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博弈下1950年上海私营企业年奖纠纷及其处理
作者: 张颖秀[摘 要]
“年奖”是解放前资本家调动职工积极性的重要工资制度,年奖发放是国民党统治时期每到阴历年年关劳资纠纷的焦点所在。解放以来,在国家政策导向转变、私营企业经营状况改善及职工政治身份提升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上海私营企业劳资年奖纠纷在1950年年底集中爆发,工会、劳方和资方关于年奖发放的态度不一。上海市委以《年奖办法》为中心,经过调查酝酿、统一思想、组织协商、深入贯彻等一系列努力,协调多方利益平息了解放以来上海私营企业劳资双方的首次年奖纠纷,并在建立社会主义工资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关键词]多元博弈;私营企业;年奖纠纷;劳资双方;工会干部
[中图分类号] D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24)04-0045-10
“年奖”是产生于近代工业企业的一种工资制度,是资方于每年阴历年年关奖励职工工作勤勉、稳定其生产情绪的重要手段。上海地区企业年奖发放始于何时,已无从精确查考。但自20世纪20年代起,已有部分资方于阳历或阴历年底向职工发放“奖励金”的事实,这便是解放前企业“年奖”的雏形。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上海企业职工争取年奖的斗争在一定范围内偶有发生,劳资双方的矛盾焦点在于年奖发放方式。到20世纪四十年代前期,劳资双方关于年奖的矛盾纠纷有所升级,焦点转移至“是否发放年奖”。解放战争时期,全国恶性通货膨胀下职工工资购买力急剧下降,往往整个家庭的最低生活需求都难以得到保障。为维持生计,职工争取改善生活的斗争此起彼伏,围绕年奖发放的劳资纠纷在每年阴历年关都会发生,发放年奖成为了各类企业资方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所不得不采取的激励方式。在中共上海地方组织的领导下,解放战争前夕上海职工展开了争取自身权益的罢工斗争,迫使国民政府采取劝导安抚、制定统一标准、建立临时性调处机构等一系列举措,一定程度上平息了劳资纠纷,但并未改变资方压榨广大职工的常态。
新中国成立以来,广大职工群众实现了从“旧社会劳苦大众”向“国家主人”的身份转变,同步获得的还有在劳资协商中话语权的显著提升。自1950年全国私营企业经营普遍转亏为盈以来,劳资双方关于年奖发放的讨论逐步升温。上海是1950年全国私营企业年奖纠纷最为激烈的城市,在中央逐步释放限制年奖发放的政策信号的宏观背景下,上海私营企业劳方、资方和工会干部围绕1950年年奖发放方式和数额等展开了激烈博弈。目前学界围绕“年奖”的纠纷中各方博弈展开的背景、过程和结果,研究并不算丰富,鲜有的研究成果在史料佐证方面,多以党和国家公开出版材料为主要支撑,研究思路多为从上层决策层面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年奖制度逐步取消的政策演变过程,对于中央决策在落地过程中的多方利益博弈问题则阐释得不够充分。本研究聚焦1950年上海私营企业年奖纠纷,以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和其他公开出版的材料为主要史料支撑,透视年奖纠纷调处进程下劳方、资方及工会三方的利益博弈,意图为理解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运用经济手段处理经济问题提供一个新颖的视角。
一、1950年上海私营企业年奖
纠纷再起的原因
上海解放伊始,基于企业经营不善的事实,上海私营企业劳资双方未在大范围内产生年奖发放纠纷。但这种“和谐”并未维持多久,年奖纠纷便自个别行业、企业、职工扩大为上海私营企业界的普遍问题,这也是宏观经济政治环境刺激的结果。
(一)政策导向:国家逐步释放限制年奖发放的信号。在“原职原薪”政策下,党和人民军队顺利完成了解放后的接管工作,保证了生产生活实现平稳过渡,但同时也“原封不动地继承了国民党官僚资本极端腐败的工资制度”。随着全国大部分地区获得解放,扭转国家社会发展进入正轨成为了摆在党和国家面前的迫切任务。“原职原薪”政策已不再适应当时经济社会的发展,“变相工资名目繁多”等不合理现象,严重阻碍了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为适应彼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破除“原职原薪”政策下“变相工资名目繁多”等掣肘国民经济的制度障碍,党和国家采取了由公营到私营、逐步收紧式谨慎策略,逐步限制年奖发放。即首先从公营企业入手,于1949年年底出台了《关于某些公营企业原有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处理办法》,承认公营企业年奖发放旧例,并接连打出了“限制数额—区别处理—宣传呼吁”的组合拳,清晰释放出了党和国家限制公营企业年奖发放的信号。
为彻底清除企业经营的制度障碍,党和国家对年奖发放的限制由公营企业逐步扩大至了私营企业。1950年2月,《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学会管理企业》,指出工资制度的不合理,其不仅不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而且大大妨碍着其他各种制度的统一,为进一步改革工资制度进行了舆论准备。8月末至9月中下旬,中央工资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全国工资准备会议,会议提出“取消国民党所遗留各种变相工资的补贴,使工人和职员的待遇求得公平合理”,明确对解放前遗留下来的年奖等变相工资采取取消策略,并拟出了3个具体方案要求各地组织讨论。
(二)企业经营:由普遍困难转向逐步走上正轨。1949年11月平抑物价涨风(即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时期党和国家所采取的稳定市场物价的举措)以来,上海私营企业赚取超额利润的经济条件不复存在,经营不善造成的亏损难以弥补,停业歇业成为普遍状况,资本家纷纷反映无法维持正常生产,一些私营工厂甚至陷入倒闭困境。据上海市委政策研究室1950年4月关于工商业情况的调查资料显示,解放前后持续开工的上海私营工厂数量不足总数的7.2%。私营工厂经营困难除申请停工歇业外,还表现为资本家的出走与自杀。据沪情局统计,截止1950年4月,工业方面出走的资本家共计130人,关系私营工厂120家,共涉及26个行业,出走原因有经营不善负债过大、政治认识不足及躲避公债等。在中央稳定物价猛涨风波的举措下,上海私营企业的投机性和依赖性等弊端无法隐匿,普遍经营困难。
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党和国家以“公私兼顾”和“重点恢复、一般维持”为基本方针,于1950年4月决定“加工订货”以维持私营企业生产,即“国家拨给原料,私营工厂加工”,有步骤地组织私营工厂的生产与销售。以纺织工业为例,5月全国私营工厂为国家加工棉纱的锭子共162万枚,华东局分配给上海私营工厂生产135万枚。此外,华东财委召集工会等各方交换意见,提出扩大银行贷款来缓解上海私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依据设备情况、经营方式及经理人态度等条件对纺织业中最困难企业分类型予以帮助的办法,使其尽快走出经营困境。
在中央与各方努力下,向工商局呈请歇业的案件数量自6月上旬开始急转直下。7月,开业工厂数量超过了歇业工厂数量,工业用电量恢复至“二·六”轰炸前的70%,10月后主要产业部门再无一家企业申请停业。私营工厂的经营状况显著改善,实施加工订货前的“难厂”如申新、荣丰等接近保本自给,资本家投资信心得以提升,不少出走的资本家返沪,工厂生产秩序得以恢复,生产效率较之前有所提升。随着上海私营企业经营困难状况逐步扭转,劳资双方和工会干部关于1950年年奖发放的讨论逐渐发酵起来。
(三)职工诉求:“国家主人”身份匹配“多发年奖”待遇。组织上海工人展开争取双薪、花红等年奖的“年关斗争”,是解放前党领导工人展开改善生活斗争的重要形式之一。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解放后上海私营企业职工普遍存在“国家主人”身份匹配“多发年奖”待遇的心理预期。
这种预期是多种复杂心理的综合结果。部分职工对“解放”“翻身”等的理解停留于字面含义,“工友翻身做主人,怎么我们仍在做工”等抱怨时有发生,对年奖发放问题的认识存在偏差。一方面,部分私营企业职工存在根源已久的经济主义观念,坚持以主人翁地位匹配更多利润分成,对年奖发放抱有较高期待,在营业状况好转的私营企业中尤为如此。另一方面,职工普遍不满于解放前资方对其压制过凶,坚持“一定要让老板多拿些钱出来”,至少要与1949年年奖一致,声称“宁可眼前少用些”,也要让资方从盈利中多拿一部分出来发放年奖。
新政权建立伊始,工人群众翻身成为国家主人,政治意识普遍提高,在经济层面的表现便是在劳资谈判中自居于优势位置,争取年奖发放也是如此。企业工人在1949年关于提高年奖发放数额的劳资谈判中自居于优势主导地位,担任“裁判”角色的劳动部门也一度偏袒工人群体。据上海市委私营企业工资问题研究委员会关于私营企业变相工资情况的调查显示,1949年底上海印染业全市42个印染厂年奖收入占工人实际收入40%以下的仅2家,占40%—50%的15家,占50%以上的25家。客观而言,这种偏袒一定程度上强化肯定了私营企业部分工人对于1950年“多发年奖”的心理预期。
二、各方关于年奖发放的不同态度
临近1950年年关,劳资双方因私自协商、秘密解决年奖问题未得妥善解决而产生的纠纷频起。上海劳动局在全国工资准备会议精神的指导下,结合上海市二届一次人代会决议精神和政务院关于工资米价贴补的安排,组织劳资双方及工会干部座谈讨论,初步掌握了各方关于年奖发放问题的态度。
(一)职工:积极争取,普遍看高。鉴于私营企业经营状况大都好转,职工普遍强调各厂具体情况,对1950年年奖持“看高”态度。“看高”程度在不同行业、企业中因营业好转状况不同而存在一定差别。
第一,在营业状况显著提升的企业中,工人希望能够根据企业盈余情况计算年奖。如五金业炼钢厂,按过往奖金发放办法计算,工人年奖超过了工资的60%,数额本就不低。1950年产量普遍提高两倍,工人便要求按生产量增加比例来计算年奖,这对于资方而言用工成本将显著增加。在过去年奖发放较少而营业状况又大幅好转的信谊药厂中,工人私下估计厂方盈余58亿,发3至4个月年奖资方“也不过少几亿而已”等声音普遍存在。
第二,生产营业一般好转的棉纺、棉织、机器、制药四业工人同样普遍存在“看高”情绪。棉纺业很多工人认为在“二·六”轰炸后工人已经在工资发放方面作出了让步,现在企业经营状况好转了,加之搞爱国主义生产竞赛又很辛苦,理应提高年奖发放水平。染织业染整组工厂工人估算工厂生产效率提高了50%—100%,盈余状况显著好转,如大体染织厂工人统计厂方所获利润约计400件纱。六一、光新、大新振、振华、鼎新、恒丰等厂工人要求资方对照生产效率提升比例,年奖应比1949年增加50%—100%。
第三,在复工后营业情况尚未明显好转的行业,多数职工虽因估计现实情况并未提过高要求,但也坚持应继续发放年奖。在整体经营状况好转的行业中,个别经营困难的企业如制药业的五洲、科发等企业职工,存有一定攀比心态,希望延续1949年年奖发放办法。甚至在整体生产经营困难的行业,一些职员工人仍坚持要求按1949年标准拿年奖,仅有极少工人做好了“少拿”或“拿不到年奖”的思想准备。
(二)厂方:消极应对,不愿多发。11月30日,上海市工商联向各同业公会征求了关于发放年奖的意见。无论营业状况好转与否,厂方普遍对年奖发放持“少发或不发”的消极态度。
第一,在“二·六”轰炸期间未停工、整体生产状况较好的炼钢等业,资方普遍对年奖发放持消极态度,多数厂方希望少发或者不发,但也深知不可不发。仅少数厂方表现出提高发放数额的计划,试图激励职工生产热情。但多类似20世纪二三十年代年奖刚刚出现之际的“哄骗”式激励。厂方大多未将1950年年奖发放视为刺激职工生产积极性的重要路径,多以现金(即流动资金)发放年奖存在困难为由表示无法照例发放。一些资方为说服职工群众和工会干部,给出了诸如“①今年的盈余要低于去年旧账;②好转中盲目扩展厂里的设备,造成流动金缺失;③盈余多变成厂内的存款了,也有些资方说目前原料缺失,认为明年生产不会像今年好”等原因,甚至有资方向政府提出了给予贷款支持的请求。
第二,在某些同业别内、恢复状况不一的企业,资方态度则并不一致。普遍来讲,除营业尚有困难的厂店外,生产营业状况比1949年好转的资方意愿参照或超过1949年标准发放年奖,尚能保本企业虽主张协商办理但也准备比去年多发,同行业中盈余状况不一的厂店则存在希望折中解决的想法。具体到每个行业,情况则更为复杂。同一行业中各厂因恢复状况不一,不同厂方对年奖发放态度也差别较大。许多同业公会协商无果,资方的普遍共识是希望政府能够尽快拿出统一规定,以避免协商的“麻烦”。而对于营业情况比1949年还差的毛纺、卷烟等行业,也许后续开工都成问题,资方则完全无心考虑年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