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远离伤害的五个维度
作者: 王德明摘 要 教育惩戒是一把“双刃剑”,可能给学生的健康成长带来积极的影响,也可能给学生带来伤害。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必须守住惩戒的底线,坚持一定的原则。教育惩戒必须遵循法规,依法实施;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适可而止;必须理性行使,勿将惩戒当成发泄不良情绪的工具;必须坚持因材施“惩”,尊重差异;必须通盘考虑,做好预案,做好惩戒的善后工作。教师实施惩戒的目的就是通过“他律”帮助学生走向“自律”,提升学生的素养,塑造学生健康的人格。
关键词 教育惩戒;惩戒权;伤害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中小学教育惩戒提供了法定依据。近年来,因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不当造成的校园伤害事件时有发生。有些教师在“为学生好”的初心之下对学生实施惩戒却给学生带来了严重的伤害。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但带来身心严重伤害的教育一定是坏的教育。教育惩戒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端是伤害,一端是成效。教育惩戒可能会带来伤害,也可能给学生的健康成长带来积极的影响。当前,一些教师非常羡慕中国古代社会中私塾先生手中的那把戒尺,在家长的支持下理直气壮地实施着教育惩戒。其实,戒尺连接着儆戒与尺度两头,戒尺不仅是惩戒的手段,更是规范的标尺。不当教育惩戒的后果是学生受伤,教师受处理,家长痛心。教育惩戒远离伤害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一、法度原则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违纪是学生成长的烦恼。有违纪就有可能需要实施教育惩戒。《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教育惩戒做出了规定,对于教育惩戒远离伤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需要厘清教育惩戒合法与非法的边界,把法作为实施教育惩戒不容违背的铁的行为准则。有的老师把教育惩戒混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受到责备,他们就喊冤叫屈,认为当前做教师太难了,教师是高危职业,跪着的教师教不出站着的学生,等等。事实上,教师教育惩戒权是相关法律法规授予的,教师拥有依法行使教育惩戒的权利,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必须明确,教师无法外实施教育惩戒的权利,教师教育惩戒权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为此,教师需要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把教育惩戒纳入法律的轨道上来。合法的原则要求教育惩戒行为与任何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行为撇开关系,要求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处理师生关系以及在实施教育惩戒的基础上重建师生关系。合法惩戒是教师依法施教的一项重要内容。教师合法行使惩戒权需要厘清惩戒与体罚的法律边界,使教育惩戒行为尊重生命,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
二、适度原则
教育惩戒要有力度,更要适度。没有力度,教育惩戒行为就会收效甚微;过度实施教育惩戒,就会给学生带来不当伤害。因此,适当的教育惩戒应当遵循心理学、教育学规律,遵循学生的成长规律。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的同时也拥有自由裁量权,如选择哪一种惩戒方式、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度如何等。但是教师行使自由裁量权除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外,还需要注意分寸,把握火候。当前教育惩戒有两个突出的问题。其一,“佛系”教师为了自保彻底放弃教育惩戒权。有些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放弃行使教育惩戒权,导致教育惩戒在教育教学中缺失。面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有些教师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怕惹祸上身,一味地力求自保。他们内心中的想法是,我管不了你,将来社会还会有人管到你,司法机关也会管到你。显然这种彻底放弃教育惩戒权的行为是极端不负责任的。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认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1]其二,“负责任”的教师为了追求成绩强化教育惩戒权。有些教师过度实施教育惩戒与学习有关,在恨铁不成钢的心理下实施教育惩戒下手很重,而且小错大罚,轻错重罚,以至于对学生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这些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随意性很大,甚至肆意妄为,导致教育惩戒泛滥成灾以致陷入“过度”或“无度”的境地,给学生带来严重的损害,扰乱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可见,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时需要遵循相应的行为规范,切不可为惩戒而惩戒,为泄愤而惩戒,必须把教育惩戒纳入正确的轨道上来。教师适度行使教育惩戒权,需要增加惩戒的弹性,放弃千篇一律,守住惩戒的初心与底线。毕竟任何一种教育惩戒行为都或多或少包含着负面成分,会让学生的颜面受损,尊严受到侵犯。正当的教育惩戒不能触碰学生心理底线,不能超过学生心理韧性所承受的程度,要帮助学生重建道德规范,约束学生道德行为,提高学生道德素养。可见,教师对惩戒权在依法行使的基础上也不能任性行使、放纵行使,需要把教育惩戒权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坚持适度的原则。这里的“度”以让学生不受伤害或者不让学生受到更大的伤害为限。教育家夸美纽斯说:“犯了错误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他们之所以应受到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而是要他们以后不要再犯。”[2]可见,让学生长记性,吸取教训,避免以后再犯相似的错误,是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初心与目的。因此,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虽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但也应该综合考虑,在科学预判的基础上对学生实施行之有效的惩戒,避免教育惩戒超出必要的限度以至于给学生带来伤害。教师在实施适度的教育惩戒时,需要考虑到学情,如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悔过态度等,特别是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适度的教育惩戒应该是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最大限度上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
三、理度原则
一个人在发脾气的时候往往控制不住自己,事后又悔恨不已。既然没有地方买后悔药,每个人就需要管理好自己的情绪。教师更应该是情绪管理大师,在冲动之时不要急着做决定,更不要立马落实到行动上。意识对人的活动具有调节与控制作用,情绪冲动能够焕发出巨大的能量,可能带来积极的效果,也可能带来巨大的危害。因此,管控个人情绪是为师者的一门必修课。当然,情绪的管控对于广大教师来说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为情绪可分为积极情绪和消极情绪,这两种情绪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如乐极生悲,或喜极而泣。我们要做好情绪的管控,尤其管控好自己的不良情绪,以理性的、积极的心态去面对犯错的学生,让不良情绪远离教育惩戒。如在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生紧张恐惧,教师的情绪也往往处于愤怒状态,如果此时立即找学生谈话处理违纪行为,可能会刺激学生,激化矛盾。显然,这个时机是不恰当的。此时教师的正确做法是稳定自己的情绪,平复自己的心情,使自己的情绪从冲动恢复到冷静,不要让愤怒冲昏自己的头脑;然后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学生违纪性质、程度及学生的个性特点做出预案,为与学生谈话做好准备工作,使教育惩戒行为在有利有理有节的情况下有序行使。实施教育惩戒还需要远离冷暴力。有人说:“不怕拳头像雨点,就怕言语像毒箭。”语言暴力、冷暴力虽然在学生的身上没有留下伤痕,但可能导致学生的心在流血,会使学生心理上留下阴影甚至在精神上产生疾病。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的目的不是为了泄愤,而是为了教育和转变学生。非理性的教育惩戒行为不仅不会达到应有的教育效果,反而会导致事件向负面蔓延,危害增加。可见,教育惩戒不要急于一时,需要寻找一个恰当时机,这个时机对师生来说都很重要。对教师而言,需要有一个愤怒消退的冷静期,对学生而言需要有一个对所犯错误的后悔期。只有冷静期遇到后悔期,教育惩戒才可以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才可以显示其应有的价值。教师既要注意惩戒的次数与频率,让几次惩戒合理地间隔开;又要在惩戒的程度上注意适中,考虑学生的心理韧性和心理承受能力。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需要讲究惩戒的艺术,在学生情绪激动时不要急于强压学生,让学生就范,而是需要退一步,让一步,需要打时间差,给予学生一定的思考时间,让学生有机会反思。
四、区度原则
合法惩戒是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行为的底线,但有些教师在依法行使惩戒权的时候仍然给学生带来了伤害。究其原因,是教师实施的惩戒行为可能背离了学情。万物莫不相异,每个生命体都是鲜明的个体,个性差异导致其承受力也有区别。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需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不单单把接受惩戒者所犯错误性质及程度当成惩戒的依据,还需要依据受教育者的成长经历、个性特质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使惩戒措施更加具有针对性与有效性。面对个性差异的学生,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措施时不可千篇一律,搞一刀切,而是需要实施差别化对待,实施弹性惩戒。接受教育惩戒的学生是个性差异的个体,来自不同的家庭背景,具有不同的心理承受力。同一种教育惩戒行为对有的学生来说会产生激励作用,但对有的学生来说则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可见,这个“度”也不是铁的,不是死的,而是有弹性的。教师要依据因材施教的原则并根据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及个性特点来确定教育惩戒的措施及程度,实现教育惩戒在育人的前提下发挥唤醒和警示的作用。
五、预度原则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并非一“惩”了之,还需要做好善后工作,做到有“惩”有“戒”,把惩戒的效果最大化。教师实施教育惩戒除了要善于把握教育时机外,还要做好实施教育惩戒的预案,使教育惩戒的实施具有科学性和有效性。要预设惩戒手段实施后接受惩戒的学生可能做出的几种反应,可能产生的几种后果。实施惩戒的教师需要依据这几种可能性做好预案,防止被惩戒学生因接受惩戒做出过激反应而教师却无良策应对的情况。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切忌随意,应在对学生违纪行为性质和程度正确认知的基础上,在充分把握学生个性特点、心理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对教育惩戒的措施提前做好预案,使教育惩戒实施有备而来、有效而行,把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的负面影响置于可控的范围内,防止因教育惩戒给学生带来伤害。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后需要完成“善后”工作,要基于两个方面因素做好应对。其一,以观后效。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后必须观察惩戒行为是否对接受惩戒的学生产生触动和震撼,是否让学生在认知上进入知错、悔错并决心纠错阶段。教师可根据学生对错误认知状况决定后续工作是否开展,以达到教育惩戒的目的。其二,及时“救火”。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的预设是建立在教师对学情的猜测与主观判断的基础上的,由于时间、环境及学生情绪的波动都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学生的反应会完全超出教师的预料。也就是说,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前准备的多重预案可能还是无法应对实际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教师必须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力,及时对学生加强心理疏导。
总之,让教育惩戒远离伤害需要坚持正确的原则。教育惩戒作为一种对学生行为负面评价的手段,在惩戒的逻辑上是通过让学生感到“羞耻”,在知耻而后勇之中唤醒学生内心深处的尊严与良知,从而引导学生以实际行动自觉遵循社会行为规范,成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教育惩戒可能或多或少会给学生带来一定的伤害,但教育惩戒的目的不是伤害,教育惩戒的效果也并非一定要通过伤害来实现。非法的惩戒,如体罚、变相体罚、冷暴力肯定会给学生带来伤害,所以教育惩戒一定要合法,在法律的轨道上追求教育性。教育工作者在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时,应依据学情对教育惩戒可能带来的后果进行科学的预判,并为减少伤害或避免伤害做出预案,使教育惩戒远离伤害。可见,教师实施惩戒不仅有助于学生由“他律”走向“自律”,也有助于学生由“自发”走向“自觉”,提升学生的素养,塑造学生健康的人格。
参考文献:
[1]吴式颖.马卡连柯教育文集[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59.
[2]檀传宝.论惩罚的教育意义及其实现[J].中国教育学刊,2004 (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