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社会组织在“政社合作”治理中的独立性何以实现?

作者: 张靖 李晓栋

摘      要:运用“生活-制度”的分析框架,结合太原市F妇女体育协会的个案材料,针对体育社会组织在“政社合作”治理中独立性的释放和提升进行了研究。体育社会组织在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要保证妥协与坚持并存,在双方良性互动的基础上逐渐构建平等协作的“政社关系”,实现“制度”与“生活”双向建构。同时,在“强政府、弱社会”的时代条件下,体育社会组织要学会“做加法”与“做减法”的策略,体育社会组织要紧密结合来自“生活主体”的需求以及来自“制度主体”的目标,通过一定的“加法”策略来化解双方矛盾,实现二者的共赢。责任感与专业化是体育社会组织获得自主性的核心内部条件,体育社会组织要始终怀有社会责任感,保证运作服务的专业化水准,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一定的经济收益。

关  键  词:体育社会组织;政社合作;独立性;个案研究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22)03-0051-08

How to realize the independence of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in

the governance of "cooper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society"?

——Based on a case study of F women's sports association in Taiyuan

ZHANG Jing1,LI Xiaodong2

(1.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Taiy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Taiyuan 030024,China;

2.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North University of China,Taiyuan 030051,China)

Abstract: Using the analytical framework of "life-system" and combining with the case materials of F women's sports association in Taiyuan, this paper analyzes and studies the release and promotion of independence of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the governance of "cooper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society". In the process of cooperation with the government,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should ensure the coexistence of compromise and persistence, and gradually construct the "political and social relationship" with equal writing on the basis of benign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two sides, so as to realize the two-way construction of "system" and "life". At the same time, in the era of the "strong government and weak society" under the condition of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must learn to "add" and "subtraction" strategy,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must closely with needs, and from "the life subject" from the goal of the system of "subject", through a certain "additive" strategy to resolve the contradiction, realize the win-win situation.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and specialization are the core internal conditions for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to acquire autonomy.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should always have a sens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ensure the professional level of operation and service, and achieve certain economic benefits based on this.

Keywords: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cooper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society;independence;case study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在一种制度与生活的相互建构中不断地恢复自主性,社会大众的生活逻辑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一些非政府组织(NGO)在与政府的合作中进一步释放了自身的自主性。从目前来看,体育社会组织在多重制度逻辑(党、政府、社会)下不断动态调试着自身的发展策略,自主性不断得到释放,但是在我国目前体育社会治理“强政府、弱社会”的背景下,体育社会组织如何能够进一步提升自主性,真正的实现体育治理的主体性地位,其采取何种策略和方法才能够在逐渐摆脱传统科层化体制的束缚,这就成为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从理论建构的角度来回答上述问题,在分析NGO生存发展中如果将政府与社会形成一种二元对立的理论假设,那么研究必然会陷入一种矛盾困境,这种简单的二元对立无法将位于微观层次的人或者组织本身纳入到整个分析框架之中,也难以对不同社会生活的变迁机制进行动态化的分析。但是本研究所采用的“制度-生活”分析结构强调政府层面的制度与社会层面的生活之间所存在的动态关系,其关注作为制度主体的政府如何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应对不断提升的自主性,同时也关注社会生活主体才采用的行动策略。并“尝试在制度与生活的互动关系中分析社会力量与权利意识的发育和成长过程,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制度与生活之间关系的转变逻辑”[1]。总而言之,能够将政府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具体到制度主体和生活主体之间的策略性活动加以清晰的分析和研究,这恰恰对于体育社会组织而言是较为契合的,本研究选用了这一分析结构来研究体育社会组织在与政府合作过程中的自主性问题。

本研究中所指的“政府”在涉及具体的“过程-事件”时不具有整体性。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政府机构在现有的层级背景下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作为制度逻辑的设计者和实施者,政府总是通过各种手段的设计生活、规范生活,保证社会生活的发展始终处于政府制度的约束之下。因此,在具体“过程-事件”中的政府是具有不同利益诉求、不同策略的行动者。体育社会组织及其领导者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也具有自身的价值诉求和判断识别能力,其自身也是一个具有自我设计功能的社会生活主要参与方。在以不同主体之间共同目前为前提合作模式下,政府与社会生活之间通过一系列策略性的互动来形成一种相互优化、共同提升的动态关系。

1  F妇女体育协会的基本情况

F妇女体育协会成立于2015年,在短短4年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一个较快的转型和发展过程。F妇女体育协会的主席L女士是当地较为有名的青年女企业家,其所在的Q集团主营购物商场和餐饮业,企业旗下员工多达800余人。由于L女士一方面对于体育运动表现出了极高的兴趣度,另一方面也为了进一步改善企业文化,考虑到旗下商场和餐饮行业员工大多为女性,因此首先在企业内部成立了Q企业妇女体育小组,主要负责企业内部女性员工的日常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从2015年初开始,Q企业妇女体育小组就开始逐渐向公共服务型社会体育组织转变,并正式向太原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依托于Q企业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资金储备能力,F妇女体育协会在短短3年的发展过程中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依托一家母公司的公共服务型社会体育组织。该组织目前核心成员16人,设置了主席、专职副主席、市场专员、项目专员等组成的专业化职业体系。与此同时,F妇女体育协会不仅承担了多次太原市女性体育赛事和体育活动,也承担了太原市一些综合性体育赛事。F妇女体育协会在发展过程中运用了多种合理的行动策略,不仅同当地的政府部门和体育局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同时也在组织活动中保持了较高的自主性。综合来看,一个体育欠发达城市的体育社会组织在自主性提升以及治理效果方面甚至超越了一些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的体育社会组织,这就引起了笔者极大的研究兴趣。正是基于这种研究兴趣,笔者自2021年3月开始,多次对F妇女体育协会的负责人L女士(43岁,L市本地人)进行了深入访谈,同时对于F妇女体育协会的所有组织活动记录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研读。此外,笔者还于2021年7月和2021年8月两次全程参与F妇女体育协会的组织活动,收集了丰富的田野调查材料。

2  F妇女体育协会自主性成长的外部条件——在“政社合作”中多重应对

2.1  发展初级阶段:无选择、低收益承接公共体育服务项目

就社会体育组织而言,政府部门一旦从政策和资金的角度对其予以支持,那么政府就需要承担该组织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在目前社会体育组织活动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政府和体育部门对于社会体育组织的依赖性还比较小,因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让政府并不倾向于扶持体制外的社会体育组织。在这种情况下,体制外的社会体育组织往往主要采取的行动策略是如何能够获得政府和体育局的扶持。F妇女体育协会在成立初期也同样采用了这样一种行动策略。

1)合法资格获得:主动寻求与政府合作,获得政府支持。

在L女士成立Q企业妇女小组时,其目的在于带动企业女性的体育参与,丰富以女性为主要员工的企业体育文化,由于Q企业在太原市的影响较大,因此也逐渐带动了周边社区和同类企业女性员工的体育活动。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作为太原市知名女企业家的L女士开始致力于组建以女性体育活动和赛事组织的公共服务型社会体育组织。在组织不断壮大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与体育局之间不同的治理逻辑差异开始逐渐显现出来。作为太原市体育局而言,其对于这样一个带有公共体育服务性质的女性体育组织表现出了支持的态度,一方面体育局能够通过这一相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体育组织来开展更多的社会体育活动,尤其是在L市女性体育活动相对匮乏的情况下,太原市体育局更倾向于扶持该体育组织。但是太原市体育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其一旦对该体育组织进行扶持,就会相应的承担该组织活动的责任,因此在F妇女体育协会正式注册之前,太原市体育局并没有给予其足够的资金和项目支持,F妇女协会的组织活动仍然局限于Q企业内部,这与L女士发展协会的目标产生了偏差。

缺少合法性资格让F妇女体育协会很难获得与政府合作的机会,因此L女士将民政局注册之后合法性资格的获取看作是组织发展的第一步,只有获得政府部门认可的合法性资格,F妇女体育协会才能够同政府展开相应的合作,从而也就为自主性的实现提供一个前提条件。在中国现行社会制度环境中,合法性资格是社会组织得以生存发展的首要前提,体育社会组织的生存所必须的政策资源、经费资源、人力资源等都需要建立在一种合法性资格上,而这种合法性资格的获取首先需要在民政部门进行正式的注册。从这一点来看,F妇女体育协会生存发展的第一步就是在民政部门完成注册,从而获得一种合法性资格,为后续资源汲取奠定一个基础性条件。L女士在与当地太原市民政部门以及F妇女协会所在的社区管理部门的多次接触中发现,地方政府在对待社会体育组织方面的态度与体育局并不相同,其更希望去支持一些具有较大社会反响的组织活动。“政府和体育局不一样,他们更看重你这个组织的社会效益。这个社会效应并不是简单的在体育方面,就是说你这个组织的活动能不能产生较大的社会反响。这个反响不能简单的是承担了几个活动,而是出于政府绩效考核上的,说不好听点,就是能不能带来政绩。”(访谈资料: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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