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一流大学二级学院治理:模式、特征与启示
作者: 王艺鑫
摘要: 学院治理是助推世界一流大学综合实力提升的重要手段。世界一流大学的二级学院治理模式主要包括分享治理模式、民主治理模式、特许治理模式和威权治理模式四种,在治理实践中呈现出合法性与有限性共存的院系自治、科学性与专业性并重的分权治理、自主性与高效化并重的经费管理、开放性与创新性兼顾的院系合作等特征。借鉴世界一流大学二级学院治理经验,中国特色的二级学院治理可通过加快简政放权,构建现代大学院系治理体系、落实教授治学,提升学者教授学院治理话语权、推动章程创建,明确学院治理权力与义务边界、拓宽开放渠道,推动学院产学研结合创新等方式实现。
关键词:一流大学;二级学院治理;治理模式;内涵特征;借鉴启示
中图分类号:G6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22)5-0107-10
二级学院治理是高等教育迈入普及化时代后,大学对自身管理模式的范式更新与结构升级。《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新一轮“双一流”建设要“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进一步扩大学校建设自主权,充分激发高校内生动力与办学活力。大学二级学院是现代大学各项职能实现与发展的基层组织,良好的大学二级学院治理是大学学术研究职能和教书育人功能更好实现的重要前提,是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1]。探索世界一流大学二级学院治理模式,明确世界一流大学二级学院治理特征,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二级学院治理方式,助推现代大学制度的完善和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目标的达成。
一、世界一流大学二级学院治理主要模式
二级学院的发展是世界一流大学保持自身学术竞争力的基础,不断提升学院治理能力与水平是推动现代大学高效、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伯顿·克拉克认为,高校的生产域取决于基层学术组织的生产域[2](P41-56)。良好的学院治理对二级学院内部各项权力关系的厘清,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的明晰,二级学院内部发展优先级的确定等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世界一流大学二级学院发展现状进行分析,以二级学院治理的差异性为边界,总结出世界一流大学二级学院治理主要模式及分布表(表1)。
(一)分享治理模式
美洲有些大学将其享有的权利分享给所属二级学院,通过董事会指派专业行政人员担任院系直接领导,采取二级学院领导团体集体决策形式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同时,通过分离学院内部的行政管理事务与学术发展研究,设置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办公室专门管理学院内部的学术研究事务,形成一种制度上的权力分享。这种由大学校级领导层直接任命学院领导的治理形式可被称为分享治理模式[3]。在处理院校关系时,分享治理模式一定程度上均衡了学校与院系之间的权力配比,确保了学院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在自有的轨道上行驶,保证了学院作为基层学术组织的科研活力。分享治理模式中,治理主体由行政领导团体、系主任和教师组成,行政团体对学院行政事务负责,系主任和教师主要承担学院的学术研究职能。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分享治理模式中学生对学院治理产生的影响较弱。
哈佛大学(Harvard University)是较早应用分享治理模式进行二级学院治理的顶尖高校之一。在进行二级学院院长任命时,通过校长直接指派专业行政人员出任院长、再由院长筹备学院集体管理团队的方式进行管理,院长的职责主要以学院行政管理层面的事务处理为主,兼顾统筹学系学术研究活动为辅[4]。学院的学术研究活动主要由学术规划办公室负责,学院学术规划办公室对学院内部教师招聘、学生招生标准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和审核[5]。与哈佛大学有所区别,同为顶尖私立院校的波士顿学院(Boston College)在其二级学院管理层中,进一步吸纳了系主任参与决策[6]。由于不设教授委员会,波士顿学院教授参与学院治理的途径一定程度上只能依赖于各研究中心主任(学科带头人)向院长进行的工作汇报,但意见采纳与否却并不具有强制性[7]。世界一流大学的二级学院院长招聘时,较高的学术声望也是重要的考量标准。斯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一般在全职教授中考察和挑选院长候选人,教授型院长有利于促进二级学院内部学术事务与行政工作的平衡[8]。这样的制度设计可以有效避免由于学院行政领导对领域前沿缺失认知而延误和迟滞大学的基础科研。但出于整体考虑,学院科研经费的最终决定权仍属于院长及其行政团队[9]。
(二)民主治理模式
源于欧洲中世纪大学的民主与自治思想为现代大学注入了发展灵魂,大学民主的思想随着欧洲世界一流大学二级学院治理形式的变革在大学的现代性演进中得到传承与创新。与分享治理模式下二级学院内部决策权集中于院级行政管理团队不同,采用民主治理模式的大学通常将学院决策权力赋予内部全体教师,学院全体职员在关涉到学院发展、规划拟定、招生标准、财务收支、领导任命等方面均享有知情权与投票权,学校在制度设计层面赋予了教师极大的权力。民主治理模式下的学院行政管理团队一般选取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教授担任,多由教授对管理人选进行评定,充分保证了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管理话语权。
德国大学的民主化转型完成于大学“团体化”①之后,国家以《高等学校总纲法》的形式规定了校内全体成员大会、评议会和学院委员会必须由教授、学生、学术辅助人员和非学术辅助人员共同构成[10]。自此,德国大学内部学院治理方式逐渐走向民主化和扁平化。柏林自由大学(Freie Universität Berlin)是二战结束后,德国学者和学生们为追求学术自由而自发创建的现代研究型大学,其内部治理折射出强烈的民主主义思想,如大学评议会共25人中,教授就占有13位,而各类学院院务委员会中教授占比也常常大于半数[11]。同处德国的达姆施塔特工业大学(Technische Universität Darmstadt)是德国的第一所自治大学,依据《达姆施塔特工业大学法案》条款规定,由管理和研究人员共同组成的学院评议会可以对院务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同时对大学科研、教学资源分配及学院教师招聘等事务提出复议。总的来说,德国大学通过逐渐增强学院内部全体教职工的治理权利,扭转了学术权力或行政权力一家独大的现状,充分体现了现代大学学术自治、民主治理的精神内涵[12]。瑞士的苏黎世大学(Universität Zürich)对所辖二级学院如神学院、法学院、经济学院、医学院、文哲学院等都给予了充分的民主自治空间,学院的学术研究工作完全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行政工作则由大学评议会选出的院级领导负责。如果对学院院长工作不满,由校长、全职教授、助理教师、讲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会可以对其发起问责[13]。
受历史传承影响,欧洲大陆地区大学表现出了强烈的民主治理特征,为欧洲的世界一流大学二级学院带来了学术自由发展的土壤。然而,高等教育国际竞争的加剧对大学学院的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大学职员的有限理性可能造成此类高校科研产出效率较低、研究领域较狭窄、学科凝聚力下降等问题,传统的学院民主治理模式正面临变革[14]。
(三)特许治理模式
特许治理模式广泛存在于英联邦国家高等教育体系之中,是指由英国皇室颁布特许令以确立大学自治地位的一种二级学院治理模式。特许令大学拥有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为大学构建相对独立与自主的二级学院边界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为特许令大学间塑造差异鲜明的二级学院治理模式提供了土壤。特许治理模式是特定条件下英联邦国家发展的历史产物,其二级学院的发展一定程度印证了国家对外影响力的扩张和社会整体实力的提升,推动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治理模式向全球推广。
剑桥大学(University of Cambridge)于1231年获英国皇室颁发特许令正式成立,悠久的发展历史为剑桥大学内部知识体系革新与学院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发展时间与改革经验。数百年来,英国皇室及政府不断支持剑桥大学内部学院改革与发展,时至今日,剑桥大学已经成为拥有31个独立学院和6个研究机构的巨型大学,形成了形式独特的二级学院治理形式[15]。同当代世界一流大学的学院治理改革趋同,近年来剑桥大学的二级学院管理结构也越来越趋向扁平化。以剑桥大学法学院为例,法学院下设了16个研究中心用以担负教学和科研任务,所有中心直接向学院教师委员会负责,中心的未来发展规划则由学院战略规划委员会进行前期规划,研究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分别统筹学术研究和教学事宜[16]。学院院长兼任学院的首席财务官,但同时学院的科研经费划拨则由学院教师委员会选出的资金主管进行统一管理[17]。当学院需要聘请教师时,除教授任命需要学校组织“教授选举委员会”进行评定外,学院对讲师、助理教授的任命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学院教授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18]。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UCL)的建立始于高等教育平民化思潮兴起的1826年,但由于其脱离教会管制的思想倾向,直到1830年英国皇室才为其颁发特许令。伦敦大学学院建立伊始,独立、自治的办学理念就成为其冲击牛津、剑桥两所教会大学的精神武器,对于英国政府和教会干预的天然抵制构成了学院内部学术自由、大学自治的良好氛围,使其成为当代世界范围内二级学院治理的典型[19]。伦敦大学学院下设11个二级学术学院,大学理事会成员由11个学院教授和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各学院院长和系主任的任命由理事会决定,院长及行政负责人共同对学院学术支持及行政管理工作负责[20]。此外,“系”作为伦敦大学学院的基层学术组织,其日常教学和科研工作由系委员会进行管理,系委员会由全体学术成员共同组成,并对学系内部工作负责[21]。此外,多伦多大学(University of Toronto)于1927年获授英王乔治四世皇家特许令成立[22],悉尼大学(The University of Sydney)于1858年由维多利亚女王特许成立[23]。这两所世界著名大学,也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独立性与学术自主性在学院的核心地位。
(四)威权治理模式
在教育全球化趋势下,强调自主与自由的西方模式俨然成为大学发展与治理的核心方式[24]。然而,在世界一流大学二级学院治理范式之中被称为“威权治理”的东方模式仍旧发挥着重要作用。威权本意是指现代社会兼具民主与权威的统治和管理方式[25]。恩格斯曾在《论权威》中这样定义权威:“把权威原则说成是绝对坏的东西,而把自治原则说成是绝对好的东西,这是荒谬的。权威与自治是相对的东西,它们的应用是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改变的……权威是任何一致行动的前提”[26]。出于国家和地区快速提升高等教育质量的紧迫需求,政府通过统筹规划教育经费宏观把控高等教育发展方向,二级学院在遵循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的基础上进行自主管理和学术研究,呈现出一种具有强烈国家管理特质的威权治理模式。
东京大学(University of Tokyo)作为日本顶尖的学院制国立大学,在国家和学校行政领导层的授权下,将校级行政领导权中除财政分配、日常管理、院系撤并、职员管理等保留外,其余如教育规划制定、教师招聘和晋升、课程管理、学生指导和学位授予、教授称号授予等重大权利统一交付各学院教授会进行决议。学院教授会在统筹本院需求的基础上组成校级教育评议会决定学校教育事务发展,教授会对学院整体行政和学术工作拥有最高决定权[27]。同时,日本《国立大学法人法案》规定,大学校长及主要学院院长、校理事会理事人选任命由文部科学省任命,大学资金需上缴到统一的财务经营中心进行调配,必须制定并公开学校中期计划并接受文部科学省监督。因此,东京大学各学院日常事务中的财政、人事及教学等方面均受到国家行政部门的直接监督和制约[28]。京都大学(Kyoto University)是日本仅次于东京大学的国立高校,在各项大学排行榜中也紧随东京大学之后。京都大学设立了18所学院用以管理学术研究和处理行政事务,并另外设置了10所学部以进行统一的学生生活管理。学院院长不仅负责行政管理事务,还对学院的学术创新工作负有领导责任[29]。2019年3月文部科学大臣对京都大学2016~2020年中期目标报告涉及学校培养目标的更改,对二级学院的变更与新设、学部学生人数的调整等方面进行了考察和审核,这一行为突显了日本政府对国内公立高校质量提升要求的宏观控制。日本早在1949年出台的《教育公务员特例法》中,就将高校教育行政、教辅人员纳入了国家特殊公职人员的行列,体现出高等教育为国家服务的社会性特征[30]。2003年出台的《国立大学法人法案》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对于大学及内部学院管理决策层的管控,这一转变也引起了日本国内对于大学可能受国家过度干预的担忧[31]。然而,自《国立大学法人法案》颁布至今,日本国立高校教育质量获得了显著的提升,尤其以东京大学和京都大学最为突出,充分体现了威权治理模式对大学二级学院组织潜力的整合和激发效果显著[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