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习近平劳动观视域下美好生活的三重维度

作者: 陈京奕 喻文德

[摘要]习近平劳动观是马克思主义劳动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建设美好生活的行动指南。习近平劳动观从劳动的创造性出发,以劳动主体论、劳动财富论、劳动幸福论阐释了新时代美好生活的生成维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劳动地位的平等性、劳动关系的和谐性、劳动成果的共享性阐释美好生活的价值维度;以劳动的规范性为指引,强调劳动要符合美好生活的契约伦理,阐释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是奋力实现美好生活的实践维度。

[关键词]习近平劳动观;新时代;美好生活;三重维度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274(2022)05—0022—06

[作者简介]陈京奕,男,吉首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喻文德,男,长沙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思想道德建设。

新时代美好生活不仅是人民群众的生活话语,更是以政治话语的形式成为中国共产党与全体人民的奋斗目标。在马克思主义语境下,劳动创造历史,是追求美好生活的基本活动。习近平劳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马克思主义劳动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既包含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也是对人民群众新时代美好生活需要的把握。他指出:“幸福不会从天降,美好生活靠劳动创造。”[1]因此,在习近平劳动观视域下,阐释美好生活的生成维度、价值维度与实践维度,对理解与建设人民所向往的美好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的创造性:美好生活的生成维度

在马克思语境中,劳动的创造性体现于历史观与价值观的统一,劳动创造了历史与现实的人,并维持其生存与发展的全部需要。新时代美好生活作为中国共产党与人民群众的奋斗目标,要同时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是中国梦实现的重要向度。习近平劳动观对劳动的创造性充分继承与创新发展,以劳动主体论、劳动财富论、劳动幸福论为新时代美好生活何以生成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劳动主体论:劳动确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在唯物史观中,历史由人民创造,“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2](P196)马克思在这里所指的人,是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现实的人。马克思认为人只有在改造自然界、创造对象世界的劳动过程中“证明自身”“创造自身”,并以此展开历史活动。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为了生存需要不得已出卖自己的劳动,劳动发展成雇佣劳动,劳动力成为商品。在资本逻辑下,劳动的创造性被资本钳制,劳动人民无法于劳动中确证自身的本质,劳动与人民主体的地位由此被异化。因此,确证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让劳动人民公平享有劳动成果进而实现美好生活,只有消除异化劳动,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才得以实现。

习近平新时代劳动主体论,是对唯物史观中人民主体地位的继承与发展。他指出:“劳动创造了中华民族,造就了中华民族的辉煌历史,也必将创造出中华民族的光明未来。”[3](P46)这一论述阐明,热爱劳动是中华民族的优秀特质。辛勤劳动创造了中华民族,创造了中国五千年的辉煌历史,也必将推进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另一方面,习近平劳动主体论确立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基于新时代的历史境况,习近平明确指出要建设以人民为主体的美好生活,“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4](P17)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进程中,必须“以人民为中心”,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劳动权,肯定人民群众的劳动成果,实现人民群众共建、共享的美好生活。

(二)劳动财富论:劳动是满足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手段

马克思指出,一切生活都是建立在劳动基础上的,劳动创造物质财富,并以满足生活的基本需要。作为生命活动体,“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 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2](P537)这就表明,物质需要的满足是人们生活以及进行其他一切活动的前提条件。物质生活决定精神生活的基本样态,二者构成人类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满足美好生活需要,就必须首先进行物质生产劳动。因此,马克思认为:“劳动是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的、自然的条件。”[5](P198)在马克思的劳动财富观中,劳动创造的财富更多的体现于商品的使用价值以及社会生产力,即物质财富。

人的需要具有历史性,美好生活同样是人的需要不断满足的动态过程。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从“温饱”到“小康”再到“共同富裕”。在基本生存需要满足后,新时代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从物质文化领域扩展到生态、政治、社会等方面。实际上,物质文化生活决定了全部社会生活的基本样态,新时代美好生活的多样化需要也是基于物质文化需要的满足而展开。

习近平充分把握了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在马克思劳动财富观的基础上,扩宽并丰富了财富内涵,提出新时代的劳动财富论。他强调,“劳动是财富的源泉”,劳动创造丰富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以此构成美好生活的基本内容,劳动成为满足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手段。其一,新时代美好生活所需的物质财富,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创造。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但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生产资料的富足仍是实现美好生活的前提条件与决定性要素。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指出,新时代的劳动“要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3](P112),充分发挥劳动创造性,通过创新发展与高质量的发展方式,不断创造出人民美好生活所需要的更高质量、更充裕的物质财富。其二,劳动创造的文化产品是美好生活需要的精神财富。习近平强调:“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必须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6](P34)在人们吃穿住行等基本生存需要得以满足之后,人们更注重精神素养、思想道德等文化方面的全面发展。真正的美好生活就是要实现物质需要与精神满足的平衡发展。而精神生活所需的文化产品,如文学作品、影视音乐作品等,仍需人民群众的劳动创造。只有劳动创造丰富的文化产品才能使人民的精神生活同样充裕。

(三)劳动幸福论:劳动是生活幸福的重要源泉

生活幸福来源于劳动创造,是物质满足与精神愉悦相统一。人作为生命活动体,现实性的需要是其存在与发展的基础。而劳动作为人的类本质,人在劳动过程中,满足自身的需要,并结成社会关系。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幸福首先建立在人现实性需要得以满足的基础之上。劳动创造丰富的物质资料,保障人的基本物质生活。生活幸福不是自我生成的,而是来自人的现实性活动,“没有劳动就没有幸福可言”。其次,幸福作为人的精神愉悦体验,来自劳动。人作为有意识能动性的主体,在劳动中总是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在马克思看来,劳动不仅表现为生活手段,更是自由自觉的活动,“我的劳动是自由的生命表现,因此是生活的乐趣。”[7](P38)人在劳动中以自在之物展现、确证自己的本质力量,在劳动创造中实现获得感、满足感。

新时代,人民幸福是美好生活实现的重要向度。习近平强调:“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也是幸福的源泉。”[8]进一步阐明,劳动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之后,进而创造幸福,是实现幸福的必由之路。在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征程上,正是广大人民勤勤恳恳地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为人民追求幸福美好生活提供了基本物质条件。新时代要实现人民美好生活,“强起来”的奋斗目标仍要依靠劳动创造以实现。正如习近平所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厦是靠一砖一瓦砌成的,人民的幸福是靠一点一滴创造得来的。”[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一切发展都是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国家与社会的主体,劳动人民在劳动中创造财富以满足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劳动成果由全体劳动人民共享。另一方面,全体劳动人民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做出贡献,以此确证自身的价值,彰显尊严,实现人生意义。因此,劳动是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尊严感的切实体验过程。只有投身劳动实践,才能消除贫困、取得成就,逐步实现使人民幸福的美好生活。

二、劳动的人民性:美好生活的价值维度

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治国理政的主旋律。习近平深刻地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靠劳动群众书写,新时代美好生活靠劳动群众创造,体现出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与劳动的创造性。因此,习近平劳动观进而具有坚定的人民性特质,指出劳动人民是共建、共享的主体,表现为劳动地位的平等性、劳动关系的和谐性、劳动成果的共享性。习近平劳动观的人民性特质与美好生活的价值逻辑内在统一,为新时代应当建设什么样的美好生活提供了价值指向。

(一)劳动地位的平等性:指向人人平等的美好生活

在马克思的构想中,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必然要消除三大对立与差别,进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其中要求消除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差别,便是马克思劳动平等思想的体现。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市场竞争与雇佣劳动制往往导致优胜劣汰现象,市场将劳动力分为三六九等,社会成员两极分化。劳动被异化为资本积累的工具,劳动者本身被物化为资本运作中的零件,工人阶级必须要依附于资本家而存活。劳动的创造性与劳动者的主体性同时被消解,劳动地位平等不复存在。因此,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保障劳动地位平等。

习近平劳动观始终将广大劳动群众的主体地位置于核心位置。就劳动本身来说,“劳动创造了中华民族,造就了中华民族的辉煌历史。”因此,劳动人民作为历史的创造主体,共同创造价值,为自己与社会增值资源,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进而感受到劳动的光荣。基于这种劳动创造性与劳动人民主体性,每个人的劳动地位都是平等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规模迅速发展,短时间内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全中国人民的辛勤劳动为新时代美好生活的建设提供了物质基础与精神基础,但相当一部分人在市场经济环境的影响下偏离正确的劳动价值取向,以权力、财富程度论人生成功的高度,以工资多少评价职业工作的优劣,使得拜金主义、投机主义盛行。习近平强调:“劳动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任何一份职业都很光荣”,要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10]的正确劳动价值观。新时代的“劳模精神”“工匠精神”的弘扬,是对社会不良风气的最好回应,号召全社会应该尊重劳动、热爱劳动,体现出习近平劳动观的基本价值目标。因此,不论是劳动本身,抑或各种职业、工作形式之间,都无高低贵贱之分。任何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值得被尊重与肯定。所有从事生产实践的劳动者,都是平等地位。劳动地位的平等性彰显出劳动主体的个性与尊严,并以劳动对象的形式展现出来。广大劳动人民作为美好生活的创造者与享受者,是生产与生活的主体。美好生活的实现必然是劳动主体的个性与尊严的实现,是人人平等的。

(二)劳动关系的和谐性:指向社会和谐稳定的美好生活

马克思指出,社会性是现实的人的根本属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11](P486)因此,劳动生产赋予了人的社会属性,使之从纯粹的自然属性中提升出来。在物质资料的分配、交换过程中,人们的思维、意识、语言随之产生。一切以政治、法律、道德等各类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生活是在劳动生产中发展起来,并以劳动者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为纽带。从这个角度来说,人的社会性也赋予美好生活的社会性,美好生活的建设内在地要求社会整体的进步,归根结底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指出:“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9]劳动关系是否和谐,关乎人民群众的劳动权益、劳动尊严、幸福生活,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下,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新时代,我国劳动关系在劳资双方地位、劳动形式、劳动时间安排、劳动成果分配等方面体现出新的特征。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同样展现出新要求,并以此为美好生活的建设提供了价值指向。其一,必须“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13]以相关法律的规定护航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确定广大劳动人民的主体地位。其二,要求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以及企业制度,倡导多方监督、多方参与协调,以社会公平正义化解劳资纠纷。其三,要求党组织与党员个人发挥带头引领作用,弘扬新时代优秀劳动精神,营造勤奋工作、积极劳动的社会氛围。总而言之,劳动关系的和谐性必然指向社会民主法治的推进与完善,要求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最终以积极劳动极大解放生产力,丰富社会活力,以此建设和谐稳定的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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