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中关于党员规定的百年演进及启示

作者: 冉育彭

[摘  要] 百年来,党章中关于党员的相关规定历经了初创和探索、继承和发展、挫折和倒退、守正和创新、健全和完善5个阶段的演进轨迹,集中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党员提出的不同历史任务和要求,以及对于党员内涵的认识。梳理党章中党员规定的百年发展史,可以得出经验启示:党员发展必须把好入口关,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这是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的基石;严格党员发展流程和手续,加强教育和管理,是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关键环节;与时俱进地广泛吸收不同阶层的人入党,是实现党的政治任务和扩大党的阶级和群众基础的法宝;健全和完善党员义务和权利,是激发党员责任心和使命感、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有力保证。这些对于新时代党章的不断完善和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党章;党员规定;百年演进

[中图分类号]  D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22)04-0055-08

党员是党的组织细胞、活力源泉和生命基础,没有党员,就谈不上党的发展和壮大,也就没有党的宏伟事业。“每一个党员都是党组织的一个细胞。党组织的战斗力就是通过每个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具体体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作为集中体现党的意志、价值和精神的行为总则和根本大法,其对党员的规定彰显了党自身的本质和特征。

回顾建党以来19部党(纲)章中关于党员专章的百年演进轨迹,从字数、结构和内容等方面来看,一大党纲没有党员专章,只有2条不到200字的关于入党资格和流程的简明规定。自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党章即二大党章开始,一般都把党章第一章作为党员专章对其内涵进行规定说明。其后,党员专章在其发展演进历程中,在结构上,条款数或多或少变动不居,二大党章只有3条,而八大党章则有18条之多,至十二大党章后稳定为9条规定;在内容上,或增或减亦不固定,从最初对入党资格、条件、流程的简单规定,逐渐增加或者删除诸如党员性质、义务、权利、预备党员的教育、组织生活、退党、开除、纪律处分等内容,直至十二大党章对党员内涵的认识才逐渐深刻和完善;在字数上,也由最初的200字左右的简明规定演进至十九大党章的9条共2300字左右的完备规定。

从党员专章具体内容的百年演进来看,其发展大致历经了初创和探索、继承和发展、挫折和倒退、守正和创新、健全和完善等5个阶段,表征了中国共产党百年来对于党员内涵的认识过程以及从筚路蓝缕到辉煌胜利的伟大历程。通过梳理、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对于新时代党章的不断完善和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党员规定的初创和探索:从一大党纲到六大党章

从一大党纲到六大党章是中国共产党对于党员规定的初探时期。这一时期,由于历史的原因,留下了较深的共产国际印记。总体来看,对于党员的相关规定从结构到内容都比较简单,这反映了党在初创期对于党员内涵的初步认识和探索。

(一)对入党条件和要求的探索。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大会通过了党的第一个纲领,对党的名称、性质、纲领、奋斗目标、组织管理、入党条件、党员工作要求等做了简明的规定。因为条件和时间的限制,会议没有来得及专门讨论制定党的章程,但是第一个党纲实际上起到了党章的作用,“为党的建立指明了方向,对党员标准做了初始的规定,并对之后历次党章修改起到了标示性的作用”。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党章,共6章29条,第一次以“党员”为题的专章形式简要规定了入党资格条件及流程。一大党纲第4条规定:“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国籍,都可以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此规定成为二大党章至六大党章新党员入党条件的基本原则,此后只是在此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如二大党章补充了“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者,或已经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均得为本党党员”。五大党章又做了补充,“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者”,并第一次对党员的年龄进行了规定:“党员年龄须在十八岁以上,凡年龄在二十岁以内而愿入党者,必须经过青年团;但青年军人不在此例。”此规定有两点内容影响深远:一是入党者必须年满18岁,此条件沿用至今而没有改变;二是“经过青年团”,也就是现在青年团员入党必须要经过团组织推优的原型。六大党章是大革命失败后,中共在莫斯科召开的“六大”会议上制定的,因此在入党条件上更加凸显了共产国际的地位和影响,补充了“凡承认共产国际”“服从共产国际”等内容,取消了年龄的限制。由此可以看出,从一大党纲到六大党章,党员入党条件的政治标准已基本确定,但相应标准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内容,有增有减,带有不确定性,而且带有明显的共产国际印记,入党无国籍之分。

(二)对入党程序的探索。除了入党资格条件外,中国共产党在接收新党员时,还对程序条件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一大党纲第5条对此做了最初的原则性规定:“被介绍人必须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经大多数党员同意,始得成为党员,如该地区有执行委员会,必须经执行委员会批准。”以后根据此原则做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如三大、四大党章对入党介绍人进行了完善,由先前的一个介绍人改为“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介绍人的身份和人数都有了限制,并且还对候补期做了调整和区分——“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凸显了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政党的特征。五大党章是在蒋介石公然叛变革命,汪精卫决然“分共”的前夕制定的。鉴于当时革命情势的严峻和复杂,这次党章修正议决案对四大党章做了许多新的补充和修正,对党员专章的条文规定由先前的4条增加至11条。但是出于革命斗争形势的需要,对入党手续做了简化,党员介绍人又减少至1人,且对候补期做了较大的变动,规定“劳动者(工人,农民,手工工人,店员,士兵等)无候补期;非劳动者(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等)之候补期三个月”。六大党章对入党介绍人做了更细致的区分,分了4种情形,同时,为了能够迅速组建和扩大党的组织的需要,取消了先前历次党章中党员的候补期。总体来看,在此阶段,党根据革命形势和任务的不同,对党员入党手续繁简有别,但程序基本固定下来,即提出申请、介绍人介绍、支部会议(“四大”后统一称为支部)通过、然后报上级委员会批准,对党员的接收和考察基本做到了严格和严谨,这就从组织上基本保证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对党员义务和权利的探索。在党的初创期,党章对于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规定还没有条文化,只是散落在如组织、纪律、会议、经费等党章章节条目中。如二大党章规定党员要根据月薪的多少按照比例缴纳党费,党员必须要加入党的某个组织等。三大党章首次规定了候补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与选举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但是,对于正式党员的义务也没有专门的条目进行明确说明。四大、五大党章进一步明确候补党员“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五大党章还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此阶段对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进行了初步的探索,但认识还比较粗浅,表述也比较散乱。而且,相对于权利来说,党对于党员的义务强调得更多一些。这样的规定既是出于革命的真实需要,也凸显了中国共产党不同于一般党派的先进性特征。“一个人加入中国共产党,主要目的是为党的事业——解放人民,其目的显然不是入党者自身的权利,而是大众的权利。”虽然“党对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没有形成系统的思考和总结”,但是这些散落在各相应条文中的规定,“奠定了之后党员权利义务的基本架构”。

在此阶段,几部党章的党员规定中,还分别对党员的自动退党、开除出党、组织迁移等问题进行了相关说明。总体来看,对党员内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规定还带有随意性。

二、党员规定的继承和发展:从七大党章到八大党章

七大党章和八大党章在党章发展史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七大党章是在共产国际解散后由中国共产党独立自主制定的第一部党章,同时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最后且最完备的一部党章,见证了这个时期党章对于党员规定从简单到完善、从初创到成熟的演进轨迹。八大党章是中国共产党夺取全国胜利而成为执政党以后制定的第一部党章,是“一部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章”。因此,2部党章起着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作用。其中对于党员的规定,都做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补充,使得党章在内容和结构上均更加完善。2部党章关于党员的规定分别有13条和18条(现在看来,有些内容其实不属于党员内涵),是历次党章中关于党员规定条数最多的2部。这既体现了随着党的事业的发展,对于党员的要求的严格和提高,也表征了共产党在政治上从幼稚走向逐渐成熟。

(一)在入党资格规定上的继承和发展。七大党章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党章。在入党条件和要求上,党章最大的变化就是去除了共产国际的影响,删除了“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承认共产国际”等内容。随着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化的成果——毛泽东思想的诞生,党章也与时俱进地实现了“中国化”。七大党章对各种入党者做了自党创建以来最为细密的规定。具体来看,分为4类:第1类是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革命士兵;第2类是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第3类是其他社会成分的人;第4类是脱离其他政党而欲入党者。这几类人在入党介绍人和候补期的要求都是不一样的,宽严有别。虽然看起来手续比较繁琐,但是鉴于当时革命形势的需要,为了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升凝聚力和战斗力,这样的规定也是合情合理且有效的。八大党章取消了入党的“成分论”,明确规定“任何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中国公民”即可申请入党。只有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才能加入中国共产党遂成为此后入党的基本原则和条件。总体来看,这2部党章在入党条件的规定上体现了“中国特色”和相当的包容性,体现了党在政治上的逐渐成熟。

(二)在入党流程上的变化和发展。这2部承前启后的党章在入党流程和手续上更加严格和完善。突出地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专门对入党介绍人的职责进行了规定,介绍人对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经历,须真实地向党做负责的介绍,并须在介绍前,向被介绍人说明党章及党的纲领与政策。二是党委在批准新党员入党前,要派专人进行谈话,并对相关材料进行负责地审查。三是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进行了规定,尤其要对其“政治品质”进行考察。这既保证了入党要求和程序的严谨和严格,也有利于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其基本精神原则被后来党章所继承。同时,八大党章不但取消了“成分论”,而且在入党手续上做了较大的改变,明确规定:“申请入党的人,必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经过支部大会的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并且经过一年的预备期,才能转为正式党员。”这一条款精神基本成为了以后党吸收新党员的基本流程规范,而且也第一次在党章中把党员的“候补期”改为了“预备期”,相应地把“候补党员”改为了“预备党员”,这一称呼沿用至今不变。

(三)奠定了党员义务和权利规定的框架基础。七大党章的一个突出成就,是在党员专章中用专门条文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自此,在党章中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形成了条文化,这一框架结构延续至今。这样的规定不仅是党章内容和结构的完善,而且凸显了中国共产党对于党员标准和党的建设的认识不断深化。从内容来看,七大党章规定了党员的4项义务和4项权利,包括党的基本理论的学习和领会,遵守党纪和执行决议,服务、团结和宣传群众,精通业务和发挥模范作用,即思想理论、政治纪律、工作要求和作用发挥等4项义务;规定了从政策的讨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出建议和声明、党内批评等4项权利。八大党章进一步加以完善,在义务方面增加到10项,增加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利益协调问题、向人民群众学习、对党的态度等方面的内容;在权利方面增加到7项,增加了对于党组织作出处分的参与权,对党的决议的保留权,党员的申诉权和控诉权等,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党保障和尊重党员权利的与时俱进的法律精神。

另外,2部党章对于党员的自请出党(即自愿退党)、自行脱党和开除出党3种情况的程序进行了简明的规定,更加完善。八大党章把党员的相关纪律处分也纳入了党员专章里面。这说明了党对于党员专章的内涵还处于探索之中,哪些内容应该纳入进来,哪些内容应该划入其它章节,还没有完全定型。

三、党员规定的倒退和挫折:从九大党章到十一大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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