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渔业法治发展现状研究
作者: 许焱 郭景晖 岳欣桐 蔺妍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6755(2025)07-0084-04
Current status and prospects of fisheries rule of law in Liaoning Province
XU Yan,GUO Jinghui,YUE Xintong,LIN Yan (CollegeofMarine Law and Humanities,Dalian OceanUniversity,Dalian116o23,China)
Abstract:Fishery rule of law serves as a crucial pilar for developing the fishery economy and revitalizing fishing communities. To understand the current status of law-based governance and revitalization of fisheries in Liaoning Province,better implement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s decisions and plans for modern fishery development,enhance the quality of Liaoning's fishery sector,and meet the people's demand for high一quality aquatic products and a sound aquatic ecological environment, field research was conducted focusing on two dimensions: the development of rule of law in fishing villages and the legal management of fishery resources. The study analyzed how Liaoning protects fishery resources,safeguards fishermen’s rights,and strengthens law-based governance of fishing communities from three perspectives—legislation,law enforcement,and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t summarized existing challenges and proposed development strategies for advancing fishery rule of law in the next phase.
Key words:fisheries rule of law; fisheries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rule of law develop of fishing villages; fisheries resources rule of law
2020年9月16日,“十四五"时期辽宁发展海洋经济研究座谈会召开,会议指出,海洋经济已成为推动辽宁省全面振兴发展的重要引擎[1]。辽宁省拥有辽东湾、海洋岛两大传统渔场,海洋渔业资源得天独厚。同时,辽宁省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成效显著,数量高居全国第二[2]。渔业发展在辽宁省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本文通过走访调研,了解渔业法治建设现状,分析渔业法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未来发展提出对策。
1辽宁省渔业法治的现状
1.1渔村法治发展快步前行
我国乡村种类繁多,渔村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拥有乡村普遍共性的基础上又具有不同的发展特点与振兴策略[3]。近几年,辽宁省持续推进、巩固提升并加大渔村法治建设扶持力度,着重通过增强渔业管理能力、推进渔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建设美丽渔村几方面工作,促进渔村振兴和渔民收入增加,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4]。
1.2渔民权益法律保障逐步落实
作为农业生产的特殊主体,渔民权益的保障不仅关乎解决“三农问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理论意义,更直接关系到辽宁农业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实践成效。近年来,辽宁省出台了一系列强渔惠渔政策,在渔民权益保障方面财政投入力度也不断加大。此外,辽宁省还组建了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六个执法队伍,充分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司法救济方面,辽宁省各级法院受理并审理了各类涉及渔民人身财产等权利纠纷,渔民合法权益得以及时保护[5]
1.3渔业资源法律保护稳步提升
辽宁省海域广阔,近海生物品种繁多[6],依法对辽宁省丰富的渔业资源进行增殖与保护,是渔业法治工作重要的一部分[7]。2020年以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推进渔业资源法治工作,大力推进流程再造,持续优化法治生态环境,大力发展渔业资源增殖,严格保护渔业资源,推进渔业资源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8]。
2辽宁省渔业法治发展存在的问题
2.1辽宁渔业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渔业行政执法目前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法律,然而部分条款未能及时修订,与地方经济发展及渔业管理实际脱节。由于缺乏配套的地方性法规细则,现存的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辽宁省渔业执法工作依据不足的问题显著。
以渔村治理为例,辽宁渔村治理大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作为依据,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办法,但其存在规定笼统、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难以充分发挥指导效果[9]。同时,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质量参差不齐,部分乡村的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更迭速度滞后,所制定的部分村规甚至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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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辽宁渔业执法机构设置不健全
近年来,随着辽宁省渔业资源开发强度的增加和非法捕捞行为的频发,渔业执法监管面临着严峻挑战。当前,辽宁渔业执法机构设置不健全的问题逐渐凸显,辽宁省现行的“海 + 渔”渔业执法机构设置,存在职能边界不清、部门协同效率低下的问题[10]。这不仅影响了渔业执法的效率与效果,也对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构成了潜在威胁,亟待深入探讨与解决。
辽宁省“海 + 渔”的执法模式在职能划分上易导致机构职能边界不清,具体表现为海上执法体系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间存在职权与地域管辖的双重交叉。例如,《海警法》要求海警机构“协调指导"地方执法,但缺乏具体操作机制,辽宁省的地方立法也常忽略海警职权,加剧边界模糊。此外,辽宁省内横向部门间(如渔政、渔监、船检等)未建立有效协调机制,各部门在船舶监管、搜救等领域各自为政,甚至推诿责任。
2.3辽宁渔业执法专业化水平不高
辽宁省渔业执法部门专业化水平不高,与海事、边防、环保等关联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信息交流机制与共享平台,导致部门间协同执法时如同“盲人摸象”,难以形成精准打击合力。这种信息割裂状态不仅造成资源重复投入,更使跨部门联合执法陷入低效循环,成为制约辽宁海洋渔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深层障碍。
当前,辽宁省的渔业执法信息化存在硬件兼容性差、标准化滞后、资源统筹弱等问题,各类涉渔数据散落于不同系统,船舶动态监测数据、非法捕捞报警信息、海洋生态预警报告等关键数据无法实时共享,阻碍信息整合。
此外,政务服务领域因部门层级区域间基础信息未共享,电子证照使用率低,影响“一网通办”。这不仅徒增执法成本,也不可避免地造成管理疏漏与缺位。
2.4辽宁渔业司法救济途径不畅通
一方面,渔业司法专业化水平尚需提高。目前,我国审理渔业案件的法院较少,大连海事法院管辖辽宁省此类案件,但渔业案件跨省市审判难度较大,而具备专业化知识的司法工作人员较少。
随着渔村法治不断发展,大多数渔民对于法律规定和诉讼途径有了基础的认识,但他们所拥有的司法资源、法律知识都较为有限[11]。另外,严格的诉讼程序和复杂的诉讼流程都需要投人大量的时间、金钱成本[12]
另一方面,渔业司法管理水平较低。近年来,渔业资源受到破坏,非法捕捞等渔业案件频发,致使渔民的权益无法得到良好的保障;渔民对外承包导致矛盾频发,产生大量的民事纠纷;渔业资源破坏的程度加剧,导致渔村发展受到影响,渔业资源链条产业的发展受到重创,渔民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3辽宁省渔业法治发展对策
3.1根据辽宁渔业发展实际完善地方立法
在国家层面,应加快推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使其与地方经济发展、渔业管理实际情况相契合。在地方层面,辽宁省地方性法规细则的研究与制定,应依据国家法律修订进程同步实施,使其跟上辽宁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13]。譬如,辽宁“十四五”规划中提出的一系列要求,都可在地方渔业法规的研究与制定范围之内[14]
在渔村治理过程中,省人大及有关部门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基础,积极对本省渔村治理情况进行调研,并制定可行、有效、细致全面的实施办法。同时,完善渔村治理过程中责任追究机制,成立专门的审核小组,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进行全面审查与规范,对新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对已有的村规民约定期复查,确保所制定的村规民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适应,满足渔业发展和渔村治理的新需求。
3.2构建辽宁渔业综合执法体系并明确职权
建议成立“辽宁省渔业综合执法局”,整合现行的“海 + 渔"渔业执法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域联动"的执法体系。具体措施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要借鉴先进地区经验,探索渔政、渔监、船检等渔业执法相关部门整合的可行办法。可以成立综合性的渔业执法机构,对渔业执法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指挥和统一管理,打破各执法部门之前存在的壁垒,消除职能交叉和重复执法现象,优化执法资源的配置,实现执法资源的高效利用。二是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各部门间详细的权责清单,细化其职能分工。可组织专业力量,对“海 + 渔”执法模式下各机构的职能和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明确海上执法体系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在不同执法领域、不同地域的具体职权范围。三是要明确海警职权。在进行辽宁省地方立法工作时,应结合《海警法》及渔业执法实际需求,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地方性法规,明确海警机构在执法中的具体职权,完善海警机构与地方执法机构的协作机制,使海警机构与地方渔业执法机构的协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3规范辽宁渔业行政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水平
首先,应在全省范围内构建统一的渔业执法数据中心。第一,由省政府牵头,组织渔业执法、海事、边防、环保等有关部门,成立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渔业执法信息交流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部门间协同执法存在的问题,对问题实施精准的打击。第二,各部门间积极沟通,避免执法资源的重复投人,促使跨部门联合执法高效运作。
其次,可共同制定渔业执法信息化硬件设备的统一标准和数据接口规范。第一,对现有的各类涉渔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升级,打破系统间的技术壁垒,实现船舶动态监测系统、非法捕捞报警系统、海洋生态预警系统等数据的互通互联。第二,通过信息化手段,解决信息共享和协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可在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接口基础上,开发辽宁省渔业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在执法信息获取方面,各部门可通过平台实时获取渔业船舶动态、非法捕捞线索、生态环境变化等信息;在执法协同调度方面,当发生重大渔业违法案件时,平台可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和资源分布,快速制定联合执法方案并下达任务指令;在政务服务办理方面,实现渔业相关电子证照的统一管理和在线办理,提高“一网通办"效率,减少渔民办事流程和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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