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教师权益,提升职业吸引力

作者: 江夏

三问:教师待遇和发展空间如何保障?

第四十六条: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实行同工同酬。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聘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

针对幼儿园教师总体待遇偏低、职业发展空间有限、在编教师与非在编教师“同工不同酬”等突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提出了相应的保障举措,不仅明确了政府在幼儿园教师权益保障中的重要责任,还对幼儿园及其举办者提出了要求。只有通过“保待遇”“增权益”,提升幼儿园教师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和专业地位,才能吸引和留住优秀师资,从而实现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

高素质教师是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是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当前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吸引力有限,其待遇和职称评定存在明显的“短板”,难以吸引优秀生源从教和优秀师资留任,极大地影响了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建设。

一方面,幼儿园教师经济地位不高,总体待遇较差,编制比例偏低,在编教师与非在编教师之间收入差距明显。这主要是由于很长时期学前教育的性质模糊不清,部分地方政府对学前教育重视程度不高,教育财政投入有限,大量依靠非编教师和聘用教师支撑学前教育发展,而这部分教师的工资待遇完全依赖举办者自行保障。虽然近年来多项政策强调要提升公办园比例和幼儿园教师编制比例,但始终缺乏专门法保障。

另一方面,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偏低,作为专业人员的身份经常不被承认,没有获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重视与认可。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要求幼儿园需要采取保教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而学前教育对个体发展作用呈现又存在明显的迟滞效应,导致社会大众难以充分认可幼儿园教师的专业角色。在整个教师队伍内部,幼儿园教师的专业身份也未能得到确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与教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幼儿园教师长期被涵盖在“中小学教师”这一名称之下,不仅缺乏单独的职称序列,也缺乏能够凸显保教工作特点的晋升和发展支持机制。

针对幼儿园教师权益缺乏保障的现实困境,学前教育法在规范教师从业资格要求的同时,强调要提升幼儿园教师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维护其各类权益。这有助于改善幼儿园教师待遇,畅通职业发展路径,减轻幼儿园教师的不公平感和低获得感,最终增强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吸引力,提升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质量,保障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福利待遇是教师权益保障的首要内容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制度完善与否关系到教师能否过上体面的生活,被视作教师的“保障型”待遇。偏低的薪资水平和较差的福利待遇会直接影响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幸福感。

第一,针对现阶段幼儿园教师待遇总体偏低的问题,需要政府增加教育经费投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使更多幼儿园教师能够享受财政支持。学前教育法第八条第三款指出:“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幼儿园建设、运行,加强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补充和工资待遇保障,对幼儿园进行监督管理。”公办幼儿园的教师工资应当严格按照《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障,使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二,针对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与非在编教师之间的“同工不同酬”问题,一方面需要地方政府统筹编制资源,及时核定、补充、增加公办园教师编制;另一方面需要地方政府建立相应的薪酬管理机制,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和非在编教师统一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借助财政补贴和奖励等措施缩小两类教师之间的工资差距。学前教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对地方政府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工资收入政策和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第三,针对民办幼儿园教师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之间的待遇差距问题,需要引导和规范民办园举办者制定合理的教师薪酬标准,依照《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学前教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幼儿园可以参考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应保障普惠性民办园生均财政补助落实到位,并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财务审计,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将相应比例办园资金用于教师工资待遇保障。

第四,针对部分幼儿园未给教师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足额缴纳,政府应在增加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同时强化对幼儿园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监管。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教师的未来生活提供多方面的保障,是否足额足项缴纳关系着教师在疾病、失业、工伤、生育以及年老等情况下的生活是否有所保障。《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均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但一些幼儿园仍然没有按照规定足额足项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这一问题在民办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中尤为突出,甚至部分教师自身也未充分了解社会保险缴纳的重要性,选择放弃缴纳社保。学前教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再次强调了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实行同工同酬。”县级人民政府对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有主体责任,一方面需要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落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财政补助标准,支持幼儿园健康运行,使其具备足额足项缴纳社会保险的能力;另一方面需要人社部门联合教育部门、劳动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管理,针对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和稽核,并对未按要求缴纳社保的幼儿园依法给予惩戒。

职业发展空间是教师权益保障的核心内容

清晰畅通的专业晋升渠道和职业发展空间对于教师而言是重要权益,可被视作教师的“发展型”待遇。作为专业人员,幼儿园教师除了期望获得体面的物质生活条件,还具有个人发展与自我完善的愿望和期待。与中小学教师相比,我国幼儿园教师长期以来职称数量不足,有大量民办园教师和年轻教师由于客观条件和自身主观原因未定职称。有限的职业发展空间难以支持幼儿园教师突破职业瓶颈,使得幼儿园教师更易出现职业倦怠,严重影响学前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第一,应根据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特点,设立更为合理的教师职务评审标准,畅通职称评聘通道。未改革前,幼儿园教师一直采用的是中小学教师的职称系列,缺乏独立的职称评聘标准与任职条件,不利于晋升高级职称,也难以有效引导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学前教育法第四十条规定:“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评审标准应当符合学前教育的专业特点和要求。”相关部门应制定符合幼儿园教师保教工作特点和专业发展需要的职务(职称)评审体系,摒弃一些不符合幼儿园教师职业特点以及忽视专业发展实际状况的考核标准,通过清晰可行的晋升体系激发教师的专业发展热情。

第二,应保障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在改革前很长一段时期,幼儿园教师的职称评审附属于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在名额分配上少于中小学。目前幼儿园岗位设置中高级职称的占比仍然偏低,与中小学相比存在差距,这导致优秀的幼儿园教师晋升困难,并会挫伤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学前教育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针对这一问题明确规定:“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聘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这就要求地方政府要严格落实法律精神,在名额分配、评聘标准等方面保障幼儿园教师切实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幼儿园层面也应为教师职称晋升提供相应的专业支持和组织保障,提升教师的组织支持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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