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交易信用治理路径研究

作者: 孟卫军 林啸 陈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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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5G、人工智能、AI、VR等数字经济持续赋能,以及购物、旅游、教育等多场景的线上线下结合,直播购物、云购物等网络交易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网络交易已成为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加速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吸纳就业、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网络交易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对经济发展、产业、就业等的贡献日益凸显。据企查查大数据研究院《2020中国电商行业大数据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在业/存续的网络交易主体265.1万,广东、浙江、上海位列前三,分别有70.61万家、34.88万家、33.29万家。

一、网络交易信用问题现状

当前在网络交易中,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假广告、服务违约、虚假交易、刷单炒信、恶意差评以及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等市场竞争失序、违法违规行为不同程度存在,危及网络交易健康发展。这些问题,根据发生时间先后,可以分为三类:

1.网络交易前信用治理问题。一是商品质量得不到保障。货不对版、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线上线下商品不一致,商家对商品的性能指标等描述模糊或者夸大其词。二是部分商户存在欺诈。有些网站利用虚假的公司名称、地址等误导消费者,有些网站利用法律空当,大打“擦边球”,企业基本信息、管理体系认证等方面存在虚假表述。三是消费者的诚信意识淡薄。诚信缺失不仅仅来自商户,消费者注册信息失真,提高交易成本的现象也很常见。

2.网络交易中信用治理问题。一是大数据杀熟。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包括滴滴出行、亚马逊、搜狐视频、百度、腾讯视频、美团点评、去哪儿、天猫、猫眼电影、饿了么在内的多家平台均被曝疑似存在“杀熟”情况,涵盖多种交易场景,特别是在线差旅平台更为突出。二是恶意下单情况频现。有些人竞拍买下商品后不支付,由于会员注册的匿名性,其可以通过另一个注册账户进行网上购物,对其恶意竞拍惩罚较难。有的消费者利用某些商家受到的平台约束,货到不付款,或者由于自身的原因损坏商品,却对商家索要赔偿或者提出退货、换货等要求。三是网上银行安全问题。有的消费者对网银的安全保障信心不足。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网站都曾遭遇过仿冒事件。

3.网络交易后信用治理问题。一是售后服务质量差。有些商户承诺的售后服务常常无法兑现;由于地域限制以及法律未涉及网上维权问题,使得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过高;商品在运输途中产生的损坏究竟由谁来承担尚无定论。二是交易后评价不真实。通过评价体系漏洞,制造虚假好评和竞争对手之间相互恶评同时存在。三是隐私保护不力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部分商户对消费者的资料不够重视,没有进行科学管理,造成消费者个人隐私的泄露,甚至有些商家将客户的信息资料,作为商品出售,商业秘密和隐私受到侵犯,且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

二、网络交易信用问题分析

网络交易各环节暴露出的种种失信问题,背后的根源是网络交易商户逐利性和诚信体系不完善不健全的矛盾。

1.网络交易主体责任不明晰。网络交易商户、网络交易平台、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相关主体责任不清晰,存在职责缺位、越位、错位等问题。一是商户诚信经营约束力不够。一些商户自我约束、依法经营意识不强,失信成本较低,信用约束力不足。二是网络交易平台监管责任需进一步压实。网络交易平台话语权过度强势,对商家利益挤压严重,对消费者主导权、影响力过大,有待进一步规制。三是政府职责仍存在缺位。网络交易监管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从基础载体来说涉及工信、广电、网信,从交易过程来说涉及商务、市场监管,还有税务、标准,跨境网络交易还涉及海关,各部门间主体责任存在交叉和真空地带。

2.网络交易信息共享不畅通。一是政府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不充分。金融、税务、司法等部门都有各自的信息库,彼此不能互通,区域间、部门间的信用信息缺乏统一规则,也难以实现信用信息充分共享,失信者可以在不同的系统内再次或多次违规。二是政府和网络交易平台之间信用信息共享不充分。政府部门掌握的商户公共信用信息和网络交易平台掌握的商户市场信用信息共享不充分。三是各网络交易平台之间信用信息共享难度很大。网络交易领域信用信息涉及面广,既有网络交易平台、网店、消费者,又有互联网支付、物流企业等多方参与。由于各网络交易平台之间竞争激烈,有些商业信用信息相互保密,造成交易双方无法从中获得有利的信息。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信用信息数据产生时间和方式等都不同且数据分散在多个企业和经营主体中信用信息数据整合难度较大。

3.网络交易监管体系不完善。政府部门、网络交易平台等主体的监管职责不清晰,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技术落后,跨部门的监管机制缺失,跨区域监管难度较大。一是网络交易量多面广对监管能力要求高。网络交易的市场主体面广量大,由于网络交易具有跨地域经营,身份隐蔽,非现金交易等一系列特点,使得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和行政管辖权变得模糊。二是网络交易业态更替快,对监管节奏要求也快。随着抖音号、短视频等新业态的不断涌现,监管措施难以及时跟进,从而增加了对网络交易监管的难度。网络交易总量快速加大,现有的监测技术未能涵盖所有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无法有效地抓取管辖区域内所有的网站网店,网络经营主体数据难以准确统计。

4.网络交易奖惩体系不健全。一是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健全的网络交易诚信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失信、违规行为监督惩罚机制。网络交易商户的信用评级还完全属于行业和平台行为,缺少权威性,约束力不足。二是奖惩力度与失信行为不匹配。网络交易市场进入壁垒低,投入资金少,审批容易,加之网络的虚拟性,网络身份可以不断地变更,这就为逃避奖惩提供了便利,事后的“大过小罚”使惩戒未达到震慑的效果,致使网络交易商户失信成本较低。

5.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到位。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渠道不畅通、时间长、成本高。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不健全。我国虽已颁布了部分网络法律法规,但有关网络交易的认证体系、支付结算交易规则以及电子支付安全、隐私权保护、售后服务、网上打假等问题的解决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之我国关于网络交易方面的法律规范立法较晚,未能对网络交易的交易主体形成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二是消费者维权机制不顺畅。网络交易的数据掌握在经营者或第三方交易平台手里,数据的固定和采集比较困难,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失信违法行为,实施地、经过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并非经常一致,往往涉及多个省、市乃至境外,导致调查取证困难。这种情况往往导致消费者维权的收益与维权须承担的调查取证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相比,金钱方面的成本与收益不成正比,悬殊较大,令消费者望而却步。

三、网络交易信用治理的对策建议

网络交易信用治理既事关百姓利益,也事关区域营商环境构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影响深远。强化规制,完善信用治理十分必要。

1.厘清边界,实现网络交易信用治理主体全覆盖。网络交易主体的全覆盖是网络交易信用治理的前提条件。调研中发现,当前微商、抖音网络交易等主体由于无注册信息,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监管对象存在真空地带。一是厘清边界。除《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外,其他通过网络、移动端等电子渠道销售商品及服务的,均应进行注册登记并作为网络交易主体纳入监管范畴。二是逐步实现网络交易主体全覆盖。推动微信、抖音等平台加强对旗下网络交易商户注册信息和证照信息的完善,企业商户须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载明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信息,个体工商户须具备营业执照,载明字号、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信息,自然人商户须具备身份证件,并提供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2.破除壁垒,实现网络交易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是网络交易诚信体系有效运转的基础。建立数据协同机制,重点是做好三方面共享。一是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共享。建议由数据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双牵头,将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对网络交易商户作出的监管、奖惩等信息推送至“互联网+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供商务、网信等部门在网络交易商户培育、优惠政策兑现、资金奖补等领域应用。二是加强政府部门与网络交易平台的共享。建议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构建网络交易信用信息共享数据库,探索将政府网络交易奖惩信息共享至各网络交易平台,推动网络交易平台将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失信信息(如假冒伪劣、虚假交易、经核实性质恶劣的投诉举报)共享。三是加强网络交易平台间的共享。建议依托网络交易协会力量,整合各网络交易平台资源,探索建立网络交易诚信联盟。重点加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共享,真正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3.明晰责任,构建网络交易诚信整体智治体系。明确各方监管责任,有效提升监管效能,进而构建整体智治体系是网络交易信用治理的关键。一是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实施以网管网,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网上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以各种方式伪造交易记录的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数字管网,探索引入区块链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实施行政督导,加强靶向性执法,对存在问题的网络交易商户进行点对点约谈并督促整改。二是发挥网络交易平台的基础作用。倡导网络交易平台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覆盖线上、线下,贯穿生产、交易、支付、物流、客服的全流程网络交易诚信管理模式。鼓励网络交易平台创新信用评价产品,在与公共信用信息融合的基础上,建立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借鉴抽检模式,由平台对商户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检查。三是发挥行业协会的辅助作用。组织有代表性的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交易商户,共同成立诚信联盟,构筑反欺诈、反假冒伪劣的安全长城,打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商业环境。引导平台和商户开展行业自律。四是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充分发动非政府组织、媒体以及社会公众力量共同参与网络交易诚信监督,设立监督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4.示范表率,创新网络交易商户自治模式。广大网络交易商户是网络交易信用治理的主力军。网络交易商户诚信经营,不仅有利于其自身的长远发展,也有利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净化网络交易行业大环境。一是推进信用承诺制度。推动网络交易商户就产品质量、服务保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情况作出信用承诺,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开,并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事项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监管的参考。二是推进商户亮证亮照工程。在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鼓励网络交易商户在店铺首页公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许可证书及资质证书等证照扫描件,供消费者查询。三是探索信用赋码实现商品认证管理。率先从食品、农产品、药品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着手,通过二维码、区块链证书等数字手段对产品从生产加工、包装仓储、渠道物流、终端销售等过程全链路溯源,消费者扫一扫就能获取产品全周期信息。鼓励商户提供在线真伪查询认证服务,消费者通过输入序列号、查验防伪码就能识别产品真伪。

5.制度引领,营造网络交易诚信良好氛围。加强制度建设和宣传引导,是网络交易诚信体系走深走实的关键。一是加快完善相关制度标准。以《电子商务法》为指引,结合网络交易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研究建立完善网络交易诚信建设相关制度和标准。对网络实物商品销售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经营信息管理、网络商品管理、销售行为管理、监督与评价等方面作出规范。研究线上线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网络交易监管主体责任的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跨省网络交易监管等方面的标准规范。二是加强宣传引导,培育商家诚信意识和消费者维权意识。整合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网络交易平台等各方资源和力量,利用短视频、公益广告、直播、广场活动等多种传播渠道,引导诚信经营,培育消费者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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