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红色税收思想溯源与当代税法传承
作者: 刘鑫瑞 赵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指出,“要坚持党中央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从1935年到1950年,陕甘宁边区税收工作在税务先辈身体力行中经历了税制的雏形、蜕变和成熟三个时期。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特点和要求,税制不断调适以契合民意,有效发挥税收的经济职能和税法的利益保障功能,其间红色税收精神一以贯之。当代税收立法如何恰当处理党在税收立法政治指引与人大税收立法事项决定之间的关系?税收司法如何汲取和传承边区政党“以民为本”思想与能力作风建设经验?税收执法又如何以多元化实际行动彰显出柔性执法模式与纳税服务理念?对陕甘宁边区忠于党、忠于革命、忠于税收事业的税史追溯,是当代税收法治建设和税制改革的重要精神给养。
一、陕甘宁边区税制背景和实践考察
(一)税制雏形期:1935—1938年
1935年10月,中央红军长征至陕北吴起镇,为解决部队的饥寒交迫,便采取“夺取敌人的物资和对剥削阶级的财产进行没收与征用”的策略。当时边区政府财政收入并不主要依靠税收,而是通过大力开展土地革命活动解决收入问题。1935年10月25日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颁布《发展苏区工商业的布告》宣布:把一切工商业的捐税都完全取消;关税、营业税等均一概免收。[1]此前,多如牛毛的苛捐杂税致使边区农民不断破产,纷纷逃亡,土地荒废,农村经济萧条不堪,[2]中央红军的到来改变了原有税制,人民不再背负沉重的税负,但政府财政却因此失去定期的收入。[3]
边区税制雏形最早可追溯至1936年8月,彼时正值红军占领盐池、定边,陕甘宁边区政府开始重视盐业,制定盐业生产与销售计划。而后相继建立定边税务局,盐池县税务局,并由盐池税局征收盐税。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同年9月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驻西北办事处更名为陕甘宁边区政府。1937年9月22日,国民党中央通讯社发表了《中国共产党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次日,蒋介石发表庐山谈话,国民政府在法律上承认陕甘宁边区、八路军、新四军合法,第二次国共合作实现。[4]陕甘宁边区财政开始改善,外援成为边区的主要财政来源而非税收。1937年10月定边税务局着手制定税规,以此丰富边区税收收入。然而即使边区在三边设立西北税务局,征收盐税、烟税、酒税、甘草税等,但税率依旧低至2%。[5]囿于税收立法经验不足,税法体系不完备与税制结构凌乱,这个时期是边区税收的草创阶段。
(二)税制蜕变期:1939—1947年
1939年逐渐停止发放八路军军饷;1941年皖南事变后,军饷完全停发,国民政府对边区实施经济封锁,禁止必需品进口,提高税率限制边区产品销售。边区政府调整经济策略,关注财政与经济建设关系。1942年毛泽东提出“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税收得到重视,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6]税收思想开始萌芽,税收工作逐步走向具体化。
1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财政厅首次颁布《陕甘宁边区地方税收暂行条例草案》及《陕甘宁边区地方税收条例》。1940年,边区政府相继发布《陕甘宁边区营业税暂定税率》《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及税率表与烟酒税法规。[7]除此之外,为扩大税源,边区从部分盐池征税转向各盐池一律征税。边区工商税主要由货物税、营业税、牲畜斗佣和盐税构成,前三者由税务局征收,盐税则由盐务局征收。[8]此时税种设置虽简单,但自成体系。
同年,为了疏通税务机构组织关系,边区政府决定对税务部门设置进行重构,具体分为总局、分局、征收局和分卡;为培养税务干部,边区开设培训班专项培养局长和卡长。除此之外,边区税务局对内设机构也进行细化,设立会计科、稽核科、干部科和税收科,[9]税收机构的整合极大便利了税收工作的合作与协调;为规范税款征收具体流程,边区税务局出台《陕甘宁边区税务机关组织规程》《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办事细则》《陕甘宁边区税务人员移交规则》《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督察人员办事程序》等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实施;为打击税收违法犯罪和鼓励举报违法犯罪,出台《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发给缉私奖金办法》《陕甘宁边区税务人员奖惩规则》等规范。[10]这一时期,税制从中央指导性文件细化至征管中的具体操作规定,同时也为解放战争结束后,统一新旧解放区税制提供了充分的立法经验和实践基础。
(三)税制成熟期:1948—1950年
1948年后,随着国内解放战争形势的迅速发展,大西北的解放已成定局。边区范围迅速扩大,税法适用地区相应地扩大。然而,新旧解放区的税收工作差异明显。虽然边区税收工作沉淀不少立法执法经验,但均是在农村环境下开展的摸索。因而为促成全国税法运作的统一,在大西北解放前夕,党召开西北财经会议,研究新解放区有关税收政策。[11]
首先开征新税,在原有税制基础之上预备开征新的税种,如交易税、屠宰税、森林砍伐税等。[12]1948年,晋绥边区和太岳的十一个分区开始统一执行陕甘宁边区的各项税收条例。其次,为进一步规范税收体系,政府不断对旧有税收制度进行整顿,陆续颁布和修订多项税收法规,如颁布《陕甘宁边区晋绥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以统一两边区的货物税。[13]1949年1月,政府作出将西北陕甘宁、晋绥、晋西南三个区域的税收制度统一的决定。税务机构设置也从原来的四级建置转变至五级,分为:边区税务总局,陕北税务局,分区税务局,县、市税务局,税务所。[14]同时为积极配合新区税务工作,边区民政厅、税务总局抽调税务干部进行培训。[15]这一系列措施标志着边区税收体系进入了成熟阶段。
最后,直至1950年3月,第一届全国税务会议的召开和新税收条例的颁布,陕甘宁边区的税收制度方才完成其历史使命。在陕甘宁边区的经济建设、财政收入以及建立模范抗日根据地等方面,税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边区的税收实践不仅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全面胜利提供了坚实的财政支持,而且为新中国的税收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陕甘宁边区红色税收思想的梳理与凝练
(一)税制设计以党为核,以民为本
自20世纪20年代起,帝国主义国家对我国的资源争夺愈发激烈。不论是晚清政府还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国家税制始终承受着帝国主义列强的压制,难以实现统一,苛捐杂税不断涌现。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税种繁多,除税收之外,还包括厘金、附加费等,国民在这种经济环境下举步维艰。[16]直至1922年,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共产党对时局的主张》中首次明确提出关于税制的问题,主张“改革协定关税制度,取消列强在华的治外特权;制定限制租税的法律;废除厘金及其他额外征税;征收累进税率的所得税”。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就税制问题首次公开发表政治声明,也是向全世界宣告独立税收主权的开始。[17]从彼时起,以边区为核心,革命税制在党的领导下得到不断探索和优化,边区时期陕甘宁地区的税收法制体系产生巨变。总之,从1935年定边税务局的诞生,到新中国成立税制体系完备化,再到21世纪的中国税制愈发法治化、现代化,税制的历史演变始终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指导与贡献。税制的合理运行更离不开设计之初的民意汇聚,代表党和人民的税务机关在税制创建之初,摈弃旧社会强征豪取的税收手段,税收制度始终闪耀着民主光辉。
一是税制的设计过程并非只包括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政府税务人员,社会各界人士也广泛参与,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对税制方案进行协商,其中包括评议委员会、税务委员会与商情研究委员会等组织。[18]详细流程包括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互填评估表、初步评审以及复审等多个阶段,最终形成统一税制方案。所有税务问题都必须提交给税务委员会进行深入讨论,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全体成员进行评议并作出决策。二是民本思想并不仅限于形式上的民主,税制在实际操作中也竭尽所能地顾及所有边区民众的利益,即追求税制设计差异化下的税负实质公平。1942年,边区政府根据1941年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开始修正工作。其规定长期经营且有固定地址的商户,根据营业纯收益,按累进原则征税,起征额2000元,起征率3%,最高30%;无固定地址的临时商人,按营业额征临时营业税,起征额2000元,起征率5%,最高50%。[19]该修订旨在坚持税收公平,确保每一个边区百姓都能课税。总之,税制评议制度作为边区税收民主的先声,始终将以人为本的理念嵌入在每一部边区税法之中。
(二)税制运行坚持法定,追求完备
在土地革命前期,边区杂税存在80余种,这些大都是由豪绅地主相互勾结,通过私设公堂、欺压拷打等手段,强逼群众向军阀割据者或者国民政府缴纳的。[20]自从中共中央来到边区,该地区税制焕然一新。
首先,在实体税制上,始终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具言之,内容实现从以农业税为主向以工商业税为主的转变,制定方案包括各种税种的税收法规,如货物税、营业税、烟酒税等实体法规,使得边区的民众能够清楚地了解在何种情况下需要缴纳税款,结束了军阀割据时期随意征税的混乱局面。在税收条例等一系列法规中,明确了税目、税率、起征点、免征额等一系列税收要素,使得边区百姓更加明确其纳税人义务,增强其社会责任感,避免了边区百姓税收无法预测、法律无法依循的困境。
其次,在程序税制上,针对货物税,自1941年至1944年,政府连续三次颁布修订的《陕甘宁边区货物税修正暂行条例施行细则》[21];针对盐税,也有《陕甘宁边区盐务局盐场管理暂行办法》和《管理盐本办法》。[22]边区政府尽可能地实现了每一税种都有其对应的实施细则与管理章程的规范性。这与当代仅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做法有所不同。其追求尽可能地实现各个税种征收的因地制宜,而采取差异化的管理制度。
最后,通过边区政府财政厅发布的《陕甘宁边区营业税评议委员组章程(草案)》,在税收征收过程中,要求建立协税组织,以协助税务部门的工作。[23]鉴于盐税管理的特殊性,1941年,盐务管理委员会特别颁布《缉私奖惩条例》。该条例通过将缉私行为法定化,旨在激励纳税人积极检举举报,同时确保税务机关的公正与清廉。[24]综上所述,在党的领导下,税务部门精心设计并合理配置了权利与义务,确保税款征收程序制度的有效实施。税制的运行始终遵循法治化的原则,确保了其在法律框架内的有效运作。
(三)税务干部作风优良,服务大局
陕甘宁边区的税收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混乱到规范、最终实现公平的演变过程。这一过程也见证了税务干部的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和自力更生。陕甘宁边区的税收事业,已成为新中国财税干部思想的熔炉。税务干部的卓越风范,一方面源于边区在各个时期都高度重视税务干部国家意识的培育,开展了一系列精神培养活动和税务能力建设课程。当时的税务总局为税务干部拟定了文化、政治、业务方面的学习计划。总局还利用机关颁发的《税工通讯》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同时又专门开班训练各级会计和县局以下的税务人员。要求各分局在税务人员家门口开设训练班,组织学习珠算、账簿和征收知识。[25]尽管面临税务工作的种种困难,一些税务干部依然保持着为人民服务、为国家财政事业奉献的精神。
首先,根植服务意识。1941年边区财政厅南汉宸在总结税收工作时所指出的,革命队伍及一些区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尚未转变对税收的态度。他们对待税务人员的态度冷漠,似乎税务人员是反革命分子。[26]在抗税、拒税的征收困难下,始终坚持服务边区百姓。其次,不惧生命危险。战争纷扰的年代税务干部们的生活条件普遍艰苦,时刻面临被反动势力捕杀的危险。例如,原任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局长的曹承宗被调派至华北,担任晋察冀边区税务总局局长一职,而副局长石子珍则肩负起重任。随后,在解放战争期间,石子珍引领着陕甘宁边区的税务干部们,他们一手持枪参与战斗、征收税款以支持前线,一手培养新区的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廉洁奉公的接管干部。[27]最后,保持清正廉洁,税务工作人员即便在极端贫困的物质环境下,始终维护着税务队伍的廉洁。尽管干部们的月津贴仅为1至2元,却几乎没有人将税款挪为私用。为确保边区财政收入的稳定入库,他们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28]由此可见,确保税收收入不仅依赖于税制设计的完善,还需要税务人员的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