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背景下职业教育多元协同治理研究
作者: 王馨 吴晴晴 崔立[摘 要] 职业教育历经数十载发展历程,已然成为我国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产教融合背景下,推进职业教育多元协同治理,具备特殊重要性与现实紧迫性。职业教育多元协同治理以治理理论与协同理论为其理论基础,推进职业教育多元协同治理,必须从宏观、中观、微观等三个维度入手,探究行之有效的提升策略,要构建“政—行—企—社—研”多元主体协同组织架构,构建校企合作双主体共赢机制,并致力于建立完善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
[关键词] 产教融合;职业教育;多元协同治理;提升策略
[基金项目] 2021年度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产教融合背景下职业教育多元协同治理研究”(C2021062)
[作者简介] 王 馨(1985—),女,湖北武汉人,博士,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智能制造与控制工程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产教融合教学改革研究;吴晴晴(2000—),女,江苏苏州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智能制造与控制工程学院2023级电子信息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新坐标下的职业技术教育;崔 立(1981—),男,河南郑州人,博士,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智能制造与控制工程学院教授(通信作者),主要从事研究生教育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4)41-0131-04 [收稿日期] 2024-04-17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职业教育历经四十余年发展历程,已然形成全球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如今,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职业教育自当不断提高治理水平,以此充实内涵、提升质量。特别是在产教融合背景下,推动多主体建立协同共治新型关系,更是职业教育落实其人才培养目标的必经之路,同时也可以为实现产能转化提供积极助益。
一、职业教育多元协同治理
(一)理论基础
职业教育多元协同治理以治理理论与协同理论为其理论基础。其中,治理理论主张重新分配治理权,强调实现政府权力的社会化转向,以此方式来调节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
协同理论认为,诸如自然系统、社会系统等复杂系统,主要存在两种运动形式。一是无规律的无序运动,而这主要是其内部以竞争作为主导关系的各个子系统独立运动的结果;二是有规律的有序运动,这则是各个子系统彼此协同、和谐运动的结果。该理论以序参量、协同效应以及自组织为其分析工具。(1)序参量。这是复杂系统内的各个子系统发挥协同作用而产生的演化机制,能在很大程度上左右整个系统的演变。(2)协同效应。复杂系统内各个子系统之间的作用机制呈现非线性状态,在有外部力量介入的情况下,序参量会达到某个特定阈值,促使各个子系统建立协同关系,进而引导整个系统走向有序运动状态。(3)自组织。在有外部信息、物质以及能量等流入的情况下,各个子系统会发挥协同作用,进而从时间、空间以及功能等三个方面实现整个系统的有序重构。协同理论为职业教育多元协同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益指导,一方面,职业教育多元协同治理需要构建系统性框架,这是系统功能得以发挥的前提;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多主体协同机制,促使职业教育治理系统转向有序演变、产生协同效应。
(二)基本特点
鉴于职业教育管理在环境、思想、主体、对象、体制、范围以及内容等多个方面均具有极大特殊性,因而更有必要发挥治理理论与协同理论的指导作用,以便最大限度地实现职业教育管理效能[1]。总体而言,职业教育多元协同治理具备以下几方面突出特点。(1)管理主体多元化。除了政府,还吸纳了企业、科研机构以及社会组织等共同作为职业教育治理工作主体,以此在职业院校、政府以及社会之间构建形成了平衡的多边关系。(2)权责配置平衡化。基于大体平衡、彼此依赖的权责关系,职业院校、政府以及社会三方得以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3)权益保障法治化。职业教育多元协同治理遵循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形成了法治化保障体系。(4)教育决策民主化。在职业教育多元主体共同决策机制作用下,所产生的教育决策通常能够兼顾多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呈现出鲜明的民主化特点。(5)教育管理现代化。这主要体现为现代职业学校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放管服结合”与“管办评分离”等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的进一步深化。
(三)主要原则
职业教育多元协同治理的主要原则有以下三个方面。(1)组织性原则。职业教育的治理主体往往具备共同的战略目标与价值追求,都以实现职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管理现代化为标的。(2)系统性原则。一方面,职业教育多元协同治理需要围绕治理主体和治理内容等构建多层次、协同性组织结构;另一方面,还要致力于构建多元协同治理机制,包括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反馈机制以及调节机制等,以便更好地助力系统发挥其作用。(3)创新性原则。创新是职业教育多元协同治理实现其根本目标与可持续发展的生命之源,必须不断致力于机制、模式以及手段等多方面创新。
二、产教融合背景下职业教育多元协同治理的提升策略
(一)构建“政—行—企—社—研”多元主体协同组织架构
产教融合背景下,实现职业教育多元协同治理,首先需要构建融合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社会组织以及科研机构等多方主体的宏观架构[2]。
总体来看,地方政府需要遵循“分权、放权、让权、归权、监权”十字原则。(1)分权。这就意味着原本一律聚集在政府手中的人权、财权、事权、物权等,将被划分到政府以外的多元主体手中,并且确保各主体权利清晰分明、相互制约。(2)放权。确切来说,这需要从考试招生、专业设置、教育教学、人事与经费管理以及科学研究等多个方面入手,将自主办学权下放到职业院校。(3)让权。顾名思义,“让权”即权利的让渡。政府可以通过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路径,实现权力向行业、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科研机构的让渡。(4)归权。这要求政府对职业教育培训进行归口管理,在做到总体统筹的同时,也要与多主体齐抓共管。(5)监权。监权是对放权的有益补充,要求政府使用政策文件、法律法规等政策性工具,有效引导、调节并监督职业院校的自主办学情况。
产教融合背景下,职业教育必须实现社会化转向,推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科研机构等建立协同共治的新型关系。一方面,要为行业赋能,落实行业主体责任,使其参与到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师资培养、实习实训等一系列工作中去,并且打造完善的行业机制,包括组织建设机制、对话沟通机制、多方合作协调机制等,确保行业在标准制定、技能鉴定、建议监督以及企业统筹等多个方面都能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还要落实企业办学主体责任,深化多元协同创新与协同育人机制,建立“产学研用”一体化创新体系。
同时,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与现代职业学校制度的完善亦不容忽视。一方面,要加强不同学段的纵向衔接,也即在中职院校、高职院校以及本科院校间建立紧密关联;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同层次教学机构间沟通联系,建立由职业院校、普通高校以及培训机构等共同组成的职业教育治理体系[3]。此外,还要遵循总体目标,建立完善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推动职业院校治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转变。
(二)构建校企合作双主体共赢机制
改革开放至今,职业教育始终遵循有序的发展轨迹,逐步从以往的只重教育转向产业与教育并重;将形式内容单一的人才培养模式升级为推动经济转型、注重人才开发的人才培养模式;将“基层实践”一头重的制度优化为“上层设计”与“基层探索”两措并举的制度;从专注职业教育到统筹协调整个教育体系;与时俱进地更新传统办学理念,推进教育制度改革,重视人才开发;将从“供给”到“需求”的单向链条扩充为从“供给”到“需求”再到“供给”的完整闭环;将原本松散的双主体合作关系转变为相对紧密的双主体融合关系;在重形式、讲方法的基础上,开始重内容、看效果;将彼此间忽远忽近的不同要素融合到一起,并促使其展开良性互动[4]。产教融合背景下,校企合作成为职业教育的主要办学模式,同时也为职业教育多元协同治理的落实提供了有效载体。由此可见,构建校企合作双主体共赢机制势在必行。具体可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1.推动校企合作实现制度化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校企之间始终保持紧密关联,职业院校作为国有企业的附属单位而存在。直至20世纪末期,国家切断校企间联系,将职业院校划拨给地方政府,由后者负责管理。自此,职业院校便开始自行寻找合作企业,并与之建立时间或长或短、程度或深或浅的合作关系。这一时期的校企合作,并未形成稳定可靠的长效机制。进入21世纪后,职业教育有所发展,与之相伴的是地方政府对其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这不仅表现为校企合作平台的搭建,还表现为一系列政策文件、法规制度的出台,以便为校企合作保驾护航。2008年宁波市出台《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随后,南北多地相继出台有关政策文件,旨在推动校企合作实现制度化发展。自2014年起,国家层面开始介入,先是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两个重要文件,之后又陆续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制度文件。至此,即意味着校企合作稳步实现了制度性跨越[5]。
2.推动校企合作范围由国内走向国际。一方面,国内实现了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的常态化发展,相继探索出了现代学徒制、产教协同对话机制等多种校企合作模式;另一方面,部分行业企业为实现产能转移而推行“走出去”战略,职业院校亦紧跟其发展脚步,积极迎合其用人需求,在广泛招收留学生的同时,亦结合其制定的“中国标准”构建课程体系、组织教学内容等。
3.推动校企合作深入文化价值观层面。大体来看,校企合作存在三个层次,由浅入深分别为操作层、制度层、理念层。处于操作层面的校企合作实践相对零散,不具长效机制;而制度层面的校企合作则因具备政策文件、法律法规的支持而相对稳定;进入制度层面之上的理念层面,则意味着校企合作进入核心阶段、校企双方具备高度一致的文化价值追求。当前,校企合作的重心正由制度层面向以文化价值观为内核的理念层面转移。
4.推动校企合作实现全面化、系统化发展。起初,校企合作仅涉及招生与人才培养两个主要领域。产教融合背景下,校企合作必须做深做细,在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建设专业教学体系、培养高质量师资队伍、完善相关场地设施、组织开展实习实践等多个方面推动校企合作向协同治理转变。
(三)建立完善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
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是职业院校发展目标与基础功能的集中体现,关乎内部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能够均衡分配并相互制约。产教融合背景下,完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是落实职业教育多元协同治理的应有之义,职业院校作为一大主体,必须力担重任、尽职尽责。
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建设涉及制度、教学、师资、招生等多个重要方面,必须开展多主体跨层次协同治理。完善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既包括与普通现代学校制度存在共通之处的几项制度,也包括学校章程、理(董)事会和联席会制度,以及学校自主权。职业院校还应当从后三者处发力,有效凸显职业教育特色。(1)制定个性化章程。作为纲领性文件,章程统领职业院校内部治理工作全局,为院校开展自主管理、实现自我约束并依法接受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职业院校必须结合自身与普通高校在学校属性、经费来源等不同方面所具差异,制定能够凸显职业院校特色的个性化章程。(2)实现理(董)事会制度化。建设完善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必须确保治理结构完整、决策机制健全,而这势必离不开理(董)事会的制度化发展。职业院校还需要在遵循章程的基础上,实现理(董)事会制度化,组建由多方主体中骨干成员共同组成的理(董)事会、联席会队伍,并且确保企业与社区成员占比在一半以上。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模糊不清的权责分配或将阻碍协同治理工作高效运行,因此,必须在厘清各方主体责任并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的基础上,不断推动体制机制创新。(3)有效行使办学自主权。结合当前情况来看,办学自主权尚未引发相关方面的足够重视,进而导致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不足、职业院校未能充分有效行使办学自主权等问题普遍存在[6]。因此,必须在依法治校理念与学校章程引领下,确保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落到实处,确保职业院校可以自主选聘院长、评聘“双师型”教师,自主招生并设置调整专业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