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建构完善的内涵、原则和目标要求
作者: 李一 郅玉玲摘要:从社会学“结构——功能理论”的分析视角来看,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发挥,需要依托于相应的体系架构。在学理层面阐释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建构完善的理论内涵,概述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且基于我国网络社会治理的现有运作框架及整体运行情况,分别从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方式与手段三个层面,探讨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建构完善的目标要求。
关键词:网络社会治理;治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9092(2022)02-0098-008
就系统论的基本分析视角而言,任何事物都有其整体框架结构和具体组成部分。而从社会学的结构功能理论来看,社会整体系统乃至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各个子系统,也都具有各自的基本结构状态,而这样的结构状态,分别承载着不同的社会功能。社会生活的演变,会带来社会结构体系和相应社会功能的变化;对社会结构体系和相应社会功能的优化调整,又能够助推社会生活朝积极有益的方向不断演变。
网络社会治理,也存在“结构——功能”之两相依存、互为影响的关系状态。就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演变发展和功能发挥而言,既涉及“结构完善”的问题,同时又涉及“功能整合”的问题,二者都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特征,可被看作是网络社会治理有效推行的两大策略行动领域。在网络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治理体系之“结构”的建构完善,支撑着各项治理“功能”的有效发挥;而“治理功能”方面新的诉求,又将触动“治理体系结构”的调整变动;得以优化调整了的“新的治理体系结构”,又将可以为新一轮的“治理功能呈现”提供支撑和保障。在笔者的认知和理解看来,网络社会治理的体系完善,也可视同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与完善,本文对此予以适当分析。有关“功能整合”的讨论,已由另文叙述。①
一、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建构完善的内涵阐释
网络社会治理,同人们所讨论的线下的、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治理类似,都是要系统化地回答和解决为何治理、谁来治理、治理什么、怎么治理以及如何进行成效评价和怎样加以修正提升等几个方面的根本问题。网络社会治理是指多方治理主体协同参与,主要针对网络行为活动而展开的一种特定的社会治理实践类型。其体系架构或称运作框架,在整体布局上由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方式与手段等三个层面的基本要素共同构成。李一:《网络社会治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6、68-69页。有研究者强调,网络社会治理的完整运作体系,要涵盖“基础架构层”“技术协议层”“软件应用程序层”和“内容层”等四个层面整体运行的对象领域。其中,基础架构和技术协议两个层面,更多地偏重于技术治理,而软件应用程序和内容这两个层面,则更加侧重于社会文化治理。罗伯特·多曼斯基:《谁治理互联网》,华信研究院信息化与信息安全研究所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8年版,第51页。总体上看,相比于网下社会生活当中的社会治理及其框架体系而言,网络社会治理及其框架体系具有较为明显的“新异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领域之新”,具体显现为治理之新场域、新形态、新架构、新行为;二是“要求之新”,具体显现为治理之新目标、新任务、新探索;三是“实践之新”,具体显现为治理之新理念、新准则、新策略、新机制。有关网络社会治理的这种整体把握,是分析和讨论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建构完善问题的认知前提。
在基础性运作的意义上说,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整体内容框架,大致可以归纳如下,即:安全运行是前提,行为规约是基础,内容治理是关键,制度建构是保障,主权维护是底线,文明推进是目标。这一整体内容框架的内在逻辑在于: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内容架构,以及网络社会治理运作实施的行动过程,首先要从互联网络、网络空间和网络社会的运行安全起步,这是基本前提条件;网络社会治理的体系架构和运作实施,都要注意把握其最终落点和根本依托,在于有效达成网络主体之网络行为活动的合规有序,而这要建立在网络主体行为规约的基础之上;立足于互联网络和网络空间的网络社会生活的运行,不同于网下社会生活的最根本之处就是,它以信息数据的生成、流转,来承载主体网络行为活动和整个网络社会生活运行,它是一种形态虚拟的“比特化的现实存在”,建构出的是一种由信息数据呈现出来的社会文化环境,信息内容是建构一切的基础要素,因而整个网络社会治理要把握住内容治理这一关键所在;本文称互联网络及网络空间是一种形态虚拟的“比特化的现实存在”,仅仅是为了强调其在物理属性上与网下(线下)的三维物理空间存在此等根本差异,若就网络社会及网络生活共同体的社会文化属性而言,网下(线下)与网上(线上)这两个“生活世界”其实几无二致,二者均系“由人而设”和“为人所设”之物。近来频频为业界和媒体追捧的所谓“元宇宙”概念,本质上亦不过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络、虚拟现实技术等而构建和创设的特定的沉浸体验场景和社会生活空间而已。 网络社会治理的体系及运作,均需要以包括法治、伦理道德、机构规章等在内的制度规范的建构和引领,作为体制保障;尽管互联网络和网络空间覆盖全球各地,是一种全时全域的存在物,但由现实存在的国家与地区之主权边界与行政边界所决定,网络社会治理有全球协作治理的运作需要,然而更多的治理实践是在国家与地区的主权边界以内展开,由此,维护与国家主权边界相一致、相吻合的网络主权,就构成了网络社会治理的底线;就治理与发展的关系而言,网络社会治理在本质上讲只是一种“手段”,助推互联网络和网络社会的发展,助推社会文明的进步历程,进而创设出更加优越的条件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才是其根本的“目的”之所在,故而,其体系建构和功能发挥,都必须围绕社会文明进步的目标诉求而展开。
为了完整而深入地讨论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建构完善问题,本文在此从不同的分析维度,对网络社会治理的整体运行体系本身再展开一些解读和阐释,以期能将它的“样貌”相对较为全面也较为清晰地呈现出来。
首先,就网络社会治理整体运行体系的“治理主体层级”来看,可以具体划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世界/全球层级的治理主体,其往往由国际组织或国家联盟来代表世界各国和全球社会,实施互联网络的全球治理;二是国家/社会层级的治理主体,即在一个国家内部,由代表国家和整体社会的部门或机构,实施一国主权范围内最高层级的网络社会治理;三是机构层级的治理主体,其关涉行政机构、企业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它们会在网络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发挥网络社会治理的作用;四是个人层级的治理主体,即作为网络主体的个人,同时要肩负必要的网络社会治理的责任,其一方面要对自己的网络行为活动施以某种把控和约束,另一方面,则也要积极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其它进程。
其次,就网络社会治理整体运行体系的“实施运作事项”来看,可以具体划分为两大类情况:一是宏观战略层面的实施运作,内容包括主权维护、基础建设、安全保障与国际合作等;二是中微观策略层面的实施运作,根据实施运作的基本性质又可以具体分为常态运行层面的实施运作(内容包括理念传播、规范建构、价值引领、行为调控与关系协调等),以及异态应对层面的实施运作(它与常态运行层面的实施运作相对应,内容包括风险防范、问题处置与危机化解等)。
当然,在此之外,我们还可以从其它一些分析维度来加以观照并进行类型划分,从而更为全面、更为完整地阐释和把握网络社会治理的整体运行体系。比如,从网络社会治理整体运行体系的“结构因素与影响因素类型”来看,可以具体划分为人的因素、机构的因素、规范的因素、机制的因素、环境的因素等;又比如,从网络社会治理整体运行体系的“实施界域”来看,具体又存在微观层面之网络主体行为的行动域和责任域,以及中观和宏观层面之网络社会运行的行动域和责任域之区分;再比如,就网络社会治理整体运行体系的“促动力量”来看,可以具体区分出自我约制、自我调适和外在约束、外在调控等两种基本情形,而这两者在网络社会治理整体运行体系当中,往往又展现为一种内外结合、互为联动的关系状态。
基于上述简要探研,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或称网络社会治理整体运行体系的建构完善,指的就是网络社会治理在推进实施过程中,参与其中的多方治理主体,立足于支撑和保障网络社会治理功能有效发挥的目标要求,而对网络社会治理实际运行所关涉的整体架构及其各个组成部分,不断予以建设、调整、优化和提升的过程。应当说,网络社会治理之体系完善本身,自然也是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建构、调整、优化,再建构、再调整、再优化,从而不断趋于健全、完善的一个动态调适过程。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过程,或称网络社会治理整体运行体系的建构完善过程,与网络社会治理的运作实施和实践探索过程紧密融合在一起,二者其实是一种“合二而一”的关系。
二、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建构完善的总体原则
从本质意义上讲,相较于网络社会治理之多方面功能的有效发挥这一“目的”而言,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本身,也仅仅具有“手段”或“工具”的意义和价值。对于这两者之间内在关系的正确认识和妥当把握,将有助于我们更加明晰地探讨与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如何建构完善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可以说,这是一个需要首先予以确立的基本判断和认知前提。当然,如果同网络社会生活正常运转、网络社会文明持续演进这样的目标诉求相比,乃至于同信息网络时代保障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样的终极目的相比,网络社会治理的实施及其功能发挥本身,也便只是扮演“工具或手段”的角色。
网络社会治理体系之建构完善,是其功能发挥的前提保障。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应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总体原则:
(一)服务治理目标
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一定要针对并且围绕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定位和目标诉求加以展开。相对于功能之发挥显现这一目的而言,体系之建构完善当然是归属于手段范畴。网络社会治理的目标定位,大致涵纳两大诉求界域,一是要对互联网络和网络社会起到发展促进作用,二是要对网络主体的各类网络行为活动起到规制规约作用。与此相应,发展促进意义上的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就要着重考虑设施提升、安全保障、服务强化、内容建设、理念引领、行为调适等事项内容;而规制规约意义上的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就要着重考虑关系协调、冲突化解、问题应对、失范惩戒等事项内容。
(二)力求系统完备
同任何一种制度框架和运作机制的建构完善一样,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也需要充分有效地回应网络社会生活运行当中,所呈现出来的诸多矛盾、冲突、问题乃至困惑,也能够更为顺畅而有力地保障网络社会治理之功能发挥,并能够得到坚实的体制框架依托。在这样的基本诉求之下,无论是针对什么样的治理主体层级,也无论是在什么样的运作实施层级上,网络社会治理体系都应该朝向尽可能系统完备的建构完善目标趋近。这也许只是一种理想形态,不断地趋近它也将展现为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是,我们应当意识到,将这样的理想形态作为建构完善的目标,是有意义、有价值的,因为它提供了行动的指向。
(三)增进运作效能
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不仅要针对并且围绕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定位和目标诉求加以展开,而且还要检视和评估整体的体系框架以及各个组成部分的设置状态如何,彼此之间的关联协调如何,以此来使得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这一“手段层面”的任务事项,能够更优异地服务于治理体系的功能发挥这一目的层面的任务事项,进而言之,甚至还可以尽力做到以手段之前行和提升,引领和促成目的之前行和提升,使得网络社会治理的整体运作效能得以全面增进。
(四)动态优化调整
网络社会治理体系本身,要覆盖渗透到网络社会生活运行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不仅要涵纳网络社会治理的重点领域,而且也要涵纳网络社会治理的一般领域,还要涵纳网络社会治理的特殊领域(如所谓“暗网”等网络社会生活运行中那些隐秘不宣的“地下生活领域”)。在此基础上,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则要先建构总体框架,再完善具体细节,要随着网络社会生活的动态变化及新的治理诉求的不断提出,适应性地予以动态优化调整。可以说,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演变过程,也就是一个从无到有、持续完善的过程,是一个从不完善到初步完善再到基本完备的过程,是一个从大致搭建起框架布局再到进一步进行细节安排的过程。
三、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建构完善的目标要求
从网络社会治理实践运作实施的过程入手展开分析,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建构完善的目标要求,需要全面覆盖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方式与手段这三个层面,并使其得以从中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