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工资性收入合理增长
作者: 王贺雨 侯钰赵振华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工资性收入在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中长期超过 50 % ,因此,探究工资性收入合理增长的标准,多举措促进工资性收入合理增长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提出要促进工资人收稳定收入预期,扩大消费需求并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工资性收入合理增长的基本内涵
(一)工资性收入的基本内涵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定义,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形工资等①。
工资性收入是劳动力再生产的物质载体与劳资契约关系的制度性呈现。在契约属性层面,工资性收入是劳资双方基于不完全契约形成的法定义务,受到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的制约。在定价机制层面,工资水平遵循市场定价与政府规制的双轨定价机制,承载着社会保障与税收调节的双重功能,是制度设计的复合载体。在结构属性层面,工资性收入包括刚性工资与弹性绩效两个部分,其中刚性工资承担劳动力再生产的功能,弹性绩效则反映人力资本的价值回报。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工资性收人在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中长期超过 5 0 % ,因此,探究工资性收入合理增长的标准,多举措促进工资性收入合理增长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工资性收入合理增长的标准
1.工资性收入合理增长要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分配原则,体现了劳动创造价值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强调了劳动作为价值唯一源泉的基础性地位。按劳分配原则承认劳动者在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复杂程度等方面的个体劳动差别,建立差异化的劳动报酬体系,不仅能够有效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而且通过制度设计将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了贫富两极分化,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在实践层面,构建劳动贡献与劳动报酬匹配机制既要破除平均主义倾向对劳动效率的制约,也要防范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要素对劳动报酬的过度挤压从而导致的分配失衡。工资性收入合理增长要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确保劳动报酬与劳动贡献的动态平衡,体现社会主义的核心要义,为向共产主义社会“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理想形态过渡提供实践基础。
2.工资性收入合理增长要与劳动生产率相适应
促进工资性收入合理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人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2],形成并构建生产与分配、生产率与劳动报酬的同向变动关系。这要求工资性收入合理增长不能长期高于或低于劳动生产率,若高于劳动生产率,工资增长持续侵蚀利润空间会破坏社会再生产的物质基础;若低于劳动生产率,可能会抑制消费需求,引发生产过剩危机。只有保持工资性收入合理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动态同步,才能既保障劳动者共享发展成果,同时实现社会再生产在更高水平上良性循环。
3.工资性收入合理增长要与企业经营状况相适应
工资作为劳动力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企业的成本结构与利润格局。若工资性收入增长超过企业通过正常经营创造产出的能力,则会压缩企业利润空间,影响企业再投资能力,这可能迫使企业采取裁员等措施削减劳动力成本,加快资本深化速度,进而导致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下降,资本份额上升;反之,若工资性收入增长长期滞后于企业经营业绩的改善,可能会挫伤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抑制消费需求与人力资本积累。因此,企业作为推动工资性收入合理增长的关键力量,需建立与企业经营状况相适应的工资性收入合理增长机制,既要能够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又要保证企业正常获得经营状况改善带来的利润增长。
4.工资性收入合理增长要反映劳动力供求状况
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是决定我国劳动力工资水平的关键因素。自2000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凭借充裕的劳动力供给与显著的成本优势,我国承接了发达国家转移的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实现了持续高速的经济增长。这一阶段劳动力市场呈现出供给过剩,工资水平处在相对低位的典型特征。随着“刘易斯转折点”的到来与人口红利的消退,劳动力市场由过剩转向短缺,工资水平加速上升,这一变化引发了全球生产网络的重新配置,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劳动力成本更加低廉的东南亚地区转移,我国劳动力市场出现明显的技能溢价现象。在新质生产力发展背景下,我国人口红利由数量向质量转变,更需注重工资增长机制与劳动市场供求关系相匹配,这不仅是实现要素合理配置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收入分配合理化的制度基础。
5.工资性收人合理增长要充分考虑物价因素
工资性收入合理增长要充分考虑物价因素是劳动力价值规律的必然要求。马克思指出“劳动力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3],工资作为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其实际购买力直接关系到劳动力再生产的速度与质量。物价水平的变动将导致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的背离:若名义工资增速长期滞后于物价上涨,实际工资下降,劳动力可能难以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从而陷入贫困;若名义工资增速长期高于物价上涨,可能导致“工资一物价”上涨的恶性循环。因此,促进工资性收入合理增长与物价因素联动是对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规律的具体实践,不仅能够确保劳动者获得与其劳动力价值相适应的劳动报酬,同时能够维持货币实际购买力的相对稳定。这种制度安排既体现了劳动价值规律的内在要求,又体现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般规律。
二、当前我国居民工资性收入的基本特点
(一)居民收入稳步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相对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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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居民可支配收人稳步增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12年的16510元增加到2024年的41314元,年均名义增长 7 . 9 5 % 。居民人均可支配工资性收入由2012年的9379元增加至2024年的23327元,年均名义增长 7 . 8 8 % ,扣除价格因素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与人均可支配工资性收入年均实际增长均为 6 . 1 4 % 。可见,居民人均可支配工资性收入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基本保持同步增长。
其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相对缩小。一方面,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人均可支配工资性收入增速均显著快于城镇居民。2012年至2024年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名义增长6 . 9 7 % ,扣除价格因素后年均实际增长 5 . 1 6 % ,人均可支配工资性收人年均名义增长 6 . 6 1 % ,扣除价格因素后年均实际增长 4 . 8 1 %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名义增长 8 . 8 1 % ,扣除价格因素后实际增长 6 . 9 9 % ,人均可支配工资性收入年均名义增长 9 . 9 9 % ,扣除价格因素后实际增长8 . 1 5 % 。另一方面,2012年至2024年间,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比由2.87下降至2.34,城乡人均可支配工资性收入比由4.88下降至3.35,城乡收入差距呈现逐步缩小趋势。
(二)工资性收入在所有制、行业及区域间存在结构性差异
其一,不同所有制下居民工资性收人差异显著,国有部门与其他所有制下职工平均工资差距存在扩大趋势。从全国层面看,不同所有制下,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高到低依次为国有单位、城镇非私营单位、其他单位、城镇集体单位。2012年至2022年间,上述四种所有制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 9 . 8 4 % 、 9 . 4 2 % 、 9 . 2 1 % 和8 . 7 9 % 。2012年,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其他单位和城镇集体单位平均工资的1.05倍、1.06倍和1.44倍;2022年,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其他单位和城镇集体单位平均工资的1.08倍、1.12倍和1.59倍。可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明显高于其他单位,且与其他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存在轻微扩大趋势。
其二,不同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稳步上升,行业间工资水平差异显著。2012年以来,我国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年均增长率保持在 20 % 左右,呈现出稳步上升的趋势。其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工资水平最高,2012年至2023年间上述三个行业年均增长率分别为 2 0 . 1 1 % 、 2 2 . 7 2 % 与 2 1 . 3 2 % ;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工资水平相对较低,但增长较快,在2012年至2023年分别保持2 2 . 2 8 % 、 2 4 . 7 7 % 和 1 6 . 1 4 % 的年均增长率。此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与农、林、牧、渔业的平均工资差距分别由2012年的3.54倍、3.95倍、3.05倍变化为2023年的3.68倍、3.13倍、2.72倍。可见,我国各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增长并未完全抵消行业间工资收入差距。
其三,我国不同区域间工资水平基本呈现出“东高西低、南高北低”的阶梯式分布特征。第一,区域间工资水平梯度显著,东部地区如北上广深等地区凭借区位优势、基础设施与高度集聚的产业资本形成了显著的工资溢价;第二,工资水平存在明显的城市群集聚效应,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要核心城市群工资水平明显高于周边区域。此外,城市行政等级与工资水平呈现高度关联性,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会城市等地区通过政策倾斜与资源配置催生了省内工资梯度体系;第三,行业工资水平差异在区域间表现显著,如东部地区信息技术、金融等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明显要高于中西部地区的同类行业,反映了不同区域间人力资本存量的差异。
(三)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导,居民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
其一,工资性收入仍是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分类,居民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与财产净收入。2012年至2024年间,居民人均可支配工资性收入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约为 56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工资性收人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在 6 0 % 以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工资性收入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由 3 7 % 上升至 4 2 % 。可见,工资性收入仍是居民增收的重要支撑因素。
其二,城乡居民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2012年至2024年间,居民人均可支配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年均增长率略低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居民人均可支配财产净收入与转移净收入年均增长率明显高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分城乡看,除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工资性收入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年均增长率均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年均增长率;除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经营净收入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工资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年均增长率均显著高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人年均增长率。同时,2012至2024年间,居民人均可支配工资性收入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占比基本保持稳定,经营净收入占比略有下降,财产净收入与转移净收入占比呈现小幅上升趋势,但人均可支配财产净收入在居民收入来源中占比始终较低。可见,财产净收入与转移净收入日益成为居民增收的有益补充①。
三、多措并举促进居民工资性收入合理增长
多举措促进工资性收人合理增长,需坚持创新驱动、就业优先、制度保障三管齐下。
(一)强化科技赋能生产率,夯实工资增长基础
以科技驱动生产率提升,一方面通过采用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数字技术推动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提高劳动生产率,建立生产率与工资挂钩机制,带动工资水平整体提升;另一方面要以智能设备替代低效劳动,将释放的劳动力转向高技能、高薪酬岗位。推动生产率红利向工资转化,要求企业通过利润共享、员工持股等激励措施实现数字技能薪酬绑定,依托智能考核体系实现薪酬透明化与合理化,确保工资水平与劳动贡献匹配,使劳动者充分享受到生产率提升带来的工资水平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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