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实践逻辑

作者: 杨菲

社会矛盾纠纷的前端化解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随着矛盾纠纷的多元化和人民司法需求的多样化发展,诉源治理问题被提上新的治理议程。人民法院在依法通过诉讼渠道化解纠纷之外,如何更好地融入诉源治理的社会综合治理格局,适度延伸司法职能,成为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题中之义。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各地人民法庭扎实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将司法的触角延伸到基层,不仅在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基层司法经验,而且通过直接服务当地群众,创新了许多独特做法,形成了丰富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连续三年提到要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进一步凸显了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重要性。2021年9月至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6批、共245个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本文基于对245个案例的梳理、总结和考察,试图提炼人民法庭在诉源治理格局下发生的角色功能转变,并提出未来人民法庭司法职能的拓展方向。

一、“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职能定位与角色分工

在诉源治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调适角色定位,全面融入基层诉源治理,积极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基于此,我们需要厘清“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逻辑起点,探究“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职能定位和基本模式。

(一)“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逻辑起点

诉源治理是富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是对我国“马锡五审判方式”和“枫桥经验”的继承与发展,具有统筹各类纠纷解决机制自给性、原创性的特质。“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典型的发扬人民民主的司法模式,是以马锡五为代表的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者在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支持下创立的,“一刻也不离开群众”是这一模式的根本立场。“枫桥经验”发源于20世纪60年代浙江省诸暨县,其对群众路线的内涵挖掘与陕甘宁边区等时期的调解、治安等实践具有一脉相承的特点。“枫桥经验”诞生之初首创了“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纠纷化解模式,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汲取“和为贵”的优良传统文化养分基础上,坚持源头预防,注重预防纠纷发生和防范纠纷升级的共同效用,推动建立了一系列预防性法律制度,创新发展了前端与后端共治的法治功能体系。从三者的辩证关系看,诉源治理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理念衍生,一方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深化诉源治理的经验引领;另一方面,诉源治理又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提供实践镜鉴。

(二)“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职能定位

“新时代能动司法”的理念在诉源治理的格局下彰显出独特价值,并对人民法院和法官提出新的要求,也促使法院的职能定位不断创新。一方面,法官承办个案时更为侧重实质性化解矛盾,能动司法理念的倡导有助于法官“如我在诉”意识的增强,注重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双方当事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有赖于法官能动地履行依法审判职能。另一方面,止步于依托裁判方式解决纠纷并非法官能动性之上限,法官积极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格局的趋势有益于法治责任的更好履行。审判职能的适当延伸,是从诉讼源头治理社会矛盾、预防纠纷升级的能动性体现。

二、“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现状考察与实践成效

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各地对“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进行了实践探索。本文通过对全国各省份实践成果的表格式凝练和重要模式的列举,积极对有益探索经验进行总结提炼。

(一)“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地方实践

通过梳理归纳245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本文选取审判运行机制、司法服务延伸、绩效考核指标、数字解纷平台四个方面(见表1),系统归纳梳理相关实践,直观考察实践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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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审判运行机制方面,各地人民法庭优化布局,总体呈现“庭、站、点、员”四位一体纵向工作布局和“一庭两所一中心”横向对接关系。实践中做法各异,但都将诉源治理各单位视作“点”,建立矛盾纠纷联合调处机制,由法官负责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司法工作,点面结合,发挥网格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将司法资源沉淀到网格化管理中。同时,在乡镇设立法官工作室或便民服务点、巡回审判点,在村居设立司法联络员,由村委会干部或居委会干部协助人民法庭工作。人民法院立案庭参与矛盾调解中心或综治中心的化解源头矛盾的举措在实践中运作效果良好,并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的推广运行。优化人民法庭专业化建设,完善专业法庭和专业审判团队配置。第二,在司法服务延伸方面,人民法庭将“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通过吸纳多元解纷力量进特邀调解员队伍,法官与调解员“一对一”结对,提高人民调解员和特邀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开展“送法下乡”活动,通过指导制定和修订村规民约、巡回审判、普法讲座等方式提高基层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第三,在绩效考核指标方面,将万人成讼率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例如,重庆市黔江区规定区公安局、区司法局明确接受法院委托(委派)调解成功率不得低于40%。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人民调解员诉前调解质效纳入速裁法官个人绩效考核。第四,在数字解纷平台方面,全国有31个省份的数字解纷平台实现与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的对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江西、山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云南共12个省份另设带有地方特色的一站式数字解纷平台,还有一些地区设立单独解纷平台,如咸阳“e解纷”、宿迁“宿解纷”、三亚“涉外民商事多元解纷ODR”等。

(二)“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经验提炼

由表1可知,人民法庭的司法职能延伸可以在司法的广度、效度、温度和限度四个层面进行经验阐释和实践凝练。第一,拓展司法的广度方面。人民法庭以审判职能为基础衍生出多种社会责任:服务乡村产业振兴;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第二,提高司法的效度方面。统一类案化解标准,发布典型案例和类案汇编;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建立“调立审执”一体化线上平台;参与社会诚信建设,在村委会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建立行业高危主体名录和“黑白名单”制度;促进司法工作提质增效。第三,展现司法的温度方面。探索未成年人权益代表机制、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能力量化赋分评定机制和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承诺书制度;完善落实回访制度,根据回访结果为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第四,明确司法的限度方面。完善制度供给,省级人大出台地方性法规,明确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职责和路径;人民法庭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人民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双重身份协同,调解员制作《调解反馈函》供法官参考。与其他部门建立互通共享工作机制;建立“红黄绿”纠纷隐患分级预警机制;联合公安部门共建查人找物机制,联合民政部门共建社会救助机制,融入网格治理共建协助执行机制;在互通共享工作机制中明确法庭作为诉源治理参与者的职能定位,探索人民法庭能动履职的界限。

对比各地区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实践的做法,主要存在以下共性问题(见图1、图2):第一,诉讼过程未注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指标片面单一,个别地区过于关注调解成功率的提升和民事、行政诉讼万人成讼率的降低。一方面,限制了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行使,将矛盾纠纷隔绝于正式解纷机制之外;另一方面,未实际减少特定区域内矛盾纠纷的总体数量,使矛盾纠纷由显性转为隐性,难以形成长久的治理合力。第二,公共服务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社会调解组织力量待整合。分析数据可知,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情况未能满足法院案件诉讼增长的需求,大量本适合调解解决的案件未经调解涌入法院,增加了法官的办案压力。因此,如何有效激活人民调解的制度效能,使其在诉源治理新形势下充分发挥实效,值得进一步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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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功能重塑与逻辑进路

不论是顶层设计层面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抑或基层自下而上的制度供给,无不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制度创新。新时代,我们需要因地制宜地创新“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功能与进路,进一步优化制度供给,更富有创见性地优化管理,更大力度拓宽治理范围。

(一)完善基层社会制度供给

基层社会的制度供给主要有两种路径。第一,完善自上而下的制度供给。首先,归纳总结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中可复制的新做法、新经验,结合区域特色,通过规范性文件将经验上升到规范层面。与各省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相结合,让规范性文件接受群众监督。其次,加强调解指导案例建设。人民法庭定期发布调解案例并对指导案例进行点评分析,具体评析该案例的调解难点和所采用的沟通技巧,总结调解成功背后的一般性原理和所依据的法律政策。例如,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稻田人民法庭通过编写和发布类案审理规范,作为强制检索案例指导其他相关纠纷审判。此外,编写调解指南供调解员参考,促进调解规范化。第二,提炼自下而上的制度经验。“枫桥经验”反映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逻辑,其核心是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融合。村规民约是“三治融合”的重要规范载体,是有效实现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保障。有学者研究2008篇裁判文书发现,绝大多数进入审查程序的村规民约未能在结果上获得肯定性评价,一方面,村民自治的司法保障水平相对较高,另一方面,村规民约自我审查和备案审查能力不足,大量村规民约的内容存在合法性问题,司法审查结果仅具有个案效力,对于违法的村规民约不能予以纠正。村民自治不是法外自治,其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的契约或组织章程,是“枫桥经验”中“契约化治理”的表现。当进入诉讼的案件中存在村民个人权益与村规民约的冲突时,人民法庭有权对所涉及的村规民约进行司法审查,排除非法的村规民约条文,向村委会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村规民约的修订和完善。未来,我们应以自治为基础、法治为保障、德治为先导,通过指导制定村规民约,完善自下而上的制度支撑,着力构建基层社会善治新体系。

(二)强化人民法庭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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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推进类案要素式审判。既定判决与后续裁判具有逻辑相关性,具有可被后续类似案件的裁判自发适用的影响力。人民法庭具有更大的程序简化的空间,案件处理的方式也较为灵活。要素式审判是繁简分流改革举措之一,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基本相同或类型化案件,从特定请求权的法律关系入手,通过分解当事人的请求权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概括、提炼出共同的法律事实要素。目前,福建、四川、浙江等地人民法庭推进“速裁+要素化”“调解+要素化”工作,取得实际成效。从逻辑上看,人民法庭所推进的诉前调解工作和审判团队制改革与要素式的功能高度契合,为要素式审判的目标实现提供了功能基础。首先,要素式审判案件具有同类案件多发性,对事实和请求基本相同的案件,容易概括出相同的要素。目前,各地人民法庭推进类型化案件审判专业化建设,集中类型化矛盾纠纷化解智慧并进行经验总结,积极推进制定《要素式调解指南》和《要素式审判指南》的实践经验。其次,从诉前调解环节看,要素式审判更加重视庭前准备工作,并借助要素式调解的作用发挥,提高纠纷化解效率。各地人民法庭推进诉前调解工作,吸收群众基础好、社会威望高的“领头雁”式党员村干部和乡贤为特邀调解员,引导调解双方填写要素式调解清单,制作要素式调解协议。要素式调解克服了要素式审判离不开律师参与的难点。最后,要素式审判推动司法更加公正和透明,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要素式审判使得裁判文书诉讼争议焦点更为聚焦,通俗易懂,有助于提升判决结果的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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