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财富:一个分配正义的视角

作者: 向汉庆 杨倩丽

[摘要]精神财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能够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人类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类的全面发展。在分配正义视域下的精神财富具有无形性、非排他性、可复制性的内在属性,这些性质决定着精神财富能否实现分配正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精神财富是服务于资本阶级的,伴随着异化劳动而产生的精神财富具有利己性和排他性。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精神财富才能同时具备以上三种内在属性,才是属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财富。因此,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探讨精神财富分配正义的实践路径才有意义。新时代促进精神财富的分配正义需要强化社会主义精神财富的生产,增加人民的自由时间,创新精神财富交流与传播的方式。

[关键词]精神财富;分配正义;社会主义制度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274(2023)03—0034—07

[作者简介]向汉庆,男,湖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富理论;杨倩丽,女,湖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时代背景下,分配正义已然成为学术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但学术界关于分配正义的讨论往往集中在物质财富领域。党在二十大报告明确强调要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 [1]。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精神财富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强,因此精神财富的分配正义问题同样值得关注。精神财富的分配正义是社会分配正义,是 “以成员资格、身份和地位作为分配正义的衡量尺度” [2],这种分配正义“有共享和分享概念” [2]。精神财富的分配正义不是将精神财富均等地分配给个人,而是要保障人们平等享用精神财富的权利。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人们有充足的自由的时间,“真正自由时间能彰显分配正义” [3],能让人们去开展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创造性活动,在满足自身精神需求的同时创造出无形的精神财富。因此,在精神财富分配正义的过程中,人不是被动地、机械地接受精神财富的分配,人的主观能动性在此过程中具有主导作用。精神财富分配正义的最终目的是使每个人能够平等地享受丰富的精神财富,构建人类美好的精神家园,实现人类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一、分配正义视域下精神财富的实质

精神财富的内容涵盖了广泛的要素,涉及多个领域。概括来讲,精神财富是指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创造的科学、文学、艺术、思想理论等方面的优秀精神活动成果。精神财富能够使人的精神得到慰藉并且提升人的道德修养、知识水平,促进人自身的发展,具体包括:“(1)知识产权、产品品牌、凝聚在产品中的科技含量、产品设计、虚拟经济等渗透于有形物质财富中的精神因素;(2)音像资料、书籍、计算机软件等精神产品;(3)以观念形态存在的各种社会文化现象。” [4]精神财富的特点和性质如同其内容一样不可胜举,如社会性、历史性、价值主体性、科学性等,但研究精神财富分配正义的可能,需要在分配正义视域下来界定精神财富的内在性质(即:实质)。在分配正义视域中的精神财富具有无形性、非排他性、可复制性,这些属性使精神财富成为一种人人可以平等共享的公共财富;也只有同时具备无形性、非排他性和可复制性,探讨其分配正义的可能性才会有意义。

(一)精神财富的无形性

精神财富无形性是将物质财富相区分的一个最突出的性质。无形性为精神财富广泛的分配路径提供可能,精神财富是不可量化的财富,是一种无形的资源。无形的精神财富属于非物质生产的产品,马克思将其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产品“具有离开生产者和消费者而独立的形式,因而能在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一段时间内存在,并能在这段时间内作为可以出卖的商品而流通,如书、画以及一切脱离艺术家的艺术活动而单独存在的艺术作品。” [5]这一类别的精神财富需要依托于一定的物质形式才能供人们享有。第二类产品“同生产行为不能分离,如一切表演艺术家、演说家、演员、教员、医生、牧师等等的情况。” [5]这一类别的精神财富更依赖于人的活动,以便更好地向大众传播。

传承与弘扬的精神财富,需要运用多种实践活动方法,这就体现了精神财富多样的分配形式。对于上述第一类精神财富,需要渗透于文字、图画等这样的物质形式来向大众传播,达到分配效果;第二类精神财富则更多依靠传播者的具体实践活动来达到分配效果,这里的传播者包括精神财富生产者本人,也包括已经享有这种精神财富的人。这些人既有享受精神财富的权利,也需承担传承与弘扬精神财富的义务,如此才能促进精神财富的分配正义。由于无形的精神财富具有多种分配形式,精神财富的传播能够摆脱时空局限,这也是精神财富能够源远流长、生生不息的原因。在如今的信息化时代,这种无形性使精神财富的传播在时间上更加快捷、在形式上更加多样,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在任何时间、任意地点分享和享用精神财富。因此,在精神财富的分配正义实践探索中,无形性在其分配的形式和时空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精神财富的非排他性

精神财富的非排他性是指同样的精神财富可以供大众同时享受。非排他意味着精神财富的分配是面向全体人民群众的,某个人或群体对其的享用,并不排斥或阻碍他人同时享用该精神财富,即同一种精神财富可供人民群众同时享有,社会中的任何人都可以从精神财富中获得公有价值。由于这种非排他性,个人不能排除他人从精神财富中受益的可能,因此精神财富不像物质财富那样通过掠夺等强制方式归个人所私有,精神财富是人民大众共有的财富,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

精神财富的非排他性推动其分配正义的实践过程中的机会公平和权利公平。机会公平是指人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享用同样的精神财富,这种非排他性使人们对于精神财富的享有机会不会因为个人的社会背景、知识能力、生活条件等偶然的差异而相应地增加或减少,因此个人先天或偶然的差异不应影响精神财富分配正义的结果;权利公平则是指人人对精神财富都应该有平等的享有权利,作为一种具有非排他性的社会公共资源,精神财富是面向社会人民群众的,供人民群众所享的,这是精神财富分配正义实现的首要保障。

(三)精神财富的可复制性

精神财富的可复制性是指人们可以无限分享给他人同样的精神财富,而原始精神财富的量和内涵不会发生变化。可复制性强调精神财富分配要素的多样,而人们在享用这种精神财富的过程中,个人的精神境界与实践能力得到提升,再通过发挥意识的能动作用,投入到新的精神财富的创造之中;可复制性还强调其分配正义是在不侵犯个人所有权的基础上进行实践的,不会因为追求社会公平而牺牲个人应得,即个人在向他人分享精神财富的过程中,个人对于这种精神财富享有权不会被剥夺,并且在这种分享过程中,个人不是单方面地输出精神财富,也会收到来自他人的反馈,双方在精神财富的分享中都会有新的收获。由于这种可复制性,精神财富在原有基础上还会不断地被创新,内容也会更加丰富。

在精神财富分配正义的实践过程中,可复制性首先保证了有源源不断的分配要素被创造出来,这些分配要素就是具有可复制性的精神财富,其可以在原有不变的基础上不限次数地被分享,在分享过程中人们还能创造出新的精神财富,不同种类的精神财富都可以在原有的根上不断开枝散叶,随即投入到分配过程中,供人民群众享用。其次,这种可复制性兼顾了精神财富分配过程中个人公平与社会公平,人人可以均等地共享社会的精神财富,共享人数的增加不会影响他人对同种精神财富的享用,这种可复制性避开了分配正义中是否存在侵犯个人的自我所有权的冲突,由此精神财富的分配正义更加注重社会的公平即如何让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享用社会的精神财富。

二、社会主义制度为精神财富分配正义带来可能

分配是社会再生产四环节之一,因此在研究分配环节时不能将其单独割裂出来探讨,特别是不能无视生产这个主导环节同分配的联系,“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 [6],而分配对生产也具有反作用。关于精神财富的生产,马克思和恩格斯将其概括为“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 [7],这种生产“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 [7]而人们作为精神财富的生产者,同样也“受着自己的生产力的一定发展以及与这种发展相适应的交往(直到它的最遥远的形式)的制约。” [7]因此,精神财富的生产受一定时期的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的制约,精神财富的多寡是由一定时期的社会物质生产水平决定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精神财富的具体内涵和特征会有所不同。分配正义同样也是如此,“作为意识形态内容的分配正义,也必定会随着时代变迁、随着生产关系的变更而呈现不同的内涵和形式”[8]   。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其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不同,所以精神财富与分配正义在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中呈现了出不同的性质,这些性质决定着精神财富能否实现分配正义。

(一)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无法实现精神财富分配正义

1.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精神生产资料的分配不正义。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初始来源是不正义的,资本家最初通过暴力手段掠夺土地和金银财富,形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因此在这种流血的原始积累下形成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固然是不正义的。作为资本主义当代自由至上主义者的代表,诺齐克主张“持有正义”的思想,认为“财产初始权的合法所得是‘持有正义’的起点,起点不正义,就没有‘持有正义’。所以,对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而言,即使用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分析也是不正义的。”  [9]作为资产阶级的伦理学家,诺奇克也无法超越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局限,触及资本主义不平等的根源——私有制。因此,不推翻非正义的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形式,精神财富的分配就无法实现分配正义。

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形式下,社会的物质和精神生产资料都被资本家无偿地占有,劳动者无法拥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为了维持生存,只能向资本家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资本家在雇佣劳动工人后,不但拥有对雇佣劳动者的支配权,还拥有所谓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凭借这两种权利占有工人生产的全部劳动产品并且无偿地剥削和压榨雇佣工人的剩余价值。无产阶级劳动者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受压迫和剥削的,因此资本主义社会在生产环节就是不正义的,在这种生产环节后形成的分配等环节同样是不正义的。对于精神财富的生产也是如此,工人要想拥有和享受社会的精神财富,就需要自己掌握社会的物质生产资料,因为“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表现为思想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 [10]。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无产阶级工人无法掌握生产资料,掌握着生产资料并且占社会统治地位的是少数人的资本阶级,劳动者的思想如同其劳动力一样受资本家的支配,在资本主义社会下产生的精神财富自然维护占社会少数人的资产阶级的利益,占大多数人的无产阶级无法充分享有此类精神财富甚至受其支配受其麻痹。无产阶级没有自由的思想去享受精神财富,也没有真正属于无产阶级的精神财富供他们享受。

2.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实质是异化劳动。由于精神财富的多寡是由一定时期的社会物质生产水平决定的,因此要想增加精神财富的生产以及劳动工人享受精神财富的时间,就需要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工人的劳动生产率,达到“满足一定量的物质消费所必须花费的时间和人力减少了一半” [11]的理想境界,使工人有足够的闲余时间进行精神生产和享受精神财富。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是为了无止境地、无偿地获得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因此上述的理想境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无法成为现实。资本家主要通过生产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这两种方法获得剩余价值。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使工人长时间地进行高强度的工作,“这种工作(单调、日复一日重复的工作)不让工人有精神活动的余地……这种强制劳动剥夺了工人除吃饭和睡觉所最必需的时间以外的一切时间,使他没有一点空闲去呼吸些新鲜空气或欣赏一下大自然的美,更不用说什么精神活动了” [12],在这种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下,劳动工人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创造和享受精神财富;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则是通过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来削减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实现的,理论上说,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可以让劳动工人有更多自由闲暇的时间去创造和享受精神财富,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现实却是“尽管机器的改良节约了时间,但对为数众多的人来说,在工厂中从事奴隶劳动的持续时间不过更长了。而所赢得的大量自由时间,仍然是社会所拥有的国家的力量。” [11]但资本家提高社会生产力,只是在同样的时间内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并没有减少工人的劳动时间,因此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所节约的时间以及带来的社会福利,最终被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国家机器和资本家所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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