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的“结”与“解”

作者: 罗殿宏 田翠英

摘 要 “双师型”教师是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第一资源,是加速实现职业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我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经过了概念内涵逐步清晰、教师数量逐年增多、资格认定标准逐渐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日趋严密的发展历程。“双师型”教师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事关教师切身利益,关乎职业教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与建设水平。建立完备的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资格准入退出机制,将为建设一支符合中国实际、体现职教特色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提供充足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为此,需要分层分类细化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认证与评价机制,强化彰显职业教育跨界属性,补强优化法律制度保障。

关键词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准入退出机制

中图分类号 G7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4)24-0030-06

作者简介

罗殿宏(1972- ),男,滨州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职业教育法(滨州,256603);田翠英(1970- ),女,滨州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创业教育

基金项目

山东省2021年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课题“基于工匠精神的‘高职三平台六融入’劳动教育体系研究与实践”(SDZJGG2021069),主持人:李瑞红

“双师型”教师是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第一资源,也是职业教育对师资队伍建设所提出的必然要求。教育部等国家部委在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为职业院校师资力量的优化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指导规范。

一、我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资格的历史沿革与发展特征

(一)“双师型”教师概念内涵逐步清晰

国家层面政策文件首次提及“双师型”教师这一概念,是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5年12月印发的《关于开展建设示范性职业大学工作的通知》[1]中,但对于“双师型”教师的内涵,该文件并未解释说明。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双师型”教师是指兼有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即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除了要具备职业教育教师资格之外,还要具备与所教专业密切关联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不仅要具备专业理论教学能力,还要具备专业实践操作能力;除具备一定等级的教师职称外,还需符合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能力要求。2000年1月,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中以概括列举的方式解释了“双师型”教师的内涵,既是教师,又是工程师、会计师等;同时,从基础理论知识、教学水平、专业实践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四个维度对“双师型”教师的标准进行了阐释。2002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中要求,“双师型”教师既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又要有较强的技术应用能力。

2008年4月,教育部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中对双师素质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解释,指出双师素质教师的人员范围既包括校内专任教师也包括校内兼课人员,除具备教师资格之外,还需满足所列三个条件之一。这三个条件涉及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证书、校内实训项目、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等方面,具备其中之一即可。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对“双师型”教师的概念进行了概括性界定,即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同年8月,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提出[2],推进以双师素质为导向的新教师准入制度改革,对应聘者是否持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否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是否是“双师型”职业技术师范专业毕业生、是否是高级工以上特殊高技能人才等更加注重,并逐步探索新进教师教育见习制度(为期1年)和企业实践制度(为期3年)。

(二)“双师型”教师数量逐年增多

“‘双师型’教师队伍是一个集理论教学、实践经验以及技术技能于一体、共同构成教师专业成长内生逻辑的特殊教师群体”[3]。“双师型”教师人数的多少、质量的高低以及认定标准是否严格,都将成为影响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要素。我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渐进式和探索式的历程。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建立高等学校、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双师型”教师的机制;推动一批有基础的高水平综合大学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探索将行业企业从业经历作为取得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加强本科层次以上职业技术师范院校的建设,以具备双证书、双能力、双素质、复合型的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为培养目标。

“当前,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推动及多方努力下,‘双师型’教师在职业院校专业教师中所占的比例已超55%”[4]。在“双师型”教师数量迅猛增加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比如,有些“双师型”教师尽管有“双证书”却不具备“双能力”或是“双素质”,特别是“随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以证书评价专业教师职业技能水平的公信力受到质疑”[5]。职业技能证书的权威性和客观性大打折扣,部分教师尽管拥有职业技能证书,但其专业实践教学能力仍然未能得到有效提升,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障。

(三)“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标准逐渐完善

“‘双师型’教师培养的制度设计需要从入口到出口实现职教教师培养的专业化”[6]。2022年10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7](以下简称“《通知》”),从认定范围、标准要求、组织实施、监督评价、促进发展、作用发挥六个方面对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做了原则性规定,《基本标准(试行)》作为《通知》附件一并发布。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刚性的准入制度约束、科学的考核体系、动态的调整机制、有效的退出措施以及全链条式的培训提升来激励促进,不仅要符合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所要求的学历条件,还要有相应的企业实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级、教学科研质量评价、第三方机构的考核反馈等要件要素,充分发挥企业、行业、产业的支撑和协同作用,以确保“双师型”教师认定的“含金量”。

为解决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在认定过程中所存在的“认定条件缺乏科学合理性、过程缺少规范性、结果缺乏有效性等问题”[8],《通知》规定,需要参加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的人员范围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如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专本科及以上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应用技术大学;技师学院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除此之外,上述学校的公共课教师、校内兼课教师、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参照该文件要求组织实施。《通知》还规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区域内的认定工作,制定本级的认定标准和实施办法。具体实施主体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从具备条件的专家委员会(学会、协会)、第三方机构和职业学校中按照程序要求指定产生,制定实施细则;认定结果经复核备案后生效。

从各省市推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在认定主体上主要有三类:下沉式、上浮式和委托式”[9]。下沉式是由各级职业院校自行组织,由于涉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双师型”占比考核,出于学校自身利益考量,此类认定较为粗放,公信力较低。上浮式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专门领导机构,统筹组织,此类认定因省域内需参与认定“双师型”教师的人员较多,集中组织存在任务繁重、推进缓慢、效率较低等问题。委托式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授权给符合相应资质的社会性组织完成,此类认定在确保认定结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之外,程序上还注重参与认定人员的权利救济渠道的畅通,符合“管办评”分离要求,具备广泛推行的逻辑基础。

(四)相关法律制度体系日趋严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并就不同层级、类型学校的教师资格所应具备的学历学位、资格考试制度、认定机构提出了细致要求。《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对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进行了细分,把初级职业学校教师归类为初级中学教师范畴;中专、技工、职高教师归类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范畴;中专、技工、职高实习指导教师归类为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范畴;把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归类为高等学校教师范畴。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取得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除需要具备相应学历外,同时还需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的工人技术等级。该行政法规虽然颁布于1995年,但此条款的规定已经具备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的基本要素,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独立设置,旨在弥补当时部分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弱化的问题。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历程表明,职业学校的实习指导教师群体在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职业教育的地位,为解决长期以来职业教育的“窄化”“矮化”“虚化”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撑。2021年8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10],要求把职业标准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标准等纳入教师培训必修模块。同年11月,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11],该草案第十五条把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划分为一个独立的教师资格类别;第十六条第(四)项则借鉴吸收了《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的立法精神,规定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的获取,除需要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还需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践工作经验;若有特殊技能,学历可为专科。该规定再次证明,职业教育的教师资格与其他类型教育的教师资格相比,有其自身的逻辑特性。

二、一起“双师型”教师待遇纠纷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案件概要

2016年4月14日,常州某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原教师丁某因“双师型”教师退休待遇审批问题,将常州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作为共同被告,向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后,丁某不服,上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2017年4月12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再次立案,并另行组建合议庭。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常州某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属于企业办学,隶属于中国中车集团。2008年11月,丁某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开始享受副高级职称待遇。2012年2月9日,江苏省人社厅在丁某退休时,批准核定其按照副高级职称领取养老保险金。2014年7月,四被告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要求,对常州某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退休人员的档案、资格、待遇、差额标准进行重新审核、认定,原告职称最终被认定为助理级,不能享受副高级相关待遇。法院审理认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四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因其未能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法院判决,撤销四被告作出的原审批决定,责令其对原告的退休待遇补差重新审批。一审判决后,四被告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12]。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技师与教师分属于不同序列,各自认定条件完全不同,高级技师属于职业技能等级,副高级教师职称则属于专业技术职务,不能将高级技师在企业所享受的副高级待遇标准,简单地等同于副高级教师在学校所应享受的待遇标准。目前,国家政策层面并没有明确规定高级技师等同于教师序列的副高级职称。尽管原审第三人常州某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主张,丁某因系“双师型”教师,退休时已经被江苏省人社厅审核认定为副高级职称且一直享受相关待遇至今,希望四上诉人给予丁某应有待遇,但因证据不足,难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丁某退休时的教师身份仍为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属于助理级职称,不具备相应政策条件,不能享受副高级教师待遇。2019年11月26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新北区人民法院原判决,驳回丁某诉讼请求[13]。

(二)反思与启示

本案审理一波三折,历时三年多,先是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然后又重新审理,再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丁某诉讼请求仍然未获得支持。究其缘由,源于当时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制度不完善,融合机制未有效建立,教育部、人社部、国资委等部门的政策文件和逻辑体系,不能融通并轨,导致在专业技术职称与职业技能等级之间无法比照互认,职业教育的“跨界性”遭遇重重障碍,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的准入退出和权利救济任重而道远。2022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探索构建“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建立完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这将有助于打破职业学校教师与企业高技能人才之间双向交流的身份障碍和体制壁垒。

经典小说推荐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