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老龄化背景下老年学习制度支持的价值、挑战及对策
作者: 张璇 李书涵[作者简介](1968-),女,江苏常州人,,研究员。(1995-),女,浙江宁波人,在读博士。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项目“积极老龄化背景下老年学习的制度支持及优化路径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BJA240164)
[中图分类号]G7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5)16-0078-08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简单将老年群体视为社会福利消耗者的传统认知范式已难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埃里克·埃里克森(ErikH.Erikson)提出的心理社会发展理论揭示,老年期仍存在“整合感(integraty)与智慧(wisdom)"的发展任务,而持续学习正是实现这一发展目标的关键途径。神经科学研究也证明,学习和经验积累能影响大脑结构与功能的重塑,即便是在暮年时期接受教育干预,仍可对人的大脑产生积极影响2。此类关于老年期及老年学习认知的理论或观点,激励着学界持续探索老年发展的广阔前景。例如,杨菊华指出“应(关注)老龄人口的主体性和生产性…(强化)对长者更积极的‘实然'老化态度”[3];吴遵民等论证了“把人口老化的负面影响转化为人口素质优化的有利因素,把人口老化形成的社会负担转化为老年人才红利"的机制[4]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纲领性文件相继出台,特别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加强终身教育保障”5的改革要求。这意味着老年教育已从补缺型社会服务跃升为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老年学习制度支持也成为我国教育现代化制度框架的题中应有之义。
然而,当前老年学习领域的制度供给与现实需求之间的差距仍比较明显。数据显示,我国老年正规/非正规教育参与率仅为 5% 左右,与欧盟( 18.7% )、美国 (19.5% )等发达国家仍存在一定差距[6]。在此背景下,如何通过制度化的规范体系有效支持、激励并促进老年群体主动学习、终身学习,使其持续保持高度社会化,进而推动积极老龄化理念的进一步普及,已成为当前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二、积极老龄化背景下老年学习制度支持的价值意蕴
作为人为设计、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规则体系,制度在社会中具有更为基础性的作用[7。联合国《2023年世界社会报告》指出“构建包容性的老年学习体系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框架和制度保障”[8],这揭示了制度支持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的价值意蕴。
(一)制度支持是老年学习全面普及的关键路径
制度支持对老年学习的全面普及起着关键作用,它通过规则体系的制度性设计与优化,推动老年学习权利从价值理念切实转化为实践保障。以德国为例,随着各级政府分担比例(联邦政府承担 65% 、州政府承担 35% )的制度性设计的出台,2017—2021年德国50岁以上成人参与正规教育机构学习的比例从 18% 提升至 27% ,同期政府投入年均增长 9.3%[9] ,可见制度性保障对资源分配的刚性约束力。同时,协同化的制度设计能够构建老年学习普及的自增强机制。青木昌彦(Aoki)强调,“当制度具有互补性时,一种制度的存在会增强另一种制度的有效性”10],进而产生显著的制度乘数效应。这在老年学习领域体现为通过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政策协同机制,将学习资源与社区治理、健康服务等公共政策深度融合和衔接,彰显“学习一福利”的价值转化,使老年学习参与和激励机制形成动态耦合的良性循环,从而为其普及提供持续稳定的内生动力。此外,由制度驱动的“文化变革”,能够为老年学习的全面普及构筑起具有包容性的社会生态。卢梭认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即法律作为制度的体现,必须源于公意(集体意志),而非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1]。因此,当老年学习权利作为制度乃至法律确立时,就意味着社会对“老有所学”的价值达成了基本共识。同样,这种共识的制度化表达也将进一步为老年学习的全面普及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持。
(二)制度支持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应然追求
我国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调以生命历程的视角来考虑老年人的健康、参与和保障,确保其不受歧视并获得公正待遇。从健康维度审视,制度化的老年学习支持体系具有重要的公共卫生价值与健康老龄化意义。《柳叶刀》委员会的研究证实,持续认知活动可使患阿尔茨海默病的风险降低 29%[12] ;日本国立长寿医疗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参与社区课程的老年人需要护理时间平均推迟4.3年[13]。这些实证数据表明,老年学习的制度支持不仅能够促进个体层面健康资本的持续积累,更能在社会层面通过知识传播、行为干预和社会参与产生显著的“知识溢出效应”[14],如降低社会整体医疗护理成本、优化公共卫生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老年群体寿命延长带来的社会总福利增量等。从学习领域审视,制度性保障可以确保老年人享有社会适应和参与的权利,体现了老龄化社会的公平正义。当前,我国“老年教育和培训存在资源不均、内容脱节、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教育内容方面,文化娱乐类课程占比高,计算机、家政等职业技能培训占比低,导致老年人难以匹配就业需求”15],这一失衡格局实质上揭示了制度非正义下的能力剥夺问题。制度化的老年学习支持体系可以将学习权从道德倡导上升为法律保障,为构建积极老龄化社会法治体系提供规范样本。从代际关系视角审视,如果没有制度约束,老龄化社会容易陷入代际公平危机—年轻人可能因养老负担过重而抗拒资源再分配,老年人则会因遭受社会排斥而逐渐边缘化,如此代际关系越发紧张,进而形成一个死循环。制度支持则能从两个方面化解该问题:一方面,制度能够通过构建全生命周期的发展体系,把老龄化所带来的压力巧妙地转化为宝贵的人力资本红利,进而减轻年轻人的养老负担;另一方面,制度可以通过构建代际互惠的规则框架,约束不同世代人群的利己行为,让原本可能的“零和博弈"变成“正和博弈”。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页码:jyzx20250809.pd原版全文
(三)制度支持是数智时代老年学习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然保障
《第5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12月,中国60岁以上老年群体互联网普及率为 52.5% ,而其中能够“使用手机应用老年模式"的用户仅占 47.4% 。这表明尽管数字化教育的潜力巨大,但我国老年群体在实际应用上仍面临诸多挑战。换句话说,单纯的技术引入并不能自动促成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依靠制度化的规则体系,对技术工具理性进行社会驯化,将技术的潜在能力转化为实际的治理效果,切实服务于老年群体实质性学习权的实现。一方面,制度支持的价值内核在于重构技术的社会嵌人逻辑。当前,数智时代的老年学习治理正面临市场调节失灵的双重困境,即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与有效市场供给不足。尤尔根·哈贝马斯(JurgenHabermas)强调工具理性的扩张需要交往理性的规制[,上述市场失灵现象本质上是技术工具理性脱离社会交往规范的结果。它通过建立技术伦理审查机制、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和权益救济渠道,将技术应用多维度、深层次地嵌入生活世界的意义网络之中,能够有效弥补市场调节的功能性缺陷,推动老年数智学习治理的范式革新。另一方面,制度支持的必要性还体现在对数智时代治理主体间权力关系的重构上。福柯的“权力一知识”理论认为,技术应用总是隐含着特定的话语秩序[]。老年群体在数智学习中的弱势地位,反映的是技术话语权分配的失衡。制度支持通过法定程序确立多元主体共治的权责关系,既约束技术优势方的权力越界,又赋予老年群体参与规则制定的程序性权利。
(四)制度支持是对老年人力资源开发问题的积极应答
人口结构转型背景下,老年人力资源开发面临个体能力再生产阻滞、组织代际融合乏力,以及社会年龄认知固化等多重困境。事实上,老年群体面临的能力贬值并非生理年龄的必然结果,而是制度性投资不足导致的“累积性劣势”18],是社会系统未能有效回应人口结构变化带来的老年个体能力再生产需求的表现。基于此,制度支持的功能就在于重构能力发展的时序分布,通过建立终身学习的制度化通道,将个体能力更新需求转化为持续的社会投资行为,进而重塑“年龄一能力”的社会评价坐标系。从组织场域来看,组织对老年人力资源的排斥实质上是效率规范与年龄合法性认知之间制度性冲突的具体表现。这种冲突在组织场域中被不断再生产并制度化[9],如果劳动力市场的制度设计继续沿袭工业时代的线性范式,则必将导致代际资源错配现象的发生。而制度支持的作用就在于通过构建年龄包容的规则框架,在反年龄歧视立法与弹性退休等政策之间建立制度协同,使掌握经验资本的老年职工与富有创新活力的年轻职工形成代际互补共生关系。这种制度调适超越了简单的代际更替逻辑,能够在组织层面构建起能力本位的新型年龄生态,实现从“人口红利消耗型发展”向“能力红利创新型发展”的历史性跨越。从社会认知层面来看,年龄歧视与偏见是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障碍。这主要源于工业化时代所形成的认知范式。有学者指出,工业社会塑造了“老年 O= 衰退”的文化编码,并通过退休制度建构老年人群的“非生产性身份”20]。制度支持可以通过重构政策话语体系,解构“生产一退休"的二元对立认知框架,将老年群体重新定义为“持续生产者"而非“被动养者”,实现从“年龄歧视"到"能力认同”的认知转换,为老年人力资源开发营造“年龄包容”的社会认知环境。
三、积极老龄化背景下老年学习制度支持面临的现实挑战
积极老龄化视野下的老年人仍是家庭和社会的可持续性资源目标,学习作为每个人的基本生存能力,是老年人持续进步的关键动力,有助于他们更好地适应环境、融入社会。21世纪以来,我国老年学习制度支持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存在制度供给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与问题。
(一)制度体系单一,政策内容缺乏延展性
我国对老年教育的倡导源于20世纪80年代老干部离退休制度的实施。作为一种管理和服务老干部的手段,老年教育由当时的国家老龄工作管理机构通过文件的形式纳入老龄工作范畴。多年来,国家一直将老龄工作与妇女、儿童、残疾人、计生等社会事务工作并列归类,将老龄政策视为社会政策的范畴[21]。发展到现在,虽然老年教育的服务对象已从老干部特定人群普及到全体老年人,牵头管理主体也从老龄工作管理机构到文化管理部门再到教育主管部门,但主要仍通过中央和地方及各部委(如教育、文化、民政、卫生老龄委、总工会、妇联等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加以推进。这些政策在指导和推动我国老年教育事业发展上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支持老年学习的体制机制不清晰、不规范,以及相关规定分散交叉、协同执行不力等问题。有研究对2011一2022年的223份老年教育制度文件进行分析发现,大都为“意见”“通知”“规划”“方案”等包含老年教育内容的老龄政策或一般教育政策,有相关性的法律条例仅占总数的 6.3% ,专门发展、推进老年教育的专项政策也只占 9%[22]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当前的老年教育制度供给主要是以政府部门为主导、以政策文件为主体的一元制度供给模式。在一元制度供给模式下,如果缺乏跨部门、跨行业、跨主体的政策协同和参与机制,再加之相关利益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话语权不均等,往往容易使政策内容局限于制定者的视角与职责范畴,而忽视老年学习者的权益实现与利益表达。这导致政策内容缺乏一定的延展性,不仅中央和地方之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文本内容趋同,也难以跳出职能分工的局限,无法从更广泛的社会参与、终身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等视角来综合考虑支持老年学习的制度供给。
(二)法律供给不完善,立法理念不明晰
法治是教育治理制度现代化的重要载体,老年学习的法律支持是在维护老年人学习权益的基础上,保证教育资源、学习和参与机会均衡配置与公平获得的刚性依据。目前我国教育法律制度框架已初步建立,但仍存在立法盲区,特别是缺乏专门针对老年教育的法律或全民终身学习的立法。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虽经过三次修订,但对老年人的教育和学习未明确提及。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第七十一条规定“老年人有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人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虽然已经与《教育法》“公民接受终身教育”的规定有了关联,但其内容仍然较为零散且宽泛,既缺乏对老年人受教育权受损时具体救济途径的明确界定,也未阐述国家未履行给付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因此难以充分实现老年学习法律保障的预期目标。各省市的地方老年教育条例和终身教育(学习)促进条例因为缺乏上位法的指引,也没有依据老年人学习、发展和参与权益内涵,形成贯穿立法的鲜明理念,在价值追求、权利位序、合理性、规范性及可操作性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23]。例如,《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虽然提出“鼓励老年人参与终身学习”的原则,但在学习资源分配、质量评估等方面缺乏具体实施细则。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页码:jyzx20250809.pd原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