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综合履职:推动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办理质效持续提升
作者: 戴萍 许洪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最高检“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接待窗口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从整合资源、建章立制、多元化解等三方面发力,高质效办理好每一件申诉案件,切实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有力维护申诉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全面融合,推动申诉办理由“孤军作战”向“多方发力”转变
(一)从“个案指导”到“深度参与”
对于依法受理的刑事申诉,层层压实班子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司法办案责任和首办化解责任。包案院领导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定期组织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召开案件研讨会,紧盯申诉矛盾症结,精准多元施策,亲历、全程参与公开接访、阅卷审查、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工作,依法对申诉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取证,着力生活帮扶与身心救助同步进行,在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基础上,联合区妇女联合会聘请心理咨询师对申诉人开展一对一心理疏导,在心理帮扶过程中充分尊重申诉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二)从“部门单行”到“一体联动”
申诉矛盾化解的主体包含原案承办检察官、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检察官,矛盾化解资源分散于刑事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针对申诉矛盾化解部门协作不足的问题,实行原案承办检察官、申诉承办检察官、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共同接待共同办理”办理制度,推动“一案一专班”“一案一化解”做实做细,实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构建更加紧密衔接的横向一体化机制,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切实增强申诉办理整体效能,凸显案件办理实效。
(三)从“检察独角戏”到“内外大合唱”
针对检察机关申诉矛盾化解能力不足的问题,坚持“需求为导向”的选取标准,采取“调查问卷+实地走访”方式,在刑事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开展矛盾化解需求专题调研,确立入库成员行业的广泛性、履职能力的专业性和履职实践的可选择性这一选任标准,力争聚合各领域专家、善做群众工作人员特长及智力优势,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专家学者,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公益组织、行业协会组织人员中择优选取一批法律专业型、社会工作型和技术专家型人员组建释法明理专家库。根据案件特点,分类选取成员参与情绪疏导、法律阐释、多元化等工作,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增强申诉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与公信力,促进申诉矛盾及时就地化解。
二、建章立制,推动申诉办理 “经验做法”向“制度规范”转变
(一)构建刑事申诉释法明理新路径
建立针对涉检信访实质性化解的“释法明理中心”,出台《释法明理中心工作办法(试行)》,以检察官主动释法明理、专家库成员释法明理、指定释法明理构建“分层递进、闭环衔接”的刑事申诉释法明理新路径。申诉人对案件处理决定存有疑问或主动要求释法明理的,应先由原案承办部门检察官开展释法明理(第一次释法明理);经第一次释法明理后,申诉人仍有疑问的,可由中心轮岗人员对其开展第二次释法明理;对经两次释法明理后仍有疑问的申诉人,由中心联系、安排值班律师开展第三次释法明理工作;对经三次释法明理后仍未息诉罢访的申诉人,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可根据案件具体类型,选择中心释法明理专家库内的其他专家人员进行预约释法明理(第四次释法明理)。上级机关或者院领导指定业务部门向申诉人开展答疑释法明理工作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安排检察官负责释法明理工作,并将释法明理情况及时反馈至上级机关或院领导。考虑到案件本身的重大、疑难、复杂程度以及申诉人个人诉求,具体个案释法明理路径的顺序可不受前述路径的限制。
(二)探索建立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
出台《关于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与辖区内三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代理申诉合作协议(试行)》,确保律师代理申诉规范可行,充分发挥律师作用,推动申诉问题在法治轨道上解决,为符合条件的申诉人提供更优质的公益法律服务。申诉代理律师在充分听取申诉人意见、阅卷审查后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就原案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解等核心问题进行深入沟通交流、提交法律意见书,共同制定矛盾化解策略,综合运用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多元化举措推动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同时主动为家庭困难的申诉人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书,对其人身伤害或财产受损情况、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经济状况、原案赔偿情况、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进行实地走访核实,确认其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法定条件。依托“撰写申诉法律文书+提交法律意见书+参与听证释法说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申请司法救助”等一站式公益法律服务,有力促使申诉人息诉罢访。
(三)助推检察听证由“线下”向“线上”转型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申诉办案过程中,高站位、宽视野、见微知著,实现远程视频听证从“职权”向“权利”的跨越式转变,明确远程视频听证申请的案件受理范围,细化书面告知程序与办案保密措施,完善申请及复议救济途径,不断增强远程视频听证的原则性、灵活性、保密性、可行性,为因重大疫情防控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地处偏远无法现场参加听证会但确有听证需求的申诉群体提供高效便捷的远程听证服务,为申诉人与原案承办检察官、听证员搭建面对面平等对话和相互沟通的线上平台,通过线上证据展示、理由阐明、释法说理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解释案件疑难问题,解决其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打开其心结,化解其积怨,为其息诉息访奠定基础。
(四)推动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化救助有效衔接
出台《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化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加强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贫困群体、已脱贫贫困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不断整合司法救助、心理疏导和多元帮扶等多方面资源,帮助刑事被害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消除怨气和不稳定因素,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在推动司法救助工作落地的同时,主动对接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为申诉人落实心理安抚、爱心慰问等综合帮扶举措,解决其实际困难,持续传递司法温情。
三、多措并举,推动申诉办理由“结案了事”向“案结事了”转变
(一)“多元听证”助力申诉听证审查强基固本
将“听证审查”纳入申诉办案常态化必经程序,实现申诉案件审查、矛盾化解协同推进。充分发挥听证审查咨询、论证、群众参与等多元功能,在办案中以公开赢公信、促化解,以高质量的听证审查将申诉矛盾纠纷化解在申诉办案的第一道关口。对符合受理条件,检察官面对面听取其申诉理由后,通过公开听证进行释法说理后可能撤回申诉的申诉人,对检察机关已作出处理决定、检察监督程序已经穷尽,且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后仍不服的申诉人,对检察机关正在审查办理,案件已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但未提出新的理由的申诉人,可适用简易公开听证;针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刑事申诉,应当适用不公开听证;探索将远程视频连接技术运用到跨地区办案环节中,针对居住地路途遥远、出行困难的申诉人,可适用远程视频听证,听证中,证据材料同步展示,释法说理同步开展,听证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解决地域、空间限制等问题,减轻群众舟车劳顿之苦;坚持“温暖控申”理念,针对申诉人年老体弱、身患疾病、行动不方便的申诉人,以及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引发的刑事申诉,依法能动履职,院领导和检察官带案下访,可针对性适用上门听证。采用“借力+优化”的方式抽选听证员,结合申诉人的从业经历、文化水平、区域传统,借力申诉人居住地检察机关协助抽选听证员,从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善听善思善做群众工作、能够代表群众有效开展监督的角度,抽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群体担任听证员,并让听证员提前熟悉案情,了解申诉人人诉求,为上门听证做好充分准备。
(二)“综合救助”助力申诉办理提质增效
严格落实《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将司法救助工作作为刑事申诉办理释放检察温度,防止申诉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重要路径。对近年来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明确原案案由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强奸、猥亵等刑事申诉为重点司法救助线索排查领域,切实做到逢案必查,依托释法明理中心,对日常申诉渠道中发现的相关线索,主动告知申诉人救助政策,及时启动救助办案程序;根据申诉人的实际情况和客观需求精准施策,构建多元化司法救助新机制,坚持“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理念,常态化对接区妇联、乡村振兴、民政等职能部门,通过公益性岗位等多元帮扶措施提高申诉人自我“造血”能力,帮助其彻底脱离生活困境;针对未成年人申诉特殊群体,依托未成年刑事检察部门“莎姐岗”,对未成年人救助对象长期跟踪持续关怀,定期回访帮扶并进行心理疏导,助力被救助未成年人回归正常生活轨道;探索助推乡村振兴、关注困难妇女工作新机制,针对来访来信的涉交通肇事、性侵申诉人,积极强化与乡村振兴部门、妇联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定期联合走访,全力核查司法救助线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完善救助手续,快速开展救助,让农村建档贫困户、困难妇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及时享受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
(三) “后续工作”助推矛盾实质性化解走深走实
高度重视申诉人申诉的深层次原因与核心诉求,申诉办案过程中,不仅让案件本身的释法说理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更应抓住申诉人申诉的实际原因和主要诉求,通过对重点问题的有效解决,推进申诉办理 “后半篇文章”走深走实。对于申诉人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或不批捕、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刑事申诉,申诉人息诉罢访后,不宜结案了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联合刑事检察部门共同研商确定具有进一步补充侦查空间的案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商,阐明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表现和问题,明确补充侦查的方向和取证目的,说明需要补充侦查的具体事项和需要补充收集的证据目录;根据起诉和审判的证据标准,细化补充、完善证据需要达到的标准和必备要素,有遗漏罪行的,应当指出在起诉意见书中没有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有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建议补充移送。对于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可能改变定性、证据标准难以把握的重大、复杂、疑难、新型案件,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联合刑事检察部门定期了解补充侦查开展情况,查阅证据材料,对补充侦查方向、重点、取证方式等提出建议,必要时可列席公安机关的案件讨论会并发表引导侦查意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督促刑事检察部门依法提起公诉。
(四)“个案监督”小切口,书写反向审视“大文章”
通过案件质量评查科学评价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加强对原案承办检察官司法办案监督管理,并通过评查过程中的反向审视,探索构建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实体认定、程序瑕疵问题,剖析问题根源,倒逼案件承办检察官规范司法行为。针对已办结刑事申诉个案,组织专门评查组对原案办理情况开展评查工作并进行反向审视,全面查找原案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释法说理、司法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倘若原案承办人存在需要被依法追责的情形,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移送检务督察部门。检务督察部门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依法启动追责程序。与此同时,运用大数据找准共性问题,跨部门联动推动协同治理。如办理涉非法行医刑事申诉过程中,应当对近年来办理的非法行医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辖区内非法行医乱象背后多数非法行医人员对行医资格认定存在错误认识、执法部门监管缺位、受害者防范意识较弱等问题,及时向卫生执法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医疗法律、法规宣传,重点开展专项培训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切实做好案件移送工作,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低收入人员等弱势群体就医条件。同时,为将检察建议实效发挥最大化,应联合卫生执法部门在辖区内街道社区等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区和人口密集区内开展卫生医疗法律、法规及打击非法行医的宣传活动,让基层群众,尤其是涉嫌非法行医者知悉执业医师报考制度、执业医师注册制度、执业医师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推动非法行医者依法依规行医,同时让社会公众知悉非法行医的危害性,主动到合法诊所、医院就医。
作 者:戴 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许 洪,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七部检察官助理
责任编辑:刘小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