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学习下的教学设问

作者: 邓攀

[摘 要]揆诸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演变,可以发现早在两千多年前契约就被用来规范经济秩序,它所蕴含的原则和精神已经渗透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在人们生产生活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契约作为交易凭证,自诞生之日起就规定了交易双方的责、权、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契约的格式渐趋完善,且类型多样化。明清时期为加强经济控制,逐步强化土地交易管理,契约作为土地交易的信用凭证成为官方规范经济秩序的主要切入口,分别通过契税、推收的形式来完成经济调控的职能。学习契约的相关知识,要以历史时空框架为“规”,同时注意中国古代各阶段商品经济发展客观状况的“矩”。

[关键词]深度学习;教学设问;契约

[中图分类号]    G633.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058(2024)16-0068-03

探寻中国古代经济与社会生活可以发现,契约的相关内容不容忽视,但《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对此仅规定:知道货币、信贷、商业契约等在日常生活中的角色。实际上,契约既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又是联结社会生活的纽带,对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具有重要价值。在中国古代,民间契约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可以发挥与法律一样的效力,它还要求缔约双方信守承诺,从而完善了社会道德维度。统编历史教材《经济与社会生活》中指出,中国商周时期就产生了契约。虽然这一时期文字才刚刚成熟,书写载体也非常有限,但我们仍然可以在青铜铭文上找到早期契约留下的痕迹,此后契约与经济发展的联系更加紧密,并成为商品经济发达的重要表现。本文拟以古代商贸的微观展现物契约为例,挖掘契约在教学情境中扮演的角色,探究它背后反映的历史核心素养。

一、 依托契约文本内容的设问与相关解读

古人常称契约为契券、判书、合同、书契等,无论何种称呼,契约泛指缔约双方就某事达成权利与义务互动关系的协议。西周中期的五祀卫鼎记载了中国已知最早的一次土地交易,在这次交易中契约双方除规定各自土地交换外,还将此事报告给主管官员,当面立誓后再由三有司(司马、司徒、司空)及内吏勘察过割。这说明在西周中期就存在土地私有的情况,土地的交换、买卖经过天子及大臣允许后可以得到承认。

唐宋时期契约的应用更加广泛,笔者在教学中呈现《石染典买马契》的内容(见材料一),以便结合时代背景分析契约反映的历史现象。

材料一 马壹匹骝敦六岁。开元廿一年正月五日,西州百姓石染典,交用大练拾捌匹,今于西州市,买康思礼边上件马。其马及练,即日各交相分付了。如后有人寒盗识认者,一仰主,保知当,不关买人之事。恐人无信,故立私契。两共和可,画指为记。

练主:马主别将康思礼年卅四,保人兴胡罗世那年卅,保人兴胡安达汉年卅五,保人西州百姓石早寒年五十。

——刘云生《中国古代契约思想史》

[问题一]结合对史料类型的认识,判断材料一属于什么类型的史料。

《石染典买马契》出土于新疆阿斯塔纳古墓,自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年)订立之后,距今已近1300年,原文用汉字草体书写,保存完整、字迹清晰,是我们学习和分析唐代商贸的第一手史料。

[问题二]根据材料一,你能从买马契中得到哪些信息?

契约内容大致为西州居民石染典花大练十八匹购买康思礼的一匹六岁骝敦马,并有三位保人作保,该交易共有三方参与,分别是买方、卖方、保人。“如后有人寒盗识认者,一仰主,保知当”意为如果交易的对象来路不正,或偷或抢,一旦有原主追索,应该由保人同卖主调处担责。可见,唐代契约就存在担保条款以维护买家权益,属于一种权益保障。约文注明“恐人无信,故立私契”,并在契文末尾处表示“两共和可,画指为记”,由此可知,契约是买卖双方的凭证,它的效力得到共同认可。

结合契约的出土位置和缔约人的身份,我们还可以解读出更多信息。西州即今吐鲁番,贞观十四年(640年),唐太宗命大将侯君集平定高昌,同年在高昌王城设置西州,随后西州成为安西都护府的治所。该地位于西域东部,毗连河西走廊,自古以来就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石染典买马契》涉及的缔约人分别有买家“石染典”,卖家“康思礼”,保人“兴胡罗世那”“兴胡安达汉”和“西州百姓石早寒”。结合已发现的其他史料可知,相关人员都是西域粟特人,但契约所用文字、体例均与同时期内地无二。由此可以看出,从唐朝开始对西州进行管理到本契签订,近百年里汉族同西域少数民族交往密切,商业活动频繁。正如统编历史教材《国家制度与社会管理》所言,“统一多民族国家得到巩固并加强,边疆、内地各民族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大交融局面”。从这份契约中,我们还可以认识到,以粟特人为代表的西域少数民族不仅持续受到中原文化的影响,还承担了交流中原文化与西域文化的重要任务。

二、深度学习下的契约类型分析与教学设问

我国有着数千年的契约文书使用历史,其中明清契约的存世量巨大,用浩如烟海来形容也毫不夸张。明清契约使用范围几乎涉及各个层面,仅笔者收集的清代浙江契约类型就有十二种之多。由于篇幅有限,下文仅展示土地买卖契约的三种主要类型(见材料二、三、四),以作分析。

材料二     立永卖契

侄孙仁郁今因钱粮无办,情愿将祖父遗下短勇太祖祀田一代,其土名坵叚散阔,知明不具,量(粮)共计念(廿)余亩,其四址面议不载,情愿将自己得分(份)名下出卖与叔祖定全为业,三面言明,祀田价钱七千文,其钱当日随契收足……照依年份原钱取赎,恐后无凭,立此永卖契存照。

——王万盈《清代宁波契约文书编校》

材料三 杜卖正找契

立杜卖正找契人,三甲会理事吕人高等。今因会费缺用,自愿托中立契,将会地一块,土名坐落六都下楼屋,北地二秤,东南四至俱照流水受业。今一直出杜卖找于本村何能唐为业……任凭受主掉地、耕种、查号、收藉、过户无辞,并无重相交易,亦无众弟子争执,永无再找回赎,二无翻悔异言等情。今恐无据,立下杜卖找契,永远存照。

其地塍坦墈杂木一并在内。

——《三甲会找契》藏于浙江师范大学中国契约文书博物馆

材料四 立绝卖田文契

新昌卅都梁家畈毛荣昌同弟荣瑞今立绝卖田文契,原有祖父遗下泉田壹处,土坐和尚山脚布袋丘,系福字号七百八十四号,计田壹坵,量(粮)计壹亩壹分五厘……中间内外兄弟并无争执等,今欲有凭,立此卖田文契并除票永远存照。

——王万盈《清代宁波契约文书编校》

[问题三]材料二、三、四反映的契约分别属于什么类型?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明清时期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土地交易频繁,上述土地买卖契约分别是典契、找契、绝卖契。典契交易中,卖家出卖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在约成之后的一定期限内仍可以回赎、找贴。典契订立之后,原主如无法赎回就会找中人重新评估制作新契,使交易对象价格与实际价值相符,民间将此称作找价。对于这一俗例,官方予以承认。为了避免卖主不断找价,清代《钦定户部则例》规定:“凡出典年满及出卖仍以典契论之田宅……凭中公估,令现业主找贴原主一次。”自此之后就为绝卖,买主将获得所有权。在清代土地交易市场中,卖家既可将田底权和田面权分开出卖,又可订立绝卖契,一次性全部出绝。凡是绝卖契,必须注明绝卖,绝卖后的田地所有权将永远转移,与原主再无瓜葛。

材料五 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契内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

——《大清律例·户律·典卖田宅》

[问题四]据材料五分析,对于繁荣的土地交易市场,清代政府有何管理举措?这些举措反映了什么历史现象?

自宋以来,民间流传着“千年田八百主”的谚语,这说明土地转移非常频繁。历朝历代针对田地买卖制定了详细的规章制度,凡是在官方登记备案,正式订立契约并缴税,田地交易就会得到承认,并受到法律保护。

契税源于东晋的“输估”,此后买卖田地、房产等立契报官纳税被历代沿用。明代完税后加盖官印称作红契,民间未税的谓白契。清承明制,民间购置田地、房产,每两纳税三分,并于原契后粘司颁契尾。由于具有公信力背书,红契在纠纷中更能得到官府支持。无论是红契还是白契,它们都显示出在封建社会后期,土地的占有和契约的使用已经司空见惯,契约经济在明清时期发展繁荣。

三、关于契约内容的教学建议与反思

契约在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历史,传统契约文书蕴含的责、权、利精神渗透到社会经济及人们生产生活交往的各个层面。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传统社会的契约精神推崇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包含人们在契约缔结、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诚信、平等、公正等意识理念,这对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整合积极因素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对统编历史教材《中外历史纲要》的学习,学生已粗具梗概,但社会经济史中的很多知识属于重难点知识,学生难以理解,也无法在相关历史情境下展开合理联想和思考。本文以古代社会经济交往中的重要凭证契约为切入点,试图借助论述契约的产生、发展、管理来提高学生对教材内容的认知水平,进而引导学生深度学习教材相关知识。

首先,要厘清中国古代契约文书的起源和发展,侧重展现契约订立、履行、管理及反映的商品经济逐渐发达的史实。教材先后两次出现契约文书的实物图,实际上也是在告诉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根据教材内容叙述,通过展示教材插图或补充图文材料或引导学生查找更多的影像材料,提高学生历史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通过史料加深对契约及背后蕴藏的传统契约精神的理解。

其次,要注意以历史基础知识为依托,引导学生运用已学知识,通过对典型史料进行分析和理解,培养历史思维能力,使学生在问题情境中了解契约文化和它背后的历史逻辑。分析史料时注意让学生了解相关的历史背景,否则难以真正理解史料,难以最大限度地挖掘史料内涵,避免碎片化的解读和望文生义的解释。

作为中学历史教师,固然要增强课程资源意识,树立开放多元的内容观,但古今中外史料繁杂,需要有所取舍。契约这一知识点在《中外历史纲要(上)》中已出现过,但展开论述则是在选择性必修2《经济与社会生活》,后者作为中外史混编教材对中外的契约文化都有涉及,教师应结合客观条件和学生接受能力进行教学。笔者认为,教学侧重点应该落脚于中国传统契约文化,通过各类史料培养学生的历史学科核心素养。中国古代的各类契约材料容易获取,教师可借助中国古代契约材料,开展指向历史学科核心素养培育的教学,帮助学生在历史探究中认识历史,汲取历史智慧,体验历史的魅力。

揆诸当下学情,要注重在现实生活中探寻教学的切入点,拉近历史与现实的距离。学习古代的契约文化,可引导学生通过古代遗存的契约实物,合理推测古人订约的原因、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政府强化管理的措施等,使学生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解释契约的起源,联系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探寻契约对人们生产生活的影响。

[   参   考   文   献   ]

[1]  刘云生.中国古代契约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  王万盈.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

[3]  李升召.钦定户部则例   第一册[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    袁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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