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实相左 理辞不让
作者: 蒋文华摘 要 《与王介甫书》与《答司马谏议书》这两封信本质上是一种言语交际。对话双方“名实相左”,对名实理解相差太大;同时各执己见,书信的表述也是“理辞不让”,违背了言语交际的两个基本原则——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对话的结局自然以失败而告终,成了历史的一大遗憾。
关键词 《与王介甫书》 《答司马谏议书》 合作原则 礼貌原则
书,又称书信,古代的书信又叫“尺牍”,或曰“信札”,是一种应用文体,多记事陈情。北宋宋神宗在位时期,在宋神宗的支持下,王安石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引发了司马光和王安石之间的争论。除了在朝堂之上的口舌之辩,两人还多次以书信的方式进行争辩,其中最有影响力的两封书信就是司马光的《与王介甫书》和王安石的《答司马谏议书》。两人之间的这场争论成了中国历史一段独特的论辩。所谓“独特”就是指论辩双方各抒己见,互不认同,毫不妥协。细读《与王介甫书》与《答司马谏议书》这两封信,我们会发现实际上两人名为争辩,实际上更多的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自说自话”, 形成了“鸡同鸭讲”之势。
《与王介甫书》与《答司马谏议书》这两封信本质上是一种言语交际。言语交际是一种双边或多边的言语行为。为了保证交流的顺利进行,语言使用者必须遵守一些基本原则。只有对话双方遵循一定的原则,对话才有实际的意义。关于对话,美国哲学家格赖斯(H. P. Grice)于1967年提出“合作原则”,即交际双方为了使交际活动能够顺利进行而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具体来说,它包括关联准则、真实准则、适量准则、简明准则等。而英国语言学家利奇(G. N. Leech)则提出了“礼貌原则”,即在话语交际中,交际双方所应遵守的社会礼貌规范。遵守礼貌原则,是保证谈话顺利进行并取得理想效果的重要条件。礼貌原则主要包括损益准则、褒贬准则和趋同准则等[1]。司马光与王安石是以书信的方式展开对话,目的就是为了说服对方。尽管双方一开始试图在合作和礼貌的基础上展开对话,但是随着论辩的深入,双方各不相让,逐渐违背了这些原则,最后导致两人终止交流,分道扬镳。刘勰在《文心雕龙》的“议对”一章提出:“议惟畴政,名实相课。断理必刚,摛辞无懦。”[2]即“议”只是筹谋政治,考核名称和实际,论断事理必须刚健果敢,运用文辞不要软弱。作为北宋名臣,两人自然深谙其理,可惜两人却是“名实相左”,对名实理解相差太大;由于各执己见,书信的表述也是“理辞不让”,导致双方对话无法达成一致。
一、名实相左,憾失合作基础
在任何对话中,双方都应该本着合作的态度,朝着同一个目标,互相找到可以让双方接受观点和论述的平衡点,但是由于两人固守各自对“名实”的理解,遗憾地失去了合作的基础,他们的书信对话是违反合作原则的。
1.操术多异,违反关联准则
关联准则,要求所说的话必须与交谈目的相关,也就是要切合话题。明面上两人都是围绕“是否要变革”这个话题进行交流,但是实际上一个极力反对,另一个坚决执行,两人的目的可谓是正反对立、南辕北辙。这样的交流必然是要破裂的。司马光在信的第二段就用强烈的语气反对王安石的变法主张:“若介甫果信此志,推而行之,及二三年,则朝廷之患已深矣,安可救乎?”他认为此法不仅不利于朝廷,反而有害。而王安石在信的开头部分的回答也同样十分坚决:“窃以为与君实游处相好之日久,而议事每不合,所操之术多异故也。虽欲强聒,终必不蒙见察,故略上报,不复一一自辨。”从王安石的答复可知,自己的改革主张司马光是不能接受的,所以也没有与对方争辩的必要。双方本该“集中讨论与对手就论题产生的分歧,而不是只关注个人观点”[3]。正如王安石本人所言,两人所操之术相差太大,找不到关联之处,必然导致双方不会在变革的议题上做具体的交流,无法深入探讨下去。
2.屏蔽事实,违反真实准则
真实准则,又称质量原则,要求所说的话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说假话,不能说根据不充分的话。这是对会话“质”的要求。对话双方所谈论的内容应该都是真实可靠的,不能为了说服对方而刻意捏造。在此次对话中,两人所关切的点却有极大的不同,列举真实内容完全不同,对对方所列举的事实更是置若罔闻。两人均选择性屏蔽对方所讲的事实,刻意不去正视对方的理据。不能正视对方的正确,就无法看清自己的错误。
在《与王介甫书》一信中,司马光列举了诸多事实来说明变法带来的诸多问题。首先是实施变法的岗位用人存在的问题:“于是言利之人皆攘臂圜视,炫鬻争进,各斗智巧。”“又所遣者虽皆选择才俊,然其中亦有轻佻狂躁之人,陵轹州县,骚扰百姓者。”这些人不仅没有真心实意地去实施变法,反而借变法之际,争相炫耀,作威作福,欺凌地方,袭扰百姓。这部分人存在私心,严重地损害了变法的形象。其次是变法之后形成的后果:“士大夫不服,农商丧业,故谤议沸腾,怨嗟盈路。”这个后果是由前一个事实导致的,变法的目的是让国家变得强大,但前提是保证百姓的利益,要赢得民心。现实是确实存在因为变法走样而导致的“农商丧业”的状况,这对宋王朝的发展有很强的负面作用。所以撇开两人的所谓政见不合不说,司马光所指出的这两种事实按理应该引起王安石的重视,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王安石在答复中,首先避开司马光所提到的这两个事实,而是针对司马光提到的“侵官、生事、征利、拒谏”四个内容就名实之理进行一一批驳。这四个内容真正涉及变法影响的只是前三个(“拒谏”只是针对王安石的态度,不是议论变法本身),司马光前面所提出的反面事实正是包括了这三个内容。对于司马光所列出的事实王安石或者视而不见,或者避而不答,从更上位的“概念”入手,谈名实之理:“受命于人主,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以授之于有司,不为侵官;举先王之政,以兴利除弊,不为生事;为天下理财,不为征利。”王安石所谈的这个“名”其实是道理、法度、理想,不是事实和结果。道理、法度、理想更多的是停留在主观层面,其正确性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但是从司马光所列举的变法导致的结果和事实来看,王安石的变法确实遇到极大的挑战。王安石并没有正面回应这些事实,只是在理论上作了名实之辩。因为变法是否真的可行,只能由时间来检验,由后人来评判,所以王安石也只能进行“名实之辩”来坚持自己的主张。“而王安石在批驳司马光的观点时完全疏忽‘义利之辩’这一立论基础,而是另起炉灶,从‘名实之辩’出发进行先立后破的论证”[4]。那么王安石关注的事实是什么呢?那就是历史上那些成功的变法与改革,也就是历史事实:“盘庚不为怨者故改其度,度义而后动,是而不见可悔故也。”他用盘庚迁都的历史事实来说明自己的变革尽管不为人理解,处处受阻,但是一定要坚持下去,最后肯定会像盘庚迁都一样取得成功。
3.多寡失衡,违反适量准则
适量准则,又称数量原则,要求所说的话必须满足交际所需要的信息量,既不能不足,也不应冗余。这是对会话“量”的要求。从《与王介甫书》与《答司马谏议书》这两封信的字数来看,二者明显存在“量”的不同。《与王介甫书》是一封长信,足足有三千多字,而《答司马谏议书》仅仅只有418字。前一篇长而不冗余,后一篇短而不简陋。这种字数上多与寡的明显差距,正反映了两人在变革一事上的不可调和、无法合作。
司马光为何会如此不厌其烦地给王安石写大篇幅的长信呢?由于此时王安石正深受宋神宗的赏识,掌握朝政大权,主导变法,气势不可阻挡。作为保守的一方,司马光自然要竭尽余力地阻击,所以才有“滔滔”上千言的书信。除了陈述事实和阐明观点以外,为了说服王安石放弃新法,在《与王介甫书》中司马光不惜堆砌大量历史典故:为了说明士大夫不能逐利,引用了孔子鄙薄樊须种庄稼事理;为了说明士大夫要听从忠谏采纳善言,引用了子产不毁乡校一事;为了劝谏王安石不要任用宠信之人,又引用了楚国大夫申叔豫以子南、观起之事警告楚国令尹薳子冯、薳子惧,辞退八个宠信之人一事;另外还有赵简子、孔明等诸多事例。这些历史典故出处不一、故事复杂,一般人很难快速明白其用意。司马光之所以要如此引经据典,目的还是说服王安石,希望王安石能明白历史的经验是如此之多,何必另起炉灶,搞什么变法改革。
而对于此时正在主导改革的王安石来说,排除外界干扰,全力推进变法才是最重要的事情。所以他没有时间和精力放在过多的口舌之辩上。面对来自昔日同僚司马光的批评,他“故略上报,不复一一自辨”。只是因为司马光反复来书,他才以极简略的语言写了《答司马谏议书》作为答复,此书仅有三个小小的段落:第一段说明自己是“于反覆不宜卤莽,故今具道所以”,可见是勉强回复;第二段则是各用四个单句分别解释了“侵官、生事、征利、拒谏”之名,没有任何补充说明或引经据典;第三段单独对变法中的“怨诽”之声作了回应,但也仅仅用了“盘庚迁都”之事而已。王安石虽然只写了418字,但在反驳时处处击中关键,用力十分精准,达到了“义典则弘”的奇效。
4.理据烦琐,违反简明准则
简明准则,又称方式原则,要求所说的话必须简明扼要,有条不紊,以减少歧义、误解。这是对会话“方式”的要求。在两封书信中,各自表述的观点都是十分清晰的,一个极力反对变法,要求保持原有法度;一个极力推进改革,推行新的治理制度。两人作为士大夫,儒学之义是共同尊崇的信念。但在信中两人对儒学的理解却各有丰富的解释。司马光在信中引用大量孔子等人的儒家经典,如“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君子之间就是要有不同的意见;再如“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不能去做夺人之利的事;又如“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其恕乎?”“伐柯伐柯,其则不远”。这两句一是孔子所言,一是来自《诗经》,则是希望王安石能够坚守儒家以“恕”待人的仁政。而王安石对儒家之义的理解关键在于正名:“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所以在王安石的心中变革只要做到“名实相符”,就是守儒家之义。双方在引经据典上作了丰富的阐述,却简明表述自己内心的本意,导致双方的论辩越说越复杂,到了争得“不可开交”的地步。
二、理辞不让,错失礼貌补救
礼貌原则实际上是对合作原则的一种补充,当双方出现违反合作原则的对话时,为了补救,会采用一些礼貌性的表达。在《与王介甫书》与《答司马谏议书》的开头双方还有类似的话语,司马光一直声称自己对王安石“向慕之心未始变移也”,赞誉对方“独负天下大名三十余年,才高而学富,难进而易退,远近之士,识与不识,咸谓介甫不起则已,起则太平可立致,生民成被其泽矣”。王安石在信的开头也礼貌性回复:“重念蒙君实视遇厚,于反覆不宜卤莽。”尽管如此开头,但是在两封信接下去的大多数表述中,两人显然没有继续“伪装”下去,不再用礼貌性的话语虚与委蛇,而是完全不顾对方脸面直抒己见,不断破坏对话的礼貌原则,此刻他们考虑的更多的是所谓的 “士大夫”独立精神,为的是能够凸显自己所谓的天下大道。
1.归咎对方,破坏损益准则
损益准则,即说话人应尽量说些有益于对方、不利于自己的话。这样,容易获得别人的感激和信任。司马光在信中的表述大多是不利于对方的表述,比如一开头就刻意突出王安石“众叛亲离”的孤介境地:“士大夫在朝廷及自四方来者,莫不非议介甫,如出一口;下至闾阎细民、小吏走卒,亦窃窃怨叹,人人归咎于介甫。”对此,王安石以“不复一一自辩”回应。
2.评点品行,破坏褒贬准则
褒贬准则,是要求说话人多说些褒扬对方、贬抑自己的话。这样容易与对方拉近距离,取得认同。司马光的这封长信几乎绝大多数都是在批评王安石的为人品行,如批评他“直欲求非常之功而忽常人之所知”,认为王安石变法违反常理,是为了贪个人之功,这样的指责其实是很过分的;又指责王安石容不得其他意见,一旦有人向朝廷表达不同意见,就以辞职来要挟,这些话语都是针对王安石的人格的贬损。对此,王安石的态度是“至于诽怨之多,则固前知其如此也”,表明自己知道对手对自己的污蔑,但是我不放在心上。
3. 求异避同——破坏趋同准则
趋同原则,是要求说话人减少与他人在观点上的不一致,增大与他人在观点上的共同点。既然是讨论就不能不考虑对方的观点,多研究对方的观点的目的、来源、理据等,才能更好地去与对方交流,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求同存异”。但是司马光与王安石,完全不理会对方的主张,强调的都是己方的不同观点,而不去寻找双方的共同点。司马光认为王安石的变法就是“侵官、生事、征利、拒谏”,招致士大夫和百姓的“诽怨”而已,没有任何对朝廷和百姓的有利之处,坚持认为应该维护旧制,停止新政;而王安石同样对对方的观点完全不予理睬,坚持认为“侵官、生事、征利、拒谏”是正确的,有益于朝廷。
由于论辩双方在变法问题上一开始就没有很好建立合作关系,导致名实之辩就只能停留在表面上自说自话,没有在实质内容上进行深入的交流与沟通,无论哪一方输赢,都对宋王朝的自新与强大无益。《与王介甫书》与《答司马谏议书》之间本质上是一场违反语用原则的对话,对话的结局自然以失败而告终,两位北宋名士无法共商国是,也成了历史的一大遗憾。
参考文献
[1] 王建华.语用学与语文教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16-18.
[2] 刘 勰.文心雕龙[M],韩泉欣,直解.杭州:浙江文艺出版社,1997:146.
[3] [美]布鲁克·诺埃尔·摩尔、理查德·帕克.批判性思维[M],朱素梅,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65.
[4] 宗学耀.王安石的论证失范与思维偏颇——《答司马谏议书》的批判性阅读[J],中学语文教学,2023(6):52-56.
[作者通联:浙江金华市教育教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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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万勇《中国教育报》2024年06月03日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