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乡村校长的“为”与“不为”
作者: 周晔 陈林
乡村教育领域中的“简政放权”,关键在于回应乡村校长减负和扩大办学自主权的需求,厘清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与乡村学校各自的权力边界,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乡村学校管理的越位、错位和缺位进行有效控制、纠正和弥补。这就需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自觉归位,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具体而言,管理部门既要履行“不作为”的消极义务,减少对乡村学校管理工作的不当干预,也要履行“作为”的积极义务,给予乡村校长更多人文关怀和制度保障。
学校工作干预“有所不为”
辨明学校管理与自主办学的关系。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和乡村校长办学自主权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有所不为”,意味着对乡村校长办学自主权的尊重与承认、对校长领导能力的肯定与鼓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宗旨下,切实贯彻落实“宏观控制、微观放开”的“抓大放小”行政管理原则,做到对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自觉地从“越位”的地方退出,在“缺位”的地方补上。具体而言,学校如何领导、教师如何发展、学生如何培养等学校内部事务应该由学校说了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只需在恰当的时机介入并予以辅助和指导,从而在办学模式自主、环境建设自主、管理自主、师资自主等方面为乡村校长留出足够空间,充分展现乡村校长的办学治校智慧和力量。
厘清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权责边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推进政府教育行政和学校办学的规范化清单管理制度,出台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乡村学校各自的职责范围,避免政府机关向学校摊派与教育无关的行政任务。具体而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遵循“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合并的一律合并、能简化的尽量简化”的原则,严格规范考核督导,综合整合通知文件,减少非必要的会议、检查和创建评比活动等,以减轻学校的非教育教学负担。同时,还应清理各种未经审核认定的“小手拉大手”和“进校园”活动,减轻社会事务对学校教学的影响。
给予人文关怀“有所为”
赋予乡村校长办学自主权
一是关注乡村校长身份的特殊性。乡村校长不仅是乡村学校建设发展的引领者、乡村教师和学生工作学习的重要他人,而且是乡村学校与社区深度互动的组织者、乡土文化的传承和革新者、乡村社会治理的协同者,更是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的重要力量。赋予乡村校长办学自主权,有利于支持乡村校长承担多重身份下的多重责任,增强乡村校长的社会责任感。
二是适应乡村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乡村教育高质量发展整体指向特色鲜明、满足需求、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发展。赋予乡村校长办学自主权,一方面有助于减少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牵绊,使乡村校长和教师能够更加专注于教育教学的核心任务,助推教育高质量发展,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另一方面,有助于为乡村校长提供更多实践教育改革的空间,让他们能够立足于当地社会文化情况,依据实际校情和学生特点探索教学模式和管理方式,构建特色化校本课程体系,满足地方教育现实诉求和特色内涵发展要求,促进乡村教育高质量发展。
增强服务意识,加大资源投入
一方面,乡村校长行使办学自主权,需要相对完备的基础条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增加对乡村学校的教育经费、师资力量和硬件设施的投入,满足乡村学校教育教学需求,推动乡村学校持续发展。同时还应该拓展社会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育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捐赠等方式,为乡村学校提供更多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另一方面,教育责任和道德使命对乡村校长履职提出更高要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增强服务意识,为乡村校长行使办学自主权“搭台子”“铺路子”。一是建立包含民主协商会、情况通报会、意见征求会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畅通乡村校长与乡村家长、乡村居民、乡村社区的沟通渠道,发挥乡村校长教育权威和文化影响,增强乡村校长在乡村社区中的话语权和价值领导力。二是搭建展示交流的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线上论坛、博客分享、视频展示、案例研究集等,以便于乡村校长更加直观、生动地展示其教育理念、管理实践及办学成果,增强互动性、提升传播力。三是建立线上资源共享平台,收集整理乡村教育的优秀案例、政策文件、研究报告等资源,供乡村校长查阅与借鉴,并上传分享各自的教育实践和改革经验,让平台成为乡村教育资源的集散地,形成资源共享的良性循环。
健全制度保障“有所为”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简政放权——扩大乡村校长的办学自主权,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改革,在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乡村教育的实际情况与未来发展需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同党委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放管服”“管办评分离”的法律政策文件,制定出本地区扩大乡村校长办学自主权的法规、政策与工作方案,厘清简政放权各环节的具体内容,明晰各级党委和政府、学校、家长、社区等各主体的权责。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简政放权不是无原则地放任自流,而是要在尊重乡村校长专业素养和教育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权力在合法、合理、有效的轨道上运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乡村学校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结构,明确学校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鼓励家长、学生和社会各界对乡村学校的办学成效、乡村校长的办学方法进行监督和评价,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乡村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合理采用柔性放权策略。“柔性放权”作为一种管理策略,强调在保持整体教育目标和发展方向不变的前提下,给予乡村学校更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尊重乡村校长的专业判断和创造力。例如,教师招聘和解聘权、员工报酬分配权、干部选用权这三项同时涉及教育局、编制办、人社局、财政局、组织部等诸多部门的职能,就可以采用柔性放权的策略,在制定相关规则和程序中逐步提高乡村校长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促进教育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
完善乡村学校发展评价制度。学校的办学质量决定了其所能获得的外部资源,关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然而长期以来,升学评价仍是教育行政部门在衡量一所乡村学校的办学质量时最常用的评价,评价主体和评价标准过于单一、狭隘。在学生成绩考核和升学“指挥棒”的压力下,乡村校长往往为分数所困,缺乏创新的积极性和改革的主动性。故而,更需要给予他们相对宽松自由、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评价制度作为保障。在乡村学龄人口减少、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深入推进的背景下,除了通过学生的成绩和升学率等量化指标来评价乡村学校发展水平以外,还可以通过传承乡土文化、营造家园型学校氛围、发挥社会化功能、引领内涵式发展来体现乡村学校的办学质量。换言之,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完善乡村学校发展评价制度,改变以结果为导向、过度重视量化的评价方式,综合考虑乡村学校生源、师资等办学条件的特殊性、局限性,重点关注乡土文化传承、社会效益提升等方面的实际成效,实行多元评价和增值评价,使乡村学校发展评价更具针对性、多样性,从而将乡村校长从升学评价中解放出来,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教育改革实践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