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女性参与民间妇女组织的影响因素分析

作者: 黄粹 顾容光

2018年党中央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激发乡村女性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应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1]民间妇女组织作为服务广大女性的社会组织,是畅通和规范农村女性诉求表达的重要主体性力量,对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推进乡村振兴具有积极的意义。综合学界研究和社会现实,本文的民间妇女组织指自下而上兴起的、以女性为主体并服务于乡村女性的各类社会组织。近年来,浙江、上海、北京、广东等地的民间妇女组织发展最快。以浙江为例,全省有女性社会组织2万个,约占全省社会组织的1/3。[2]在上海市,仅排舞协会掌握的女性社区团队就多达7000~8000个。[3]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本文将探讨农村女性参与民间妇女组织的影响因素,找出激励农村女性参与民间妇女组织相关要素,从而提升女性公共参与能力并促进民间妇女组织发展,以此助力乡村振兴。

一、文献综述

近年来,国内外学界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了农村女性组织化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其中,国外学者多运用案例分析法探讨农村女性参与相关组织所产生的积极意义,认为农村女性加入组织后有助于提高其领导地位[4]、社会认同感[5]、生活幸福指数[6]和推进自身价值感的实现[7];同时还能拓宽女性的人际关系网络[8],提高女性的生活质量[9]。我国学者也认为农村女性参与乡村组织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诸如能够激发农村社区治理活力[10]、扩大农村女性的政治参与[11]、提高女性的社会政治地位等。

此外,国内学者还对农村女性参与民间妇女组织的影响因素进行了专门性探讨,认为家人干预、传统思想[12]、农村女性的文化程度[13]、农村女性关于男女性别认知的传统思想、土地承包制度[14]、经济状况、政府的帮扶程度[15]、家人的干预[16]、对组织的法律保障[17]等因素都会对农村女性参与民间妇女组织产生显著影响。

二、研究模型与研究假设

本研究选取辽宁省6个县的887名农村女性为调查样本,探讨在当前农村社会结构中农村女性参与民间妇女组织的影响因素,并尝试提出农村女性参与民间妇女组织的推进对策。

(一)研究模型

文章基于演化经济学的个体能动性与社会结构的互动模型进行研究。演化经济学主要关注制度或组织的动态演化过程,考察组织的创新、选择和扩散的历史过程,认为个体能动性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是关系到如何理解社会系统变迁的重要问题,并成为了经济学和社会学对话的主要语境。[18]微观个体互动造成了宏观社会结构的变化,先前的社会结构对个体行为具有约束作用,同时决定了其行为模式,个体互动也在重塑社会规则和秩序。个体能动性与社会结构的互动范式把文化、制度、语言及认知等都看作可以用经济学进行分析的内容,同时把个体行为、学习及心智模式拓展到了个体能动性的领域中,在某种意义上拓宽了对微观个体和宏观社会结构关系的认识。本研究认为这种理论视域对探讨农村女性的组织化参与问题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同时也兼顾了当前乡村社会结构发生变化(乡村女性化、乡村秩序面临解组和重建等)的主要现实。因此,文章综合上述观点以个体行为、认知模式,制度及社会文化分别作为个体能动性与社会结构交互作用的基本要素,来探讨农村女性参与民间妇女组织问题。

(二)研究假设

本研究把农村女性参与民间妇女组织影响因素的研究分为个体因素(人口统计学变量)、客体因素、认知因素、制度因素四大类。其中,个体因素主要包括农村女性的年龄、受教育程度、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客体因素主要包括丈夫、组织及政府的行为;认知因素主要包括农村女性对自我能力、家庭地位等方面的认知;制度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产权改革落实情况等。借鉴以往的研究成果,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1.个体因素

H1:个体因素显著影响农村女性参与民间妇女组织。

H1A:受教育程度显著正向影响农村女性参与民间妇女组织。

H1B:年龄对农村女性参与民间妇女组织关系显著。

H1C:年收入显著正向影响农村女性参与民间妇女组织。

H1D:民族对农村女性参与民间妇女组织关系显著。

2.客体因素

H2:客体因素显著影响农村女性参与民间妇女组织。

H2A:丈夫及家人的态度显著正向影响农村女性参与民间妇女组织。

H2B:政府帮扶程度显著正向影响农村女性参与民间妇女组织。

H2C:组织的活动频率显著正向影响农村女性参与民间妇女组织。

3.认知因素

H3:认知因素显著影响农村女性参与民间妇女组织。

H3A:农村女性对民间妇女组织的了解程度显著正向影响其参与民间妇女组织。

H3B:农村女性对女性家庭地位的认知显著正向影响其参与民间妇女组织。

H3C:农村女性对女性个人能力的认知显著正向影响其参与民间妇女组织。

4.制度因素

H4:制度因素显著影响农村女性参与民间妇女组织。

H4A: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显著正向影响农村女性参与民间妇女组织。

H4B: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满意程度显著正向影响农村女性参与民间妇女组织。

三、数据分析与研究结果

(一)研究设计与调研说明

在本次调查中,用“您是否参与了相关妇女组织”作为判定农村女性是否参与民间妇女组织的标准,将“是”记为1,将“否”记为0。对所选择的解释变量,分别作以下处理和测量:个体因素变量有4个,包括被访者的年龄、受教育程度、个人年收入和民族。其中民族将处理为分类变量;受教育程度指个人目前最高的教育程度,处理为连续变量;年龄、个人年收入也同样处理为连续变量。客体因素所选变量包括丈夫支持程度、组织开展活动频率、政府帮扶程度3个。认知因素包括农村女性家庭地位认知、能力水平认知2个变量。制度因素包括民间妇女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程度、集体产权改革满意度2个变量。答案均按照李克特量表的格式设计,将答案从程度低到程度高分为5个等级,分别记1至5分。

研究的数据来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2020年8月至12月两个时间段,作者亲赴辽宁省绥中县、建昌县、本溪满族自治县、义县、盘山县、抚顺县进行调研所获取的资料。借助当地村委会和基层妇联干部相助,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发放问卷912份,回收903份,其中有效问卷887份,问卷的有效回收率为97.3%;同时访谈了30名农村妇女。基本信息统计,如表1所示。

(二)回归分析

1.回归模型构建

本研究的因变量为“是否参与民间妇女组织”,为二分类变量,所以构建二元 Logistic回归模型。结合个体能动性与社会结构互动模型选取自标量,构建如下模型:

lnp1-p=β0+β1X1+β2X2+…+βiXi+ε

2.共线性检验

为防止变量间存在多重共线性而影响模型的准确性,在进行二元Logistic 回归分析之前,先对变量进行多重共线性检验。分析结果显示所有因素的方差膨胀因子(VIF)都小于5,说明各变量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

3.回归结果

由表3中的内容构建的农村女性参与民间妇女组织回归方程如下:X1 为受教育程度、X2为个人年收入、X3为丈夫态度、X4为政府帮扶、X5为组织开展活动频率、X6 为男女家庭地位认知、X7为有关民间妇女组织相关法律的完善程度、X8为农村女性对集体产权改革的满意度。

lnp1-p=-34.036+1.083X1+1.092X2+2.875X3+0.935X4+1.074X5+1.445X6+1.263 X7+3.082X8

(三)假设检验

本研究探索影响农村女性参与民间妇女组织这一行为的相关因素,在全部变量中有八项因素对这一行为产生了显著影响;另有四项因素对这一行为没有产生显著影响。由表4可知,受教育程度、个人年收入、丈夫态度、政府帮扶、组织开展活动频率、家庭地位认知、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程度、集体产权改革满意度均验证了之前的假设;年龄、民族、对组织了解程度、男女能力水平认知均没有验证之前的假设。

四、结论与建议

(一)受教育权

研究发现,受教育程度和经济收入对农村女性参与民间妇女组织行为有显著影响,应保障农村女性受教育权并提升女性经济收入。

其一,从农村女性受教育权来看,根据《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20》显示,全国各地乡村未上过学的人数为31586人,其中女性22643人,占比为71.69%,主要以农村女性为主[19]。本研究统计也显示,大部分(占比77.3%)农村女性的受教育程度仅为小学或初高中。Logistic 回归结果显示,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农村女性越会参与民间妇女组织。因较高程度的教育水平使女性具有宽广的社会视野和较强的自我效能感,不会将个体的生活囿于农业生产和家庭之内,参与村庄治理、加入妇女组织、积极建言献策都是个体能动性实践价值的生动呈现。因此,应充分保障农村女性受教育权。当前,我国虽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内的正式制度安排体系作为保障,但法律的宏观规约仍不能完全避免乡村女童失学和保障农村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城乡女性的受教育水平差距甚大,因此还应制定约束条款对女童辍学、侵犯农村女性受教育权的行为进行严惩,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与此同时,亦应针对乡村女性广泛开展中央政策精神、职业技能提升、科普生活常识等方面的专题讲座,助力乡村女性科学生产、健康生活、开阔眼界,提高公共参与的积极性。

其二,从农村女性经济收入上来看,因传统性别角色所限,乡村女性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农业生产和家庭照料上,这两项工作已经占据了她们的主要日常时间,使得这一群体无暇无力开展能够创造更多经济收入的活动,导致农村女性的个人收入水平远低于男性,可自由支配的金额十分有限。Logistic 回归结果显示,个人收入越高的农村女性越会积极参与民间妇女组织,因此应采取措施提高农村女性的个人收入。具体而言,可以帮助农村女性开展自主创业。探索劳动强度低、就业方式灵活、上手操作容易的生产加工模式,关照自由时间较少的农村女性,发展刺绣、手工编织、来料加工等创业模式;同时相关机构可以利用“企村联动”“送科技下乡”等服务机制,帮助农村女性获取市场与技术的最新信息,为其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和信息支持,在确保经济收入提高的基础上,增强其组织化的意愿和能力。

(二)政府的扶持力度和社会支持力度

研究发现,政府的帮扶程度和组织开展活动的频率对农村女性参与民间妇女组织有显著影响,应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和社会支持力度。

其一,从政府对民间妇女组织的帮扶程度上来看,访谈中,很多农村女性提及政府对民间妇女组织的扶持力度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其是否参与其中,这一点在Logistic 回归结果中也得到了验证,且两者呈正相关关系,即政府对民间妇女组织帮扶程度越大,农村女性越会参与其中,这也是政府权威性在她们心中根深蒂固影响的结果。与妇联等正式妇女组织不同,大部分民间妇女组织的负责人均为普通的农村女性,缺乏现代化的组织管理经验,因此,政府应针对民间妇女组织的负责人和普通成员进行培训,提高组织的专业化水平与从业人员素质,并利用发展良好的农村妇女专业合作社作为典型示范,促进组织规范化发展。另外,政府还应优化民间妇女组织的发展环境,探索培育孵化机制,为初创期的民间妇女组织提供资金、场地、项目等多元化支持,使民间妇女组织发展顺畅,避免中途休眠或夭折。

其二,从组织开展活动的频率上来看,丰富多样的组织活动能够为农村女性带来新鲜的情感体验,提升民间妇女组织的公信力。当前,我国的乡村民间妇女组织大多属于互助类和文化娱乐类两种类型。在访谈中发现,许多民间妇女组织举办的活动内容,对农村女性的吸引力还不够,且因组织开展活动频率较低,组织结构松散,导致普通农村女性会员的组织归属感和活动参与热情较低。这一点在Logistic 回归结果中也得到了验证,即组织活动开展频率越高,农村女性越会参与其中。因此,民间妇女组织在开展活动前要做好动员和宣传工作,注重活动品牌的创建,发挥女乡贤的示范作用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农村女性参与活动。更为重要的是,民间妇女组织开展的活动内容要关照乡村女性本土的实际需求。如农副产品种植良好的地区,可以开展以种植和销售经验交流为主的活动;在旅游业发达的地区,则活动内容应有特色产品升级和餐饮服务供给等安排,保证乡村女性在活动参与过程中丰富的获得感;同时,组织活动的开展要保持稳定的频率,增强女性会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提升其政治能力,助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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