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理论视角下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发展的困境与优化路径

作者: 黄金来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5)14-0049-08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和技术的日益发展,职业教育在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为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我国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发展,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来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的深度融合。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作为一种创新的职业教育办学组织形态,通过有效引人社会资本和企业资源等多种方式推进职业院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了职业院校与政府、企业共同出资、共同发展,被视为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与促进教育链与产业链深度对接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国家鼓励混合所有制改革在职业教育领域的深化拓展。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鼓励多元主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提高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201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指出今后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职业学校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改革,逐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健全多元化办学体制,全面推行校企协同育人。2019年2月,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开展高质量的职业教育,将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提到一个新高度。2022年5月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提倡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积极推进多元化教育机构建设,支持全社会共同平等参与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大力发展。2023年6月,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明确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和职业院校、普通高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分校或产业学院,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山东、浙江、新疆等地相继开展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试点建设,探索出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推动了职业教育和产业的融合衔接。

当前,我国关于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内涵与价值的研究。有学者从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办学形态、建设逻辑与属性等维度对其内涵进行界定[1],认为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是将经济领域的混合所有制理念引人职业教育领域的一种制度创新[2,是对传统公办高职院校组织形式的重构[3]。这类学院兼具混合所有制特征与产业服务功能,具备较强的市场化运作能力4,在优化产业资源配置、人才培养、提升教学质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5。第二,关于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实践问题的研究。在外部环境方面,现有政策设计不够系统,缺乏清晰的制度指引[。同时,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在法律上处于公私属性交叉地带,对其资本投入与法人地位缺乏明确界定8。在内部治理方面,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普遍存在办学定位不清9、校企协同不畅和管理泛行政化等问题[]。有学者还指出,作为公益性组织的职业院校引入社会资本后,其在获取财政支持方面存在不确定性[]。第三,关于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建设路径的研究。“自上而下”的建设路径如完善上级政策法规[12],确立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独立法人地位,明确其办学属性、完善治理体系和财政支持机制等[13]。“自下而上"的建设路径如制定产业学院章程、完善多元主体利益协调机制[14]、加强职业院校自身能力建设等[15]。尽管现有研究从多个视角探讨了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问题,但在产权安排、权责划分与利益分配等核心议题的讨论上仍显不足。本研究拟基于产权理论,系统分析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面临的关键障碍,并提出有针对性的优化建议,以期为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路径,从而推动我国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高质量发展。

二、理论基础

(一)产权理论的核心内涵:厘清权属

产权又称财产权或财产权益,是指特定主体对于某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所拥有的控制权,强调通过明晰权力边界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与制度运行效率[16]。产权的要义在于通过确立某一主体对财产的所有权,激励其维护财产价值并促进财产增值的积极性。明确产权归属是实现产权激励价值的基础。产权理论最早由科斯(R.Coase)在其《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等著作中提出。他指出,市场运行并非总是零交易成本的,在现实经济中,明确界定产权能够有效减少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和外部性,从而提升制度效率。此后,阿尔钦(A.Al-chian)、德姆塞茨(H.Demsetz)等学者对产权理论进行了拓展,认为产权是一组可被社会承认、界定并执行的“权利束”,涵盖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1]。这些权属是否明晰,直接决定了经济资源如何被使用、收益如何分配、激励机制是否有效,能否为多元主体合作提供基础性的制度保障等[18]

(二)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实践特征:多元主体间的产权协调

产权理论强调,通过明晰“谁拥有什么权、应负什么责、能获得什么利”,可有效防正“搭便车"行为、协调各利益主体预期,从而激发其持续投入。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本质上是一种政府、高校、企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制度性产权协调实践,核心在于多方之间形成的权责利关系。在具体实践中,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涉及资金、设备、教学资源、知识产权等多种要素的投入与共享。由于各主体利益诉求不同,若产权边界不清,易引发权责不明、激励失灵、收益分配失衡等问题。因此,在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建设过程中需要明确界定不同主体在资源投人、平台管理、成果转化等环节的产权归属,打破政府主导或院校主导的单一治理结构,引导企业等更主动地参与院校人才培养全过程,从而实现“共建、共管、共享”的产教融合目标。

(三)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治理诉求:产权理论的跨界适用

一方面,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本质上是多元主体参与的产权协调实践。在政府、高校与企业共同参与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建设,各方在资源投入、组织运营、成果分配等环节常常面临产权交叉、边界模糊等问题,容易导致责任不清、激励不足和利益分配失衡等困境。产权理论强调,权利的清晰界定是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因此,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有效治理依赖于各利益主体间产权关系的合理设计与明确划分。另一方面,产权关系不明不仅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也会制约合作各方的参与积极性与持续合作意愿。基于产权理论进行分析,有助于厘清多元主体间的行为边界,明确各自的权利归属与责任义务。同时,也有助于深入揭示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制度障碍与利益协调机制,从而为构建稳定、高效、可持续的多元主体合作机制提供理论支撑与分析依据,进一步推动协同治理与相关政策有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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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权理论视角下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关键阻碍

(一)政策之障: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产权界定缺乏制度支撑

产权清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推动生产与创新以及经济发展[19]。产权的清晰界定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源于社会的自然演进,也依赖国家的制度保障。但是,当前国家政策不够健全,影响了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发展。

第一,政策顶层设计不明确。国家层面对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的相关政策缺乏明确的顶层设计。尽管《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文件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从制度层面指明了改革方向,但相关政策过于宽泛,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制度细则。现行具体制度安排仍主要基于传统公办高校的体制设计,难以适应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多样化需求。这种制度安排的局限性,使得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难以突破既有的行政和体制壁垒,政策执行力受限。第二,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法律地位模糊。我国尚未明确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法人地位,部分支持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政策层级较低,当与其他法律政策冲突时,易导致政策效力受限,难以形成改革合力。第三,公有产权监管缺位。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通常由院校与企业共同出资,其中包含国有、集体与私有资本。由于现行法律缺乏针对公有产权在混合办学中的监督与保护规定,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制约了产业学院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

(二)产权之惑:产权归属不明,资源整合受阻

产权作为一个复合概念,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对资本的权利和转让权等,其明确性是实现资源高效配置与利益有效协调的基础。明确的产权界定不仅保障资源的合法归属,也为各方权益保护提供制度保障,是促进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多元主体有效协同的重要前提。然而,目前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产权归属模糊,已成为阻碍其发展的关键瓶颈。

第一,产权归属模糊,评估困难。在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中,所有权问题即产权的评估和归属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由政府、高校、企业及社会资本等多元王体共同参与,涉及的资源类型丰富,既包括有形资产如土地、厂房、设备,也包括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管理经验及社会声誉等。由于缺乏统一且科学的评估标准,这些资产难以量化并转化为产权,导致产权划分不明晰。第二,公办院校的声誉产权未被有效确定。学校的校名不仅代表学术声誉和教育质量,更承载丰富的社会资源与品牌价值。这种无形资产对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资金支持、合作渠道和社会影响力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现有体制下,如何科学评估和确立学校声誉所蕴含的社会资本,尚无完善的制度设计,使得声誉产权的归属与使用权无法有效界定,限制了学校的积极参与。第三,企业商誉与高校声誉交织,评估难度加剧。企业的商誉涵盖其市场声誉、品牌影响力及公众信任度。作为产业学院的重要参与主体,企业的商誉同样是核心资源。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企业商誉与高校声誉往往相互影响、难以分割,产权界定中缺乏有效的评估方法和分配机制,导致双方在合作中往往采取保守态度,难以实现资源的深度融合和优势互补。产权界定不明导致各方缺乏信任感和安全感,资金投入和资源共享意愿不足,合作机制难以建立完善。第四,产权归属不明,易造成信任基础薄弱。在产权归属不明的情况下,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参与各方易对自身的权益保障缺乏信心,资本投入意愿减弱,资源无法得到充分流动和利用。同时,模糊的产权边界极易引发法律纠纷和利益冲突,影响校企合作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阻碍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健康发展。(三)收益之困:产权分配机制不合理,制约发展动力

收益权是产权权利束的核心内容之一,直接影响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动力和长远发展。在当前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运行模式下,收益的获取途径面临诸多不确定性,收益分配机制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进而制约了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收益途径狭窄,难以形成稳定的收入来源。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收益主要分为货币性收益和非货币性收益两大类[20]。一方面,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货币性收益依赖于职业培训、学费收入、企业合作经费与科研转化收益等。其中,在建筑、制造、医疗等特定领域开展职业培训项目,成为其主要收入来源,但随着社会培训机构数量激增以及企业内部培训体系的完善,产业学院在培训市场的竞争力逐步减弱,培训项目的服务收益空间有限。同时,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作为学校二级办学实体,虽提供更贴近行业需求的教育内容,但其学费定价受政府监管,无法完全按照市场化定价。这意味着即使产业学院的培养模式更加贴近市场需求,为学生提供了更具竞争力的教育资源,也无法通过提高学费的方式来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此外,科研成果转化在机制设计、权益归属、产业落地等方面仍缺乏明确的制度支撑,使其转化效率低、变现路径不畅,进一步压缩了货币性收益空间。另一方面,非货币性收益更加难以量化评估。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可通过合作开发教材、研究教学方法、推动行业标准制定等方式获取非货币性收益。这些成果虽能提升学院的行业影响力,促进教育质量提升,但短期内无法转化为直接的经济利益。企业往往倾向于投资见效快的项目,对无法带来直接收益的合作项目持保守态度,导致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在建设发展过程中难以真正实现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第二,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多元利益诉求难以平衡。首先,多方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分配模式难以统一。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通常由高校、企业、地方政府等多个主体共建共管,然而各方的价值目标存在天然差异:企业期望通过合作获取短期经济利益、储备专业人才;学校则注重自身教育资源的积累、教育声誉与长期发展;政府更重视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带来的社会效益,如促进就业、提升地方产业竞争力等。由于缺乏权责明确、协商有序的利益分配机制,分配过程常常陷入“谈不拢、分不清”的僵局,合作流于形式。其次,教育的公益性与市场化运营的矛盾突出。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组织形态,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运营方式游走于“事业单位”与“市场主体”之间,其既承担着人才培养的社会责任,又需要通过市场化运作来维持自身运营。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过度市场化可能会削弱其教育公平,而过度强调公益性则会导致资金短缺,影响教学质量和办学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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