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爱国主义法治教育要处理好五大关系
作者: 温静 吴一凡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颁布实施是新时代爱国主义法治化建设的里程碑事件。以法治形式推进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需要立法与普法的同步配合。加强爱国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将爱国主义法治教育作为重要内容。爱国主义法治教育既要从个体与国家关系的角度讲清“什么是依法爱国”,又要立足公民与法律的关系讲好“如何爱国守法”;既要遵循爱国主义教育的一般规律,又要体现法治教育的现实要求。做好新时代爱国主义法治教育需要全面审视其中蕴含的各类关系,从特征、价值、目标、空间、对象等多个维度深刻把握爱国主义法治教育。新时代爱国主义法治教育呈现出“刚性”与“柔性”、“底线”与“高线”、“感性”与“理性”、“虚拟”与“现实”、“全面”与“重点”辩证统一的关系表征,系统展现出爱国主义法治教育活动的基本属性和内在逻辑。
关键词 爱国主义;法治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
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该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时代爱国主义法治化建设的里程碑事件。完善爱国主义教育的法治建设,需要立法与普法的同步配合。爱国主义法治教育是以“依法爱国”为逻辑起点,通过普及爱国法律知识来涵养爱国法治思维、敦促爱国法治行动的全民教育活动。作为道德与法治协同育人的实践活动,爱国主义法治教育既要从个体与国家关系的角度讲清“什么是依法爱国”,又要立足公民与法律的关系讲好“如何爱国守法”;既要遵循爱国主义教育的一般规律,又要体现法治教育的现实要求。做好新时代爱国主义法治教育需要全面审视其中蕴含的各类关系,用系统思维提升爱国主义法治教育的实效性。
一、刚性与柔性:
爱国主义法治教育的突出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1]作为法治教育与爱国主义教育相结合的过程,爱国主义法治教育既沿袭了法治的刚性原则,又彰显了爱国主义的柔性要素,是刚柔并济的教育实践活动。
“刚性”主要指爱国主义法治教育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以法治方式推动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是党和国家的顶层设计,关涉党和国家事业的兴衰成败和发展走向。作为爱国主义法治教育的基本内容,爱国主义法律条款以及相关制度规范对爱国言行的合法边界给予了清晰界定,对爱国“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作出了明确要求。如《宪法》第54条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2]。《反分裂国家法》《反外国制裁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都对破坏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作出了追责及惩处的对应性规定。国家法律体系对爱国行为的硬性约束与归正,集中展现了爱国主义法治教育的刚性特质,有助于推动教育活动朝着程序规范化和机制常态化的方向发展。
“柔性”集中体现为爱国主义法治教育的亲和力和针对性。爱国主义法治是与每一名中国公民息息相关的制度机制,反映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爱国主义法治教育应当依据教育对象的个性化特征和时代性需求选择接受度高、契合性强的具体方案。在法律法规的宣传、法治意识的提升、法治思维的培养过程中不能用直接生硬的灌输方式,而是要使教育对象在日常生活中接受爱国主义法治的熏陶,使其在“落细落小落实”和“绵绵用力、久久为功”中感悟爱国主义精神。《爱国主义教育法》强调,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要采取丰富适宜的教学方式,增强爱国主义教育的针对性、系统性和亲和力、感染力。[3]比如,青少年学生可以通过订立集体“爱国公约”、参加爱国议题辩论赛、走进模拟法庭和参观法院博物馆等丰富多样的活动,在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和以故事感人的普法过程中体悟爱国主义法治教育的柔性特质,在生动活泼的爱国主义教育中感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蔚然风气。
二、底线与高线:
爱国主义法治教育的价值标准
在爱国主义法治教育中,有底线设置才能明确爱国主义红线,有高线要求才能更好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教育者不仅要讲清违背底线的惩戒可能,也要倡导追求高线的积极行动,引导教育对象既要“守底线”又要“追高线”,在“守底线”和“追高线”的关联互动中涵养爱国主义法治观念、明确爱国守法行动。
底线体现爱国主义法治教育的最低目标要求。底线也称作下限、红线、警戒线等,通常指谈判双方讨价还价时可承受或认可的心理阈值下限。在爱国主义的评价体系中,底线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必须坚守、不可僭越的标准。在涉及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主权安全与领土完整等重大问题上,国家采用专门立法的方式以“绝不能触碰”和“必须牢牢把握”的坚定态度捍卫国家尊严与法律权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挑战中央权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权威……的活动,都是对底线的触碰,都是绝不能允许的。”[4]《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详细规定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不得有的行为”,包括侮辱国家象征和标志、歪曲丑化英烈、宣扬美化侵略、侵占破坏爱国主义教育设施等。[5]爱国主义法治教育通过底线价值观的塑造,推进教育对象养成“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的自律习惯,增强明辨是非和坚守准则不动摇的爱国定力。
高线反映爱国主义法治教育的崇高价值追求。古人云:“取法于上,仅得为中;取法于中,故为其下。”[6]如果爱国主义法治教育只停留在不违法犯罪的低水平状态,任由人们的思想行为在底线边缘徘徊,就容易消解爱国主义的价值引领和行为导向功能。爱国主义法治教育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引导教育对象朝着高层次的爱国主义价值目标迈进,将思想行动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联系在一起,“使爱国主义成为全体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7]。《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三十三条指出,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对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8];第三十六条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出版物、动漫、音视频等产品的出版与开发[9]。这些制度有助于保护教育对象的爱国热情,调动人们爱国报国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大家立足自身岗位实现爱国主义价值追求。
三、感性与理性:
爱国主义法治教育的目标要求
爱国主义作为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和情感映射,在调节个体与祖国关系时常表现为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等多重样态。爱国主义法治教育既需要感性体验的驱动,又离不开理性表达的维稳,培养目标既包括表象层面的国情认知和爱国情感,又触及本质维度的政治认同和法治思维。感性目标和理性目标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统一于爱国主义法治教育的具体实践,共同建构起爱国主义法治教育的目标体系。
“感性”是指爱国主义法治教育要从情感培育入手,深化爱国感情、厚植家国情怀。列宁曾经指出:“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于真理的追求。”[10]法律在立改废释和实施普及的过程中,同样离不开人们在情感、道德、精神方面的基本共识所带来的影响。毛泽东在《实践论》中指出:“从认识过程的秩序说来,感觉经验是第一的东西。”[11]基于文化同根、血脉同缘和利益相关等因素,人们对祖国和民族产生了归属感、认同感、荣誉感等情感共识,这些感性共识构成了爱国主义法治教育的重要基础。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指出,亵渎英雄烈士的恶劣行径不仅对英烈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是“无视公众情感,蔑视法律尊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评价秩序”的行为。[12]从爱国主义思想形成发展的一般规律看,仅仅依靠法律条文的约束力难以实现教育对象对爱国主义法治观念的深度认同。只有将感性目标的培育纳入爱国主义法治教育之中,彰显爱国主义法治的情感温度,才能有效地培养人们对爱国主义法治的尊崇与敬畏,推动爱国守法的观念深入人心,帮助人们在循法成德中树立爱国主义法治信仰。
爱国主义法治教育既要“通情”又要“达理”,理性爱国是爱国主义法治教育的进阶目标。从感性到理性的心理转变过程反映了人们的思想认识从低级阶段到高级阶段的能动飞跃,理性爱国正是经过审慎思考和辩证分析后呈现的爱国主义思想行为状态,体现个体对其自身朴素爱国本能的升华和超越。教育者不仅要培养教育对象对祖国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国家象征标志的具象认知,更要引导他们从道德、政治和法律等多学科维度理解“爱国与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全面把握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本质属性。法律是“指挥应然行为并禁止相反行为的最高理性”[13]。只有将爱国主义激情置于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才能规约人们表达爱国言行的边界,避免狭隘偏激情绪对个体和社会造成的破坏性后果。《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九条强调,爱国主义教育“应当把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与扩大对外开放结合起来,坚持理性、包容、开放”[14]。爱国主义法治教育既要防止极端主义思维下的盲目排外,又要警惕历史虚无主义下的崇洋媚外,尊重各国历史特点和文化传统,积极借鉴和吸收一切人类优秀文明成果。
四、虚拟与现实:
爱国主义法治教育的空间维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爱国主义法治教育从现实空间逐步拓展到虚拟空间,但数字化模拟始终无法代替物质实体性场域,“虚实交织”的空间运用成为当代社会教育发展的鲜明特点。以线下课堂为代表的现实空间和以网络平台为代表的虚拟空间,都是新时代爱国主义法治教育多维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虚拟仿真教育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现实空间对爱国主义教育仍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虚实共建”是优化爱国主义法治教育空间的重要举措。在爱国主义法治教育的现实空间中,场域环境安全可靠,互动交流真实可感,教育对象不仅可以全方位地接收和体验爱国主义教育信息,其肢体语言和细微表情的即时反馈更是成为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灵动鲜活的现实教育空间的进一步建构。比如实地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亲眼见证功勋荣誉表彰、沉浸式参与庆祝纪念活动等,都可以让教育对象深度融入特定的教育情境之中。这种亲历者和在场者的视角,有助于打破旁观者身份的情感隔阂,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过度沉迷虚拟空间而造成的“信息茧房”“去中心化”“泛娱乐化”等负面影响。同时,现实空间存在大量可供开发的爱国主义教育资源,具有推动爱国主义法治教育空间不断拓展延伸的巨大潜力。《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强调,要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加强文物古迹、传统村落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和传承其中蕴含的爱国主义精神。[15]一些专门法也有助于推动爱国主义法治教育空间的创新发展,如《黄河保护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加强黄河流域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文物和遗迹保护,建设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16]。
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改变了教育对象的信息接收习惯,也推动了爱国主义法治教育主动拥抱数智时代,将虚拟空间作为教育空间发展的重要方向。新时代爱国主义法治教育要强化网络阵地意识,加强虚拟空间建设,抢占网络媒体宣传的“制高点”,增强其在虚拟空间的辐射力和引导力。《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指出:“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17]《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建设”[18],为虚拟教育空间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虚拟世界中的爱国主义教育不是法外之地,依然遵循法治原则,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19]国家不断加强虚拟空间的爱国主义法治建设,如《国旗法》规定:“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20]近年来,网络爱国主义的部分乱象迫切需要教育者高度重视虚拟空间的爱国主义法治教育,运用好虚拟空间承载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加快普及网络爱国主义的伦理规范和管理制度,推动爱国主义法治观入脑入耳入心。
五、全面与重点:
爱国主义法治教育的对象系统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1]。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爱国主义法治教育对象在类型和层次上的多样性,这也成为教育活动分众化、差异性发展的依据。新时代爱国主义法治教育既要覆盖全体成员,又要聚焦重点群体,实现教育对象整体与部分、全面与重点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