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系统理论视域下教育惩戒的困境归因及路径探析
作者: 刘玲[摘 要]教育惩戒是学校及教师实现有效教育与管理的必要手段。教育惩戒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坚实的理论支撑、有力的法治保障以及真切的现实诉求,其规范化与制度化是教育发展的必然结果。基于生态系统理论,将教育惩戒的实施困境归因于教师权威地位的松动、家校关系的疏离与恶化以及个人主义观念的泛滥。为克服教育惩戒的实施困境,实现立德树人的教育目标,以家校合作为切入点,家长、教师及学校共同寻求教育惩戒的平衡点,通过树立正确的惩戒观念、实施惩戒适时适度、构建育人共同体以及开展惩戒后疏导等,帮助学生戒除不良行为,使教育惩戒的落实有力且有效。
[关键词]教育惩戒;生成逻辑;困境归因;家校合作;生态系统理论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22)04-0038-07
[DOI]10.13980/j.cnki.xdjykx.2022.04.007
近年,随着负面教育事件的曝光、家校有效沟通的缺乏,以及师生冲突的升级,教育惩戒成为极富争议性的话题。一方面,受到主体性教育思想的影响以及惩戒的教育性质的淡化,教育惩戒被视为有悖于学生健康发展的消极教育方式,遭到学生及家长的一致反对;另一方面,由于教育惩戒缺乏立法保障以及惮于惩戒过当招致非议,教师群体对于教育惩戒抱持“敬而远之”的态度,对于失范学生宁肯“饶恕”,也不过多管束。为了“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的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1],在广泛调研以及征求民意的基础上,教育部于2020年12月29日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为廓清以及实施教育惩戒提供说明与指导。《规则》将教育惩戒定义为:“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将教育惩戒定性为辅助教学与管理的教育手段,目的在于矫正和转化学生的问题行为。本文将依循上述定义,围绕教育惩戒的生成逻辑、困境归因及理性实现展开论述。
一、追古溯今:教育惩戒的生成逻辑
(一)悠久的历史渊源
受到特定时代的政治经济制度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与影响,教育惩戒在很长历史时期内都是以体罚的形式存在。在教育发展早期阶段,教育作为政治的依附,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统治,培养“顺民”;教学内容以伦理道德知识与社会规范为主,教师拥有绝对权威,学生被视为无自主意识的权威(教师、书本)附庸。一旦有学生违反正常的教学秩序或不遵从教导,就会遭受严厉的体罚。“‘体罚’是用触及身体皮肉等有损身体健康和侮辱人格性质的方式来惩罚学生的方法。如罚站、罚跪、打手心、拧耳朵等,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小学教育中所施行的‘棍棒’教育的具体表现形式”[2]。正是借助戒尺等工具,才能达到巩固教育者的威信,约束学生的仪容举止的教育效果。古埃及记载的教师教训学生的言语“我要捆起你的脚,如果你再去街上游荡,你还会遭到河马皮鞭的抽打”[3],无不体现了教育惩戒诉诸严厉体罚的现象。西方在经历了人性泯灭的中世纪之后,开始强调个人的尊严、价值及地位,以文艺复兴之名宣扬自由与科学,推崇理性,反对体罚。基于“性恶”的人性论基础,赫尔巴特认为学生生来具有“不驯服的烈性”,为了约束危险的烈性与欲望,教师必须“紧紧而灵巧地抓住管理的缰绳”,通过威胁、监督、权威与爱、惩罚等措施创造一种良好的教育秩序[4]。
从中西方的教育记载和教育家的论述中不难看出:虽然对于教育惩戒的具体认识有所不同,但都不约而同地将教育惩戒作为重要的教育手段。教育惩戒脱离体罚,成为矫治违规违纪学生的重要手段,能够约束学生的言行举止,辅助正常的教育活动。
(二)坚实的理论支撑
毋庸讳言,系统完备的规范体系是个人良好品质与和谐人际关系建立的基础。在学校场域,为了保证课堂教学的有序开展、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学校和班级也需要制订适当的规范(学生守则、校纪、班规等)。首先,“规则决不是由内心精心制作、判断或解释的某种东西;它本身是给定的、现成的和外在于心灵的。它也被想象成是由成人所揭示和强加的”[5]。不论是校纪还是班规,对于受教育者而言,都是一种外在的管理与约束。根据皮亚杰的研究,儿童对于规范的认识与习得经历是由“他律”走向“自律”的过程。在最初接触规范时,学生会在利己主义的观念主导下,按照个人意愿行事,满足自我需求。因此,容易出现无视规范或拒绝遵守规范的情况。这时,学校管理人员或教师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在明示要遵守的规范的同时,纠正其不当思想及行为,达到立德树人的目的。其次,诚如马卡连柯所言:“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6]。《规则》中也明确将教师列为惩戒主体,对于学生不服从、失范与越轨行为,教师具有不容推卸的惩戒义务。倘如教师对学生的“一意孤行”“倒行逆施”视而不见、听之任之,不免有亵渎师德、违逆教育育人宗旨的嫌疑。最后,从社会学意义上看,“教育制度中的学校是一个有明确组织目标和严格等级制度的准科层组织形式,班级授课制所带来的‘班级’成为制度化教育结构中的典型范例”[7]。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稳定的运行模式和组织规范体系。师生的互动关系、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角色地位都被贴上了“制度化”的标签,在规章制度的拥护下,教师成为权威的化身,主导着教学活动,按照社会要求,向学生传授知识、施加各种影响;学生居于从属和被动地位,无条件地遵从教师要求,不加质疑地接收传授的知识、技能及价值观念。如有学生不听从管教,违反共同的规则要求,出于维护组织秩序的目的,教师必须执行管理职能。对失范学生进行个别教育或惩戒,在纠正和矫治学生不当行为的过程中,让学生认识到规范的约束性以及违反规范的后果,引导其自愿将外在的要求内化为自身行为准则的一部分,由“失范”走向“合范”。
(三)有力的法治保障
随着民主意识的传播以及法制体系的建立,儿童的权益保障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重视,各国开始以立法的形式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明令禁止使用体罚。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就明确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8]“体罚”被定义为违法行为,一旦实施,就是在挑战法律的权威,触碰道德的底线。“但对具有‘软教育’性质的以引导‘向上’和‘向善’的教师教育惩戒,不仅并未禁止,法律政策条文还潜在蕴含应有理有据有节予以运用之意,以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为国育才”[9]。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中明文规定教师惩戒权是教师的专业权利之一,隶属于教师职权,与教师授课自由权、授课内容编辑权、对学生的教育评价权及自身进修权等并列为教师基于教师之职业而可独立行使的教育权利[10]。
在我国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拥有奖励或处分的权利;《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指出教师具有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拥有指导、评定学生的权利。在此阶段,教育惩戒虽未被明确提出,但却以处分、批评及评价的形式存在于教育过程之中。2016年发布的《关于防止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可以对施行暴力和欺凌的学生进行适当惩戒,正式提出了“教育惩戒”这一概念。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在第十四条“依法保障教师权益和待遇”中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11]。随后,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将教育惩戒作为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正式颁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将教育惩戒纳入法制轨道,将教育惩戒定义为学校及教师可以施行的教学行为,并将教育惩戒的实施情形进行细分,为教育惩戒的实践提供参考与指导。至此,教育惩戒实现了从“有实无名”到“有名有实”的跨越。
(四)真切的现实诉求
《学记》有云:“师无当于五服,五服弗得不亲。”教师不在五服人伦关系之中,但是如果缺失了教师的教诲与指导,就难以明晰五服亲疏关系,不能形成亲密稳固的家族关系。这一论述阐释了教师职业的伦理教化功能,强调教师在社会规范形成及家庭和谐中的重要意义。时至今日,科学技术的进步使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各行各业都在不断发展中改头换面。教育领域自然也不甘落后,教育理念在不断更新,教育技术被广泛应用,教学形式不断变革。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媒体成为传播信息的重要途径。通过互联网,中国优秀教师如“燃灯校长”张桂梅、“诗歌的女儿”叶嘉莹等成为大众熟知和学习的榜样。同时,教育中的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校闹”等负面事件也被悉数曝光。网友开始质疑学校教育,妄言教师“不作为”,将校园纷争与师生冲突的原因都归结于教师和学校。另一方面,在实用主义和后现代哲学的指导下,“学生中心”、主体性教育、平等师生关系等教育理念被大肆宣扬,教师权威式微,学生成为凌驾于教师之上的主体存在,教师要用无微不至的爱与关怀培育学生成长,只是教育过程中“平等者中的首席”。在网络媒体与教育现实的双重压迫下,教师对于正确处理学生问题行为倍感压力,不敢轻易惩罚,唯恐为人诟病。殊不知,正是由于教师管理权的削弱,间接导致了学生不当行为的出现,在责怪教师未能有效遏制不良校园事件发生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教师为何“不敢管”或“不愿管”。 为了有效应对复杂的社会要求与教育现实,教育惩戒必须合法化,成为教育的一部分,使教师顺利完成教育管理与评价工作,有效制止与纠正学生失范行为,减少校园极端事件的发生,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总之,在漫长的教育发展历程中,教育惩戒不断发展演变并逐渐形成体系。尽管在不同历史时期,教育惩戒的内涵、依据及其形式有所差异,但是,教育惩戒始终是一个值得深度探究的热点话题。伴随着社会转型与变革,教育也在一次次的教育改革中逐步树立起新的、符合儿童发展要求的学生观,着力构建平等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的人格与合法权益,在有效发挥教育惩戒管理与教育功能的同时,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排除戕害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利因素。
二、内牵外制:基于生态系统理论的教育惩戒困境归因
在相关部门给予学校及教师教育惩戒权之前,社会舆论、教育界的师生与家长就教育惩戒的“有”与“无”、力度与形式等进行过许久的争论,形成了基于不同的教育理念在教育方式选择上的所谓的“钟摆”现象。教育惩戒困境的形成,实际上是参与教育的各方主体在学校场域上演的权利博弈。微系统中的学校、中系统的家校关系以及宏系统的文化环境三方在相互交叠与抵牾中,显露出教师权威地位的松动、家校关系的淡漠与疏离以及个人主义观念的泛滥等一系列破坏教育生态平衡的异化现象。这些现象的生发与连锁效应直接影响并制约了教育惩戒的合法化与合理化。
(一)微系统:教师权威地位的松动
在教师职业发展的过程中,教师权威突出表现为知识权威与职业权威。知识权威是指具有渊博学识的教师受到学生的尊重和爱戴,学生从内心深处对教师由一种认同感和敬畏感,从而在学生心中树立起了教师的威信[12]。前现代社会,阶级分化,等级森严,知识面前并非人人平等,知识的获取也并非轻而易举。知识由统治阶级把控,并由作为发言人的教师传授给有闲阶级。教师凭借对于统治阶级价值观念与伦理知识的精通与宣扬,获得了与“天地君亲”同等的社会地位,得以化身为“知识权威”,发挥着知识传承与教化民众的重要社会功能。在生产关系的不断变革中,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知识呈爆炸式增长,其广度与深度都远远超出了常人所能悉数掌握的范围。在“术业有专攻”“学有专长”的知识分化背景下,教师不能也没有必要完全掌握或控制学生所要获取的全部知识。在互联网的强烈攻势下,教师的知识授受功能在削弱,不再是为学生答疑解惑的唯一选择,“传统的教师具有的知识专家或知识拥有者角色,以及由此形成的权威正在面临崩溃”[13]。除此之外,教师的教育管理权也在职业专业化的过程中逐步让渡给学校管理层。在教师职业发展的非专门化阶段,教师一人独揽教育大权,教育的场所、形式、内容、对象、收费、组织与管理等教学相关事宜皆由教师定夺,拥有较大的教学自主权。进入近代社会,适应工业生产对于技术工人的需求,教育开始面向下层劳工阶层子女,夸美纽斯的“人人应该受到一种周全的教育,并且应该在学校里面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