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家园权责边界,保持平等互信
作者: 周颖 李晓巍五问: 如何建立平等互信的家园关系?
第五十八条: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家庭科学育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近日,一则社交媒体帖子引发广泛关注,内容展示了一位生病小朋友的家长与教师之间的聊天记录。家长在交流中长篇大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关于家园共育的相关条款,并配以“特此通知”“重点贯彻”等官方用语,俨然一副领导下发任务的姿态,引发了热烈讨论。自学前教育法颁布以来,一些家长高举“依法办事”的大旗,在家园共育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尽管学前教育法对家园共育作出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家园权责不明、相互越界的现象,导致家园关系日趋紧张。实然,学前教育法中关于家园共育的条款较为分散且表述笼统,虽为家园共育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并未对家园共育的“度”进行具体说明,导致公众在理解时容易产生偏差。为实现更有效的家园共育,我们进一步探究家园的权责边界,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更加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共育实践误区重重
在家园共育中,明确共育主体的权责边界至关重要。权责边界不清楚可能造成初心异化、内容泛化、实效弱化等不良影响。
初心异化。家园共育是家庭、幼儿园为了孩子全面发展而联合起来,实现教育合力的重要手段。在主体权责不清的情况下,教育活动不再紧密围绕孩子需求展开,而是转向主体双方的其他需求,造成教育目标的偏离。具体而言,幼儿园可能将家园共育视为评级或特色展示的工具,从而导致形式化、浅层化的共育活动。家长可能由于教育焦虑,过度关注孩子的认知发展,有选择地参与共育活动。
内容泛化。家园共育权责不明,可能导致家园角色重叠,甚至越界。一方面,部分家长过度干预幼儿园保教工作,甚至试图主导保教内容与方向,要求园所按照自己的“建议”开展教育,忽视了园所教育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另一方面,一些园所以家园合作为名,过度拓宽共育范围,将部分园所教育责任转移给家庭,比如布置繁杂的家庭作业,强制要求家长参与特定活动或任务,给幼儿家庭生活造成负担。
实效弱化。当家长认为共育活动仅停留在形式层面,或当幼儿园认为家长的干预超出合理范围时,双方的合作热情便会逐渐消退,合作关系走向疏远,合作行为呈现出较强的随意性与无序性。此外,浅层化的家园共育还制约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从而造成资源浪费,阻碍共育质量提升。
基于学前教育法明确家园权责
学前教育法明确了家园共育的边界与责任分工,分布于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其中,第五十八条明确了幼儿园、家庭在家园共育中的地位,即幼儿园起主导作用,家长起辅助、支持的主体作用,正如教育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所指出,学校在协同育人中应“积极主导”,家庭则要“主动尽责”。另外,这一条文集中论述了家园共育中幼儿园、家长的总体职责范围。幼儿园的职责为家园交流、家庭教育指导,家长的职责为“配合”“支持”幼儿园工作。具体来说,协同共育中家、园的权责范围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幼儿园充分发挥协同育人主导作用,一是及时沟通幼儿情况,开展高质量的家园沟通;二是引导家长积极参与活动,构建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三是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四是用好家长资源,强化教育资源整合与利用。另一方面,家长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一是注重家庭建设,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水平;二是积极参与协同共育,形成教育合力。
尽管学前教育法为家园共育提供了明确的职责划分,但共育实践仍面临着一系列隐性边界问题。
首先,如何在激发家长参与积极性的同时避免其过度干预?家长参与既是深入建设家园伙伴关系的有效路径,又是可能产生家园芥蒂的重要情境,要把握好家长参与的“度”,关键在于妥善处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学前教育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要求,应保障家长在幼儿园的管理和教育活动中的话语权与参与度,同时限定家长的权力范围应在于“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与“关系学前儿童切身利益的事项”,而非日常保教工作。此种限定不仅维护了家长的监督权,还确保了专业教育的自主性,防止家长的参与异化为干预。
其次,如何在利用家庭、社区教育资源的同时避免过度泛化?学前教育法第五十七条强调幼儿园利用家长、社区资源的目的在于拓展学前儿童生活和学习空间,即要确保资源的整合和使用始终围绕儿童需求展开。这具有重要导向意义,对幼儿园主导的权力范围提出了明确的规范和限制。
学前教育法不仅提供了家园共育的权责范围,还倡导一种保障主体权利、限制权力膨胀的辩证式合作模式。在实践中,只有厘清权力边界、平衡各方权益,才能有效激发家长的正向参与,确保教育的专业性,助力实现高质量家园共育。
建立平等互信的家园关系
明确具体的权责边界后,家园双方要将边界意识融入具体的共育实践,积极建立平等互信的家园关系。
坚持一个基本点:尊重“人”。教育是关于人的活动,家园共育要看到具体的人。一方面,家长要尊重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的专业性与独立性。特别是随着信息化时代到来,知识生产与传播方式发生变革,教师权威逐渐受到挑战。前文提到的案例中,家长将亲师关系视为“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在交流过程中自恃为“上位者”,越位干预教学实践,甚至在情感上质疑伤害教师。对此,学前教育法第三十六条指出:“全社会应当尊重幼儿园教师。”这是在当前我国现实背景下,倡导尊师重道的有力呼唤。另一方面,教师要尊重家长,尊重家长的合理需求与家庭的客观情况。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幼儿家长往往面临着社会压力、教育焦虑、职业困境、精力危机等多重挑战。教师应当充分理解家长的处境,积极向家长表达关切,并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
坚持三条方法论。一是把握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家庭是私人领域,侧重情感支持、品德教育和习惯养成。幼儿园教育具有显著的公共特征,承担着为社会培养下一代、为全体儿童提供教育的责任。学前教育法第四条指出:“学前教育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因此,家长一方面要认识到公共教育资源的客观有限性,理解幼儿园教育无法提供全方位的个别关注。另一方面,要充分认知并认可幼儿园教育的社会性价值,积极支持并尊重孩子的公共生活。在公共生活中,孩子可能成功,也可能受挫,这都是其社会化成长的宝贵经历。家长不必过度担忧,要给予幼儿园“让教育自然发生”的机会。
二是保持底线性与开放性的平衡。家园共育中的权责边界划分需要在一定底线的基础上,保持灵活性与开放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实际需求和社会环境。一方面,幼儿园应注意明确,哪些内容可以延伸到家庭教育私人领域,哪些家庭作业是必要且适宜的,避免出现“家庭教育学校化”的责任过度转介情况。另一方面,幼儿园要合理考虑家庭个别诉求的普遍性意义,适当将其转化为整体教育方案。比如案例中家长因孩子生病而情绪过激,教师应评估这一现象是否具有普遍性。在传染病易感时期,教师可以以此为契机,分享有关疾病预防与儿童保育的专业知识,既消解家长焦虑,又深化家园关系。
三是注重专业性与情感性的联结。教师要坚持以扎实学识塑造专业形象,开展高质量家园共育。一是要善于在家园交流中融入儿童观察与分析,帮助家长读懂孩子。二是要善于将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传递给家长,引导家长科学认识儿童发展规律、理解园所教育的理念与方法,进而增强信任关系。另外,家园共育不仅是知识共享,还是情感互动。教师应以真诚与共情敏锐识别家长的需求,并积极回应。比如,案例中家长面对与孩子健康相关的问题时产生了过度情绪化的反应,教师应避免先入为主地认为家长“无理取闹”,而是设身处地地理解家长的教养焦虑,通过共情与沟通缓解家长压力,借助具体实例或日常记录商议解决方案,最终实现家园共育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