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农民合作组织的合并演绎对我国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启示
作者: 伏成秀 袁媛 朱红业 张庆 杨济达 刘树芳 史君怡摘要 基于中国农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现状,结合对东亚农业的发展和东亚地区日本、韩国及中国台湾省农业合作组织(日本农协、韩国农协和中国台湾省农会)发展历史、综合功能和合并演绎的分析,从法律政策与制度建设、架构体系和组织方式、强势政府指导、业务范围与发展方向展开东亚农业合作组织合并的经验做法研究。提出我国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坚持党的领导服务乡村振兴、鼓励农民合作社联合合作、提升农民合作社联合规范化水平和强化联合社政策扶持指导服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东亚;农民合作组织;合并演绎;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中图分类号 F 321.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22)16-0205-04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22.16.049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The Enlightenment about the Merger of East Asian Farmers’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to the Development of Farmers’ Cooperative Union in China
FU Cheng-xiu1,2,YUAN Yuan2,ZHU Hong-ye1 et al
(1.Institute of Agricul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Yunnan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Kunming, Yunnan 650205;2.Institute of Agricultural Economy and Information, Yunnan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Kunming, Yunnan 650205)
Abstract Based on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China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Association,combining the analysis of the development of East Asian agriculture and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comprehensive functions and combined interpretation of Japan, Korea and Taiw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Japan Agricultural Association, Korean Agricultural Association and Taiwan Agricultural Association) in East Asia,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policy and system construction, structural system and organizational method, strong government guidance, business scope and development direction, the experience and practice of the East Asi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merger is studied.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farmers’ cooperatives in my country, adhering to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to serve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encouraging farmers’ cooperatives to cooperate, improving the standardization level of farmers’ cooperatives, and strengthening the policy support and guidance services of cooperatives.
Key words East Asia;Farmers’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Merger;Farmers’ cooperative union
东亚历史本身就是一部农业发展史,二战之后为巩固土地改革成果和改变小农生产模式提升组织,实现传统小农经济步入现代农业,日本于1947年全国范围内组建农业协同组织,韩国于1961年组建韩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国台湾省于1974年确定农会的法律地位。随着农民合作组织规模的扩大,日、韩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农协(农会)进入多功能发展,开启了合并之路,目前稳定形成经济、社会和政治三大业务职能。在我国农民合作社经历快速增长到规范提升阶段,推动农民合作社从单体向联合合作转变,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鼓励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研究东亚国家和地区农民合作组织的联合与合并,对于进一步推动农民合作社组建联合社规范发展、增强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我国农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现状与分析
1.1 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现状
我国农民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主要经营范围包含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旅游农业、民间工艺制作和服务业,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依据2018年7月1日生效的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行业规划,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提升合作层次,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1]。根据农民日报《2021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披露,截至2020年底,全国农民合作社总数225.1万家,各类合作社联合社达1.3万家,涵盖15.6万多家农民合作社,每个联合社平均带动12个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研究发现,农民合作社通过过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组成联合社后,能够服务带动更多的农户、提升更强的经营实力、产生更高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同时更具有能力和意愿推行标准化生产。
1.2 合作社联合社的现实短板制约 农民合作社联合与合作的现实原因之一是单个合作社“弱、松、短、散、小”,“弱”是指自身实力弱,全国225.1万家农民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经营服务总值9 600亿元以上,平均单个合作社42.65万元,在后发展和欠发达西部地区则更加明显,如云南省农民合作社平均年经营收入仅23万元,平均盈余仅5.3万元;“松”是指制度管理松,主要表现为部分合作社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制度章程与实际结合不够紧密,“一人社”“家庭社”“夫妻店”存在;“短”是指产业价值链较短,经营品类单一;“散”是指由于合作方式单一、合作占比不高,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较少;“小”是指扶持力度不够,目前全国各省支持合作社主要采取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用地用电等支持政策,2020年农民合作社500强中仅54.2%的合作社在获得上述支持。上述短板问题严重制约合作社充分享用政策红利,如商业性金融机构进一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国家规定涉及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等内容,造成一定的“惠政空闲”。
1.3 合作社联合再组织化路径 依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积极优化农业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乡村全面振兴的产业基础,已成为重要战略考虑。我国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即再组织化路径呈现多样化,研究发现:一是区域性联合,地方鼓励整合县(市)、乡(镇)区域范围内农民合作社组建区域性联合社,实现规模化的生产和运营,实现产业集群;二是行业性联合,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统一采购、生产、管理、营销等,实现农资采购、农机作业、统防统治、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实现规模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三是产业链联合,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农业科技部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多元融合发展,整合区域产业上下游各环节和农资供应、农产品加工、冷链、流通等,提高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及运营,构建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农产品区域品牌运行体系,以更好地应对农产品市场的风险。
1.4 乡村振兴战略赋能联合社多元身份 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背景下,各地农民合作社加快联合合作步伐,从小、散、弱向联合合作转变[2],开展产业融合业务,拓展服务功能,提升了市场竞争力,对于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高质量发展的合作社联合社拥有更大的责任担当,是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和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深入参与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者,乡风文明农耕文化传承者,乡村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助推者。
2 东亚农业与农业合作组织发展
2.1 东亚农业的传统模式与农业结构
以中国为代表的东亚农业文明已超过6 000年,蚕桑与稻作让中国成为世界三大农业起源之一,王朝迭代,农耕文明在东亚传统家庭传承千年。恰如美国农业经济学家富兰克林·H·金撰写的《四千年农夫》中阐述,东亚中国、朝鲜(包含朝鲜与韩国)和日本的农业模式是一种原生态农耕方式,即所谓的传统小农经济。由于东亚地区人口密度相比较高、人均耕地面积相比较少,具有自给自足及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的小农经济,在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小农户生产模式下通过最大限度地投入劳动力将传统农业生产率发挥到极致,即发挥了东亚地区劳动密集的资源优势[3],将土地生产率开发到极致,在封建社会历史时期精耕细作的农耕经济发展达到顶峰。从理论框架的分析看,东亚传统农业是一种劳动集约型的农业发展模式,核心特点是精耕细作。
二战后,东亚国家和地区进行土地改革,虽政治制度、所处背景差异较大,但儒家文化圈特有的乡土情结使得“东亚土改”表现目标一致性,让“耕者有其田”历史性地从口号变成了现实[4],进入近现代社会发展阶段,东亚农业结构依旧是家庭经营,截至目前,以小农为主的耕作体制依旧是东亚农业结构的根。随着出口导向发展战略带来东亚经济的成功,原本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和基本生活保障的东亚农业发展目标转变为提高农民收入,严峻的现实问题诸如生产力发展与生产关系的不匹配,工业化、城市化提升导致城乡差距持续扩大,农村劳动力持续流失,小农经济单一停滞,相比市场经济给社会带来巨大变革和展现的活力,农业发展出现停滞,小农个体已较难融入社会经济共同发展。因此,将农民和农业有组织地关联起来,通过组织化、规模化参与市场分工和分享市场经济发展成果,维护农民利益,在东亚农业现代化进程中起到重要作用[5]。
2.2 东亚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1947年日本政府为巩固1946年废除半封建土地制度的“农地改革”成果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出台《农业协同组合法》,日本农业协同组织(以下简称日本农协)在全国范围内组建,最终促进农业大发展。日本农协组织体系上分为市町村的基层农协、都道府县的农业联合会、全国性的中央联合会3级,进入20世纪80年代,日本对农协组织体系进行合并,形成县一级的农协和中央级的农协,将“市、町、村—都、道、府、县—全国”3级组织体系改为2级,把都、道、府、县联合会并到中央,并将基层农协进行合并,从原来的 1万多个精简到目前只剩1 000个左右[6]。总体而言日本农协是一套复杂的从地方到中央的高度组织化的体系。韩国的农业协同组织是一个多元复合结构的综合经济组织,1948年韩国诞生后,第二年进行“农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1961年韩国依据《农业协同组合法》(1961版)将1956年成立的农业银行和1958年成立的国家农业协同联盟合并组建成国家农业协同联盟(简称农协),又称为韩国农业协同组合。韩国农协成立之初为里洞(村)组合、市郡(县市)组合、中央(国家)会3级结构,20世纪80年代,根据新修订的《农协法》将市郡农协置于中央会之下作为农协中央会的分支机构,整体由之前3个层级变为2个层级,即上层为中央农协和下层基层农协,同时整体采用“一元化的综合农协体制经营”。中国台湾农会最早诞生于日据时代的台北县三峡镇,现代台湾农业合作组织主要形成于台湾省光复之后,在台湾省完成土地改革后建立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会,通过《农会法》《农会法实施细则》《农会选举罢免办法》等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农会法律体系。目前中国台湾农会分别区划为省农会、县(市)农会和乡镇农会3级,其中省级农会包括台湾省农会和台北市农会,包含24个县(市)级农会和276个乡镇级农会,成为覆盖全岛的农民社团组织,拥有较大的影响力。2013年全台湾农会正式成立,并入原台湾省农会,形成全台地区农会—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区)3级制农会体系[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