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学徒制中企业责任行为的漂浮与重构
作者: 李金
摘 要 责任生成的根据有二:一为内在需求驱动,二为外在社会规范。企业之所以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活动中有责任,一方面为企业自身技能形成需求的内在驱动,另一方面则是现代学徒制本质属性对企业责任主体的外在规定。然而,作为校企合作育人关键主体之一的企业,尚未凸显出其在现代学徒制实践推进过程中应有的作用与功能,企业责任行为漂浮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征为企业责任意识淡薄、责任能力不一、责任行为冲突及责任保障缺位四个方面。因此,为重构现代学徒制中的企业责任行为,需要构建合作育人机制,提高企业履责意识;建立权利保障机制,增强企业履责能力;构建利益整合机制,规范企业履责行为;建立社会认同机制,完善企业履责制度。
关键词 现代学徒制;企业责任;校企合作
科技进步带来了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与升级,与之相伴的是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数量与质量的新要求以及由此造成的“技能短缺”问题。为治理技能短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各国进行了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核心的职业教育改革。作为一种融合学校理论教育与企业实践技能培养的双主体育人模式,现代学徒制因具有打破教育界与产业界界域的优势,而日渐成为国际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主导模式。近年来,虽然我国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并强调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职业教育的义务,并重申企业履行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但这些政策在实践中未得到较好的落实与贯彻。从理论层面看,受学校本位职业教育思想的影响,目前我国学者对现代学徒制的研究,大多从学校立场出发,立足企业视角的研究相对较少。从实践层面看,企业的育人责任还没有较好履行,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中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较好地体现。因此,现代学徒制中的企业责任行为问题是当前亟须深入探索的问题。
一、现代学徒制中企业责任生成的逻辑
现代学徒制中企业责任生成的逻辑即回答“企业为什么在现代学徒制中有责任”的问题。基于责任理论可知,现代学徒制中的企业责任源自现代学徒制本质属性对企业责任主体的规定性以及企业技能形成方式对现代学徒制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方式的现实诉求。企业之所以在现代学徒制中有责任,一方面是企业内在需求的驱动,另一方面是现代学徒制本质属性对企业责任的规定。前者主要表现为企业内部技能形成对现代学徒制育人方式的内在需求;后者则是因为现代学徒制是一种校企双主体育人的实践活动,企业作为双主体中的一方,扮演了育人主体的角色,应该承担相应的育人主体责任。也就是说,现代学徒制中的企业责任源自企业内部技能形成对现代学徒制育人方式的需求及现代学徒制本质属性对企业育人主体的规定。企业不仅是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需求主体,亦是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育人主体,作为兼具用人主体与育人主体双重角色的企业,有责任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活动中传达企业最新用人需求,并发挥育人功能,与职业院校合作育人。
(一)企业技能形成方式对现代学徒制的内在诉求
技能是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之一,技能形成是一个既关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制度构建与完善,又关乎国家、企业、教育之间合作制度构建与完善的宏观战略问题[1]。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以技能形成与积累为基础,组织技术创新与技能传承的实现需要以师徒制的方式进行;国家技术技能人才供给侧与需求侧的脱节,需要通过现代学徒制的方式来解决[2]。作为一种技能形成与积累制度,现代学徒制不仅是传统校企合作模式的创新,也是一种人才培养范式的探索[3]。作为一种以多方主体合作促进技能形成的职业教育制度,基于现代学徒制的技能形成主要包括三个维度:个体维度、组织维度及国家维度。从技能形成的要素来看,则涵盖了技能投资、技能供给、技能使用、技能评价、社会合作五个方面的内容。作为技能供给与技能需求的核心组织载体,企业在技能形成体系建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责任是企业未来发展的内在需求,萌发于“校企合作”共同促进技能型社会形成的关系之中,这样的关系也有利于企业外部技能的形成以及企业自身价值的实现。企业作为组织技能形成的组织载体之一,其技能形成方式分为外部技能形成与内部技能形成两种。作为两种不同的技能治理模式,企业组织选择何种技能形成方式或是两种技能形成方式的综合使用,取决于企业采取了何种技术创新方式。一般而言,企业的技术创新模式主要有急进式技术创新和累积式技术创新两种[4]。而无论是何种技能形成模式,若想实现企业技术创新,就需要借力现代学徒制,发挥其在应对产业转型升级造成的技能短缺、推动外部技能形成向内部技能形成转变及促成利益主体围绕技能形成的利益重塑方面的优越性。
(二)现代学徒制本质属性对企业责任的外在规定
现代学徒制作为一种校企双元主体的育人模式,企业是育人主体之一。各国职业教育的实践已经证明,企业是职业教育育人模式的关键主体之一。单凭学校无法培养出满足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技能人才,这也被瑞士和德国等国家的职业教育“双元制”或“三元制”学徒制模式体系反复印证。社会的进步,人类有组织的社会分工构成了企业的基础[5]。一般意义上说,企业作为进行商品生产与服务供给的经济组织,经济责任是其自然且必然的组织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只具有单一的经济责任或经济职能而无须承担经济责任之外的任何其他社会责任。事实上,任何组织都是既具有自身组织特质又兼具组织共性特质的统一体,社会责任是任何组织存在与发展应该或应当的选择。尤其是随着组织社会分工的日益综合化与复杂化发展,组织间呈现出基于社会分工的协作性需要。现代学徒制作为一种以校企组织合作为基础的育人模式,尤其需要发挥校企异质性组织能力,在提供双元教育场域的基础上,为学生或学徒供给不同的知识与技能,促成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现代学徒制育人模式对企业责任的规定性主要体现为校企双元主体育人对企业责任主体的规定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对企业责任主体的规定性以及师带徒的育人方式对企业责任的规定性,见图1。
二、现代学徒制中企业责任行为的漂浮
从实践层面看,责任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涵:责任意识、责任能力、责任行为、责任制度,即想做事、能做事、真做事、可做事。责任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是对一定社会存在的反映,属于主观范畴,是个体对于责任履行的自觉程度,即个体责任的履行需要以责任意识为驱使;责任能力是实现责任的主体条件,如果主体不具备一定的责任能力,责任终将成为一纸空谈;责任行为就是责任担当,任何责任担当都指向具体的责任行为,且要求担责行为必须是主体性(即自主性、自为性)的,也就是责任担当所指向的行为既是一种主体性的行为,还是一种自主选择的行为[6];责任制度是对主体责任行为的软性调和与刚性规约,也会对主体责任行为的选择产生重要影响。企业责任的缺位是我国目前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企业的责任意识淡薄、责任能力不一、责任行为冲突及责任保障缺位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现代学徒制中企业责任意识淡薄
责任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人们关于主体行为后果的预测、评价并积极承担的观念、认识及心理活动的总称。责任意识并不是外部强加给人的,而是人性中既有的,是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相统一的产物,是人类特有的属性。责任意识包含“责任认知”与“责任情感”两个方面,前者是指主体对应做之事的客观认识或感知,主要回答主体的责任是什么、主体是否有责任履行能力以及没履行好该履行的责任应该承担怎样的后果等问题;后者是指主体对应做之事的主观认同程度,反映的是主体主观的价值维度,表征着主体对责任客观方面的主观认同及情感体验[7]。我国现代学徒制中的企业责任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企业职业教育责任的认知偏差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育人的责任情感淡薄。
就我国目前试点的现代学徒制来看,企业的参与度并不高,多数企业缺乏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意识,认为人才培养的主体责任不在企业,而在职业院校。且企业对国家有关职业教育政策的关注度明显不足,对现代学徒制政策的理解与认识不到位。这就导致企业出现了一个认知偏差,即认为现代学徒制是一种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的主体应该是职业院校而非企业,因此,多数企业将人才培养视为学校的责任。企业之所以出现此种认知与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密不可分。市场经济改革在赋予企业相当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及激发企业生产活力的同时,也将企业的社会功能(包括企业办学)弱化了,企业的教育功能也随之被削弱[8]。虽然企业是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使用者,但由于目前现代学徒制尚处于试点阶段,培养出的技术技能人才质量参差不齐,作为用人单位,企业不看好学生的培养质量,所以不认为参与学徒培养能为企业技术进步储备未来人才;作为合作单位,企业也未能设置数量充足的学徒岗位,甚至认为学徒培养的过程会对企业正常的生产带来负面影响。即使是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企业,其更多也是出于提升企业社会声望或充当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业绩,所以,出于慈善的目的或是政府政策的压力,被动卷入到了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活动中来[9]。因此,总体来看,企业对参与现代学徒制呈现出较为消极被动的姿态,合而不作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着现代学徒制运行的效果与质量。无论是在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式构建、人才培养过程管理还是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中,企业都没有发挥出较好的主体作用。具体而言,现代学徒制中企业责任主体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两个维度:第一,现代学徒制中的企业责任认知度低;第二,现代学徒制中的企业责任情感淡薄。
(二)现代学徒制中企业责任能力不一
责任能力是一定责任主体承担责任资格的表征,与主体的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密不可分。而主体的权利能力是一切主体行为能力的基础或前提,可以认为,没有权利能力的主体便不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所以,有行为能力必然默认主体具备一定的责任能力。以个体形态存在的自然人和以群体形态存在的组织都可以构成责任主体,因此,责任能力也就相应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的责任能力,一类是组织的责任能力[10]。探究现代学徒制中的企业责任能力显然是一种组织责任能力。在理想状态下,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即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能力。所以,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过程中,要选择具有育人责任能力的企业开展合作,否则,没有一定准入门槛和准入标准的企业,必然导致校企合作育人的无效。就目前来看,为获得较好的生存环境与发展资源,我国参与现代学徒制试点的主体为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或国企偏少。从理想状态出发,大型企业是参与校企合作的最佳选择,因为这类企业有着良好的社会声誉与人才培养机制。如德国作为“双元制”的典型,其运行成功的关键就在于企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与功能,而且企业也因参与职业教育而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为企业赢得社会支持提供了隐形资源[11]。也就是说,企业履行其在现代学徒制中的责任对企业而言更多的是一种机会而不是一种限制。
反观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运行的现状,不同企业由于其发展规模、产业类型、发展阶段的不同,在参与校企合作育人过程中的责任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当然,这种责任能力现状是客观存在的,重要的是,如何利用好不同企业的优势或能力,提高企业在现代学徒制双主体育人模式中的适切性与针对性,从而确保校企合作育人的持续性、科学性与发展性。责任的“金字塔”模型带来的最大启示是,现代学徒制中的企业责任内容是分层次的。所以,不应该以“一刀切”的方式要求所有企业承担相同的育人责任,而是允许不同发展阶段、发展规模与产业类型的企业结合自身教育资源与教育条件,承担与企业责任能力相匹配的责任内容。一个客观存在的现实是,校企合作育人的利益相关者多元,无论是具备一定责任能力的企业未参与到学徒培养中来,还是具备责任能力的企业却承担了超出其所能承受的能力之外的责任,都会导致现代学徒制运行效果的不理想[12]。基于此可知,有必要在现代学徒制中建立“梯级化”的企业责任能力模型,针对不同责任能力的企业选择差异化的责任内容,才能实现利益相关主体利润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