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高质量发展的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标准与立法路径
作者: 唐淑艳 龚向和摘要: 近年来,国家对职业教育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文件和重大举措。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随后教育部批准15所高职专科学校升格为职业本科试点院校,推动我国职业教育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职业本科教育作为与普通本科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不同“教育类型”,其兼有“本科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属性。职业本科教育的“双重”属性要求职业本科高校应区别于普通本科高校,构建起融合“学术标准”和“职业标准”的双重学位授予标准。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的立法缺失是制约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瓶颈问题,亟需从国家立法层面确认职业本科高校的学位授予权、赋予其学位授予自主权、完善其学位授予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进而通过地方立法建立符合职业本科高校区域性、特色化人才培养需求的学位授予制度。
关键词:高质量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学位授予制度;学位授予标准;立法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8;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22)01-0113-07
由于长期以来受职业教育止步于专科教育理念的影响,人们对职业本科教育存在很多误解,普遍认为职业本科教育与普通本科教育是不同等级的教育类型,职业本科高校无学士学位授予权,不能颁发国家认可的学位,即使个别职业本科高校颁发了学校自设的学位,也无法与普通本科高校颁发的国家学位相比,导致职业教育发展举步维艰。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一系列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文件,并于2019年启动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实现了职业教育在办学层次上的重大突破。那么,职业本科高校是否有权授予学位?如何立足于我国职业本科高校的高质量发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标准,以确保职业本科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如何保障职业本科高校授予的学位与普通本科高校授予的学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这些问题已然成为职业本科教育高质量发展亟需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职业本科教育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经过近百年探索,我国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层次及水平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当前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是推进我国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
我国职业教育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根据职业教育各阶段的不同特点,可大体上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中职教育建立及发展阶段(1922~1979):1922年,在黄炎培等教育界人士的努力下,北京政府颁布了新学制,确立了职业教育在学制中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一大批中等职业学校。1978年,国家采取了恢复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大力发展职业高中的措施来应对改革开放发展的人才需求。第二阶段是大力发展高职专科教育阶段(1980~2018):1980年,国家教委批准成立了第一所高职学校——南京金陵职业大学,标志着我国开始兴办高职教育;1985年,我国开始实行从中等职业学校起步的五年制高职院校;1991年,国家教委发布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工作的意见》,从根本上确立了我国职业高等教育的发展体系;1999年,国务院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逐步调整现有的职业大学、独立成人高校和部分高校向职业技术学院转变;2005年,国家提出重点建设100所高职院校,我国职业教育进入了快速发展轨道;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把提高质量作为重点,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要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第三阶段是职业本科教育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2019~):2019年元月,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职教20条”),提出“推进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2019年5月,教育部批准全国首批15所职业本科试点高校,实现了我国职业教育在办学层次上的重大突破。2019年12月,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征求意见稿)》,指出本科层次职业高等教育将成为现阶段职业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最高层次。可以预见,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政策支持下,我国职业教育正迎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这也是我国从职教大国迈向职教强国的重大战略部署。
(二)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要义,也是新时代中国经济从数量时代向质量时代的转型[1]。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模、规格、质量提出了新诉求。职业教育人力资本积累是产业经济增长的源泉、动力,对高质量发展的推动作用尤为显著。现代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多样化人才和传承技术技能的重要职责,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质量发展把对职业人才的要求推向了新的高度,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已经难以满足高质量发展阶段对高层次应用技术型和创新型人才的需求。因此,加快推进职业本科高校试点工作,推动职业本科高校深度融入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稳步实现我国职业本科教育从“数量”到“质量”的重大突破,已成为国家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迫切任务。2020年元月,《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提出,将发展职业本科教育作为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关键一环,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2021年4月,《教育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的通知》提出,要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8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进一步提出,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实现职业技术教育与普通教育学习成果双向互通互认、纵向流动;职业本科高校要积极对接人才市场需求,为提高国家竞争力培养优质的技能型人才。截至2021年8月,教育部已批复33所职业本科高校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35年我国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0%。因此,我国职业本科高校的招生规模即将大幅度增加,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我国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的应然要求与现实困境
学位是对学位申请者学术水平、知识能力等级的评价、认定和授予的活动及结果[2]。从世界范围来看,职业教育的学位制度已成为惯例。《世界教育发展报告》指出,职业教育竞争力与经济发展和投入存在正相关关系[3]。当前,我国职业教育虽然在层次上实现了升级,但职业本科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独立学院与职业院校合并转设受阻以及职业本科高校志愿填报受冷落的现象,也折射出职业本科教育“不受待见”的现实。为了更好地推进职业本科教育高质量发展,使职业本科高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尽可能满足社会和市场的需求,建立与我国职业本科教育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学位授予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一)世界职业教育学位制度的演进
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简称ISCED),是一个在国际上获得公认的标准。ISCED将整个教育体系纵向划分为7个层次,其中第5层级的课程为“学士”或等同,由大学或等同的高等教育机构提供。职业本科教育与学术类本科教育一样在国际分类标准中同属于第5层级。第5层级的课程标准包括了理论和专业的内容,可以定位为学术性或专业性,最终通过学分积累而授予学位。可见,ISCED为高等职业教育获得相应的学位提供了国际规范层面上的标准。在ISCED的指引下,自20世纪末开始,西方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增设迅速蔓延,这不仅有利于促进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与制度建设,而且使得职业本科高校的学位持有人可以寻求更多机会与择业自由,实现其自我可持续性全面发展。自此,世界职业教育共同体逐步建立,职业高等教育进入了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的时代。自20世纪末21世纪初开始,职业教育学位授予呈推广之势,职业高等院校的学位逐渐纳入国家学位,并进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位资格框架中。从世界职业教育学位制度的发展情况来看,美国、日本、瑞士、加拿大、荷兰、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韩国、巴林、黎巴嫩等国家都陆续建立了职业教育学位授予制度,为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授予国家认可的学位(副学士学位、职业学士学位等),这为我国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的确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丰富的经验借鉴。
(二)我国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的应然要求
我国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到2035年,职业教育整体水平进入世界前列。2019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202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从国家立法层面进一步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可见,我国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包括职业本科教育与普通本科教育两种教育类型,在法律地位上是“同等重要”的。“同等重要地位”的意义在于从“类型”发展上确立了国家职业教育的“递升体系”,以使职业教育摆脱传统的“低贱身份”[4],同时也为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权的获得提供了法理依据。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应授予学位。
从学位层级上来审视,职业本科高校的学位授予是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办学的应然要求,也是学生学习成功权平等实现的内在要求,作为本科教育的职业本科高校的学生达到相应的要求应获得本科层次对应的学士学位。学习成功权包括获得公正评价权和获得学位证书权两种权利[5]。职业本科高校的学生获得公正评价权主要是指获得公正的学业评价权。职业本科高校学生学位获得权为学生毕业之后在就业市场和未来职业发展中不受歧视披上铠甲。学位获得权是法律赋予学位申请者的权利,也是受教育者学习成功权的本然要求[6]。因此,职业本科高校学生的学位获得权是其享有平等就业机会权、平等就业待遇权、平等就业晋升权等权利的基础。从法理上来说,职业本科高校学生一旦获得相应学位,除非有必要的合理差别待遇,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地区别对待、进行排斥或非法限制。
(三)我国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制度的缺失
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的建立能有效提升个人的社会地位,是加快构建现代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的内在需要[7]。但是,学位的“高学术性”和“纯学术性”的门槛成为长期以来职业教育学位缺失的托词。在世界职业教育推行学位授予制度的带动下,21世纪初开始,我国很多高等专科职业学校就开始尝试通过各种途径授予学生相应的学位。譬如,2001年珠海市国际创新人才培训学院首创招收攻读“副学士”学位的考生;2009年,安徽的德胜鲁班木工学校给考核合格的毕业生授予“匠士”学位;2014年,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为毕业生授予“工士”学位证书;2018年6月,《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副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规定可以授予高等专科院校学生副学士学位。以上这些职业院校所颁发的学位证书,因缺乏法律上的依据而得不到国家的认可,只能止步于学校自主颁发的荣誉,其最根本的原因是这些院校没有获得学位授予权而不具备授予学生学位的法定资格。职业教育学位制度的阙如是我国职业教育吸引力不够、生源质量不高的主要根源。当前,国家已经相继出台了关于职业本科教育发展的政策文件,职业本科高校已经快步走向台前。可是,从国家法律层面上来看,职业本科高校的学位授予制度依然缺失。因此,建立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制度是夯实职业本科教育作为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基本保障,也是社会期待优化职业教育结构、提升人才培养规格的必然要求。当前,推进职业本科高校高质量发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探讨其学位授予的应然性标准和学位授予的立法路径。
三、我国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的双重标准:学术标准与职业标准
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质量是衡量该职业本科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标准是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质量的信号灯,是学生获得学位的依据和准则,是职业本科教育学位制度建立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