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普融通视域下职业教育、劳动教育和实习:目标融通与实践策略
作者: 问清泓作者简介
问清泓(1965- ),男,武汉科技大学二级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高等教育法制(武汉,430081)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实习制度创新研究”(BJA190101),主持人:问清泓
摘 要 “职普融通”是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为推进职业教育、劳动教育与实习融通提供了理论依据。我国新修订施行的《职业教育法》和新《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都确定了职业教育的基本目标是“立德树人、德技并修”,这为职业教育与劳动教育和实习的目标融通奠定了法制基础。“立德树人、德技并修”也是职业院校劳动教育及实习的目标;同时,普通高等教育中的劳动教育及实习也应当以之为目标。无论是职业教育,还是普通教育,劳动教育都需要与实习有机融通。融通之实践策略有:一是将劳动教育与实习有机融通;二是将劳动教育与就业见习融通;三是在思想政治课中进行劳动教育;四是单列劳动教育课程与劳动学分;五是在专业课程中融入劳动教育,将劳动教育元素融入“课程思政”之中。
关键词 职普融通;职业教育;劳动教育;实习;就业见习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4)07-0033-09
一、理论依据与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育人的根本在于立德”“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我国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就是“立德树人”。习近平总书记还特别指出:“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1]这是“职普融通”首次上升为党和国家的最高方略,是中国式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高质量融通发展的总遵循和理论依据。“职普融通”对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意义重大[2]。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提出“以推动职普融通为关键”,将“职普融通”作为现代职教体系改革的关键。2023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与“推进职普融通”。
职普融通的重大前瞻性创新是“职”(职业教育)与“普”(普通教育)之顺位的变化,即“职”为先为主,“普”为次为从,这不仅仅是传统“普职”顺位的改变,也是习近平总书记优先发展职业教育的新思想,其引领作用巨大。职普融通内涵丰富,层次上是职教和普教各学段的渗透融通;形式上为支援、共享、共建、交融等[3]。职普融通主要有三层基本内涵。
一是横向融通,或称为外部融通,即职教与普教两大体系的相互融通,职教在前而为主,普教在后而为辅。“职”较“普”的前置体现了未来教育体系改革重点的迁移[4]。二是纵向融通,或称为内部融通,即职教与普教各自内部育人环节的相互融通,如职教与普教必须与劳动教育融通,高等教育应当与实习和就业见习融通,职教包括不同层级,如中职、高职、职业本科及研究生教育的融通。三是交叉融通,或称为类型化融通,“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不仅是习近平总书记创新性与前瞻性提出的关于职业教育的新思想,也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新定位与新要求。因此,解读与贯彻落实此新思想,还必须将职教类型化作为职普融通的新内涵。有研究认为,职普融通对教育结构优化具有决定性作用,是我国加强教育体系内循环及教育体系与经济、社会体系互动(外循环)的关键环节[5]。职教类型之优化融通应当包括职业教育之学校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教育或培训、就业见习三者的融通,此融通并非是职教内部之融通,而是横向融通与纵向融通之交叉融合,具体类型化就是学校职业教育和现代学徒制教育或培训为职教内部融通。就业见习则属于交叉融通,因为普通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都不能离开就业见习,就业见习是二者育人目标检验的第一环,也是重要一环。因此,就业见习与普教及职教都应当融通,都应与劳动教育和实习有机融合。交叉融通内涵当包括“职业性”与“学术性”的相互融合。“职业性”并非职教所独具,“学术性”亦非普教所独有,二者应当成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全过程共同融合的目标价值,也是“立德树人”宏观目标的具体形态。劳动教育是贯穿其中的主线,实习与就业见习是融合的实践与检验环节,劳动教育与实习之融通是职普融通的具体内容之一。本文以目标为切入点,研究职教、劳育与实习之目标融通及实践路径。
二、职业教育、劳动教育与实习融通的法制基础与问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业教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职业教育法》26年以来的首次大修,对我国新时代职业教育及劳动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我国还没有出台《实习法》的情形下,还可以为规范学生实习活动提供法制基础。新《职业教育法》第十四、十七、十九条分别对职普融通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是职普融通的直接法律依据。
2016年,教育部、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2年1月,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实习新规》),并且首次涉及到了学徒制度,它是我国最新的实习大“法”,是我国各类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正式制度规范,对高质量发展职业教育、劳动教育和实习育人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其还可以为普通高校的劳动教育及实习提供参考范式,以实现劳动教育与实习的有机融通。
新《职业教育法》和《实习新规》为职业教育、劳动教育与实习融通提供了新的法律制度依据。
(一)职业教育目标
新《职业教育法》和《实习新规》都明确了职业教育和实习的基本目标,即“立德树人、德技并修”。二者都将德育与职业道德放在了的重要位置,新《职业教育法》已将其法定化,从立法层面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方针的基本内涵,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制度化,对职业教育具有重要导向意义;由于我国还没有出台《实习法》,实习的目标还没有法定化,但是,有关实习的部门规章已经明确提出了“立德树人、德技并修”的目标,这充分说明了无论是职业教育还是实习,都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同时,这也是职业教育、劳动教育与实习三者相互融通的目标基础,三者一致性地彰显了育人之宏观目标。
新《职业教育法》首次界定了职业教育的概念,使得职业教育具备了法定的含义,为职业教育的目标奠定了逻辑基础。其第2条规定: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其中“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是我国职业教育的宏观目标与基本价值导向。我国职业教育新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要求,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应当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6]。
新《职业教育法》第4条对职业教育的德育目标进行了界定,可概述为七个坚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该条还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之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其中,“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是新《职业教育法》首次正式确定的目标,具有重要开创性意义。“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是我国新时代职业教育的总纲领和总方向,新《职业教育法》将之入法并作为职业教育的宏观目标,不仅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劳动观的有力举措,更是职业教育顶层制度设计的逻辑原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明确提出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教育工作者必须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和中心环节,以树人为核心,以立德为根本,这为新时代教育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7]。2018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8]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德树人”已经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总遵循。
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习近平总书记还特别针对职业教育指出:“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大力推进产教融合,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源源不断为各行各业培养亿万高素质的产业生力军。”[9]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必须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思想,坚守职业教育办学使命,推进“立德树人”在职业教育领域的创新实践,培养“德技并修”的有用人才[10]。可见,“德技并修”不仅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目标。因此,新《职业教育法》将“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明确纳入法律规范,具有时代意义。
“立德树人”与“德技并修”关系密切,二者具有内在融通性。第一,二者都将“德”放在首位,强调了“德”之重要地位,彰显了“德”是教育及职业教育的首要目标,具有高度一致性。第二,二者是整体与局部、宏观与微观的关系,“立德树人”是整体目标,而“德技并修”为局部目标,“立德树人”是我国教育的总方针和总纲领,是包括了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培养人的总目标;而“德技并修”主要针对的是职业院校,它是我国职业教育的总方针和总纲领,也是职业教育的具体目标。第三,二者针对的对象侧重点有所不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立德树人”主要针对的是职业学校,还包括职业培训机构,它是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培养人的宏观目标和价值导向;“德技并修”主要针对的是学生个人,主体关系为学生,它是学习或实践的微观目标和具体要求。
(二)实习目标
“职普融通”在教育目标相互融通上的重要表征是实习上的融通,无论是职教还是普教,实习都是育人及“立德树人”不可或缺的实践环节,其实然法制上的困境是职教实习目标明确,而普教则相反,普教亟待向职教“取经”,以突显实习在职普融通中的相互借鉴之旨义。
1.职业教育实习目标的确定性
“立德树人”与“德技并修”已经从法律规范上升为我国职业教育办学的根本目标,而职业教育学生实习活动属于职业教育的下位概念,其实习是职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即教学实践环节,当然要遵循职业教育的宏观目标,即职业教育之实习的目标也应当是“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因此,从职业教育来看,实习的目标是“立德树人、德技并修”,这应当没有任何疑义,况且新《职业教育法》已将其法定化,对整个职业教育包括其实习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除了新《职业教育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实习的目标是“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外,其下位“法”《实习新规》也已经明确了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目标也是“立德树人、德技并修”,这进一步强化和固化了职业教育实习的目标,法理与法律依据已经非常明确。
《实习新规》第二条界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概念与内涵,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其中包括“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两大内涵。
《实习新规》强化了职业道德与技术技能二者并修的宏观要求,也是职业教育与实习相互融通的具体内涵或融通的基本方式。《实习新规》第二条明确规定实习是“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而旧版规定仅仅只有“专业技能培养”,而缺乏“职业道德”,新规增加“职业道德”之育人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道德规范直接“入法”的新尝试,突显了我国职业教育及高等教育与实习的根本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德才兼备的有用人才。第三条还特别提出了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其基本目标是“立德树人、德技并修”。该条与《职业教育法》的规定一字不差,充分体现了职业教育实习的目标就是“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因此,“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在我国职业教育及其实习中已经具备充分的法理与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