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3月1日起施行 管法之法迎来升级版

作者: 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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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案经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版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立法条例被喻为“管法之法”,是规范地方立法活动的重要法规。作为重庆自去年以来推进的一项重要立法,该条例自修订以来广受社会各界关注。

落实中央要求紧跟时代步伐

2001年1月,市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2017年1月,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作了修订,将法规名称修改为“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这部法规的颁布施行,对规范和促进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什么要对我市地方立法条例进行修订?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付子堂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21年,党中央首次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新的要求。按照中央的要求,市委人大工作会议对地方立法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修改地方立法条例,进一步规范地方立法的职权、程序和机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

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新修改的立法法进一步健全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活动,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意义,也为地方人大修改好地方立法条例提供了依据。修改地方立法条例,有利于贯彻落实立法法的规定,维护法制统一,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广征民意寻求“最大公约数”

重庆市委高度重视地方立法条例修改工作,将其作为2023年市委常委会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修订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并报市委同意,形成了提请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为了做好这项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立法法修改重点,深入开展市内外调研,以问题为导向起草形成修订草案初稿。

良法的诞生,需要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回应社会各方面关切。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网络公开草案文本等形式,广泛充分征集“一府一委两院”、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意见建议,委托西南政法大学组织市内外专家专题论证,多次修改完善。

在立法工作中,人大代表作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意见,并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会前集中研读,共收到意见150条,梳理为142条,经认真研究、反复推敲,吸收采纳49条,更好汇集了代表的智慧和力量。

在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们通过审议,又进一步凝聚了共识。

市人大代表,沙坪坝区新专联会长、重庆三智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树乾表示,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修改重点,深入展开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草案在内容上较之前的条例,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立法程序上进行了明确,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程序做了相应完善。总体上,《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庆地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人大代表、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三级主任科员刘玉玲说,修订草案突出立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从法律制度上更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庆大地上得到全面贯彻。条例的修订做到与时代同步、与改革同频,实现两者互相协调、有机衔接,体现了从“良法之治”到“良法善治”,必将更好发挥法治保障改革发展的作用。

立法实践经验固化为制度规范

对比原条例,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变化和亮点?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开展协同立法、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优化立法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付子堂表示,修改地方立法条例,把一些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通过法规固定下来,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对于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深化协同立法,固化有益探索。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区域协同立法的探索实践从无到有、不断深化。新版条例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固化川渝协同立法经验做法,规定了协同立法机制。

新版条例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等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此外,新版条例还明确,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协同立法工作机制。这意味着我市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未来将从市级向自治县延伸。

隔次表决,保证立法质量。新版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以及法规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或者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据介绍,在特殊情况下,法规草案可以隔次表决,这是新版条例的一大亮点。实践中,部分法规经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下次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有利于充分吸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为提请下次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法规草案表决稿预留较为充裕的修改完善时间,从而有效保障立法质量。

突出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突出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新版条例的另一大特色,且体现在诸多条款中。

比如,新版条例规定起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这不仅把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到实处,也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又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送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可以进行修改。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抓手。新版条例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加强工作指导,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坚持问题导向优化立法工作机制

“此次修法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规范立法活动,破解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付子堂介绍。

优化立法规划、计划编制。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是落实人大主导、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环节。新版条例完善了立法规划、计划的项目种类,增加年度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区分了法规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规定立项申请、立项论证基本程序,增加年度立法计划三类项目有序递进制度。根据实践需要,明确年度立法计划各类项目不同的目标任务。同时,细化代表议案办理结果、法规清理结果与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工作的衔接。为提高年度立法计划的刚性,增加了年度立法计划的执行、督促制度。

完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批准程序。据介绍,新版条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决定草案可以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提出修改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提出修改意见的,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公布前根据批准决定作相应修改。同时,明确批准决定草案可以隔次表决。

法规动态清理,维护法制统一。开展法规清理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新版条例细化了法规清理制度,明确了清理工作程序,并将清理结果应用与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相衔接。为解决实践中法规清理不及时等问题,新版条例明确要开展动态清理。

条例规定,开展法规动态清理,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废止后一个月内,通知相关单位对依据该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法规开展清理。相关单位清理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清理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前汇总形成年度动态清理报告,向主任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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