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权力的来源检视及其法律规制

作者: 谢琴 谢宇

在互联网平台内部,用户各种行为痕迹被以数据的形式记录,比如用户的浏览记录、点赞痕迹等。“进入数字时代,社会各领域加速数字化进程,大量数据被生产、储存并分析,不断地被用于生产过程,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1]互联网平台依托各种技术,构建起连接多方主体的公共空间,其基于数据、算法技术与用户规模效应,通过规则制定、算法操控和用户依赖形成支配力,其本质是私主体对公共空间的非对称控制。互联网平台权力的崛起减轻了政府参与公共治理的一定压力,但互联网平台不断凭借自身的技术、数据优势与用户规模,不断集聚权力,也给社会生活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算法壁垒”算法歧视、数据泄露、生产要素过载[2]。因此,本文在检视互联网平台权力来源的基础之上,从事实与法律两个维度重新探讨互联网平台权力来源并提出规制路径,以促使依法、高效、健康发展的互联网平台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互联网平台权力来源的审视与反思

互联网平台权力的形成是指平台基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发展的需要,通过资本、数据、技术等核心权力资源,借助规则制定、技术运算、裁量判定等权力工具,逐步构建起一种具有广泛影响力和控制力的权力势态。3对此,本文从学界视角简要梳理探讨以互联网平台权力生成逻辑为起点来构建互联网平台的规制路径。

(一)关于互联网平台权力来源的主要学说

1.互联网平台权力来源的政府授权

政府授权说认为,互联网平台权力来源于政府基于自身能力以及资源的有限性,借助法律的手段将部分权力让渡给互联网平台行使,从而使得互联网平台的治理行为具有某种权力属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27条,赋予了电商平台审查商家资质的权力,使其具有某种"监管权"的性质。同时,新业态、新经济等经济形态的涌现,不断冲击着原有的政府治理模式。政府为了填补治理空白,不得不通过法律的形式将自身的权力或者责任让渡给互联网平台。然而,这种让渡行为的目的是希望以法律的形式督促平台积极履行自身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平台内部的安全与秩序,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绝非意在赋予平台某种不受制约的权力。但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捍卫者,与作为私主体的互联网平台,天然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致使政府让渡权力的初衷与实际结果发生偏离,使得原本旨在促使平台尽责的赋权行为,反倒让平台滋生出不受制约的权力形态。同时,二者利益的冲突也引发了许多监管层面的问题。一方面,政府机关受制于自身的知识能力水平,无法有效获取互联网平台各种信息资源以及互联网平台内部的算法运行逻辑,这会使政府对平台的监管流于“形式化”;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作为私主体,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不断侵蚀着互联网平台的公共职能,导致政府监管的目标无法实现。

2.互联网平台权力来源的技术资本

技术资本说认为,“超级网络平台权力的兴起,资本和技术扮演了重要的先锋角色。”[4]从技术维度角度看,互联网平台借助各种技术规训化权力[5实现对人和社会的支配。具体而言,互联网平台通过自身掌握的大数据技术、算法技术等持续地观察、分析并记录用户行为,其后又通过对用户行为的精准分析对用户进行精准刻画,实现个性化推荐,从而形成一种对平台用户的“监视”。从资本维度进行理解,互联网平台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其蕴含着强大的经济价值,资本的加入不断地为技术提供创新和动力。互联网平台依靠资本的投资不断更新自身技术,提高用户体验,扩大平台规模。以短视频平台抖音为例,抖音的算法推荐机制是以用户为核心,包括对用户数据、内容数据、场景数据的收集,通过对用户的观看时长、点击量、点赞量以及场景使用等数据的量化分析,实现对用户的个性推荐。其后抖音短视频所属公司字节跳动又通过收购等资本形式实现资本扩张。最后,正是在这种资本与技术的双重作用下,互联网平台的市场支配与控制地位不断提升,互联网平台用户的依赖性也不断增强。

(二)互联网平台权力来源学说的反思

关于上文第一种观点,即将互联网平台权力来源归结于政府授权与用户权利让渡[6],存在理论上的一定缺陷。从合作治理理论来看,不同治理主体是基于各自的资源与能力优势,通过合作互动实现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现下,政府部门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合作更多是基于治理效能提升的需要,而非单纯的权力转移。但互联网平台企业拥有海量的数据资源、技术资本等优势,却又改变了政府机构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平衡关系。互联网平台借助算法技术的数据分析能力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全新的经济模式,其数据已成为平台企业的核心资产,不仅为其商业活动提供了坚实基础,也使其在信息获取与处理等方面具备了政府难以企及的优势,从而使得政府让渡部分公权力给平台行使。若将公权力让渡作为平台权力来源作为起点,易陷入对互联网平台权力的表面认识,忽视互联网平台权力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还会对其中所蕴含的强迫性特质视而不见。互联网平台权力的强迫性并非来自强制手段,而是互联网平台是基于特定的技术结构、经济模式以及社会需求等共同作用。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政府为解决社会治理需求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面对互联网平台强大的影响力与支配力,不得不作出妥协,让渡部分权力。

同样的,将技术与资本的共同作用作为互联网平台权力来源的起点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而言,它忽视了技术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会以一种更为隐蔽的方式实现对社会的支配与控制;而技术并非完全价值中立,它蕴含着社会的意识形态和经济价值。在数字时代下,技术不仅是在资本的裹挟下参与资源分配与权力构造,其本身就蕴含着一种资本逻辑,可以主动参与权力结构的分配和运行。以社交媒体平台为例子,其背后的算法推荐技术不单纯是以用户推荐机制为基础,其背后体现了消费主义、符号化等意识。同时,技术资本的观点忽视技术与社会间的双向影响,只注重技术单方面影响社会,但忽视了社会观念、社会文化、价值观等因素对技术的塑造。此外,如若资本无序发展将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生活的正常发展。以外卖平台美团为例,美团作为头部平台,凭借上市实现资本化,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垄断了绝大部分外卖市场。这种垄断趋势不仅影响社会市场的公平发展,还对社会经济结构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美团通过压缩配送时间,让骑手为了按时完成任务不得不冒险配送,引发许多交通安全问题。同时,平台内部骑手安全保障措施的缺乏,严重侵害了骑手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凸显了资本无序扩张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页码:cqxz20250216.pd原版全文

对此,在探讨互联网平台权力来源的同时,需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平台权力的内涵。权力一直以来都是社会政治学的核心概念,但学界对于权力的概念并未达成某种共识。在数字社会的大背景下,权力格局已悄然变化。与传统社会相比,数字社会的权力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政府、各行业组织、企业、社会成员等主体凭借自身独特的优势、技术能力,广泛参与到权力的分配与运作中。在此情况下,互联网平台权力不应该被简单与孤立地看待,而应该理解为一种复杂动态的社会关系,它高度依赖各种资源的有效整合以及社会网络的深度构建和运用。互联网平台权力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基于特定需求而涌现出的一种权力形态,它凭借数据、资源、算法等资源优势形成一种事实上的支配力,并借助互联网所处的社会网络关系来影响和支配他人。8]

二、互联网平台权力的生成逻辑与独特属性

结合上述探讨,互联网平台权力的生成逻辑可理解为互联网平台基于技术优势、用户规模与市场优势,形成了一种"事实权力”9],随后凭借政府的法律授权形成一种"法律权力”10]。

(一)互联网平台权力的生成逻辑

互联网平台的事实支配力主要来自三个关键因素:一是基于技术优势。在数字技术时代,技术与数据资源的发展深刻影响着互联网平台,成为平台权力生成的重要基石。互联网平台的崛起改变了权力运行的场域,[1]其作为一种全新的生产要素,已经成为数据经济的核心。数据技术资源贯穿于互联网平台发展的各个环节。互联网平台创建之初依赖技术机构提供稳定支撑;其后,借助算法推荐技术与网络安全技术等实现用户数据的收集与记录,实现个性化推荐增强用户黏性。互联网平台凭借前期积累的技术优势,搭建起广泛的数据网络。以支付平台为例,如微信、支付宝通过金融合作汇聚海量数据,构建精细用户画像与市场模型,在广告投放、流量分配等环节形成精准话语权。这种技术驱动的数据优势,既提升服务水平又强化市场主导地位,成为平台权力生成的关键要素。

二是基于网络效应。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1.0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 7 8 . 6 % 。2庞大的用户规模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如微信平台通过拓展支付、缴费、医疗等提升服务便捷性,实现从用户规模扩大一优化服务一用户黏性增强一吸纳新用户的正向循环。互联网平台作为公共参与平台,其背后拥有大量用户数据。随着用户规模的不断扩大,平台汇集数据资源的能力增强,平台权力的"再中心化"现象愈发明显。而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私主体,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持续挖掘用户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同时,互联网平台的市场地位提高,其后凭借自身的市场地位影响行业的上中下游,权力进一步集聚到互联网平台。

三是基于市场地位。随着数字经济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互联网平台具有明显的双边甚至多边平台市场的竞争特征。”[14]在这样的特征下,互联网平台的资源整合优势在提升平台市场影响力与支配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互联网企业能够参与行业的上中下游的交流与整合,实现跨境、跨行业交流与协作,增强对整个行业的控制力与支配力,企业凭借经济的横向整合,通过企业并购、收购等形式,与其他企业实现资源互补,进而形成强大的规模经济,互联网平台自身的影响力和市场支配力不断提升。这种市场地位成为互联网平台权力生成的重要来源。

此外,互联网平台权力来源还有外部赋权,即上文提出的政府让渡的一定权力而形成的“法律权力”。也就是说,互联网平台的权力来源既有平台的内生动力,又有政府的外部授权,从而使平台的治理行为的权力属性愈发凸显,形成互联网平台权力。

(二)互联网平台权力的独特属性

基于事实权力产生的特性:其一,权力的技术依赖性。互联网平台是以各种技术为基础,其平台权力的形成与行使离不开技术保障,导致对技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首先,技术是互联网平台权力形成的基础。与传统权力依靠暴力构建权力的不同,互联网平台权力的形式通过对算法技术、数据等资源的掌控,实现对用户和社会的支配与控制。互联网平台的构建是以配置技术、代码技术、网络安全技术等为底层基础。在此基础上,其又借助算法推荐、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收集、挖掘并分析平台的数据资源,实现对用户的精准定位与推荐,影响用户的选择路径,重塑用户的认知与决策。凭借这些技术手段,互联网平台成功吸引海量用户,形成强大的网络效应,为平台权力的构建奠定基础。同时,互联网平台权力的行使阶段集中体现了技术依赖性。互联网平台借助算法推荐技术,记录用户的浏览时长、点赞记录、观看时间等行为,收集用户的消费偏好与习惯,精准推送任何商品或信息,实现对用户认知的塑造。此外,互联网平台需要不断地创新技术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要地位。而技术创新能够为平台带来更高效的数据处理能力、更精准的算法推荐模型以及更优质的用户体验。

其二,权力支配的隐蔽性。区别于政府机构所获得的支配力,互联网平台权力是基于技术优势等因素而获得的支配与影响力。在这样背景的影响下,平台企业对社会和用户的控制与支配被溶解于技术的浪潮之中,对权力的支配更为隐蔽。首先,在互联网空间内,随着科学技术、媒体技术、经济模式的发展,使得人类社会逐渐从“实体向符号,从沉重向轻灵,从有形向无形的变化。”15]这种转变使得作为权力支配的客体"物"被隐身,影响社会权力结构。传统的权力体现的是一种实体的支配与强制。在互联网空间领域下,“数字社会是一个高度解析的社会”13]人被解析为一串一串的数据字符,人被符号化,使得权力的支配被隐身于符号之后。其次,“区别于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的层级性和强制性的传统权力,数字平台权力的运作具有高度隐蔽性。”[16]互联网平台主要是利用算法技术的复杂性实现对社会和人更为隐蔽的支配与控制,其控制着算法的使用,而作为权力支配客体的用户无法察觉和意识到平台的支配力。互联网平台凭借这种算法技术优势使得权力的控制更加隐蔽。最后,互联网平台作为一种信息传播与沟通的媒介,参与到信息的传播、互动等环节,通过各种图片、符号等因素,借助掌握的规模优势,重新塑造社会的认知和观念,造成“平台用户身处平台权力网络之中,却往往难以察觉其背后存在的权力控制关系"[17]的情况出现。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页码:cqxz20250216.pd原版全文

经典小说推荐

杂志订阅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