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广东渔民协会探析

作者: 邓雨

【中图分类号】K27;D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6644(2025)03-0119-10

中国既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一个拥有广阔海域的国家,海岸线漫长,沿海地区聚集了众多以海洋为生的人群。他们的生活形态和海洋活动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休戚相关。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沿海及海岛的解放,国民党统治时期控制沿海渔区的组织网络已被摧毁,且渔民对中共的认识又处于隔膜状态。因此,中共必须构建新的组织以稳定执政基础。作为新解放区的华南地区,因其拥有漫长的海岸线,有着庞大的渔民群体亟待管理。为把分散在华南沿海的渔民群体有效组织起来,新政权在沿海渔区广泛成立新的渔民组织。其中,渔工会和渔协①作为适应新政权开展沿海工作需要的重要群众组织随之产生。作为沿海渔业群众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渔协在恢复和发展渔业生产、巩固国防、开展沿海渔区社会改革运动、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目前学术界对渔民组织的研究已有所展开,其中较多关注民国时期或改革开放以来江浙、台湾地区的渔民组织,部分涉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山东的渔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②。但对渔协动员渔民群体参与新政权各项建设事业的影响力尚未给予充分关注。本文以新中国成立初期广东沿海渔协为重点考察对象,系统梳理其组织发展情况、基层民众动员效力,以及新政权对其弊病的整顿方式,从而为理解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改造提供新的研究视角。

一、渔协的组建及发展情况

新中国成立初期,广东省“有渔业人口56.59万人(含兼业渔民和鱼贩),占渔区总人口161.05万人的 35.13% ;大小渔船5万多艘,散布在沿海3个市、35个县”①。新中国成立之前,国民党反动势力在广东沿海一带建立了严密的组织网络,诸如海员特别党部、联防队、青年党、民社党、谍报组、情报组、水上警察局、渔民保卫团等党、政、团、特、警、群六大系统②,它们均有一整套鱼肉渔民的残酷统治与压迫手段。随着新政权的建立,旧的基层组织逐渐被摧毁,新的渔民组织即渔协已在部分地区建立,且其组织结构初步成形,并经广东省海岛局的领导推动在全省各渔港、海岛迅速发展壮大。

(一)初建阶段

对于建立什么样的渔民组织以及怎样建设渔民组织,是新政权在初建阶段面临的首要问题。华南分局政策研究室下设立的海岛科在调查沿海各地基本情况后,建议渔民的组织形式应为群众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即渔协。由于渔民中有专业渔工和兼业渔民之分(前者很少占有土地,人数较少,一般为深水渔船所雇佣,在雇期内与资方采取一定的合作形式,且由于长期的海上生活,他们政治觉悟较低,而后者绝大部分是农民和盐民),因此“如果不联合兼业渔民以及有关兼业的工人、小贩和贫苦的革命知识分子来组织渔民协会而去组织渔工会,孤立的不是阶级敌人,而是渔工自己”③。此外,由于“渔业是以不同渔法来分类的,渔民在同港同种渔船中,劳动关系密切,经济生活相同,容易团结一致,发挥力量”④,海岛科进一步指出渔协的组织原则不仅应区别于农协,而且相对于渔工会,渔协更能适应广东沿海形势发展的需要。

随着沿海各地和海南岛的解放,部分渔协在沿海各区相继成立。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8月之前成立的渔协包括,潮汕专区:潮阳县的广澳渔协(1949年12月),南澳县的隆东(1950年4月)、隆西(1950年4月)、中柱(1950年4月)、澳前(1950年5月)渔协,惠来县的甲子(1950年6月)渔协;东江专区:海丰县的后门(1949年10月)渔协,惠阳县的澳头渔协(1949年12月);粤中专区:东界、沙头、大洋、东门、蛋家塘等渔协(皆1950年6、7月间);钦廉专区:北海市大墩海分会渔协(1949年),北海市的地角分会渔协(1950年7月),防城县的企沙分会渔协(1950年7月)。

初建渔协存在数量和会员数量少的问题。在渔农混杂的沿海渔村,普遍是农协居多,渔协较少。以潮汕地区的惠来县、饶平县沿海渔农相兼的乡村为例:根据新中国成立初期惠来县46个沿海自然村的调查,该县总人口为50943人,其中,农业人口1944人,渔业人口13615人,兼渔农人口7310人,兼渔盐人口2093人①。渔民共14368人,占总人口 60% (专靠渔业为生者占 28.25% ,渔兼农者占 21.2% ,渔兼盐者占 9.01% ,渔兼盐又兼农者占 1.01% )②。显然,渔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大多数。但该县有农协无渔协的乡村约有23个,有渔协的乡村有3个,既无农协也无渔协的乡村约有17个③。饶平县沿海乡村主要分布在钱东区沿海部分的东三乡、钱东乡、高堂乡,黄冈区的东界(包括大港、大埕、柘林、所城四个乡)和洪洲乡,以及海山全区。根据该县的统计资料显示,以上地方总人口133792人,农会会员共10169人,占总人口的 7.6% ,加入渔协的只有洪洲乡(1543人)和柘林乡(587人),共2130人,占总人口的 1.59%

推而广之,多数渔港、渔村、海岛的渔协尚未普遍建立,但渔协的组织系统、组织结构和管理队伍初步搭建起来。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各地渔协编组有所不同,但整个广东沿海地区的渔协组建过程大体如下。

首先,成立渔协筹备处。如南路地委和南路专署联合发出关于组织各级渔协的指示,于南路地委所在地成立南路渔协筹备处,各县(市)成立渔协筹备处,指导和推动各渔港渔协的建立。同时,地委为各级渔协筹备处配备一定数量的脱产和不脱产干部,由他们具体负责筹备组织渔协的工作。南路渔协筹备处的主任是周立人,湛江市渔协筹备处主任为梁立,遂溪、徐闻、海康、电白、吴川、廉江、梅茂等县的渔协筹备处主任、指导组正副组长,基本上由县委、县政府派出一定干部③。

其次,沿海各地逐步建立从乡(镇)、村到县、市级的渔协组织系统。沿海大小岛屿解放后,各地新成立了渔协。据统计,截至1950年12月之前,在潮汕、东江、珠江、粵中、高雷、钦廉六大专区中,潮汕专区的渔协发展较快,基本上已有从村到市级的渔协,共有14个渔协,3个渔民小组,会员合计5881人,有组织渔民占渔民总数的 新中国成立初期广东渔民协会探析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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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渔协的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队伍逐步完善。渔协的各委员和各小组的设置,是根据各地渔业生产方式、生产习惯、生产需要、行政区划等实际情况而定。有些渔协建立渔民生产委员会,设立组织、宣传、生产、教育、合作、武装、青年、妇女等部门。有些渔协中附设渔业供销处、合作社、代销社、加工社、医疗站等机构。

(二)发展阶段

鉴于沿海工作在政治上、经济上、军事上的重大意义,广东省海岛局制定了《1951年沿海工作计划》,认为工作方针应该是“放手组织发动渔民群众,团结工人、农民、盐民,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压迫和剥削、反霸、清匪、肃特,整顿沿海基层组织,加强自卫,防袭防钻,适当地和走私作斗争,维持和恢复生产,改善渔民生活,为巩固国防边防而奋斗”①。为贯彻落实方针的内容,该局明确要尽快推动全省渔协普遍建立,以确保沿海工作的顺利开展。

首先,省海岛局初步系统明确渔协的组织结构、性质、吸纳对象、业务等内容。就组织系统而言,各级渔协依行政区的设置逐级建立,原则上分三级,即省设省渔协,专区设省渔协会某某区分会,渔港(水上乡)设某某区某某渔协。其组织内部结构除设宣传、组织、福利等部外,按渔业的不同生产组织,分别设部,按渔业生产习惯建立小组、大组。这其中,流动渔船的渔民以参加原港渔协为原则,农民占大多数而渔民只占少数的乡村则在农协中设立渔民小组;就性质而言,渔协为沿海渔业劳动人民群众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就吸纳对象而言,允许一切专业渔工、兼业渔民和有关渔业的工人、小贩及工作人员加入组织,以渔工为领导骨干,参加劳动的小船主一般也可吸收;就业务而言,渔协应和当地农协、工会建立联系,共同完成反霸、肃特、清匪和缉私等任务,并对渔民进行阶级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生产节约教育等。此外,有计划并定期召开各级渔民代表会议是组织渔协的重要基础②。

其次,省海岛局派工作队前往基层渔区组建渔协,工作重点放在珠江、东江、粤中三个专区。在工作队和地方干部的带动下,各专区基层渔协迅速成立和发展起来。其中,珠江专区的渔协发展颇快,粤中专区发展较慢③。1951年5月,珠江专区已有26个渔协,会员8349人,有组织渔民占渔民总数 18.1% ;东江专区增加5个渔协,会员8808人,有组织渔民占渔民总数 12.4% ;粤中专区只增加1个渔协,共10个渔协,1个渔工会,会员共2163人,有组织渔民占渔民总数 5.7% 。同时,高雷专区各级渔协也纷纷建立。

依据1950年6月至1951年5月的数据,除海南岛的渔协未统计外,华南六大专区共成立了84个渔协,5个渔工会,21个渔民小组,渔民总数有388379人,有组织的渔民总数为47490人,平均占比 12.2% 。自1952年起,全省大致重新划为粤东、粤西、粤北、粤中四大行政区。从1950年6月至1952年7月,粤东行政区有渔协37个,脱产干部54人,不脱产干部35人,会员共16700人;粤中行政区有渔协13个,脱产干部12人,不脱产干部8人,会员4800人;粤西行政区有渔协38个,脱产干部9人,无不脱产干部,会员15760人;海南行政区有渔协55个,脱产干部6人,不脱产干部387人,会员92630人。随后,全省渔协增加至143个,脱产干部共81人,不脱产干部430人,会员共129890人。

二、渔民协会的动员效力

渔协在组织和发动渔民参与新政权各项建设事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成为政府和渔民之间的协调中介,其主要效力表现在协助政府管理渔业渔民各项事务、协调渔业生产关系、开展宣传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协助政府管理渔业渔民诸项事务,保障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有序进行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进一步组织团结渔民,恢复和发展渔业生产,改善渔民生活状况,新政权着力做好渔业渔民诸项工作,以保障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的有序开展。这其中,渔协在船只管理、借贷救济、债务处理、组织和领导渔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实质性作用:在管理船只上,为解决海南岛战役后诸如各港口船只破坏的情况,以及对船主修购船只的调查等善后问题,南路善后委员会指示可以将船借给渔协经营,或经渔协租给失业船工和渔民使用;在组织和协调借贷救济上,为解决渔民生产资金极为缺乏的问题,高雷专区已建立的渔协在原有组织的基础上开展渔贷工作,并对洪江、乌石、外罗、博贺、硒洲等港口重点贷放①。潮汕沿海各乡村渔协积极协助政府完成渔贷和救济任务②;在处理渔民债务上,对渔民在新中国成立前所欠的一些债务,新政权给予渔协一定处理权限。高雷地委在《关于渔民债务清理暂行条例草案》中指出,新中国成立前后渔民与渔民、渔民与农民之间的债务,由双方会同渔协共同处理。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一切借贷关系,若是出于渔民自愿且有利于渔民生产的渔权,渔协有权同意暂时保留。渔民中的债务纠纷,均由当地区人民政府会同渔协按照一定办法处理③;在组织和领导渔业生产上,南澳县渔协动员群众打倒恶霸数人后,派出代表,和政府共同经营管理南澳渔业公司④。

(二)协调渔业生产关系,提高渔民的生产积极性

新中国成立前,广东沿海渔业生产内部的不团结现象严重妨碍了生产发展。新政权建立后,渔协在处理渔区内部劳资、雇佣、水陆、渔农等关系上发挥了一定作用。其中,以各地渔协积极调解劳资关系为例。潮汕地委曾指示,若渔工与资本家劳资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矛盾,可由渔协和渔业公会等派出代表协商解决③。惠来县神泉区澳角村渔协与神泉区渔业工会在劳资双方要求下,调解劳资双方矛盾,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双方生产情绪得以安定后表示:“我们只望搞好生产,过去劳资关系不合理的地方是应该改善的,如今合同订后,大家都安心。”潮阳三区在渔协的协调下,经过几个月酝酿和反复协商,依照劳资两利的原则,签订新的合同以确保渔工利益,最终解决该乡由来已久的劳资纠纷,使渔工收入明显增加,所得利益“比过去提高了2.47倍”③。此外,渔协在配合渔改工作队处理渔民与农民、渔民与渔工、渔民与渔民之间的矛盾关系中亦取得显著成效。渔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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