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老年教育机构人身安全风险补偿机制探析

作者: 李宏 孙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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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背景下,老年教育正在成为银发经济发展的积极突破口,但老年教育风险管理机制的缺失,给老年教育带来了一定隐患。分析了公益性老年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存在的运营管理风险,研究了办学主体应对老年教育学员发生人身风险的法律依据和实践路径,在公益性老年教育机构和老年学员合作博弈的前提下和可能的假设条件下分析了双方关于人身安全风险补偿的策略,提出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以实现老年教育学员个人和公益性老年教育机构双赢的局面。

[关键词] 公益性老年教育机构;风险;博弈论

[作者简介] 李 宏(1971—),女,山东青岛人,经济学硕士,青岛开放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老年教育等研究;孙安庆(1971—),男,山东青岛人,会计学硕士,青岛海瑞德模塑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主要从事企业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研究。

[中图分类号] C91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4)14-0045-04 [收稿日期] 2024-01-16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80亿,占总人口的19.8%;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1亿,占总人口的14.9%[1]。据预测,2035年左右,60岁及以上人口将突破4亿,占比将超过30%。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国家越来越关注养老问题和银发经济的有效结合。其中,老年教育作为积极健康的突破口,成为银发经济一种号召性时尚,且附加在老年教育之上的学具消费及康养游等项目拉动了国内消费。在这种大趋势下,截至2023年4月,全国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已达7.6万所,参加学习的学员超过2 000万人[2]。除了原有的由老干部系统、民政系统、老龄系统等党政部门举办的老年大学外,2023年3月,教育部又依托国家开放大学成立了国家老年大学,通过开放大学办学体系提供老年教育服务,截至目前,已有30多所分部成立了省级老年开放大学或专门机构,在基层设立超过5.5万个学习点,搭建全国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持续扩大老年教育优质资源供给。基于国家引导和群体需求量的增加,老年教育正在从少数人福利模式向大众普惠模式转变。目前,我国老年教育办学主体有党政部门、开放大学系统、普通高校、中职和高职院校、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等,多元办学主体支撑起来的老年教育机构数量巨大,办学组织形式相对灵活,但在经费保障、风险防范等方面尚无规范性的指导意见,给老年教育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一、公益性老年教育机构运营风险概述

近年来,社交媒体报道中不乏老年人在各种场合因突发事件受到伤害而产生的维权问题。随着普惠型老年大学的兴起,老年教育机构存在的老年人安全风险发生概率并不低于其他类型的学校,已成为人尽皆知的问题。但老年教育风险管理却是一个新生的研究领域,老年学员是法律意义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主体,因而其不同于一般义务教育学校的风险管理;又因所涉及的行为主体和风险内容均有不同,所以又有别于养老机构的风险管理。

要研究老年教育风险,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战略风险、财务风险、运营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3],这些都是老年教育办学机构需要研究和应对的全面风险管理的大课题,但由于老年教育作为一种教育公共服务,对其公益、市场或兼而有之的属性尚存争议,各类办学主体防范和化解风险的策略也不尽相同。目前,诸多公办学校被赋予了公益性老年教育的职能,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先上马后备鞍”的客观情况,就现实问题的紧迫性而言,在全面风险管理的大类中,运营风险管理对策的提出迫在眉睫。公益性老年教育机构的运营风险,主要是指在履行老年教育基本职能过程中可能造成的风险,运营风险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点:(1)课程设置与管理,根据学员健康水平、认知和心理需求等开设相对应的适老课程,避免剧烈运动或心情大幅起落等引发疾病。(2)专兼职教师管理,要求教师队伍相对稳定,有良好的业务素养和师德师风,避免与学生发生冲突而造成伤害。(3)专项资金及学费使用管理,资金和学费收入的现实状况多是入不敷出,需其他业务收入补贴老年教育,缺少应对意外情况所需的资金保障。(4)设施与环境管理,消防设施、文体设施、饮用水设施等,需按照规范要求定期检查检测;卫生间等场所应当给予特别关注,如采取防滑措施、安装蹲起扶手和呼叫设备等;当传染病等事件发生时应采取紧急停课等措施避免老年易感人群发病。(5)附属机构管理,食堂、小卖部、自动售货机等附属机构或者附属物向老年学员开放后,产生的人身安全等维权纠纷往往需要校方担责。(6)日常管理,学员自发性疾病、随身物品安全、个人信息安全、老年学员间纠纷等是日常管理中常见的风险隐患。

二、公益性老年教育机构人身安全风险管理的法律依据和实践路径

在运营风险管理中,老年教育学员在校内人身安全的风险应对应居于首要位置,尤其是在办学运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人身可能性伤害而造成的维权,必然会给校方造成困难甚至出现难以化解的困境,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所规定的相关侵权责任[4]。

意外风险发生所需要付出的人力、财务和时间成本都会成为老年教育难以为继的障碍。有效的风险管理能够通过合理途径及时化解维权纠纷,让老年教育的承担方回归本职。根据部分公办老年大学(学校)在招生简章或媒体宣传中显示的内容,目前公益性老年教育机构在应对人身安全风险管理方面采取的实践路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签订免责协议。规定学员根据身体健康状况,自愿选择适合的专业,并对此负责;协议规定学员往返学校和在校期间的安全由个人自行负责,建议学员开学前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对有关身体健康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如若隐瞒病史造成意外伤害由本人承担责任。(2)购买商业保险。通过保险公司购买场地险、校内意外伤害团体保险、银龄意外险、教培综合责任险等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收取,保险期内不可退费,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予以赔偿。(3)接受捐赠保险,由保险公司直接定向为老年大学捐赠一定数量的保额,并确定承保期限和赔偿责任。(4)未做好突发意外的应对预案。现实中确有不少公益性老年教育机构存在此类被动策略情况,一旦发生问题不得不直接承担费用等损失。

对于校方而言,如何更好地保障老年学员人身安全,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减少安全问题纠纷,让学校有更多的动力和精力投入学校事业发展中,是亟待解决的课题。

三、公益性老年教育人身安全风险责任的博弈论思考

根据博弈论[5]相关理论,博弈各方在竞争、合作、冲突等情况下,充分了解各方信息,并依此选择一种能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的最优决策。公益性老年教育机构内发生的老年学员人身安全风险,博弈双方为老年教育学员和公益性老年教育机构。

作为老年教育的需求方,老年教育学员因为学费、师资、教学环境等因素多会选择公益性老年教育机构,其对在校期间人身安全风险责任担当乃至购买相关保险多持有如下观点:(1)老年教育学员主动购买个人意外保险的意愿不强。一是老年人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伤害的概率虽较其他年龄阶段成人高,但很多老年人心理上并不服老,且大多数老年学员都是享受个人医疗保险的,自认为已经有了一份保障,认为买意外伤害保险是浪费;二是虽然很多保险公司推出了针对60岁至80岁老人的人身意外保险,此类险种的保费多在几百元,且当年缴费只保当年,除非是地方政府集体免单式直接给老年人发放专享意外保险福利,老年人及其家属很少会主动自行购买。(2)老年教育学员在老年教育机构发生意外伤害后主动担责的意愿不强。一是一旦发生意外,受伤害学员往往不能自顾,难以对突发情况自主抉择,需要工作人员及周围人员第一时间开展救助,责任不理顺则往往错过最佳救治时间;二是老年学员及其家属对在公共场所出现的意外伤害主观上往往依赖事发场地管理方,即便得到妥善救助,如果产生救助费用、救助流程等不同意见,也难免造成纠纷,加之管理方是公益类老年教育机构,会加重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追责心理。(3)老年教育学员对承担老年教育机构购买公众责任险保费的意愿不强。一是老年人对此类保险了解不多,要把保障内容、保费和保额等解释清楚较为费时费事,且容易引起反感;二是虽然买公众责任险的保费平均摊派给个人相较之老年教育学费较低,但老年教育消费者往往会有省钱心理而不愿承担。

作为老年教育的供给方,公益性老年教育机构则面临如下的状况:(1)公共财政供给不足,公益类老年教育机构没有获得购买保险相关经费的渠道。除了专门设置的老年大学,其他大多是在本职业务上的加挂业务,老年教育所需经费多是通过其他业务收入补贴。(2)公益性老年教育机构具有较为复杂的运营管理机构和运行程序。保险费用支出的来源及其使用必须遵循合法合规性和程序的正当性,目前没有明确规定要求老年教育机构必须购买公众责任保险。(3)老年教育学生年龄阶段跨度大、身体状况不同,众口难调,老年教育机构难以提供定制化保险服务。(4)公益性老年教育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的氛围、渠道和方式不通畅,尚待规范和发展,目前无法成为老年教育发展的有力资金补充。

我们研究了老年教育风险责任博弈双方各自的主张,在双方合作博弈的前提下,做出如下假设:(1)假设参与博弈的双方都是理性人,即在面临各种情况下会选择个人或机构利益最大化的行为;(2)假设老年教育办学机构已采取了避免或减少学员受伤的措施,老年学员在校学习时受伤的概率是随机的,可能有意,也可能无意;(3)假设受伤责任的裁决者为有责任、能力和义务的第三方(医院、教育机构主管部门、警方等)。

博弈双方行为选择有如下方式:(1)公益性老年教育机构在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后,积极主动解决/消极解决。(2)老年教育学员在发生意外伤害后,仅就受到的伤害索赔/发生意外伤害后,扩大索赔金额。

则双方支付(收益)情况如下:(1)老年教育学员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如果仅就受到的伤害如实进行索赔,会有-a的身体伤害,接受到+a的补偿;若公益性老年教育机构主动积极作为,双方均会产生+b的精神价值,相反,校方消极应付,会对老人产生-b的精神伤害。(2)老年教育学员想扩大索赔金额,若第三方做出错误判断,除得到+a的补偿外,还能得到+c的额外收益和精神上+b收益,而校方则会承担损失,产生-a-c的负收益,精神价值-b收益;若第三方做出正确判断,老年学员无法就扩大索赔金额要求补偿,将会受到精神上-b的处罚,而校方则会在积极作为时得到+b的精神价值。如表1所示。

上表可简化为表2。

从上述分析可知,当第三方对意外伤害性质判断错误的情况下,老年学员的最优策略是扩大索赔金额,而老年教育机构的最优策略是选择消极应对;当第三方对意外伤害性质判断正确的情况下,老年学员的最优策略是仅就伤害本身进行索赔,而校方的最优策略是主动积极应对。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老年教育场所在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前提下,还应当配有监控设备,监控录像是当发生老年人意外伤害后,双方解决纠纷的最直接和可靠的证据。(2)由于公办学校开展的老年教育公益属性明显,如果老年学员存在扩大索赔金额的动机,会出现校方在经济和声誉上双输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引入保险机构,从经济上对意外伤害进行兜底,参照义务教育场地险等方式设置险种并予以承保,同时也化解了公益性老年教育机构声誉上的风险,这是决定老年教育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措施。(3)对造成意外伤害起因进行判断的机构要具有足够的公信力,必要时要由伤害费用最终的补偿机构——保险机构来委托有足够资质的第三方医院进行判断,这是避免出现由于对伤害起因判断失误而导致个体最优解、社会最差解的有效途径。(4)关于保费的承担,建议老年教育主管部门提供政策依据,或赋予校方学费(含保费)代收职能,或由当地政府以财政支持方式兜底;该项费用支出应当有预算或者合适的财政支付依据,从而以人身保险的规模优势对冲老年学员个体的受害损伤赔偿。(5)保险合同的设立对于参与老年教育的个人没有必要履行具体或明确的告知义务,由此也可避免“碰瓷”等非正常损害的发生。(6)保险合同要明确对教育场地内发生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但仅限于教育场地,避免将保险赔偿责任扩大化。老年教育公众责任保险可作为一种商业经营中的引流方式,而非创造直接利益的经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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