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逻辑与实践理路

作者: 孙文博

[内容提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一方面建立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伟大实践经验的总结之上,另一方面包含了伟大的理论创新并为未来法治建设提供了清晰的方向指引。法治建设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新时代面临新问题,我们需要结合新形势更加深入地理解和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和逻辑,不断总结和推广在法治事业推进过程中取得的宝贵实践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深刻的历史性和实践性作为根基,同时在政治性和规范性的关系协调中坚持党的领导,最终在实践中走出了一条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兼顾改革和法治,在整体推进的前提下突破重点,并综合运用各种治理工具,实现国家社会人民利益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

[关键词] 法治;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践理路

[作者简介] 孙文博,法学博士,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长期探索和实践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1] 4 0。这一重要论断凝结了独特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揭示了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内在逻辑,提出了国家治理的法治战略指引,进一步确立了法治工作的基础性地位。我们需要结合时代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加深入地解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内涵和底层逻辑,科学合理地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逻辑,结合时代之问、中国之问,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法治道路的理解,在理论自觉的基础上,谱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意蕴

在法学原理上说,我们可以将法治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形式法治,另一种是实质法治。[ 2]形式法治,主要对应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备化与实效性。完备化要求在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明确的立法目的、制度规定和基本原则为社会各主体的行为提供基本的依据,引领和规范社会各主体的行为;实效性则要求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在具体社会实践中得到切实的尊重、维护和执行,这不仅要求一国政府率先垂范,坚持依法行政,也意味着国家治理的基本制度体系能够按照设计意图真正地在实践中运转起来,最终使得具有某种独特价值的法律成为全体人民的内在信仰和自觉意识。

实质法治,一方面,要求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不仅有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而且对于此种规则体系所秉持的价值观、政治观,要给出清晰明确的实质性主张。法治的实质价值回答了法律这套规则体系的目的为何,即为了谁、服务于谁的问题。另一方面,要求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不能因循既有的法律制度框架,而要结合国家治理的具体情势,特别是面对转型时期层出不穷的各种急难险重问题以及法律滞后等问题,不断根据该规则体系所服务人群的利益,积极突破现有规则框架,满足新需求、回应新问题,及时修改僵化落后的相关法律。

形式法治的追求,是任何国家在依法治理过程中都不可缺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样强调形式法治要素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即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3] 2 0。

正因为所有现代国家都强调形式法治,所以不同国家法治道路的区别也就不在于此,真正的区别关键在于不同国家法治建设中的实质价值选择。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在价值选择上往往服务于少数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其既得利益已经固化的情形下更容易形成对形式法治理念的强调,以使得此种利益格局可以持续保持下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西方国家的法治道路极为不同,虽然它也重视形式法治层面的要素,但在关键的实质的法治价值选择上与西方是截然不同的。中国法治模式和法治道路在实质法治即法治整体的价值预设上具有鲜明的中国立场,这决定着中国法治道路在价值侧重、目标追求、具体制度和机制上具有自身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独特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意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长期的实践和理论总结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形成的,经历了一个从自为到自觉的过程。回顾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文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这一概念,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法治)”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等命题不断演化而来,其概念演化体现出主体性的自觉。如果说“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开始反思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发展的一般模式,那么,去掉一个“的”字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味着我们开始用中国成就和中国经验扩展“社会主义”的内涵,其不仅说明社会主义已形成中国之模式,而且中国经验成为理解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重要要素。[ 4]概念变化的背后是观念的转变,这是我们在法治建设中自觉意识不断提高的过程,而其中的中国特色也正是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内涵的入口。

那么,何谓中国特色?其背后的决定性逻辑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国家开展法治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历史性和实践性的经验。所谓历史性,其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 1] 1 8中国走向现代化是一个渐进过程。一方面,任何国家的现代化、法治化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历史存在强大的惯性,需要新旧要素不断融洽相接。“治与世宜”(《韩非子·心度》) ,法治化必须根植于历史的丰厚土壤中,尊重本土文化、发现本土资源、利用好本土情势,才能真正被人民拥抱和接受。另一方面,中国人民在数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创造了无比灿烂的制度文明,积淀形成了法律文化。作为一种具体秩序,其完备性和潜在的功能性可以为中国现代化、法治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弊病提供药方,并通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实践性,即在中国的法治道路形成过程中虽然我们借鉴了世界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更重要的是我们不断地“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 5],走出一条法治建设的中国道路,这正是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思想法宝在法治工作领域的体现。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还是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同中国社会现实之间都存在一定的距离,中国特色的实践性内涵就是既不陷入片面强调一般原理的教条主义,也不陷入只强调本土资源的经验主义,而是在二者之间走出一条实事求是的实践道路,在实践的基础上运用原理、反思行动、总结经验。这包含了对西方理论和西方经验的审慎态度,也包含了对中国历史文化去伪求真的扬弃态度,在此基础上凝练出的新命题、走出的新道路、总结出的新规律,不仅在理论上得到了证成,而且在实践上经受住了检验。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社会主义意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第二个重要内涵体现在社会主义一词之中。如果说中国特色指明了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基本特征,那么社会主义则为中国法治事业提供了引领性的方向。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必须以牢固的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根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组成部分,因而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法治建设的核心要义。社会主义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艰辛探索在长期的实践中开辟出来的正确道路,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成就。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社会主义道路是民族复兴、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必由之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3] 1 9,“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6] 2 2 9。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中国法治建设最主要的特征和最深刻的内涵。从现实角度来看,中国作为人口大国,特别是作为后发的现代化国家,其法治建设需要处理的任务和面临的问题远非西方法治经验所能涵盖,我们需要连续完成民主与社会主义革命、民族国家建构、工业化发展、现代化与法治化的发展,并在这一进程中兼顾发展的改革性与规范性、体量与质量。多重任务的叠加无法通过西方议会制漫长的、虚伪的、无效率的撕扯来完成。历史选择了中国共产党,最终我们创造了一条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国家建设的中国模式。同样,在法治事业的发展建设中,中国共产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人民的选择,人民赋予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的权力,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为中国法治事业建设与发展提供了根本的政治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法治道路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最大的区别,对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决定性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中具有全局性和统领性的地位。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治道路意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第三个重要内涵体现在法治道路一词之中。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法治道路被更加具体和深刻地表述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1] 4 0。这一新的表述,深化了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解。如果说社会主义为法治事业规定了方向,那么法治轨道则为社会主义事业指明了路径。“轨道”一词道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真谛,即要求社会主义各项事业都全面的、系统的、彻底的厉行法治。[ 8]

“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 5],这意味着无论是基层治理还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各项事业,都要遵守法律规则,在法律的框架中推进相关事业的发展;“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5],这是强调法治所具有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在革命时代结束后,非常政治必然要转为常规政治,非常政治时代权力的目的性导向的逻辑需要转变为常规政治中的规范性逻辑,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必然要走向制度化,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达成也需要稳定的预期,以强力的政治制度作为手段。中国特色指明了发展模式,社会主义指明了政治方向,而无论中国模式还是社会主义发展方向,都需要法治这个路径作为前进的道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坚定,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 6] 2 7 4从“目的—工具”这一基本分析框架中可以看出,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提供了实质的目的导向,而法治则是最为稳妥的工具。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逻辑

马克思主义、中国传统文化以及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独特历史情势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的理论和实践背景。中国法治发展相比西方国家后发先至,所面临的挑战和压力也远远大于西方国家,这也注定了中国法治建设需要更加高明的政治智慧和更加坚定均衡的政治选择,既要在矛盾的事态中抓住主要矛盾,又要兼顾不同层面、不同方向的任务,平衡好矛盾各方提出的合理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是处理上述难题的路标,也是在实践中已经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方略。把握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一般法治理论中的定位及其独特的精神内涵,需要注意的是,任何理论的内涵和外延都是由理论背后的基本逻辑支配产生的,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精神原则,就需要在把握其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努力揭示其背后的基本逻辑。

1 .人民性:为法治建设注入中国式目的

“人民主权”概念在西方具有悠久的历史,但是一个显著的现象是“主权”和“人民”概念在西方法律世界中出现的频次很低,在完成了“建国”任务后,这一对概念就被法治蕴含的个人自由所取代了。西方法治理论并非仅仅侧重于形式法治,它在法治目的选择问题上更加注重个人自由价值。特别是在宪法领域,作为不可撼动的最高价值,个人自由被封闭在实证宪法价值体系的顶端,在理论上被视为一切政治价值的来源[ 9]。集体的利益和目的也需要为个人自由让路,与之相配套的政治机制就是民主议会制,政治目标需要在个人自由的基础上通过无尽的撕扯来妥协达成。同时在经济领域反对国家干预,将经济活动解释为个人意志自由支配下的自负其责的行动,成败由己。这一方面导致了国家的政治中立化,国家无法提出符合集体利益的目标任务以及形成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以完成国家目标,同时在经济领域国家也无法干预优势资本对弱势个体的经济掠夺,最终政治领导团体和强势资本形成了压制社会底层的合谋,而制度化的法治则将这一模式固定下来并予以永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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