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切口”专项审查推动城乡大美共同繁荣

作者: 宋婷婷

“小切口”专项审查推动城乡大美共同繁荣0

“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属于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民事违约行为,以此限制业主参选业委会的资格,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

“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与2015年修订的《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

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不断深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涉及城乡建设领域的221件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目前,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督促下,审查发现的49个问题文件正按计划完成修改或废止,将进一步推进城乡建设领域制度建设规范化法治化发展,推动城乡大美共同繁荣的图景加快呈现。

“小切口”专项审查

不断彰显纠错刚性

近年来,我市有关单位及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市委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城乡建设领域制度建设规范化、法治化发展,为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提高超大城市建设整体水平、促进巴渝和美乡村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但相关规范性文件如果“带病上岗”,可能很大程度影响发展的步伐,有损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024年,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会同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对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高法院及各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及各检察分院、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涉及城乡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了专项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全面推进韧性城市建设”等新部署新要求,将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公平性、可行性等作为专项审查的关注重点。

经研究确定,221件规范性文件被纳入此次专项审查范围。

其实,这并非市六届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专项审查。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以及我市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关于信用建设的工作要求,扎实开展了涉信用领域的“小切口”专项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一年聚焦一个领域,开展“小切口”专项审查,有利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推进依法治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提质增效的务实之举。

开门审查注重评估

提升民主含量和质量

去年,涪陵高新区管委会、开州区法院汉丰湖法庭等基层立法联系点,收到了一则特别的通知——市人大常委会在专项审查中,将12件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规范性文件交由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

对于参与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意见征求,各基层立法联系点虽不是全然陌生,但也仅处于探索起步阶段。

好在有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提前进行指导,相关基层立法联系点认真审查研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重庆市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红头文件”,提出了意见建议。

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第十五条明确要求:“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深入基层了解法规、司法解释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提升备案审查民主含量和质量。”

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专项审查实施中的相关举措,正是对该决定的贯彻和落实。当前,市人大常委会正积极探索实践备案审查与基层立法联系点融合发展的工作机制,拓展运用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征集、实施效果评估,畅通备案审查工作民意表达渠道,共谋以点带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新路径。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专项审查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审查,注重调研评估。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专门带队,赴两江新区和酉阳、秀山自治县等地开展调查研究,与有关群众、企业等面对面交流,认真听取意见建议。除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外,还将专业性较强的有关规范性文件适时提交备案审查研究中心,请专家学者协助研究并开展类型化分析评估。

坚持边审边纠

杜绝文件“带病上岗”

“经审查研究,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49件。其中,市政府规章2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8件;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39件。”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从本次专项审查的情况来看,涉及城乡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三大类问题。

第一类:部分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如超越权限设定行政许可、与上位法规定明显不一致、存在不平等对待企业的情形。第二类:有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如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规定之间不衔接不协调。

此外,还有主要依据的原上位法规定已经失效、有效期届满而未及时予以处理等其他需要提示制定机关注意的问题。比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的通知》将“按时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业主参选业委会成员的必要条件。

业委会是业主实现自治管理的一种形式,业委会委员参选资格以业主身份为基础。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属于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民事违约行为,以此限制业主参选业委会的资格,与民法典及《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一致。

再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与2015年修订的《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该条例规定,对我市农村居民自建住宅实行限额管理,建设四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住宅的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而其中未作出“不得超过三层”的限制性规定。

对于这些问题文件,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会同有关方面边清理、边纠正、边规范,推动制定机关拟定修改废止工作计划。截至目前,已推动修改或废止36件。据统计,本次需修改或者废止的城乡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其中59.2%已施行10年以上。有的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变化较大,文件相关制度规定已时过境迁。依据《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及《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清理工作机制,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

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建议进一步巩固专项审查成果,健全并落实全面清理、专项清理、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暂行试行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失效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布机制,推动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为提高超大城市建设水平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为法规“校准” 为法治护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通过一年多来

“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被处200元罚款,这根本不合理、不合法。”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收到一封针对这一规定的公民审查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危害程度不大,也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对此设定行政处罚,不符合过罚相当等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同时,当地欠停车费的公民与停车收费企业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不应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来干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有关规定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同意尽快作出修改。

……

近年来,多个涉及公民合法权益、民生事项的备案审查案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出台一年多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有件必备

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1999件,较上一年增加了600多件。

其中行政法规49件,较上年增加一倍;司法解释18件,较上年增加近一倍。

有备必审

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报送备案的1900多件法规、司法解释开展主动审查;

对公民、组织提出的5682件审查建议逐一进行研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有错必纠

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督促和推动制定机关修改、废止或者处理各类规范性文件1040余件。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政策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督促有关方面修改法规64件,废止2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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