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类型理论下高校分类体系的新构思

作者: 刘振天 赵志强

人格类型理论下高校分类体系的新构思0

摘要:我国高校分类体系如何更加科学合理,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既有的分类体系,无论是按教育功能或高校职能划分,还是按人才培养类型划分,均过于关注外部需要,忽视了人自身特质及其要求。步入以人民为中心的高质量发展阶段,教育促进人的全面、自由与和谐发展被置于突出地位。人格类型是人才培养的基础,也是高校分类的重要依据。在以往的高校分类框架基础上,基于人格类型的高校分类新设想,可以将高校划分为研究型、艺术型、管理型、应用型、创业型和技能型六种类型。它们既相对独立又互有交叉。新分类体系有助于纠正高校功利化和同质化发展倾向,推动高等教育多样化、特色化和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高校分类;人格类型理论;人才培养类型;高质量发展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23)05-0024-10

收稿日期:2023-03-2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理念、标准、机制与方法”(21AZD068)。

作者简介:刘振天(1964-),男,吉林榆树人,教育学博士,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理论、质量管理与评价研究;赵志强,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教师发展中心博士研究生。厦门,361005。

一、引言

近20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不仅带动拥有庞大人口基数的大国实现了从精英化向普及化的“三级跳”,而且以较低的教育经费占比和较少的生均成本,为世界最大的高等教育体系提供了支持[1]。可以说,我国高等教育规模增长迅猛,内部激发了受教育者的求学意愿,外部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规模和质量二者并存,当规模增长到一定程度时,就意味着需要更多的资源和更优的规划来保证质量。2020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首次提出要以“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为新主题、新方向[2]。同时,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也已经发生转变,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是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高质量发展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具体到高等教育领域,如何真正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办出质量,让人民满意,一个重要措施就是构建起以人为本的高校分类体系。

人格类型理论认为,人是复杂的个体,不同生理差异、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社会环境会影响人的多样性;每个个体都有属于自己的人格特征和能力模式,只有将不同人格类型与外界环境相互结合才能实现人的“最优化”[3]。换句话说,不同的人可以分属于不同的人格类型,将人格类型理论融入到高校分类体系中,可以将个体和高校作为研究对象,把高校资源和个体成长发展相结合,从而为个体发展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教育服务。眼下,构建科学的高校分类体系,是摆在高等教育理论与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要问题,不管是基于美国卡内基分类法、国际(欧洲)教育标准分类法等高校分类体系,还是我国既有的高校分类体系均呈现出一种“无人”现象。本文的初衷就是探索依据人格类型理论重建高校分类体系,以期为满足不同人格类型差异、提升高等教育质量提供参考。

二、高校分类体系的基本图景

法国学者埃德加·莫兰(Edgar Morin)认为,世界同时存在着有序性和无序性的交混,正是这种交混,构成了事物复杂性的基础[4]。复杂才会分类,分类才会有序,让复杂问题有序化的底层逻辑就是分类。涂尔干(Durkheim)认为分类是指人们把事物、事件以及有关世界的事实划分成“种”和“类”,使之各有归属[5]。具体到高校,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体系,是一项十分重要却又始终未能得到很好解决的大课题,涉及我们对世界的认知和理解。长期以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就高校分类问题均进行了探究实践,形成了多种分类模式,但公认的、主流的高校分类体系大体有两种:一种是美国卡内基高校分类法,另一种是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我国高校分类也多参考这两种模式。

(一)美国卡内基高校分类法

从全球范围来看,美国的高校数量、学术质量、认证机制、高校分类法等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成为其他国家或地区争相模仿的对象。其中,美国卡内基高校分类法是一种用于对美国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分类的系统。它于20世纪70年代初由统计学和教育学家克拉克·克尔(Clark Kerr)发起,并得到卡内基高等教育委员会的大力支持。该分类法重在描述美国高校多样性的框架结构,主要是依据性质和功能的不同,将庞杂的美国高等教育系统经过分化进而简化为七大类,即博士学位授予高校(Doctoral Universities)、硕士学位授予高校(Master’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学士学位授予高校(Baccalaureate Colleges)、学士/副学士学位授予高校(Baccalaureate/Associate’s Colleges)、副学士学位授予高校(Associate’s Colleges)、专门性高校(Special Focus Institutions)和部落高校(Trib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6]。在随后的几十年里,该分类法采用多种分类体系并行的手段,增加了更多的类别和子项,使人们便于在高校分类体系中找到符合自己的个性化目标,科学性和合理性逐渐增强。许多研究人员和教育工作者也通过它来分析美国大学的发展趋势以及在不同领域的实际表现。然而,该分类法更多受到高校学术价值理念的支配,认为高校的主要工作在于传播普遍知识和进行纯粹的科学研究,培养的人才类型侧重于研究型,因而导致了其他高校盲目追求研究型大学的普遍现象。

(二)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

1978年,联合国世界教育论坛制定了世界行动计划,旨在促进全球教育发展,达到更公平、更普及的目标。随着教育体系的不断发展,各个国家之间的教育标准体系存在很大的差异。为了给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教育系统提供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便于比较、研究和政策制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7年设计了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该分类法是依据教育计划和学科领域来划分的。其中,按教育计划可以将初等教育到高等教育划分为三个阶段(又称为6个序号),高等教育的第一阶段(即序号5)包括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阶段,分别对应5A1、5A2和5B三种类型,5A1侧重为从事研究活动做准备,5A2侧重从事应用的专业教育,5B主要侧重技术操作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第二阶段(即序号6)专指博士研究生阶段[7]。同时,按学科领域可以将高等教育划分为五大领域,包括自然科学类、人文科学和艺术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工程技术类、农业科学类。该分类法最大的贡献在于,它注意到了人才的不同类型而不仅仅是办学层次的高低与科学研究的水平,既与学界以人才培养类型作为划分高校类型主要依据的共识相一致,也符合高等教育最本质、最根本的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可以更好地作为我国高校类型划分的参照。

(三)国内学者的高校分类体系探索

虽然我国的教育教学活动由来已久,但传统意义上的“书斋型”大学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大学。我国的高校分类体系是适应经济社会以及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20世纪上半叶,我国主要是模仿美国高等教育的办学模式,侧重学术性、通识性,形成了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为代表的学术型大学。新中国成立后,各行各业百废待兴,亟需大量现成的专门人才和干部队伍,于是全面学习苏联高等教育经验,全面改造旧中国通才教育和学术型大学模式,建立起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专才教育结构体系,专业不仅是人才培养的基本单元,而且也是人财物等教育资源的管理单位。改革开放后,面对世界范围内掀起的科技革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结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需要,客观上要求对高等学校重新分类,通过探索与实践,逐渐形成了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高校分类体系。其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横向的高校分类体系。1991年国家教委召开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分类管理方向,建立以综合大学、专门学院、高等专科学校为主的高校体系[8]。世纪之交,国家作出了高校扩招、加快高等教育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短短三四年时间即迈入大众化门槛。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激发了地方政府和中心城市办学积极性主动性,高等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联系不断加强,逐渐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条块分割、封闭办学的弊端。中心城市办学与高等教育地方化,促进了人们对高校如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地方需要的专门人才的深入思考和实践。2017年下发的《教育部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提出以人才培养定位为基础,将我国高等教育分为研究型、应用型和技能型三大类[9]。人才培养类型作为高校分类的标准,这在政府文件中是第一次得到明确表述,对高校分类发展、特色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也因此成为当前各方推动和认可的高校分类模式。其二,纵向的高校分类体系。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纵向的高校分类发展逐渐加快,《“211”工程总体建设规划》《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正式开启探索高等教育的重大工程建设,并对“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制度建设、资金建设、程序建设和管理建设等做了详细部署[10]。此外,近年出台的《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也使得具备学科特色的高校有机会提升办学层次,激发了其他高校的办学活力[11]。我国高校分类体系与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基本相呼应,每种高校类型均能在国际教育标准分类体系中找到相应的位置,进而培养能适应不同主体需求的人才类型。

为构建合理的高校分类体系,我国学者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和主张。潘懋元等从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出发,认为社会分工对高校培养人才类型的要求是高等学校类型划分的主要依据。他们参照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并结合我国国情对高校进行了对应分类和调整,将高校划分为学术型大学、应用型本科高校和职业技术高校三类[12]。这一分类法与其他分类法的主要区别是将人才培养类型和社会需求相结合,将人才转化为生产力,进而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马陆亭将劳动力市场分隔理论和学校能级理论作为高校分类的理论基础,以学术水平作为高校分类的依据,将我国高校划分为综合研究型大学、特色研究型大学、教学科研型大学、本科教学型学院和专科教学型学院[13]。这一划分依据和形成的高校分类体系与美国卡内基高校分类法存在相似之处,未明确划分出不同的人才培养类型。陈厚丰结合教育内外部关系规律、“特罗理论”和高校社会职能理论,以学科覆盖面及内在联系为依据将高校分为综合类、多科类、单科类三类;以社会职能为依据,将高校分为研究型、教学研究型、教学型和应用型四类,从而形成综合类研究型高校、综合类教学研究型高校、多科类教学型高校、单科类应用型高校等十二种分类结果[14]。与上述不同的是,李立国等认为传统的以学科为主的高等教育分类体系,只是体现了人才培养的学科归属,而高等教育不但需要进行学科分类,更需要符合人的发展特性和多样化需求,进而主张将研究型高校划分为综合研究型高校、特色研究型高校;应用型高校划分为应用通用型高校、应用技术型高校和应用技能型高校[15]。

三、高校分类体系的“无人”现象

(一)既有分类体系呈现“无人”化的工具需求导向

工具需求是一种哲学概念,关注的是外在主体通过技术手段对人施加影响。不管是国外主流的高校分类体系、我国政策中的高校分类体系,还是学者探索的高校分类体系,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单纯强调满足国家社会等外在主体对人才的需求。不同的人才培养类型对应的主体不同,研究型人才侧重于满足国家知识创新战略需求,应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侧重于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只是需求的层次和最终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为了满足人才的多样化,各类高校的办学模式就不能趋同,而要按照不同人才培养类型实现各自的科学定位和特色发展,此即当下高校分类体系构建的基本逻辑。

在满足国家战略需求方面,分类作为政府管理高校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已经成为通用标准并为政府服务。参照尼夫(Neave)和范福格特(Vanvugh)的国际比较研究,政府的高教管理模式可以分为强管理模式和弱管理模式[16]。仅以我国为例,我国高校分类就是典型的强管理模式,即认为高等教育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面对国际竞争加剧、数字时代来临、经济下行压力等诸多挑战,我国推行的科技强国、创新强国、制造强国等战略需要依靠对各类高校进行科学分类、重点建设。《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培养一流人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争创世界一流的重点方向[17]。该文件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国家科技创新的人才缺口,解决卡脖子等核心技术问题,旨在通过“双一流”高校担负起培养研究型人才或拔尖创新人才主力军的重任。相关数据也显示,2012~2022年间,我国“双一流”建设高校承担了超过八成博士和六成硕士的培养任务,是培养研究型人才的主力军和科技创新人才的生力军[18]。此外,《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推动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对促进高校更高质量、更大贡献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也作出了全面部署[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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