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异体质学生伤害事故司法判例对学校安全管理的启示

作者: 高妍

摘      要:

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往往引起多方面的关注,根据三起特异体质学生伤害事故司法判例处理的法律依据及归责原则分析,提出学校对特异体质学生日常管理的建议,包括提高家长及教师对特异体质学生的安全意识,明确学校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尊重特异体质学生的隐私权,实施教育惩戒时点到为止,定期开展师生的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等,以期有效减少特异体质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关 键 词:特异体质学生伤害事故;司法判例;学校安全管理;学校安全职责

引用格式:高妍.特异体质学生伤害事故司法判例对学校安全管理的启示[J].教学与管理,2024(22):16-19.

一、司法判例回顾

判例1:2018年11月22日,某中学在举行消防演练时,学生刘某因剧烈运动身体不适倒地,后学校将其送医抢救,但最终心脏骤停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家长认为班主任明知刘某患有心脏病,不能参加剧烈运动,仍组织其参加消防演练,对其死亡负有全部责任。学校认为事发后学校积极进行了救治,应减轻校方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明知刘某患有心脏病,不能参加高度紧张的剧烈运动,但因疏于管理,仍组织其参加消防演练,导致其不治身亡,对其死亡有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判例2:2020年11月6日,某中学学生蔡某在教室感到头痛,班主任到达教室后联系家长,在家长的要求下准备了葡萄糖,后联系校医并拨打120。蔡某住院7天后救治无效死亡。蔡某父母认为老师并未及时拨打120,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耽误了抢救时间,导致蔡某抢救无效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认为蔡某死亡原因脑疝源于个人体质、疾病等因素,且蔡某父母隐瞒其身体状况、不重视其病情,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无任何过错。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蔡某没有受到外伤和剧烈运动,死亡源于自发性疾病,但事发后学校所尽的教育、管理职责并非充分,具有一定过错,学校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判例3:2021年12月30日,某中学大课间,学生蓝某在操场上跳绳时晕倒,在同学搀扶下回教室休息。数分钟后情况有异,老师打电话告知蓝某奶奶,并自驾车辆与其他师生将蓝某送往卫生院。因病情复杂,随后转往医院抢救治疗,共住院58天。蓝某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送医延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认为校方对蓝某身体情况不知情,事发后及时将其送到了卫生院,不存在过错。法院审理后认为:蓝某的人身损害是自发性疾病所致,事发时学校及时协助护送蓝某前往医疗机构,且蓝某父母未提供充分证据,无法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特异体质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分析

1.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归责原则

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纠纷的重点常常在于责任划分。了解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不仅可以规避事发后不必要的纠纷,而且可以督促学校日常管理制度的完善,提高家长对孩子安全教育的重视,减少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智力、认知力、判断力等方面发展尚不成熟,无法充分认识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所以当他们受到伤害时,首要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但如果教育机构能够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则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时采用过错原则。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智力水平、认知水平、辨别能力等均有所发展,面对危险事物时有一定的自制力,能预知到危险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因此,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则教育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

2.特异体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划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规定,在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的情况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由此可知,特异体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划分需要参考的一个事实是:学校是否对学生的特异体质知情。综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来看,特异体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划分的重点还在于教育机构是否对学生尽到了教育、管理等职责[1],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判断。

第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是否对特异体质学生给予了充分关注。《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异体质学生由于身体状况的特殊性,在进行教育教学等活动时,更加需要学校和教师提高警惕、给予高度关注。因此,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学校和教师要注意是否充分尽到对特异体质学生的安全教育、健康情况掌握、行为关注等职责,是否能够确保特异体质学生不做、不参加超出身体能力承受范围的行为和活动。

第二,在特异体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展开积极救助并告知家长。《办法》第九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特异体质学生非常容易因为一些无法预知的诱因突发疾病,体质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危险性,严重的甚至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学校和老师应当注意,在特异体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是否给予高度重视,是否在第一时间采取救助,并且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在上述判例1中,刘某患有心脏病,属于特异体质学生,学校与其签订了安全协议书,建立了特异体质学生档案表,其中已载明“刘某有心脏病,不能剧烈运动”,说明学校对刘某的特异体质是完全知情的。在这种情况下,仍安排其参加消防演练,就存在对特异体质学生照管疏忽大意的事实,最终造成学生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法院判定学校对其死亡有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在判例2、3中,学校对学生的特异体质并不知情,此时需要明确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等职责。在判例2中,虽然老师当时采取的措施有一定合理性,但若能够及时报告校医,获得更有效指导或拨打120,学生或许能够得到更好的救助,学校所尽职责并非充分,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判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在判例3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过错原则,需要由受害人一方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经法院审理,在意外发生时学校及时护送蓝某前往医疗机构治疗,且受害人蓝某父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举证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判定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特异体质学生日常管理的建议

从特异体质学生伤害事故的判例来看,尽管大多数学校对特异体质学生已进行特殊的日常管理,但是伤害事故仍在发生。可见,针对其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日常管理中如何才能有效规避,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仍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1.向家长强调特异体质的潜在危险

从医学角度看,特异体质是指与身体健康、行为正常的人存在明显差异的人,包括患某些严重疾病,或身体素质异于常人,一旦受到某种外界因素的干扰,就容易引起疾病发作,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严重的甚至可能死亡[2]。这就决定了对于身体健康的学生来说不存在危险的活动,对于特异体质学生的身体状况来说,其隐藏的风险很有可能导致他们疾病发作、产生后遗症,严重的甚至死亡。在很多特异体质学生伤害事故中,家长对孩子的特异体质完全不知情,有的甚至不知道什么是特异体质,导致孩子在对自己身体状况不了解的情况下参加了很多身体不能胜任的活动;一些家长虽然知道孩子属于特异体质,但他们没有意识到特异体质孩子发生危险的不可预见性,觉得孩子之前也出现过类似症状,休息之后就缓解了,不需要太过关注,也没有必要每次都送医。家长对特异体质认识的缺乏,或是抱有的侥幸心理,都可能会耽误治疗,导致其身体情况恶化。

因此,学校应当重视这一现状,要向家长说明什么是特异体质,强调特异体质的潜在危险。具体应当说明以下几点:首先,家长要对孩子的身体情况引起重视,平时多留心孩子的状态和行为。孩子的体质不比成人,若有异常应及时送医,找明病因。其次,若家长明确孩子属于特异体质,一定要及时上报学校。只有这样,学校和老师才能在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中予以重视,做出相应的准备,才能有效避免危险的发生。最后,如果孩子身体有特殊状况,而家长瞒报、漏报导致学校和老师对此不知情,无法对学生进行管理的,一旦发生意外,一方面会对孩子的身体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另一方面家长和学校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明确各岗位对于特异体质学生的安全职责

针对特异体质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做出如下规定:年级组长做好年级特异体质学生身体情况登记和安全管理,制定活动安全预案,做好活动前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在家长的配合下,及时做好特异体质学生的记录,在体育、劳动、等大型活动时予以特异体质学生照顾;体育教师掌握教学班学生特异体质状况,合理安排相关学生活动,并做好记录;宿舍管理员建立特异体质学生档案;校医为特异体质学生单独建档。

可见,特异体质学生的日常管理涉及到学校多方面的人员,这些人员不仅要尽到自身应尽的责任,还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保证每一个环节都不出问题,协力做好此项工作。比如对于中途转入的学生,需要尽快了解其身体状况,若属于特异体质,需要及时为其建立特异体质学生档案,并做好各方面人员之间的信息更新。除此之外,任课教师有配合班主任开展安全工作、妥善处理班级安全问题等职责。年级组长和班主任应当告知所有任课老师班内是否存在特异体质学生,并详细告知任课老师特异体质学生的身体情况,使任课老师能够加以关注。尤其是在任课教师发生更换后,年级组长和班主任要在第一时间告知新老师特异体质学生的身体情况。

3.尊重特异体质学生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从法理上看,隐私可以理解为已经发生了的符合道德规范和正当的而又不能或不愿示人的事或物、情感活动等[3]。对于特异体质学生来说,他们特殊的身体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不愿意被别人知道。因此,学校和老师对特异体质学生的身体状况等信息应予以保密,不轻易在班级学生面前谈及特异体质学生的健康状况,尊重其隐私权。另外,特异体质学生由于身体原因,很多集体的活动都无法参加,这会导致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脱离集体,并且由于班内学生不知晓他们的身体情况,难以理解为什么这些同学经常不参加活动,从而导致特异体质学生与班级同学的相处存在困难,甚至遭到一些同学的另眼相待。鉴于这种情况,学校和老师不能置之不理,应当向班级学生做出合理的解释,可以与特异体质学生及其家长共同商讨对病情委婉的说法,向班内学生解释特异体质学生平时“特殊”的原因,让学生认识到生命个体的差异性与特殊性,号召班内学生平时对特异体质学生多给予帮助和关心,尽可能保护他们的身体不要遭遇二次损害或引发心理问题。

4.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给予特异体质学生高度关注

在日常教育教学中,对特异体质学生的高度关注不仅仅是在平时活动中,还包括意外发生时。2021年1月12日,某中学学生宋某在早读课时突然倒地,在班老师罗老师立即采取了措施,同时让学生通知校医,班主任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校医到达教室前,在场老师已经对宋某进行急救,校医到达教室后立即同其他老师对宋某采取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救助措施直至120到达现场,并且继续积极配合医护人员抢救。宋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源自其自身先天性心脏病。虽然最终未能挽回宋某的生命,但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判定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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