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现状与改进建议

作者: 李龙飞 雷鑫

[摘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老年监护制度作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机制,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然而,当前我国老年监护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比较我国、日本和德国的老年监护制度,深入分析我国现行制度的不足,借鉴他国先进经验,提出改进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

[关键词]老年监护制度;《民法典》;日本;德国;改进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D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274(2024)06—0083—06

[作者简介]李龙飞,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雷鑫,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引言

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全球范围内的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我国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发布的《2023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显示,截至2023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29697万人,占总人口的21.1%;全国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1676万人,占总人口的15.4%。老年人口的迅速增长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老年人的监护问题尤为突出。老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功能的退化,可能无法完全独立处理个人事务,甚至可能成为被侵害的对象。因此,建立健全的老年监护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针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相对滞后。《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老年监护制度提供了新的法律基础。然而,由于传统观念、社会发展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老年监护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借鉴日本、德国等经验,对于完善我国老年监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老年监护制度概述

老年监护制度是指对因年龄、健康等原因而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依法定程序为其设立监护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一)老年监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1.最佳利益原则。在处理涉及老年人的监护问题时,应以老年人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监护人的一切决策和行为都应以维护和增进被监护老年人的福祉为目的。这个原则强调:全面评估老年人需求,包括他们的医疗、生活、情感和社会交往等方面的需求;平衡短期和长期利益,既要关注老年人当前的舒适和安全,也要考虑长期的健康和生活质量;避免利益冲突,监护人应避免将个人利益置于被监护人利益之上,防止因自身利益影响决策的公正性。任何涉及老年人的决定都应以老年人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

2.尊重老人意愿原则。强调在监护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性和选择权,即使在他们的判断能力有所下降的情况下。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包括:尊重老年人偏好,在生活安排、医疗决定等方面,尽量按照老年人的喜好和习惯行事;参与决策过程,鼓励老年人参与与自身有关的决策,提高其掌控感和尊严感;保障表达权利,为老年人提供机会和途径表达自己的意愿,必要时提供沟通辅助。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保障其自主选择的权利。

3.最小限制原则。要求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其自由和权利的限制。监护措施应当是必要且适度的,避免过度干预老年人的生活。具体体现为:必要性评估,在实施监护措施前,应评估其必要性,只有在老年人无法自行处理事务且有可能损害自身权益时,才采取相应的监护措施;选择最少侵害方式,在多种可行的监护方案中,选择对老年人自主性影响最小的方式;定期审查和调整,定期评估监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必要性,适时调整监护方案,确保不过度限制老年人权益。

上述基本原则共同构成了老年监护制度的人本理念,确保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尊重其人格尊严和自主选择。这些原则要求监护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始终以老年人的福祉为中心,平衡保护与尊重之间的关系。要实现这些原则,需在法律框架、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予以充分体现,并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其落实。

(二)《民法典》中老年监护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对监护制度进行了规定。其中,针对老年人的监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监护人的确定。按照法定顺序确定监护人,包括配偶、成年子女等。

2.意定监护。老年人可通过书面协议,预先指定监护人。

3.监护职责与权限。监护人应履行照料、管理财产等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4.监护监督机制。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发生。

三、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老年监护制度作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然而,尽管有了法律框架的建立,老年监护制度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成功之处

《民法典》的颁布,使得我国的老年监护制度法律基础更加完善,为老年人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武器。

1.法律框架的完善。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监护制度作出了系统规定。特别是在总则中对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和监护监督机制进行了详细阐述,其中引入了意定监护制度,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为老年监护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意定监护允许成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协商方式,预先设定自己的监护人。这一制度的引入,体现了对老年人自主意愿的尊重,增强了老年人对未来生活的自主安排能力。

2.监护范围的扩大。传统上,监护制度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将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因年老、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老年人提供了法律保护。法律允许根据老年人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监护措施,包括监护、辅助和协助等多种形式,满足不同老年人的需求,更具有灵活性。

3.监护监督机制的建立。为防止监护人滥用职权,法律规定可以指定监护监督人,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被监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门在监护事务中具有重要的监督职责,对于监护人失职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或采取其他措施。

4.社会关注度的提升。随着法律宣传的加强,公众对老年监护制度的认知度有所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一些社会组织、公益机构开始介入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监护协助等服务,补充了家庭监护的不足。

(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我国老年监护制度已取得了重大进步,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

1.监护人缺位与履职不力。由于人口流动加剧、家庭规模缩小,许多老年人处于“空巢”状态,缺乏近亲属可以担任监护人。部分监护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照护技能,无法有效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出现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情况。

2.意定监护制度推广不力。意定监护制度虽然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广大老年人对该制度的认识不足,实际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案例较少。在实践中,意定监护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案手续等缺乏明确的指引,导致制度难以落实。

3.监护监督机制不完善。承担监护监督职责的机构人力、物力资源有限,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监护人不当行为,监督力量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评估机制,对监护人的行为难以及时进行评估和干预,监督手段匮乏。

4.法律实施细则欠缺。虽然《民法典》对监护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尚未完善,导致基层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的指导。各地区在监护制度的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差异,导致政策落实效果不一。

5.社会支持体系薄弱。专业的老年监护机构、托养机构数量不足,无法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监护和服务的渠道不畅,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6.文化观念的制约。受“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影响,部分家庭不愿意公开老年人的监护需求,导致监护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一些老年人出于自尊心或对“被监护”的误解,拒绝接受监护安排,增加了权益保护的难度。

7.法律救济渠道不畅。投诉举报机制不健全,被监护老年人或者其利益相关人找不到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难以及时反映监护中的问题。并且由于证据收集困难、诉讼成本高等原因,司法介入监护纠纷的难度比较大。

四、比较法研究:日本与德国的老年监护制度

日本和德国的老年监护制度的发展相对较早,在制度的理念、设计和实施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一)日本老年监护制度分析

日本是世界上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截至2024年9月15日,日本65岁以上老年人口达3625万,比去年同期增加2万,占人口总数的29.3%。 [1]1999年,为应对因老年人口增多带来的社会问题,日本实施了新的《成年后见制度》,取代了原有的禁治产、准禁治产制度。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因认知能力下降而无法独立处理事务的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成年人。日本老年监护制度的主要特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多层次的监护制度。日本的成年后见制度分为三种类型:

法定后见制度:适用于完全丧失判断能力的人,由家庭法院指定监护人代理其处理所有法律事务。

保佐制度:适用于判断能力显著不足的人,在特定事项上需要监护人的同意或代理。

补助制度:适用于判断能力部分不足的人,只在特定事项上需要监护人的协助。

2.意定后见制度。日本引入了意定后见制度,允许具有判断能力的成年人预先指定未来的监护人,并签订后见契约。当其判断能力下降时,由指定的监护人按照契约内容履行职责。[2]

3.专业监护人制度。建立了专业的监护人队伍,包括律师、社会工作者等,经过专业培训,具备法律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知识,确保监护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日本的成年后见制度法律规范明确,覆盖面广,细致区分了不同程度判断能力不足的情况,法律体系比较完善。意定后见制度充分尊重了老年人的自主选择权,尊重本人意愿。专业监护人制度确保了监护工作的质量,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更加有效地维护了被监护的老年人的权益。

当然,日本老年监护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社会公众对成年后见制度认知度不足,了解十分有限,导致制度的实际利用率较低;第二,专业监护服务并不是免费的,对条件有限的老年人来说可能存在着经济上的负担;第三,监护人资源短缺,专业监护人供不应求。

(二)德国老年监护制度分析

德国的监护制度以《德国民法典》为基础,于1990年颁布了新的《监护法》(Betreuungsgesetz),取代了原有的禁治产制度。[3]该制度以尊重个人自主和最小干预为原则,旨在为因疾病或残疾导致判断能力减弱的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德国老年监护制度的主要特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个性化监护。监护措施根据被监护人的具体需求和能力量身定制,只在必要的范围内给予协助,避免过度干预。

2.辅助手段。强调对被监护人的辅助而非取代,监护人应尽可能地协助被监护人自主决策。

3.意定代理制度。引入了意定代理(Vorsorgevollmacht)制度,允许个人在具备判断能力时预先指定代理人,以在自己无行为能力时代为处理事务。

4.严格的监督机制。法院对监护人进行任命和监督,确保其履职行为符合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

德国的监护制度以维护被监护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权为核心,体现了人本主义精神。其法律规定更加详细,操作性强,保障了监护制度的有效实施。德国有健全的社会福利体系和专业机构支持监护工作,社会支持较完善。同日本的情况相似,德国也存在着监护人短缺的问题,专业监护人与志愿者的数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另外,监护服务可能需要部分费用,对被监护人来讲存在着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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