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誉制度视域下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理论新释、建设困境及使然路径
作者: 曹靖 虞苏燕 章莹 尚嘉珉
摘 要 声誉制度视域下,产教融合型企业是在特定制度环境中生成的“愿景性”企业声誉,由政策导引传递、制度执行支配、政治关联维系,其特征是易于产生、相对稳定,但效用有待提高,对企业发展具有“双刃剑”式的影响。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在培植、确立、维持及发展中出现企业追名逐利、有名无实、为名所累等多重困境。企业通过“承接”“推广”及“创设”的行动逻辑获取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但仍需要通过明确主体权责、完善制度体系、营造支持氛围等方式持续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
关键词 声誉制度;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环境;企业行为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4)34-0035-07
一、问题提出
当前,我国企业正处在一种“强政府、强市场”叠加下的独特发展情境之中[1],制度和市场环境的变迁会左右企业通过构建自身能力来获得长久发展的战略[2]。2019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印发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同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6部门印发的《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等政策折射出浓厚的社会责任属性,而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遴选呈现出“以行政干预为主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政府选择优胜企业的现象”[3]。同时,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过程中也存在“产教融合规范性文件未很好地激发与时俱进的制度创新并发挥应有的制度效应”[4],致使产教融合组织不够用、不作为,实体嵌入制度逐渐走向奖项竞赛[5]。最终,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逐利性动机下标榜本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伪善性行为,对社会整体福利产生损害[6]。
2019年4月,教育部确定了国家层面先期重点建设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随后,我国陆续推进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及建设培育工作。截至2024年11月,全国入库建设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有6700家,平均每个省级行政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约216家,其中,山西省开展了9个批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而北京市、四川省、山西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仅有1个批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广东省共有1223家企业入库建设培育,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四川省及北京市入库的企业分别为5家、15家、15家及16家,见表1。此外,202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产教融合型企业和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公布了首批63家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截至2024年11月,63家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向社会公示的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共156份,但质量参差不齐。其中,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含其子公司)共发布22份年报,占年报数量的14.10%;而未公布年报的企业有25家,占企业数量的近40%;只公布1份年报的企业有12家,占企业数量的19%。在新制度裹挟旧习俗不断向前的时代,如何使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从依靠指导性、规范性的政策驱动转向企业的自觉行动,值得深思。“真实世界”经济活动中的企业行为具有交易性质,而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所交易的实质触及企业声誉。因此,本研究试图在声誉制度视域下探讨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如何作用于企业的运营,以及产教融合型企业如何可持续地建设培育,以期拓宽产教融合型企业研究的理论边界,并寻求相关政策目标实现的进路。
二、光环之下的观照: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理论新释
声誉是组织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声誉分布和声誉稳定性。在经济学的解释逻辑中,声誉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手段;在社会网络理论的视域下,声誉需要他人的认同才能确立[7]。企业声誉是社会评价者基于认知和情感对企业能力、道德综合评价而形成的[8],是企业名望、社会地位及形象的体现。已有研究较为充分地论述了企业声誉的正向价值,它是一种稀缺、不可模仿的宝贵资源,影响着利益相关者在所有企业中的选择,可以为企业提供可持续的竞争优势[9]。随着研究的深入,也出现了有关声誉对企业负向作用的讨论,如当高声誉企业出现负面新闻或深陷困境时,将会受到更加严重的冲击并损害自身的价值[10]。
(一)声誉制度视域下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概念厘定
承接并实现国家所赋予的时代使命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孕育、生成及成长的时代土壤,“如果人们要获得社会威望和社会地位(声誉),他们的行为表现必须超越狭隘基础上的个人私利,必须使得一个特定环境中的人们看来是合乎情理的、可以接受的,甚至是值得称颂的。社会承认逻辑的基础是‘合法性’机制”[11]。产教融合型企业并非是全新的组织形态,其是具有或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又或是传统的商业企业。我国以中高端制造业为主轴的产业形态选择、依赖“人”的技能提升的制造业升级、偏向协调企业行为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等,均能晕染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所需“社会承认逻辑”的图景,而相继颁布的《办法》《方案》等政策规约企业的组织行为,意图引导企业转变组织社会角色,即“从纯粹逐利的市场主体转变为多方力量制衡下的社会福利缔造者”[12],这又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合法性”机制相呼应。因此,“产教融合型企业”是在特定制度环境中生成的一种“愿景性”企业声誉。政府行为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境因素,政府为实现自身的政策目标和应对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执行的各项正式或非正式制度安排是影响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的动力源。
第一,政策引导赋予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政府颁布的产教融合相关政策指向企业要能真正参与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指出认定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核心指标是测算企业在职业教育活动中的投入状况,并强调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允诺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府预设能为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提供使能的制度环境,以唤醒企业的社会行为、规约企业的经济行为并校正企业的道德行为,继而为企业赋予初始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
第二,制度执行支配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制度执行是指企业感知到的“法律系统能够保护其与其他主体进行交易时的财务利益,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受到的严格、公平的对待”[13]。制度执行状况反映出在既有的制度环境下,产教融合相关政策公平执行的效率,一方面,政府明确角色定位、甄别不同类型企业的制度地位能规避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也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稳定显现的前提;另一方面,高水准的制度执行能够增强企业对产教融合相关政策的信任度,提高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主动性,并降低企业通过社会责任寻租获取制度支持的动机。制度执行会牵引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价值主张,界定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价值创造,保障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价值获取,有助于形成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确立的组织行为基础。
第三,政治关联维系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政治关联可被视为反映企业未来经营表现的一种重要声誉机制,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能够更多地获得发展机遇”[14]。政治关联是不可跨越的“替代性机制”,也是维系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的隐性支撑。然而,政治关联会间接增加政企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影响产教融合政策导引和制度执行的实际效果,甚至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带来负面效果。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的显性特征
第一,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易于产生。《办法》第三章第九条指出,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复核确定、建设培育、认证评价等程序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实施。因此,企业通过政府评审认定并经授权即能获得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称号”。我国现阶段颁布诸多产教融合政策倡导“要强化行业、企业主体重要功能”,但单一的认定主体使组织声誉易于产生。政府是企业价值创造的必然参与者,企业是政府借以实现经济资源配置的工具之一[15]。在“管制”情境中,政府期望所颁布的产教融合政策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而地方政府会凭借行政权力的实施、国有银行及金融机构的调控,通过认定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资格以达成“干涉性利导”企业运营的目的。
第二,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相对稳定。评价主体的多寡与声誉稳定性呈负相关。《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每3年由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成效评价的主体缺少行业组织、专业第三方的介入,评价标准的区分度不足。政府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过程中会通过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或诱导性的行为,以加强该声誉的相对稳定性。同时,近年来政府加大力度宣传职业教育,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的稳定性有所强化。
第三,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助推企业发展。产教融合型企业本身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新产业形态下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在对企业的市场行为有所规约的社会经济环境中才能真正实现。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可以引导以实业为依托的企业通过优化生产工艺质量、提升员工技术技能水准、完善管理制度等,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企业建设培育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能累积良好声誉、促进自身发展。
三、声誉裹挟的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过程中的多重困境
在声誉制度视域下,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过程亦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培植、确立、维系及发展的过程。同时,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过程中面临追名逐利、有名无实、为名所累等现实困境。
(一)追名逐利: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培植的困境
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培植的困境表现有三。其一,对产教融合因循守旧。调研显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管理者认为产教融合是企业与职业院校通过“私人情谊”生成的非正式合作模式,并不需要明确的权责利约定[16]。企业对产教融合相关政策价值意蕴的理解以偏概全,“形式上”的产教融合不利于产业态势的向好发展,企业也无力承担引导制造业向中高端价值链攀升的重任。其二,对人才培养浅尝辄止。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是赋予有资格的企业以教育机构的地位,并将企业举办的职业教育纳入到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之中,以强大且鲜活的教育生命实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制机制的突破。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人才培养若持续依托外部的职业技能养成体系,将导致产教融合型企业以“身份效应”仪式化育人、以“经济理性”形式化育人或以“使命漂移”功利化育人的情形出现。其三,对资源利好肆意索取。“一方面,企业参与的动力和积极性不足且参与程度有限;另一方面,那些参与的企业倾向于将实习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来使用。”[17]企业将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看作是为自身带来政策优惠、学校供给、学生创造、社会认可度提升等利好的“资源”,企业的逐利本质要求其赢得有利的政策环境及获取各类资源,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培植的困境,源于企业在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过程中研判的组织感知合法性。组织感知合法性可被理解为组织对事物价值与社会系统中可接受行为之间适当性的判断。其中,有效性对组织感知合法性的判断有着重要影响,通过合法性溢出、媒介宣传和印象管理,将产教融合相关政策价值的显现看作是跨层次的社会认知过程,并被认同、接受和肯定。企业对组织感知合法性的认知影响其创造社会价值的意愿。以湖北省入库建设的4批、135家产教融合型企业为例,其中民营企业102家、占比75.56%;中型企业57家,占比42.22%;小型企业33家,占比24.44%;微型企业4家,占比2.96%。尽管民营企业及中小微企业发展潜力大、韧性强,但在市场环境中,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也是企业“感知”自身能承载何种程度及范畴职业教育活动的过程,涉及企业参与教育培训在时间上体现的交替性,即员工或受训人员在学习技术技能的同时也要胜任岗位要求;空间上体现的一致性,即企业的技术资料及已有设备均为员工或受训人员的学习资源;内容上体现的整合性,即员工或受训人员的工作内容与学习内容合理整合。通过不断明晰组织感知合法性以契合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的现实诉求,对众多民营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是一项巨大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