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后的日常化: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落后乡改造
作者: 满永【摘 要】1954年开始的落后乡改造,源于土改复查中的三类乡划分。中共中央界定的落后乡主要是指土改运动中反封建斗争不彻底的乡,具体表现为成分漏划和组织不纯。循此,地方的落后乡改造大体遵循了成分补划和组织整顿两条路径。但在具体的落后乡改造实践中,地方的操作和中央的政策又不尽相同。在中央明确落后乡改造为土改补课的政策背景下,地方的改造实践并未遵照土改时的政策,而是以土改后的政治态度和现实行为作为成分补划及组织整顿的依据。如此改造的结果,使“落后”演化为一种政治化的社会类型标签,并在延展至日常工作领域之后,借由“落后”形塑出的政治压力而成为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关键词】土地改革;落后乡;成分补划;组织整顿
【中图分类号】K27;D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6644(2023)02-0042-16
典型塑造是20世纪中国革命历史中一种颇为常见的政治动员方式。按照作用方式的不同,典型可分为正反两种类型。其中正面典型主要借助示范效应实现政治激励,最具代表性的是沿用至今的各种模范塑造;反面典型则是通过压力塑造的方式实现政治督促或警示,如各种排队式的工作方法就内含此种逻辑。相较而言,正面典型因为示范效应的推广与持续,比较容易留下丰富的历史资料,也受到了学界的较多关注;反面典型则因大多没有这样的历史条件,很少进入学界视野。但就政治动员效果而论,反面典型的督促效应并不亚于正面典型的激励,同样值得讨论。
反面典型虽然不会因为示范推广的需要而产生聚光效应,但也并非无迹可寻。在中共政治动员史上,以排队方式明确落后,进而通过压力塑造实现政治督促,就是最为常见也是沿用多年的反面典型确立方式。其中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落后乡改造,是为数不多专门聚焦反面典型改造的政治运动,为研究反面典型的确立及其效能发挥提供了很好的个案。落后乡改造虽然不似同期进行的农业合作化运动那样引人关注,但也引起了学界的注意。这些相关研究主要视其为“土改补课”或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政治再动员机制。就落后乡改造的时代背景而论,既有研究从落后乡改造与同期其他运动之间内在关联的角度揭示其意义,自有其道理。不过若将此时空背景稍作延展,便可发现落后乡改造虽然持续不久,但自此开始,“落后”逐渐成为乡村工作的日常话语之一,衍生出了多项以“落后”为名的政治运动,如1954年开始的“落后支部整顿”以及1960年启动的“落后队改造”等。这些运动虽不完全等同于落后乡改造,但相同的“落后”标识还是显示了它们之间的关联。这种关联显然是“土改补课”抑或合作化的政治再动员逻辑难以解释的。笔者认为,要揭示落后乡改造与其前后各种落后改造运动之间的内在关联,不能仅关注落后乡改造结果造成的影响。因为就结果而论,落后乡改造虽然遍及全国,但鉴于各地最后确认的落后乡数量有限,其对乡村社会的冲击不会太大。与此相较,落后乡的确认过程不仅涉及所有乡村,且延伸为一种日常工作机制,影响更为广泛也更需要讨论。本文的问题是:落后的日常化效应是如何出现的?原本聚焦于具体问题的“落后乡改造”,何以变成日常工作机制?
一、何为“落后”:改造对象确定中的政治与日常
1954年启动的落后乡改造,源于同年8月的中共中央指示。在这份指示中,中共中央设定的落后乡改造目标是解决土改遗留问题的同时为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革命“创造条件”。该指示也因此成为落后乡改造运动的历史起点。作为运动的落后乡改造虽肇始于此,但在中共政策话语体系中,“落后乡”的表述早已有之。早在1922年中共二大通过的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就有了落后乡村的提法。20世纪30年代中央苏区在开展查田运动时,更明确区分了先进乡和落后乡,甚至设想过如何变落后乡为模范乡。
中央苏区时期的落后乡改造设想,虽因政治形势的多变并未付诸实施,却为后来的乡村政治形势分析留下了可资参照的话语遗产。至20世纪50年代新区土改结束时,各地在针对土改完成的乡村所作的类型划分中,就又采用了落后乡的称谓。新区土改结束时,全国各地都根据群众发动程度、封建势力摧毁程度以及政策执行程度等标准,对完成土改的乡村作了三种类型的划分,其中第二、第三类型乡村是仍然存在遗留问题的,其中不少地方就将第三类型乡称为落后乡。如华东局就以“落后乡”概称第三类型乡。受此影响,隶属华东局的皖西北临泉县及山东的湖西地区,也称土改遗留问题较多的村庄为“落后庄”或“落后村”。中南区同样在土改复查中划出了20%的落后乡,西南区的川北也将土改复查的重点放在了落后乡。
新区土改时的落后乡源于土改结束时的类型乡划分,这点不同于中央苏区时期,当时的落后与先进主要用以评判运动前的乡村政治形势。而新区土改中的落后乡更仿若土改的遗产,各地推动土改复查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消除此类落后情形,只是结果并不如愿。如结束土改后的安徽临泉县虽然消灭了三类乡,但落后村仍有292个。安徽全省的三类乡尽管都被提升为二类乡,但二类乡的存在还是说明这些乡的土改遗留问题没能彻底解决。类似情形在其他地区同样存在。以落后乡为复查重点的川北区,复查结束后仍有二类村560个,三类村78个,河南省的沈丘县经过土改复查,同样还有二类村88个,三类村17个。这些情形说明,旨在解决土改遗留问题的复查未能尽显其效,落后乡成为土改之后乡村工作无法回避的问题。
1953年5月,中共中央山东分局所属文登地委向分局提交了1份落后村改造工作报告,详述了当地改造落后村的情况。1个月后,中央在转发这份报告时,同步发出了1份改造落后村的指示。根据这份指示,中央估计的全国落后村数量约为总村数的百分之十几到三十。在中央看来,这些落后村虽然尚有因土改遗留问题形成的政治落后,但主要都是“领导上长期地不去过问”形成的日常性“落后”。同样的现象也出现在福建。1953年6月,中共福建省委在向中央提交的本省落后乡情况报告中指出,该省落后乡的形成虽有封建势力没有被打倒的历史因素使然,但并不单纯都是这种原因所致,还与日常工作上的缺点有关。而且相比于少量封建势力没有被打倒的政治落后乡,因为工作不到位而形成的日常性落后乡,不仅数量更多且问题解决起来也更为困难。
中共福建省委对本省落后乡形成原因的认识及其采取的应对策略,获得了中央认可。在转发福建省委的报告时,中央要求各地在解决区乡“新三反”问题时,着重注意解决落后乡的问题,并参照福建省的办法仿行办理。不过在提请各地注意落后乡问题的同时,中央又强调新区落后乡问题的解决至少需要两三年时间。这说明在此时的中央认知中,解决数量不多的落后乡并非乡村工作的当务之急。
中央在落后乡改造问题上的态度变化发生在1953年底。当年10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政策讨论之初,毛泽东即对百分之十的落后乡能否有效落实政策表示了担忧。随后发出的中央决议,也认为落后地区和落后乡村可能是政策实施“最容易出乱子的地方”,因为这些地方普遍是“坏人当权”。如此情形,势必影响统购统销政策的顺利实施。
中央对落后乡问题的注意,直接影响了地方的态度。1954年1月,安徽省的安庆地区,就在贯彻统购统销政策时推动了落后乡改造,并将粮食购销工作开展不顺利的乡确定为落后乡,特别强调这些乡不是“土改不彻底”而是“干部弱或干部作风不好或其他特殊原因”所致。安庆的做法,显然受到中央落后乡的统购统销“容易出乱子”判断的影响。不过类似做法,在安徽乃至全国都并非孤例。同属安徽省的潜山县,也在1954年春的落后乡改造中,把“土改以来在各种工作运动中都表现得比较落后”的乡确定为落后乡。山西各地虽然没有直接以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情况作为落后乡的判定标准,但同样把统购统销和落后乡改造结合起来,并获得了中央的肯定。
中央对地方结合统购统销推进落后乡改造工作的认可,显示出其在落后乡改造问题上的态度变化。相较于1953年年中仅在转发地方报告时要求各地注意落后乡问题,1954年初开始制定落后乡改造工作指示的决策,说明中央有意借此推动各地更积极地投入落后乡改造工作。这份指示当年4月经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讨论后,于8月发出并在全国开始实施。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新指示的发出虽意味着中央推动落后乡改造的态度更趋积极,但以反封建斗争不平衡和不彻底取代泛泛的“坏人当政”来定性落后乡,又显示出了中央在落后乡改造问题上的克制。
中央聚焦于土改遗留问题的落后乡定性,没有立即反映在地方的改造实践中。中央指示发出后,日常工作的积极与否仍是各地确定落后乡的重要标准。1954年11月,中共潜山县委确定的落后乡,就仍属于日常性工作落后的乡。如该县野寨区的落后,就是因为“互助合作基础薄弱,社会主义空气不高”,特别是“粮食及油料统购统销”和普选工作难以推进,余井区奇龙乡则是“各项运动表现落后”,口水区龙潭、万涧两乡也是在“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完全暴露”了“落后真相”。根据中共潜山县委农工部的统计,全县12个落后乡中只有5个是“土改、镇反不彻底”的政治落后乡,其余7个均属于日常工作或经济发展水平上的落后。
类似潜山县的情况,在安徽各地都普遍存在。如宿县、六安等地,也是以生产互助合作的进度作为落后与否的依据。毫无疑问,这些做法都不符合中央的指示要求,据此开展的落后乡改造也必然会溢出民主革命的范畴。为此,1955年2月中共安徽省委农工部要求各地“坚决遵照中央指示”,“对于山区、边区、经济、文化发展上落后的乡村和某些老区已出现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突出发展的落后乡”,“不要与土改不彻底的落后乡混淆起来”。不过省委农工部的要求,同样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滁县地委仍然以“互助合作运动”的速度、地理位置边缘与否以及干部强弱等因素,作为落后乡的认定标准。直至1955年4月,临泉县黄岭区的落后乡认定仍是以“各个工作运动”任务能否完成为据。
安徽各地落后乡认定中的日常化倾向,在其他地区同样存在。如河南沈丘县认定的落后乡,就是“抵触各种社会主义措施,有的严重到什么任务都完不成,特别是公粮、统购、互助合作发展也很差”的乡。这些聚焦于乡村日常工作的落后乡认定,有悖于中共中央以落后乡改造解决民主革命遗留问题的诉求。为此,1955年3月9日,中共中央发文强调,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历史任务”,两个月后又再次要求各地不能把“对地主的反封建补课和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改造两个不同性质的任务合并进行”,否则容易造成强迫办社。由此可见,在中央的政策目标中,并无以落后乡改造推动互助合作运动的诉求。1955年初中央对互助合作运动发展速度的约束,亦可佐证此情形。
在中央不断明确两阶段革命任务差异的要求下,地方也在不断约束基层的落后乡认定行为。1955年4月,中共安徽省委要求基层的落后乡认定不能“贪多求快”。之后,为了避免落后乡数量的大幅增加,安徽省委要求各地不再将“镇反不彻底”作为落后乡的认定标准。至此,从中共中央到安徽省委,基本上把落后乡改造限定在了“土改补课”的范畴,既排除了其与镇反之间的关联,更将其与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区别开来。
中央及安徽省委对落后乡认定标准的不断申明,源于中央明确的落后乡定性及其改造要求在运动伊始的地方实践中就发生了偏差。相较于中央明确以民主革命遗留问题作为落后乡的判定标准,基层更倾向于以日常工作的积极与否来判定何为落后。这样的选择,既可以形塑政治压力的方式助推乡村日常工作,也可为日常工作的进展不顺提供辩护。于是,作为乡村中心工作的粮食购销和互助合作,就取代土改遗留问题而成为基层落后乡判定的主要依据。正因为如此,本意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落后乡改造,在基层的改造实践中逐渐演变成为乡村日常工作的推进机制。
二、何为“遗留”:成分补划中的历史与现实
1954年8月的中共中央指示,根据土改遗留问题的表现,将落后乡主要划分为“封建势力保持极大影响”和“敌我阶级力量的对比消长不定”两种类型,并提出了各自对应的改造要求。按照这个指示,前一类乡的改造任务主要是以阶级成分补划的方式“打击残留下来的敌人”,后者主要以组织整顿的方式重建阶级队伍。
无论是确定残留的敌人还是重建阶级队伍,都要有明确的标准以供遵循。中央的要求是在不“机械搬用”土改时期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日常工作来进行。但在地方的改造实践中,土改时期的阶级划分还是成为明确残留敌人的通行做法,只是此时称之为“成分补划”。1955年2月,安徽省委农工部要求各地根据土改时的阶级政策进行成分补划,并揭露和处理混入互助合作组织及破坏统购统销政策的富农,以体现中央结合日常工作的要求。基层的改造实践基本遵循了上述要求。如滁县地委就指出,土改时期的阶级划分政策虽然可为成分补划提供借鉴,但中央不能“机械搬用土改时的全套做法”的要求,使得实际操作中的成分补划必须结合日常工作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