大数据与意识形态安全:羁绊、助力与策略
作者: 肖皓文 曹银忠摘要:大数据时代如何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已成为当下的重要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从“何为大数据”与“大数据何为”两方面对大数据进行双重析理。在认清“数据霸权”“数据特权”“数据强权”给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带来三重羁绊的同时,找准数据海量化、精准化、实时化对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三重助力,进而从价值引领、多元治理、工作队伍、话语浸润上制定大数据时代加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能力建设的四重策略。
关键词:大数据;意识形态安全;能力建设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23)03-0043-12
随着互联网的深度嵌入,信息技术与人类生产生活深度融合,大数据浪潮席卷而来,经济社会的发展模式和形态发生着前所未有的改变,人们的生活观念和思维方式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嬗变,大数据在成为国际竞争“高地”的同时也成为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的重要“变数”。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1]52,并把坚定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有必要认清大数据时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并作出正确抉择,从而更好地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
一、缘起:大数据的双重析理
大数据是个直到今天仍然引人注目的新事物,有人将其生动地比作农业之“土地”、工业之“石油”。然而,我们对大数据的认识不能止步于此,需进一步剖析和审视,把握和解决“何为大数据”和“大数据何为”这两个问题。
(一)何为大数据
从现象到本质,由浅入深,是对事物认识的一般规律。对于大数据的认识亦是如此,需依次从字面解释、特性解读、出场解析上进行把握,以对大数据形成完整准确认识。
第一,从字面上解释,大数据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大数据”是“Big Data”的译文,发端于1980年阿尔文·托夫勒所著《第三次浪潮》一书,流行于2011年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发布的《大数据: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下一个前沿》之后。学界至今对“大数据”的定义莫衷一是。在《新华字典》(第12版)中,“大”可作形容词,有“数量较多、容量较大”之义;亦可作副词,有“范围较广、程度较深”之义;在《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中,“数据”被定义为“进行各种统计、计算、科学研究或技术设计等所依据的数值”,落脚点在“数值”。因此,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大数据”。静态地看,大数据表现为社会的各种事物和现象广泛地以数值的形式呈现并形成巨大的体量;动态地看,大数据表现为数值广泛渗透、形塑和变革着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二,从特性上解读,大数据具有五大特性。国内外学界对大数据特性的认识经历了从“3V”到“4V”再到“5V”的过程。一是“volume”,即大规模,指的是数据的生成、储存等往往以TB、PB等为计量单位。二是“velocity”,即高速度,指的是数据呈指数级增长,以“秒”速处理。三是“variety”,即多种类,指的是数据囊括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并包括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三种类型。四是“value”,即价值性,指的是数据背后体现的是事物的状态和事物之间的联系。五是“veracity”,即真实性,指的是数据本身是对真实事物和现象的记录和反映。
第三,从出场上解析,大数据的出场是三重因素作用的结果。其一,资本驱动。可以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是互联网的商业化。早期互联网由美国政府主导并只为少数大学和军事机构服务,金融资本的介入使互联网被逐渐应用到整个商业领域并积攒了大量普通用户,为大数据“野蛮生长”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是数据的商品化。随着互联网的深度应用,资本力量发现其潜在商机,即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发现人们的消费偏好,据此制定商品的生产计划和营销策略。于是对“数据堆积”的发掘运用便开始影响着“商品堆积”的状况,数据渐渐被贴上了商品的标签,并成为数字平台的“核心资产”。可见,资本力量从未在大数据的出场中“缺位”。其二,技术推动。技术特性是大数据的本质特性,信息技术的迭代升级是大数据得以面世的关键。例如,纳米芯片强化了大数据的运行中枢,物联网技术拓宽了大数据的收集渠道,非关系型数据库延展了大数据的储存范围,分布式并行计算技术提高了大数据的处理效率,深度神经网络技术增强了大数据的分析效果,等等。其三,社会牵动。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每一种革命和革命的结果都是由这些关系决定的,是由需要决定的”[2]。大数据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的重要动力,承载着人们的期望,人们既希望通过大数据的应用为生活带来便利,也希冀在大数据催动的产业变革中获取经济效益。
(二)大数据何为
自大数据热潮席卷全世界以来,大数据的能效持续释放,其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研究因素、治理元素对经济、科学、社会等领域的影响之大前所未有。
第一,大数据融入经济生产,“数字经济”势如破竹。生产要素是经济发展、产业变革的条件,有什么样的生产要素便有什么样的经济形态和产业模式。大数据深度融入经济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等环节,成为比肩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新型生产要素,数字经济乃大势所趋。早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就启动“信息高速公路”战略,相继发布了《新兴的数字经济》《数字经济2003》等报告,在数字经济中先行一步。我国自2014年首次将“大数据”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以来,也陆续发布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纲领性文件。数字经济的崛起在当下已是不争的事实。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CAICT)发布的数据,2021年全球47个主要经济体数字经济规模为38.1万亿美元,其中美国、中国、德国分别为15.3万亿美元、7.1万亿美元、2.9万亿美元,位居世界前三。[3]大数据融入经济生产迸发的威力由此可见一斑。
第二,大数据植入科学研究,“数量分析”势不可当。上文关于“数据”的定义还隐藏着另一层含义,即作为“依据”的“数值”包含着对象事物的某种特质,亦即“数据”是“信息”的载体。基于此,大数据成为科学研究的“因素”。随着数据的大网愈织愈密,人们的思想观念、事物的特征属性不断地以数据的方式被“表达”和“记录”,“数量分析”在科学研究中成为时髦。这为一些传统的侧重于“定性”研究的学科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例如,在思想政治教育中,通过对教育客体“琐碎”的日常生活数据进行关联分析,可以将其“隐藏”的思想状况直观、立体地展现出来,并发现其演变的规律。
第三,大数据嵌入社会治理,“数字治理”势在必行。社会治理的主体和对象都是“现实的人”,随着“数字生存”“数字交往”的兴起,“数字治理”自然势在必行。例如,数字政府、数字社区的建设构建起了政府、社区与个体之间的数字网络,有利于进行数据实时交换、破除信息沟通壁垒、准确掌握社情民意,既能不留治理死角,又能提升治理效率,防止资源浪费。再如,人民在线舆情监测平台、鹰眼速读网等舆情监测系统可用来对网络空间中纷繁复杂的数据进行精确标注、热词提取、聚类分析等,实现对舆情动态的全天候监测,对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作用非凡。
二、挑战:大数据时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三重羁绊
在大数据时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必然离不开对数据的掌握,因为数据包含着大量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的信息,换言之,欲得信息必先得数据。于是乎,国际国内存在的“数据霸权”“数据特权”“数据强权”便不可避免地对意识形态领导权安全、管理权安全、话语权安全带来了挑战。
(一)“数据霸权”威胁意识形态领导权安全
在无“数”不在的大数据时代,数据正以无可辩驳的事实逐渐成为争夺意识形态领导权不可忽视的“变量”。作为“数据帝国”的美国凭借其在政治、经济、技术上的霸权,在国际上悍然推行“数据霸权”,妄图将“数据权力”占为己有,这对我国意识形态领导权安全的威胁不容小觑。
第一,依循政治霸权,充当“数据警察”。在“美国优先”的政治论调下,美国长期以“数据警察”自居,无差别地戕害他国“数据主权”。一是“巧取”,例如通过臭名昭著的“棱镜”计划肆意监听他国公民隐私。二是“豪夺”,即通过“黑”入他国网络系统,达到破坏、窃取数据的目的,例如2022年6月对我国西北工业大学的网络攻击。三是“合法化”,为给其充当“数据警察”找到“合法”由头。美国通过了《澄清境外合法使用数据法案》,自我赋予对他国数据进行“长臂管辖”的权力,赤裸裸地藐视他国“数据主权”。毫无疑问,一旦我国关键数据落入其手,必将给意识形态领导权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第二,依托经济霸权,进行数字殖民。在数字经济洪流下,美国为维护其经济霸权,意图通过“数字殖民”进行意识形态演变来搞乱、搞垮他国,这对我国意识形态领导权安全的威胁不可小视。其行为主要表现为借助美元的“超能力”对我国的一些数字平台进行资本渗透,取得平台运作的投票权,尔后利用数字平台攫取公众数据并进行分析,以达到在意识形态领域精准渗透之目的。例如,通过监测数据窥析舆情热点后,旋即操控平台进行炒作、借题发挥,进而制造社会冲突。再如,通过分析公众话语习惯,精心设计“话语陷阱”,然后推动舆论发酵,妄图抹黑党和政府形象。
第三,依靠技术霸权,封锁数字技术。两次工业革命的技术积淀使美国在第三次科技革命中独占鳌头。随着我国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迅速崛起,美国为了在数据博弈中保持绝对优势,常常打着“国家安全”的旗号对我国进行技术封锁,对中兴的封杀、对华为的制裁等便是例证。如果在核心数字基础设施上不能实现技术自主,就谈不上维护数据安全,更遑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因此,应迅速打破美国强加的“技术枷锁”,避免因为核心技术被“卡脖子”而在意识形态领域被“钻空子”。
(二)“数据特权”威胁意识形态管理权安全
在大数据时代,意识形态管理权的强弱直接与数据生成、获取、使用过程的管理能力挂钩。但令人担忧的是,在数据流转中存在“数据特权”的情况,并且这些“数据特权”被个体、数字平台等主体所掌握,如果不引起警觉,必将威胁意识形态管理权安全。
第一,在数据生成上,权限开放,“人人皆媒”。在去中心化的互联网中,多元主体可随时随地、自由自在地在网络中表达其观点看法,这加大了维护意识形态管理权安全的难度。一是多元主体难管。“众生喧嚣”的网络主体素养参差不齐,部分网络主体法律意识缺失、理性思维不足,这让意识形态安全管理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局面。二是不良思潮难管。数据信息直接审核权向数字平台的让渡,弱化了官方的“把关人”角色,使得数字平台可能因商业利益而放任“吸睛”信息传播,抑或因鉴别能力不足而让具有迷惑性的不良信息“流窜”。这对维护大数据时代意识形态管理权安全也是极大的考验。
第二,在数据获取上,数字平台“捷足先登”。大数据时代意识形态管理的高质高效以对数据的充分掌握为前提。然而,在对公众数据收集和获取的“量”和“面”上,相较于官方,互联网平台或说数字平台的优势更大。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将我国数字平台分为网络销售类平台、生活服务类平台、社交娱乐类平台、信息咨询类平台、金融服务类平台、计算应用类平台六大类。可见,经过长期的布局和发展,数字平台已涵盖社会各个领域,其用户数量可想而知,其对公众数据的获取能力不言而喻。因此,官方在数据获取上的相对劣势是大数据时代维护意识形态管理权安全亟待解决的难题。
第三,在数据使用上,超级平台“傲视群雄”。所谓超级平台,《指南》将其定义为具有超大用户规模、超广用户种类、超高经济体量、超强限制能力的平台。其对意识形态管理权安全的威胁主要表现在对数据的把持上。一是在“他用”上搞数据垄断。超级平台具有成熟的商业生态,形成了数据的内循环,当它们将数据视作“商业机密”据为己有的时候,数据垄断便形成了,信息壁垒便加深了,这使得维护意识形态管理权安全阻力重重。二是在“自用”上不设底线。一方面,为了增加用户黏性以保持竞争优势,超级平台利用其掌握的数据对公众隐私进行窥探以绘制“用户画像”,践踏公众的隐私权。另一方面,一些超级平台在利益驱使下兜售隐私数据,引发公众信任危机。倘若其将隐私数据售予敌手,势必会进一步威胁意识形态管理权安全,“滴滴事件”风波犹在眼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