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国防教育应“因法而进”
作者: 盛夏摘 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防教育重要论述的具体落实。新修订法案对学校国防教育承担的职责进一步明确,教育要求进一步提高,军地协同教育路径进一步畅通。面对党中央对全民国防教育新的总体布局和新修订法案对学校国防教育的法律要求,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应“因法而进”:深刻认识学校国防教育的重要地位,分学段保障学校国防教育育人实效,将学校国防教育与思政教育有机融合。
关键词 国防教育法;学校国防教育;军地协同
作者简介 盛夏,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体育美育教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研究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下简称《国防教育法》)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而制定。2024年9月21日,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正式施行。本次修订首次明确了国防教育的内涵定位、指导思想,修改了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为学校国防教育变革提供了重要遵循。学校国防教育应对标最新要求,“因法而进”。
一、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是对习近平
总书记关于国防教育重要论述的具体落实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重要场合对国防教育做出指示,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对党中央组织管理体系、战略规划、重点改革等方面进行总体设计,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在此时代背景下,《国防教育法》先后经历了2018年和2024年两次修订,将总书记对国防教育的重要论述逐步落细落实。
(一)“重点在铸牢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军魂上下功夫”
2014年6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接见空军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时说:“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重点在铸牢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军魂上下功夫。”[1]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加强党对全民国防教育的全面领导,实现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历史性变革。国防教育职能由政府主导向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负责进行了战略性重塑,党的领导地位在全民国防教育中进一步强化,确保国防教育工作与国家安全战略同步推进。新修订法案删除了原有“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增加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分工负责、军地协同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成立专门的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地方各级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取代原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驻地军事机关协助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机制,强调“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二)“我们的国防是全民的国防”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大会上明确指出“我们的国防是全民的国防,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事业”,在随后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又再次强调“我们的军队是人民军队,我们的国防是全民国防”。新修订法案对于应当开展国防教育的单位重新做了界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删除了“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字样。新修订法案进一步落实军地协同的总体战略部署,将国防教育基地的设立由原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改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关于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新修订法案提出国防教育教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打通军地就业保障渠道。关于军队为地方国防教育开展提供教员,删除了原有的“和可能”字样。军营开放从原来的仅要求在国庆节、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等特殊节日“可以”开放,改为“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大大延长了军事单位的开放时间,便于地方单位到军事单位可开放区域开展学习活动。
(三)“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
2014年7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民族抗战爆发77周年纪念活动上说:“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2]全民国防意识教育的基础是全民国防历史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先后设立烈士纪念日、国家公祭日,建立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举行了迎接烈士遗骸回家等一系列重大纪念活动。202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将“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公祭日和其他重要纪念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纪念活动,举行敬献花篮、瞻仰纪念设施、祭扫烈士墓、公祭等纪念仪式”写入法律。这些措施无疑是对历史国防教育价值的突出,旨在塑造国民有关历史的共同记忆。2001年确定的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正式写入新修订法案,在该日开展国防教育活动也进行了立法规定。
二、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对学校国防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次《国防教育法》的修订大大加强了全民国防教育的规范化,对作为全民国防教育之基础的学校国防教育也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一)普通学校国防教育职责进一步明确
新修订法案“总则”第七条不仅在原有组织范畴上增加了“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还删除了原有“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国防教育的字样,一来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作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二来指出国防教育开展的必要性,没有可以免于开展的“特殊情况”。因此,普通学校除承担原有组织学生开展国防教育课程和活动职责之外,还应当组织本校领导及教职工开展国防教育。新修订法案将“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位置由原来的第十六条提到第十三条(第二章第一条)。军事训练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挪至《国防教育法》,对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开展学生军事训练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军事训练的内容和要求也从立法途径加以确立:“应当按照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加强军事技能训练,磨炼学生意志品质,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军事训练水平。”新修订法案要求在军事训练的基础上与兵役宣传相结合,这就对学生军事训练提出了更高的思想政治教育要求。
(二)普通学校国防教育要求进一步提高
新修订法案对中小学开展国防教育的要求较原来大大提高,小学和初中的国防教育由原先模糊的“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的表述,改为明确的“使小学生具备一定的国防意识,初中学生掌握初步的国防知识和国防技能”。原《国防教育法》对少年军校活动的要求是“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但新修订法案中“有条件的”四字已经删除,由软性规定变为了硬性规定。另外,原本高等学校与高中阶段学校国防知识教育要求由一并规定转变为分开规定,明确高中阶段学校“应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学生应“掌握基本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具备基本的国防观念”,增加了国防理论的学习要求。而普通高等学校不仅应当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删除了原有的“适当的课程”字样),还首次将“加强国防教育学科建设”以立法形式写入高等教育阶段国防教育要求之中,旨在解决国防教育长久以来无学科依托的发展困境。新修订法案对高等学校学生的国防教育要求是“掌握扎实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具备较强的国防观念”。这样,从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各学段均提出了相应的国防知识、技能和观念的要求,且均较修订前有所提高。
(三)军地协同路径进一步畅通
新修订法案首次对“国防教育”进行了概念界定,强调了“军队建设”在国防教育中的重要地位。新修订法案将军队与普通学校协同开展国防教育路径进一步打通。它将国防教育基地原来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改为对“军队人员、退役军人和学生免费开放”,意即只要是学生均可以免费参观全民国防教育基地,无需经由学校统一组织。新修订法案还将军事训练单列一条,在学校国防教育课程部分将高中阶段学校和高等学校分类规定。这与高等教育阶段增加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要求吻合。新修订法案也对国防教育课程大中小学一体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从教学内容到教学方式各教学单位都需要明确。学生军训部分,新修订法案增加了负责单位——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除此以外,新修订法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驻地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提升了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性,强调了顶层规划和过程监督全过程中军事单位与地方学校的协同。
三、学校国防教育当依法作出相应变革
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国防教育有机融入课程教材、融入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考试内容、纳入学校绩效考评体系。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较《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并提高了各学段国防教育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应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对标最新要求变革国防教育形式与内容。
(一)深刻认识学校国防教育的重要地位
各教学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全民国防教育受教育者、学校国防教育组织者、国防人才培养者以及国防教育学科建设者的四重身份。
作为全民国防教育受教育者和学校国防教育组织者,学校应当自觉履行国防教育义务。在制订本单位国防教育计划时,学校既要制订学校领导干部、教职员工国防教育计划,也要制订以在校生为目标人群的国防教育计划。应当注意的是,国防教育对象是全体公民,因此我国境内无论公立还是私立学校均应按照新修订法案中“学校国防教育”一章要求对在校生开展国防教育。
作为国防人才培养者,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承担着向部队提供优质兵源、向部队院校提供优质生源的重任。当前世界上的军事行动信息化、智能化趋势渐明,“世界各主要国家已将发展军事智能化上升为国家战略”[3]。无论是打造智能化作战系统还是胜任智能化作战模式,都需要兵源具备较高的学习能力和科学文化素养。因此,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养培育要上升到事关国家安全的高度加以重视。
作为国防教育学科建设者,高等教育阶段学校承担着更多的责任。新修订法案对高校提出的新要求之一是“加强国防教育学科建设”。事实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一些学者就提出了在普通高校建设国防教育学科的设想。[4]2003年6月,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发布了《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体育、公共艺术、国防教育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六所高校为国防教育方向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目前该文件中所说的部分高校保留了国防教育方向学历研究生培养机制,开始探索学科常态化发展,还有部分所列之外的高校在相关专业中增设与国防教育相关的研究方向。但从总体上看,当前普通高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处于分布散、力量弱、学科归属不明的状态。依法加强普通高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助力学校国防教育科学化推进,迫切需要顶层设计。
(二)分学段保障学校国防教育育人实效
如前所述,原列为《国防教育法》第二章末条的“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在新修订法案被提至本章第一条,意即学校国防教育的统领性要求为保证学校国防教育育人实效。新修订法案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各学段学生应具备的国防素养进行强制规定。新修订法案对各学段学生应具备或掌握的国防意识、国防知识、国防技能、国防理论等要求分层级做了细致明确的规定,这就对同在本法案中规定的拟在高等教育阶段加强国防教育学科建设提出了明晰的科研任务:构建大中小学一体化的国防教育教学内容,“初步的”“基本的”“必要的”范畴问题不解决,会成为新配套的《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编写过程中的难点,新修订法案对普通学校国防教育的法律要求也将难以落地。
新修订法案颁布之后,前期政策与之相左的部分均应在学校层面予以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国防教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教育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的《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对高中阶段学生军事训练的时间要求是7~14天,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是大学生21天、高中生14天,需要依据新修订法案进行统一。《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将高中阶段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内容分为基本军事知识和基本军事技能两部分,对于新修订法案中新提出的“国防理论”部分,以及国防教育内涵定义中新增的有关“科技、法律、心理”等方面所涉及的内容均需要加以补充。此外,《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展初中生7天军训,意即从初中学段开始,各级各类学校均应按照新修订法案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学生军事训练任务。《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探索建立军人、退役军人担任青少年国防教育辅导员制度的相关要求亦应与新修订法案中关于“退役军人优先”的相关条款结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