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域产教联合体的组织合法性问题研究
作者: 曹靖 尚嘉珉
作者简介
曹靖(1988- ),男,湖北工业大学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副教授,湖北教育政策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教育学博士,研究方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武汉,430000);尚嘉珉(2001- ),男,湖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职业教育管理
基金项目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2023年度重点课题“湖北省高职院校推进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建设的案例研究”(2023GAO39);2024年度“湖北工业大学—湖北省新型智库(培育)”智库建设专项课题“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改革与湖北新型工业化”(托举计划24TJ06),主持人:曹靖
摘 要 基于制度逻辑与多中心性理论融合的视角,理清市域产教联合体的组织结构和运作逻辑,呈现市域产教联合体组织合法性的内在规定与外在表达。市域产教联合体因政府行为的“边界不清”,制度供给的“差强人意”存在规制合法性困境;因组织行径的“离经叛道”,中间组织的“作用缺失”存在规范合法性困境;因“新生者劣势”存在文化—认知合法性困境。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在多重制度逻辑交互的穹顶规则下获取组织合法性,受多元制度要素作用的制度压力而显现组织合法性。
关键词 市域产教联合体;组织合法性;制度逻辑;多中心性理论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4)21-0038-09
区域产业发展与经济运行方式发生转变的时代趋势,使得产业界与学界对产教融合组织有了新的认识,客观上也渐进地形塑着社会公众对“市域产教联合体”的理解与期待。市域产教联合体是集培养人才、深化产教融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多维功能于一体的新型产教融合实践载体,注重对区域职业教育发展的深层次回应[1],其具有发展理念一体化、建设主体多元化、发展特色市域化和运作方式实体化等特征[2]。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是基于劳动力市场供需博弈结果的现实选择,也是职业教育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路径朝向。然而,现代社会经济活动充斥着各种冲突,多重制度逻辑的情境频繁出现,诱发对抗性的制度实践与规范[3]。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实体化运作因无法适时、合理应对“多重制度逻辑在组织场域中生成的动态交互关系”[4],将引发外部社会的认知偏差,使其组织合法性面临较大的挑战。因此,探析并厘清市域产教联合体如何获取及显现组织合法性的作用机理,能拓展制度影响产教融合组织体孕育、生成及成长的理论研究,并化解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组织合法性困境,明晰其运作的实践方向。
一、制度逻辑与多中心性理论融合:理论分析框架阐释
制度逻辑塑造或决定了组织环境中的“游戏规则”[5],当组织的运作契合其所处制度环境的要求,或能够满足利益相关主体的期望,则认为是具有合法性(Legitimacy),并被赋予特定的身份来从事社会活动,从而提高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6]。制度逻辑通过四种具体的机制来刻画组织合法性行为的获取[7]:一是通过“身份认同”明确行为主体的群体性特征;二是通过“社会分类分层”作用行为主体的认知;三是通过调节组织“决策者才能”的配置来影响组织行为;四是通过“组织运行逻辑”演绎组织和个体行为。制度逻辑对复杂的组织行为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在斯科特提出的“制度三大要素”理论基础上,将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制度逻辑及组织合法性进行归纳,见表1。
其一,市域产教联合体的规制合法性。基于“规制性”的制度要素,市域产教联合体可以被看作是职业教育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的一种制度安排[8],其规制合法性源于政府的政策法规,凸显国家权力的意志。如2023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指出,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决定启动市域产教联合体创建工作,明确的工作目标、条件要求及组织实施有助于其规制合法性的获取。
其二,市域产教联合体的规范合法性。基于“规范性”的制度要素,市域产教联合体的规范合法性反映出外界对于其运作的正面规范性评价,其获取源于社会道德规范及价值观的要求,“一种亲社会逻辑,从根本上不同于狭隘的自我利益。这意味着判断一个组织在道德上是否合法不依赖于组织的行为是否有利于评估者的判断,而是依赖于它是否能在社会维度上被认为是正确的”[9]。在市域产教联合体运作过程中,其规范合法性受到政府、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多方参与主体之间相互认同的影响。
其三,市域产教联合体的文化—认知合法性。基于“文化—认知性”的制度要素,市域产教联合体的文化—认知合法性源于社会大众的一般性认知、理解及接受,“只有当产教融合上升为社会文化时,其才能获得最充分的认知合法性,成为企业、学校、其他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认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并进而转化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行动”[10]。文化—认知合法性可被看作是规范合法性的延伸,它基于规范性期待又超越了它,即市域产教联合体运作在社会大众的认知中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以至于被看作是自然而然且理所应当的事情。
多中心性(Polycentricity)是指多个独立的决策制定中心和行动者在一定规则和标准的框架内,通过相互调整来组合彼此间的关系[11]。通过建立一个整体限制性规范和约束条件的穹顶规则,可以将不同的中心纳入到统一的制度体系中,利用多中心之间规则、规范的自主性交互来确定彼此间关系,从而达到调整内部主体行为的目的,使得多中心在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形成竞合关系,最终确保整个体系的运行活力[12]。利用多中心性理论来探寻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多样性和创造性的制度活动,能较为准确地阐释市域产教联合体与区域产业形态、经济运行模式、职业教育发展水平之间的密切关系。理论融合则是基于不同理论间存在的互补性或协同性来形成新的研究视角,进而对社会实践进行解释,从而达到强化事物认知和理解的目的[13]。如何利用制度逻辑与多中心性理论融合的视角,来探究市域产教联合体的组织合法性问题?
首先,制度逻辑对市域产教联合体的作用是通过组织场域来实现的,处于组织场域中的行动者能比场域外的其他行动者形成更具有普遍意义的系统,且彼此的互动也更加频繁[14]。多重制度逻辑中的同质性要素将转化为组织发展的基本准绳,市域产教联合体内各主体在发展目标、组织性质、价值主张、业务领域等方面差异显著,但仍要契合所处制度环境的基本要求,如深度参与人才培养,有效服务产业发展等才能立足于组织场域。
其次,多中心性的穹顶规则要求市域产教联合体内各主体的行为都共存于统一的制度框架之下,要能够满足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期望。制度逻辑在牵动市域产教联合体实体化运作过程中满足区域产业升级、经济运行方式转变、高质量职业教育发展等基本规制的、规范的和认知的制度规则,以回应相关利益主体的诉求,才能被社会所接受和认可,即市域产教联合体内各主体在穹顶规则的制度框架下运作,但也可能在组织场域中导致了趋同现象。
再次,制度逻辑中的制度要素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会使组织场域中出现具有相对主导影响的范畴,“可以根据逻辑的作用效果,将组织场域划分为不同的、具有独立的行为规则和特征的场域单元,并对其中的行动者产生差异化作用力”[15]。制度逻辑影响着组织场域内的制度多中心结构,而制度逻辑中各制度要素的动态均衡能够保障市域产教联合体内各主体协同配合以实现有序运行。因此,运用制度逻辑与多中心性理论融合的视角,可以观照市域产教联合体的组织合法性,也为寻求其如何达到产权明晰、组织完备、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实体化运作提供理论参考。
二、市域产教联合体组织合法性的审视
(一)市域产教联合体的组织结构及运作逻辑
“结构和运作是理解事物产生和发展的关键要素”[16],在审视市域产教联合体的组织合法性之前,有必要梳理及明晰其组织结构及运作逻辑。
1.市域产教联合体的组织结构
“组织的价值与目的越来越趋于混合化,多个生存逻辑的共存与共演成为混合组织的新特征”[17]。首先,市域产教联合体的组织价值目标和使命追求可以在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二元价值中进行混合,其组织性质介于传统商业组织与传统非营利性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之间,在撷取经济价值的同时还要协调社会价值的平衡发展,并由此形成混合型组织形态。其次,市域产教联合体是履行社会责任或是具有社会责任的组织,其实体化运作需要平衡在其他组织形态中表现为矛盾的绩效目标,即妥善处理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的关系,且要顾及多元利益相关者差异化的诉求。再次,市域产教联合体是政府、行业、企业与学校四方协同的命运共同体,也是各参与主体之间形成的显性及隐性契约的集合。产教融合的应然意图引导市域产教联合体内各主体形成信任的互惠关系,与产业升级、经济运行模式转变和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产生关联。总之,市域产教联合体作为一种新兴的产教融合组织范式,是具有整合经济与社会功能的社会经济组织,其组织合法性要符合现代社会中经济系统与社会系统相互嵌入、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内在统一的要求。
2.市域产教联合体的组织运作逻辑
“运行逻辑既是组织使命目的的反映,更是组织行为方式的决定因素,通常能够体现组织所属的‘社会部门’,并显性化地刻画为资源配置方式与原则”[18]。市域产教联合体内成立政府、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多方参与的理事会,各主体协同配合以实体化运作融合了公共部门及私营部门的运行逻辑,体现出“第四部门”的特点——“指的是那些超越传统部门边界与目的、服务于大量底线社会需求,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混合在一起、受使命驱动的组织,即灰色部门组织(GSOs)”[19]。市域产教联合体内私营部门侧重经济价值的获取和创造,也会基于自身社会责任而适时涉及社会价值创造;公共部门看重社会价值创造,其经济价值获取主要受政府、组织、个人等外部因素影响。从组织的价值主张、价值创造和价值获取三个维度剖析市域产教联合体的运作逻辑。其中,价值主张说明市域产教联合体创造和获取什么价值,两者关系如何;价值创造描述市域产教联合体的服务、产品等如何创造价值;价值获取说明市域产教联合体的成本结构及收益来源。
其一,市域产教联合体的价值主张。市域产教联合体的价值主张既触及社会价值创造,也强调经济价值获取,经济价值为社会价值提供资本、劳动力、管理等方面的支持,社会价值同样会为经济价值的获取扩大社会影响力,以促进本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域产教联合体的经济价值创造与社会价值获取是一体的,通过适时调整组织行为,也将社会价值的获取融入经济价值创造过程中。
其二,市域产教联合体的价值创造。市域产教联合体的价值创造是在其运作过程中,基于机会成本的权衡,使其利益相关者的总效用增加。如联合体内的企业在政策支持、经费补充的利好之下,被激发出与职业教育发展相适宜的办学、从教、育人动机,出现与生产对接的培训行为、开发与产业吻合的专业,涵养与产业共进的意愿,进而生成价值创造。首先,服务区域发展。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建设要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为核心主导产业,反映出市域产教联合体要契合区域产业形态的发展需求,以服务区域发展战略,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充分挖掘发展潜力,并履行社会责任。其次,服务人才培养。市域产教联合体内的企业将在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接收学生实习培训、接纳教师岗位实践、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方面积极作为,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再次,服务产业发展。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公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打通科研开发、成果转移链条,其内部产教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产教融合特色能够显现,企业育人并促进就业的优势得以突出,通过促进技术创新、工艺改进、产品升级、解决企业实际问题,以有效服务产业发展。
其三,市域产教联合体的价值获取。市域产教联合体的价值获取是其在测度运营成本及风险之后,在所举办或参与的职业教育活动中获取的一切价值。一方面,源于政策的优惠。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条件中明确提出支持职业教育的金融、财政、税费、土地、信用、就业和收入分配等激励政策的具体举措,落实落地见效果;另一方面,来自技能培训的获利。市域产教联合体将在就业岗位提供和职业资格培训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既能作为消费者接纳合格的学生进入相关企业工作,使技能转化为生产力,也能为生产者提供优质的技能培训,让学生的技能转变为企业发展的战略资产。此外,市域产教联合体内企业员工技能升级所带来的长远收益是其运作过程中的重要隐性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