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第一种形态深化运用:挑战、实践及展望

作者: 陈超群 侯灵犀


摘  要:第一种形态是“四种形态”的基础和关键,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高校党委用好第一种形态,对于将全面从严治党真正落到实处、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该文通过比较若干高校的典型举措,梳理高校探索运用的现实挑战,总结清华大学的探索实践经验,认为高校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对提高党员干部思想认识、发挥各级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党内制度机制和涵育良好文化氛围都产生积极影响,综合效应已逐渐显现;下一步要深入学习领会加强运用,完善制度机制,强化工作协同,加强评估反馈,不断探索高校深化运用的创新路径。

关键词:高校党建;第一种形态;监督执纪;全面从严治党;清华大学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23)31-0005-06

Abstract: The First Form is the foundation and key of the "Four Forms" and the first line of defense for comprehensively and strictly administering the Party. Making good use of the First Form of Party committees in universitie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ruly implementing comprehensive and strict administering of the party and improving the governance system of modern universitie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is paper compares the typical measures taken by several universities, combs out the practical difficulties of explor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First Form in universities, and summarizes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exploration at Tsinghua University. It is believed that deepe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First Form in universities has had a positive impact on improving the ideological understanding of Party members and cadres, giving play to the political functions of Party organizations at all levels, improving the system and mechanism within the Party, and cultivating a good cultural atmosphere. The comprehensive effect has gradually emerged, and the next step is to deeply study and understand and strengthe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First Form, improve institutional mechanisms, strengthen work collaboration, strengthen evaluation feedback, and constantly explore innovative ways for universities to deepen their application.

Keywords: Party building in universities; The First Form; supervision and discipline enforcement; comprehensively and strictly administering the Party; Tsinghua University

党的十九大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确定为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的重要任务、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遵循。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高校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神圣使命,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深化用好第一种形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只有少数高校专门制定第一种形态的实施细则,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现实挑战,健全高校全面从严治党体系,需要探讨推进高校第一种形态实施运用的有效做法和创新路径。

一  深刻把握高校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意义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1]。党的十九大修改通过的党章明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2]。第一种形态是“四种形态”的基础和关键,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3]。2018—2022年,全国纪检监察机构运用第一种形态占比为63.6%、67.4%、68.1%、70%和67%①,充分说明第一种形态运用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性。我国的高校是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大学,精准用好第一种形态,及时发现和提醒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纠正党员认识偏差和工作不足,将全面从严治党真正落到实处具有重要意义。

(一)  有利于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办好我国高等教育,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掌握党对高校工作的领导权,使高校成为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4]。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必须全面、系统、整体加以落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5]。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教育部明确高校要“加强日常监管,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6]。第一种形态重在“治未病”,解决党员干部破纪之初的思想意识问题,避免轻微破纪后形成“重疾”。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有利于抓好“关键少数”,形成“头雁效应”,落实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

(二)  有利于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高校肩负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思想政治工作与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目标同向、实践同行,既有很多“大概念”也有很多“小细节”,需要做大量“润物细无声”的事情。第一种形态重在常态化地提醒和批评教育,强调“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刀刃向内,关口前移”,要求每位党员敢于自我批评、自我检视、自我监督。对于师生员工中,特别是党员学生、党员教师中出现的错误思想言论,应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有利于充分发挥高校的育人职能,激励党员干部坚守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立场、明辨是非黑白;引导党员教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教育学生党员成为作风正、素质高、业务精的学生骨干,成长为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三)  有利于提升关键领域的风险防控能力

高校教学科研机构、支撑服务机构等各级党组织之间的隶属关系复杂、事权分散,日常监督执纪工作中难以做到全覆盖警示教育,甚而引发严重错漏和违纪、违法问题[7]。2021年中央巡视组对31所中管高校党委巡视发现,部分高校“深化从严管党治校有不足,责任压力传导还不到底,一些下属单位问题反映较多,科研、基建等重点领域腐败问题仍有发生,校办企业、合作办学、附属医院等领域廉洁风险比较突出”[8]。推动高校改革发展,必须克服“高校特殊论”,防范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及消极腐败“四种危险”。发挥第一种形态的教育提醒作用,强化高校基层党组织的监督力度,对于师生员工特别是重点领域人员做到真抓真管,“小过及时过问,小错及时纠正”;强化高校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健全纪检、巡视、信访、审计及财会等的协同机制,有利于坚决守住纪律和规矩的红线、底线。

(四)  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建设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仅要求理清党委与行政、书记与校长、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定位和职责,更要求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各级党组织用好第一种形态,做到看见苗头就提醒、听到反映就过问、发现问题就处理,形成党委抓总负责、纪委(即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纪委”)监督协助、基层党组织及党员干部尽职履责的责任链条,健全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和纠正偏差的工作机制,强化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服务、凝聚群众的职责,才能将党中央、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对党的各级组织工作人员用好第一种形态,有利于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持续纠“四风”、树新风,强化“接诉即办、未诉先办”机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幸福感。

二  高校第一种形态运用的现实挑战

第一种形态相较于其他三种形态,涉及范围最广、弹性最大,实践中应用最频繁,也最难把握。通过对全国50所高校相关负责人访谈发现,2016年5月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6]发布后,部分高校制定了符合自身特点的“四种形态”实施细则(办法),只有少数高校专门制定第一种形态的实施细则。经过几年实践,当前高校运用第一种形态面临一些现实挑战。

(一)  主动运用的思想意识有待提高

高校党委对第一种形态运用重视程度不同,大多数事实上仅将其作为高校纪委“监督执纪”的工作规则,在制定“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时将其作为其中的一个部分。抽样调查的50所综合性大学中,只有西安交通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湖南大学、清华大学单独制定第一种形态实施规则,并将第一种形态运用作为党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②。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认为践行“四种形态”只是纪检机构的职责,对自身落实主体责任、践行第一种形态认识不足[9]。2020年,刘虎等[10]通过对60所高校91名纪检监察干部的调查发现,46.15%认为高校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对第一种形态的概念内涵理解不够透彻清晰,对其重要性认识还不够;45.06%认为所在学校的基层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做到主动自觉,“存在不想用、不敢用、不会用、不认真用的问题”。

(二)  责任主体及适用对象不够明确

各高校虽然明确了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但在学校层面由高校党委部署推动、督查落实,还是由高校纪委组织落实,各校的认识和做法并不一致。对于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非党员校领导能否对分管领域相关负责人运用,学校行政部门能否在分管领域运用,也存有不少争议。在适用对象上,中国共产党章程、教党〔2016〕21号等文件明确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的基础性工作,适用对象是“党员”,重点是“党员干部③”[11-12]。对于高校来说,是否将各级党组织纳入第一种形态的适用对象,目前尚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对于是否将非党员教职工、特别是非党员教师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人④”纳入第一种形态运用范畴,在理论上和操作中都有待进一步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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