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教师权益的实现:困境、成因与路径

作者: 李旋旗

[摘 要]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出台为民办高校教师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新契机。但是,在办学实践中,民办高校教师权益实现面临着教师身份地位不高、薪酬待遇偏低、职业发展不足、民主管理受限等困境。从制度层面来看,教师权益法律保障机制与管理机制的不健全,以及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的不完善,是民办高校教师权利保障得不到有效实现的主要因素。因此,要破解民办高校教师权益实现的困境,宏观上需要政府在舆论引导、制度创设、管理监督、财政资助等方面发挥更多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升公共治理能力;微观上需要民办高校秉持“以教师为本”的办学理念,重视教师的发展需求,完善学校治理模式,提升教师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关键词]民办高校;教师权益;制度安排

[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22)04-0045-07

[DOI]10.13980/j.cnki.xdjykx.2022.04.008

权益保障,是教师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以下简称《意见》)等民办教育新法新政,对民办高校教师的物质保障权、民主参与权和职业发展权等多方面的权益保障作出了若干法律规定,这为更好地维护民办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2018年)明确提出今后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从而为新时代民办高校教师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根本指引。然而,从实践来看,不少地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仍处于“观念歧视,体制排斥,权力侵害,权益难以保障”[1]的发展环境,如何维护好民办高校教师权益仍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重要实践问题。

一、民办高校教师权益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教师身份地位保障力度有待加强

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2],但是在调研中,有超过80%的民办高校认为其社会地位不高,身份编制不清,职业幸福感不强。之所以造成这一困窘局面,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绝大多数民办高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享受公办高校“事业单位”地位。由于没有“事业编制身份”,广大民办高校教师无法享受事业编制相应待遇。虽然浙江等地一些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被登记为事业单位,但其教师并非直接纳入事业编制,而只是比照公办高校教师享受类似编制内待遇而已[3]。如何有效保障教师身份地位、真正落实“同等法律地位”,依然困扰着目前民办高校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对教职工物质权保障力度有待加强

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物质保障权是民办高校应有的基本责任。但是,在实践中,民办高校教职工难以享受同地区同类型公办高校的薪水福利待遇,也与教职工心理期望相差甚远。近年来,伴随着国家对教育经费投入的不断增加,公办高校教职工收入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民办高校教职工薪酬待遇原有的优势已不复存在,其薪酬收入与本地区同类型的公办高校有较大的差距,且远远不在一个层级上。调研显示,超过60%的教师不认可当前工资待遇,其中,31.43%的教职工对薪酬制度表示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由于收入待遇较低,51%的教师将民办高校作为“无奈选择”和寻找“更好”职业之前的跳板[4]。民办高校教师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更为突出。如前所述,我国民办高校教师没有“事业编制身份”,因此,他们只是享受企业职工社保待遇而无法享受事业编制相应的社保待遇(按照现行政策,前者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比后者少40%以上)。此外,一些民办高校还通过延长工作时间、不发放寒暑假基本工资、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和试用期内教职工不予缴纳社保等方式降低经营成本,个别学校甚至制造各种理由推卸对员工承担的医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责任。正是由于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待遇偏低,民办高校教师流失率一直居高不下,学校内涵式发展受到极大制约。

(三)对教职工职业发展权保障力度有待加强

多数民办高校都能认识到教师的业务培训于教师职业发展的重要价值,但是一旦涉及过多的经费投入,就担忧培训后的教师可能会“跳槽到竞争对手的学校”任职,校方往往变得慎之又慎。因此,在现实中,不少民办高校为了降低办学成本,普遍存在“重使用、轻培养”的倾向,缺乏长效的教师培训机制,学校在培训资金配套、培训资源分配上也难以落实,从而导致教师自我职业发展受限。调研表明,约有70%的民办高校教师认为“课题立项申请困难”,“评估评奖机会、进修培训机会较少”,“专业发展受限更大”;有大约38%的民办学校“没有或者没有全额照发教职工培训进修期间工资”[5]。毫无疑问,民办高校教职工职业发展权保障力度有待加强。

(四)对教职工民主管理权保障力度有待加强

目前,多数民办高校虽然从形式上成立了教职工代表大会,但是由于职责不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形同虚设,广大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益的实现程度较低,民主管理权在多数民办高校还是相当弱化。不仅如此,教职工参与学校决策治理机会亦不多。虽然大多数民办高校董事会开始吸纳教职工代表,但是,他们大多并没有真正发辉实质性作用。董事会的决策权仅仅集中在“董事长一个人或以董事长为中心的少数几个人的手里”[6]。董事会成为举办者控制学校和实现个人权力的工具,只是应付国家评估检查的形式而已。总体而言,大多数民办高校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体制尚不健全,再加上“离散的教师结构”和“打工者”的身份意识,民办高校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活动的机会较少,主动参与的意愿也不高。

二、民办高校教师权益保障难以落实的主要原因

《民办教育促进法》从法理上明确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享有物质保障权、职业发展权和民主参与权等各项权益,但实践中民办高校教师各项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落实。这种困境也是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所导致的。从宏观层面来看,民办高校教师权益法律保障体系与管理机制的不健全是教师权利保障得不到有效落实的外部制度性根源;从微观层面来看,学校内部治理理念与治理机制的不完善是其内在原因。

(一)政府层面:教师权益法律保障体系与教师管理机制的不健全

1.民办教育法规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完善的民办教育相关法律制度,是政府推进民办高校教师权益实现的重要手段。民办教育新法新政从原则上对民办高校教师的物质保障权、职业发展权、民主管理权等各项权益作了简要的、原则性的规定,对于维护民办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然而,新法新政“缺乏更具体的措施支撑”,存在“政策文本供给不及时、部分条款可操作性不强”[7]的问题,从而制约着新法新政执行效果。因此,新法新政出台后,各省(市、区)也相继出台了旨在细化新法新政的地方实施意见。不过,总体而言,具体政策仍不明晰、不确定,有的政策仅具象征性,缺乏操作性[8]。

以教师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为例,《意见》明确指出,“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9]。这一创新政策,《意见》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操作制度安排留给了地方政府。然而,从28 个省( 市、区)制定的相应地方实施意见来看,只有贵州、山东等个别省份表现出一定的政策创新,提出“探索建立公民办学校同等退休制度”的意见;辽宁、黑龙江和宁夏等少数省份的意见“虽稍有扩充,但几乎都使用了富有弹性的词汇,仍缺乏可操作性”;其余20个省照搬《意见》原文,“没有在国家原则性意见上进行延伸和扩展”[10]。此外,在制定如何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如何实现“同等法律地位”、如何加大财政力度、如何有效推进人事代理、如何保障教师民主管理权利等事关民办高校教师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上,大多数省份的实施意见基本沿用了《意见》的相关政策表述,依然停留在原则性的“意见”层面,民办高校教师的权利因此无法获得更具体的法律保障。概而言之,国家民办教育新法新政以及各省实施意见的出台,优化了民办高校教师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环境,但仍不能更好地满足民办高校教师权益实现的实践需求。民办高校教师权益的实现仍然需要配套更为具体可行的实施细则方案,使新法新政真正落地。

2.教师管理监督机制的失灵。受“官尊民卑”传统心态的左右以及长期以来教育管理体制的路径依赖,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仍受到观念性歧视与体制性排斥。不少地方政府还不能从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与价值,也缺乏对民办高校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劳动特点以及职责使命的科学认知,更没有认识到政府在推进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实现中应履行的职责。因此,在管理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没有从落实“同等法律地位”出发,系统构建民办学校教师权益的保障机制。民办学校教师政策的单一性和碎片化现象比较严重,政策实施的效果也大打折扣[11]。在民办教育管理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尚未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各地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之中,各职能部门之间也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一套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还在探索之中。再加上监管力量的薄弱、监管方式的单一,以及监管手段的相对落后,监管缺位乏力、互相推诿扯皮、执法不严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办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实现。以教师专业培训的配套政策为例,不少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尚未将教师业务培训纳入到整个教师培训的年度计划中,既不给予相应专项培训经费的扶持,也缺乏培训效果监督机制,这无疑制约着教师专业培训权的落实。

(二)学校层面:治理理念与治理机制的偏差

1.治理理念的偏差:对短期利益最大化的追逐。众所周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基本特征是“投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12]。“谋求经济回报”因此成为绝大多数民办高校举办者的办学动机。实施分类管理改革后,尽管相当一部分民办高校的举办者选择非营利性办学,但是,在现实中大多数举办者在获得了学校控制权之后,会通过关联交易、压缩办学成本、转让学校控制权等方式获得经济回报。因此,在办学实践中,不少民办高校举办者对办学的长期性、教育的公益性缺乏清晰的认识,甚至用办家族企业的思维来办民办高校,片面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期望短期内能获得丰厚的投资收益,公益性的目标与社会责任的履行在趋利的要求下被弱化。这反映在人力资源管理上,一些民办高校办学者以企业化思维马首是瞻,忽视了大师存在的必要性和学校自身品质与品位的追求,在教师队伍建设上缺乏战略性全盘谋划,教师经费保障不足,教师权益关注不够。一些民办高校办学者,为了眼前利益及降低办学成本,注重教职工的使用而忽视培养、注重外延建设而轻视内涵建设,其结果不仅损害了学校声誉,而且还直接导致教师权益往往成为压缩办学成本的代价。个别民办院校宁愿每年投入巨额经费进行招生宣传和社会形象宣传,也不愿意进行教育资源投入和教师待遇的改善,师资队伍建设差强人意。

2.治理制度的偏差:“举办者单边控制”的治理模式。如前所述,谋求合理回报是我国绝大多数民办高校尤其是企业办学型民办高校举办者的办学动机。《民办教育促进法》取消了合理回报,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存量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举办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但是,“补偿奖励制度”一直未能明确,预期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这种不确定性预期与产权制度下,为了保障其所投入资产的保值甚至是增值,举办者自然不愿意将学校治理权移交出来。举办者及其代表甚至是家族成员“理所当然”地成为学校董事会的核心,民办高校也最终形成了举办者控制型的董事会格局。

在举办者单边控制的治理实践下,举办者及其代表几乎垄断了董事会的话语权。即使个别教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但是在董事会的决策权也有限,很难反映教职工的真正诉求。不仅如此,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13]的期望也时常落空,教职工的“民主参与”往往流于形式,成为“无效参与”。因此,举办者单边控制治理模式,不仅会强化民办高校的营利性色彩,而且极易导致学校“考虑举办者利益重于考虑师生员工利益”,学校决策极易产生偏差和失误,甚至会导致损害师生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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