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理解贡献:共同富裕的一个伦理前提

作者: 谭安奎

作者简介:谭安奎,中山大学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主体性权利与现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人民’建构问题研究”(编号:18BZX115)。

摘要: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之后,以市场价值来衡量的生产性贡献被视为资源分配的一个决定性标准,这为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的理想设置了观念障碍。但基于市场价值对生产性贡献的评价从技术上讲是不可靠的,其伦理价值也十分薄弱。无论是对贡献的合理评估,还是平等主义的分配,都需要一个前置性的社会想象作为参照,而经济和市场应当嵌入在这种社会框架之中。在这种超越市场模式的社会想象中,有一些不可还原为个人生产性贡献的共同资产,它们构成了共同富裕的物质与伦理基础,也扩展了我们理解贡献的价值光谱。在历时性社会再生产的过程中,人们能够以诸多非生产性的形式作出贡献,并配享社会的承认和尊严。

关键词:贡献;生产性贡献;社会想象;共同资产;共同富裕

中图分类号:F1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9092(2022)06-0043-010

作为一个战略目标的共同富裕,体现的是一种政治、社会理想。这个理想的具体内容固然没有,也不需要有绝对的明晰性,但确定无疑的是,它是普遍满足基本需要、摆脱绝对贫困之后的一个更高阶段。相对于基本需要的满足,共同富裕的理想不仅意味着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升,还包括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提高,而且这些提升是包容性的,它原则上要覆盖每一个人。但也正因为如此,它才成为一个极具伦理吸引力,同时又可能包含诸多争议的理论主题。需要(need)一般都被认为具有客观性,因为它与主体的意向性无关。相应地,让每一个人满足基本需要、摆脱绝对贫困,就不应当成为道德争议的对象。因基本需要得不到满足所引起的痛苦应当优先解决,而且应当在不虑及人们之间的关系、不对生活水平进行人际比较,甚至也不必考量相关个人的责任或贡献的情况下予以克服。换言之,“我们对饥饿、贫困、苦难的关切,而不是对平等的关切,让我们赋予它们以优先性”。①

然而,一旦超出这个层次,转向共同富裕的目标,我们就会进入到聚讼纷纭的平等主义分配正义领域。在这个领域,除了从个人自由和私人财产权出发拒绝以整体之名推行“分配”正义或追求“社会”正义的主张,关于从概念上对“分配”正义与“社会”正义的拒斥,可分别参见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 1974, pp.149-50;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页。种种争议或质疑往往可以聚焦到一个关键概念——贡献。在分配正义领域,我们似乎绕不开一个前提性的问题:谁,做出了什么贡献,从而应得何种回报?在这里,“应得”的含义是较为宽泛的,它既可以指一个人基于制度或规则可以期望获得的份额,也可以指一个人基于前制度的伦理特征而配得到的东西。如果每个人的贡献是不一样的,而且这种贡献的差别不仅仅是多和少的问题,甚至可能是有和无的问题,那么,凭什么要推行共同富裕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无疑是共同富裕的政治伦理前提之一。

一、生产性贡献的意义与局限

其实,即便是在与分配正义相关联的意义上,对贡献的强调或敏感都不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而当人们在分配正义的问题上强调贡献的时候,贡献的含义似乎又很快集中在特定的焦点上,那就是生产性贡献。这种贡献观念在起点上构成了现代社会推进公平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一个障碍。

(一)生产性贡献标准的凸显及其对共同富裕目标的挑战

分配正义的概念固然古已有之,但在古典时代,它所关注的焦点不是物质财富,而是政治职位,还有荣誉。在全社会范围内对财富进行再分配,使社会达到某种“正义的”状态,这其实并不是一个很久远的传统。严格说来,对以物质财富为中心的分配正义的系统性理论构造,其实是一个当代问题。在西方,古典政治理论着重关注的是严格的公民身份问题,而要拥有真正的公民身份,往往是以拥有财产为前提的。在西方古典的混合政体传统中,人们因其身份(自由民、贵族、平民等)或德性而配享特定的政治权力,甚至财富的多寡本身也可以构成人们在权力结构中占据相应位置的依据。在这里,财富在社会中的分布状况并未成为伦理上的焦点问题,更不是构想社会目标的核心要素。

走出身份等级社会之后,正义的含义则主要指向个人行为方面的规则,尤其是尊重他人自由和财产权,以及不违背契约以保持忠信之德,等等。用斯密的话来说,正义是很消极的一种美德,“一个仅仅不去侵犯邻居的人身、财产或名誉的人,确实只具有一丁点实际优点。然而,他却履行了特别称为正义的全部法规,并做到了地位同他相等的人们可能适当地强迫他去做,或者他们因为他不去做而可能给予惩罚的一切事情。我们经常可以通过静坐不动和无所事事的方法来遵守有关正义的全部法规”。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0-101页。这其实正是梅因所谓的“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运动的一个结果。我们要问的是,这似乎是一种仅仅适用于民事、经济领域的正义观念,它能够涵盖我们对于正义的全部想象吗?难道政治共同体就不能更进一步,迈向某种形式的平等分配吗?

在个人主义的平等时代,如果试图超出上述消极的正义观而采取某种形式的平等分配,除了自由和财产权的约束,我们可能要面对的最直接的挑战,就是被要求去澄清人们在财富生产过程中分别作出了何种贡献。也就是说,贡献,尤其是生产性贡献,将成为一个伦理焦点。我们可以看到,社会的基础从身份转向契约之后,政治共同体的构建及其原则主要也是从契约的角度展开的。诚然,似乎没有什么社会契约论以直白的方式强调订约方要作出生产性贡献。但正如森(Amartya Sen)所说,一种社会契约“在基本的意义上乃是一种关于相互获益之合作的设计”。Amartya Sen, The Idea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138.这种相互获益,在最消极的意义上,当然就是安全、自由和互不伤害。如果要迈向更积极的方向,参与相互获益的合作就必须以作出生产性贡献的能力为前提。否则,我们如何能够确保这种合作是“相互”获益的呢?种种社会契约论往往是以隐晦的方式来表达生产性贡献的相关能力条件的,而这恰恰就隐含在它们对订约主体看似稀松平常的假定之中。在社会契约论中,订约方被理所当然地视为能力正常的人,而且是正常的成年人。这意味着,能力超常或低于正常状态的人,包括处于婴幼、衰老阶段的人,似乎在契约论的基本框架中没有得到严肃对待。纳斯鲍姆(Martha C. Nussbaum)因此敏锐地指出,契约理论没有为那些“在其生产性贡献方面与其他人明显不平等”的人留下空间。Martha C. Nussbaum, Frontiers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33.我们首先想到的或许是许多能力低于正常水平的人,例如存在种种能力缺陷(disabilities)的人在何种意义上遭到了排斥。其实,基于同样的逻辑,那些能力超强的人接受这一合作体系的动力也是一个问题。

一旦把生产性贡献作为潜在的核心标准,再加上个人自由与私人财产权的刚性约束,平等分配或共同富裕的目标所面对的困难就可想而知了。对社会经济平等诉求的一个长期流行的批判就是,它从根本上缺乏可靠的理由,而是基于某些情感的表达,例如忌妒。不可否认的是,现代社会早就开始以法律的形式去满足人们的社会经济要求,这就是韦伯所谓的“社会法”。而在韦伯看来,“社会法”要建立在“正义”或“人的尊严”这类“带有情感色彩的伦理假定”之上,因为它们声称的实质正义,偏离了形式上的合法律性这一现代社会的理性化要求。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Vol. II, Guenther Roth and Claus Wittich ed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p.886. 中译本可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二卷 上册),阎克文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年版,第1022-1023页。我们甚至可以看到,虽然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已经被写进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该人权文件,以及它所倡导的那些权利,一直是国际上意识形态纷争的渊薮。美国就没有签署这一公约。相应地,究竟是否存在社会经济权利意义上的普遍人权,在哲学上也仍然是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一状况与民事、政治权利方面的哲学共识形成了鲜明对照。有人就此给出了一个判断:“社会经济人权仍然活在民事与政治人权的阴影下。”Regina Kreide, “Neglected Injustice: Poverty as a Violation of Social Autonomy”,in Thomas Pogge ed., Freedom from Poverty as a Human Righ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158.那么,我们是该抛开“带有情感色彩的伦理假定”,还是放弃生产性贡献、互惠互利原则在政治社会中的基础性地位呢?这似乎成了一个让人左右为难的选择题。

(二)基于市场价值的生产性贡献测量:技术与伦理问题

在现实中,对人们生产性贡献的评价所依据的首先是市场价值,而且我们倾向于认为这种市场价值是其应得的回报。对此,有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需要讨论。第一个是技术性的,即市场价值作为一种尺度,是否能够真实可靠地衡量人们的生产性贡献?第二个是伦理上的,亦即,这种市场价值是做出生产性贡献的人所应得的吗?如果我们对这两个问题都做出了肯定的回答,我们就会认为基于生产性贡献和市场价值的分配是正义的。接下来我们将通过简要的分析表明,情况并非如此。

从技术上看,市场价值对生产性贡献的评价同时存在高估与低估的可能。我们不妨以现代社会最为重视的技术创新为例来说明这一点,因为它无疑是生产性贡献的“硬核”指标。纵观历史,技术创新一直都有,区别在于它们能否得到扩散和推广,从而转化为生产力。这一点受制于大量的非技术因素,包括新技术的应用可能带来的政治后果、对统治精英获取财富的方式带来的冲击,以及对民族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权力竞争的影响等。这方面的历史经验足以证明,“仅靠具有技术创造力的人显然不足以构成经济进步的充分条件”。卡尔·贝内迪克特·弗雷:《技术陷阱》,贺笑译,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21年版,第93页。此外,创新扩散的权威研究也表明,“创新的扩散本质就是人们对新事物主观评价的交互的社会历程。创新的意义会渐渐在社会发展历程的框架下体现出来”。E. M.罗杰斯:《创新的扩散(第五版)》“前言”,唐兴通等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IX。因此,我们无法单单从新技术与创新者自身出发来解释创新的社会经济价值。如果这样做,我们有可能高估了他们的贡献,因为社会互动过程中的许多其他人(包括大量的前人)也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可能低估了他们的贡献,因为在他们推出有重要价值的创新之时,甚至在他们的有生之年,其价值完全可能没有得到他人以及市场的认可。市场价值给出的评价,往往面向与最终产品直接关联的生产者,而且限于当下的、即时性的判断,这对于评判生产性贡献而言明显是不可靠的。

当然,从理论上讲,有人似乎还可以说,用市场认可的价值作为标准,这是生产性贡献的定义问题——就算某个人其实做了更多或更少,但它们与生产性贡献无关。但这就把我们带向了伦理层面的问题。如果我们从定义上就确定由市场价值来评定生产性贡献,这本身似乎无关伦理或正义。但生产性贡献作为一种现代观念的决定性意义恰恰在于,做出生产性贡献的人应当得到充分、恰当的回报,市场价值就是实现这一伦理目标的机制。换言之,是生产性贡献决定了市场价值。此时我们就要面对一个循环:从定义上看,我们从市场价值中才能确定生产性贡献的大小;从伦理上看,恰恰是生产性贡献应当决定市场价值——但上文的分析表明,市场价值却总是偏离生产性贡献。这似乎可以说明,由市场价值所标示的生产性贡献在测量方面并不准确,而它的伦理意义也无法实现自我确证。有经济学家甚至认为,生产性贡献甚少甚至完全没有伦理意义。参见Frank H. Knight, “The Ethics of Competition”,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37, No. 4 (Aug., 1923), p.596.

二、从市场逻辑到社会想象:思考贡献与共同富裕问题的前置性框架

以上分析表明,即便是要强调生产性贡献,我们也不能把市场作为可靠的指示器,它需要超出市场与市场价值的考虑。至于在生产性贡献之外,还有无其他具有重要伦理意义的贡献并要求得到相应形式的承认和回报,那就更不能依靠市场体系本身来回答了。然而,从身份转向契约之后,市场的伦理正当性常常被视为自然的,与之相关的自发性想象也强化了市场逻辑的直觉性力量。因此,我们要提出市场体系之外的价值参照系,首先就要反思对于市场的自发性和自然性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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