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创新性协同治理模式构建研究

作者: 孙慧哲 徐慧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创新性协同治理模式构建研究0

摘 要 支持并开展校企合作协同治理是新时代职业教育改革的应有之义。在分析HJ学院校企合作生动实践的基础上,借鉴SFIC模型的协同逻辑,探讨当前校企合作协同治理模式中存在的起步阶段治理主体协同基础松散、运行阶段协同化互动运行效率低及尾声阶段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空缺等现实困境,并提出夯实协同基础、提升协同效率及建设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等策略以构建创新性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协同治理模式。

关键词 职业教育;协同治理;校企合作;SFIC模型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3)08-0017-06

党的二十大强调,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1]。职业教育是培养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校企合作不仅是职业教育基本办学模式,也是提升职业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此,深化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有效衔接融合,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育质量,是新时代职业教育改革的应有之义。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涵盖产学不同领域并涉及多个社会主体参与,因此需要协调整合多方治理力量,优化多元主体治理结构,释放协同效能,提高治理能力,进而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面临主体缺位、错位、越位或治理因素调整不当等造成的“治理盲区”“治理分散”“治理碎片”等困境,校企合作中如何实现多主体协同治理成为当下需要研究的重点课题。

本研究基于经典协同治理SFIC模型,以江苏省HJ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对其在起步阶段、运行阶段和尾声阶段的治理困境进行剖析,并提出构建有效整合校企合作主体、行为及关系的协同治理模式,以期为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改革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校企合作创新性协同治理模式构建

(一)经典协同治理SFIC分析框架

协同(collaboration)是重要的治理策略,相比较协调与合作,协同是更高层级的集体行动[2]。协同治理(collabarative goverance)则是整合多个层级的主体,实现科学决策和管理的过程[3]。协同治理更强调通过有效的沟通机制,实现多元主体共治的局面。当前学界较为前沿的协同治理理论是SFIC协同治理分析框架,见图1。Ansell和Gash通过对137个国家及地区不同行业领域的案例样本进行“连续近似性”分析后,将影响协同治理的因素最终归纳为四个核心变量,即初始条件(S)、催化领导(F)、制度设计(I)、协同过程(C)。这四个变量相互作用并产出协同效果,同时每个变量又涵盖若干影响因素,在充分整合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构建了经典权变模型——SFIC分析框架[4]。

具体而言,SFIC分析框架着眼于协同治理的全过程,五个核心变量分别作用于协同治理的三个阶段:首先,初始条件作用于协同的起步阶段,着眼于权力、资源等条件的不对称,以及合作或冲突的历史基础。其次,协同过程、催化领导和制度设计在协同治理的运行阶段共同发挥作用。Ansell和Gash 将协同过程简化为5个步骤,即面对面对话、建立信任、过程投入、形成共识和阶段性成果。这五个步骤构成一个环状结构,通过多次循环实现协同目标。在此过程中,催化领导调节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制度设计则以公开、透明、清晰的政策准则规范各方行为的正当性。最后,协同效果作用于协同治理的尾声阶段。

(二)校企合作创新性协同治理模式构建

校企合作指的是教育部门与产业部门或行业机构、职业学校与企业或其他职业教育机构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的一种教学方式,其中包括了多种形式和类型的合作[5]。校企合作协同治理是以人才培养为目标,通过协商互动的形式,明确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学生群体等不同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业务范围,以实现产学领域资源有效流转、优势充分互补和效能充分释放。本研究将在经典SFIC分析框架基础上,嵌入或弱化相关要素,构建校企合作创新性协同治理模式。

第一,初始条件嵌入环境支持。在协同治理的起步阶段,SFIC分析框架侧重对协同初始条件的考量,其中包括权力、资源、信息、动机、经验等要素。事实上,在校企合作协同治理的起步阶段,职业教育的环境要素作用尤为显著。职业教育环境是指校企合作所处社会环境中的教育氛围与社会观念。职业教育环境的好坏与治理主体的参与积极性直接相关。因此,在原分析框架中嵌入催化领导对初始条件的环境支持。

第二,协同过程削弱催化领导。在协同治理的运行阶段,催化领导是以确保协同过程的权威性和维护治理主体的平等性为目的,对协同过程进行冲突调节及激励实施。目前在职业教育中,催化领导的主体是政府。但政府直接干预校企合作的协同过程容易造成人才供给与市场需求的错位,因此适当削弱催化领导可以达到人才市场的供需平衡。

第三,协同效果强调反馈评估。在协同治理的尾声阶段,SFIC分析框架协同效果仅作为多要素作用于协同过程的产物予以展示,其具体内容并未进行阐述。其实,校企合作协同治理的最终目标并不仅限于短期合作项目的完成,更为重要的是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高质量协同治理。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查摆协同治理中表面化与短期化的问题,因此在原模型上嵌入反馈评估以评判协同效果。

综上所述,将SFIC分析框架作为基础模型,本文提出校企合作创新性协同治理模式,见图2。首先,初始条件及政府对其的环境支持共同作用于协同治理的起步阶段;其次,在协同治理的运行阶段,催化领导通过协同验收与制度设计共同保障协同过程中治理的高效性和治理主体的行为正当性;最后,协同效果通过反馈评估打通与协同过程的循环通道。

二、基于校企合作创新性协同治理模式的案例分析

江苏省HJ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HJ学院)坐落在江苏省H市,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2007年与富士康科技集团共建单体生产性实训基地以来,HJ学院已与国内外多家知名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培养协议,组建多家联合学院并开设企业订单班30余个。该学校拥有7个二级学院、3个教学部门,开设47个高职专业,“双师型”教师占比86%以上,毕业生就业率超过97%。

选择HJ学院作为案例点,基于以下原因:第一,案例具有典型性。HJ学院开展校企合作十多年来,不断探索和完善校企合作模式,其校企合作中发现的问题颇具研究价值。第二,案例具有真实性。笔者长期跟踪该学院校企合作情况,并与研究对象形成了良好的合作与对话关系,在获取真实研究资料上具有优势。

本研究将利用校企合作创新性协同治理模式对HJ学院校企合作实践进行深度分析,通过对起步阶段、运行阶段和尾声阶段等治理因素的深入研究,探讨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协同治理面临的困境。

(一)起步阶段:协同基础松散,校企合作“有意识难落实”

第一,治理主体间的权力、资源、信息不对称。权力、资源、信息不对称会造成校企合作供需失衡,降低治理主体的治理意愿,进而弱化协同关系的建设。具体来看,在手握职业教育办学人权、事权和财权的政府部门压力下,作为专业知识和教育资源提供方的职业院校迫切寻找合作企业,然而受制于信息阻塞,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和技术服务易与合作企业发展需求产生偏差,尤其是专业设置和人才规格供给与合作企业用人需求不匹配。除此之外,法律信息闭塞和公共权力依赖等原因使得学生群体难以主动融入校企合作治理中。

第二,治理主体协同动机有偏差。一方面,从协同动机强弱来看,为发展地方经济和推动就业,政府协同动机最强,职业院校和合作企业次之,反观学生则偏向于被动治理;另一方面,职业院校和企业的协同动机趋向于功利主义。当合作企业在选择职业院校上具备议价能力的时候,此时学生可能并不会被作为人才来培养,而是作为“产品”来检验,甚至是作为“筹码”来交换。同样地,初创期的企业,尤其是希望借助与职业院校共建实验室拿到国家“科技补贴”的小企业,与职业院校的合作欲望强烈。然而多数职业院校考虑到与小企业的合作不能起到“宏大”的宣传效果,加上合作失败的风险高,因而拒绝与“弱者”合作[6]。这些名利型协同动机不仅违背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要求,而且会削弱校企间的依赖性,降低双方契合程度。

第三,政府环境支持投入不足。校企合作协同治理对教育环境提出了新要求,此时政府在职业教育环境中局限性得以凸显。其一,政府在职业教育上的经费投资比重相对偏低。从职业教育财政支出来看,依据HJ学院所在省份发布的《2022年度江苏省教育厅部门预算公开》数据可知,2022年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财政支出分别为10045.51万元和524250.47万元,占教育财政总支出比分别为0.4%和23.38%,而同年江苏省高等教育财政支出为1686500.47万元,其支出比例是职业教育总支出比例的近3倍,这与职业教育院校与高等教育院校数量比例严重不匹配。其二,政府引导社会力量投入职业教育仍然存有提升空间。一方面,根据《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数据显示,政府投入和学费收入仍是江苏省职业院校的主要经费来源,高职、中职院校的社会力量投入(含办学和捐赠收入)占总经费的比例均不足1%;另一方面,受传统人才培养理念的影响,大多数公众视职业教育为普通教育的压缩和附庸,职业院校学生素质差、技术水平低、就业质量不高等社会偏见拉低了社会公众对职业教育的接受度和认可度。

(二)运行阶段:协同化互动运行效率低,校企合作“有模式无保障”

第一,面对面对话方式受限,信任关系建设乏力。由于来自于不同的组织,治理主体在意识形态、文化认知、价值观念上存在显著差异,这意味着治理主体间存在天然阻隔。为打破合作阻隔,在上级部门文件的指导下,HJ学院单独设立了校企合作委员会和校企合作办公室等部门,由二级学院依据人才培养准则和计划联系企业开展合作活动,成立相关部门负责校企合作重大项目的协议起草、立项、备案、建设及组织实施等,并安排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和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除此之外,学院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校企合作教学管理,审查教学质量及学生实践教学参与,检查教师和管理人员在合作项目中职责的履行情况,并由学生处定期抽调学生谈话。各方似乎都在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治理,但实际上,校企合作主要还是通过二级学院、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进行联络,其他主体直接参与对话的途径寥寥。特别是学生群体,与行业企业的对话途径受到限制,通常被动接受院校管理,并不能与行业企业建立直接的信任关系。

第二,利益分配不稳定,合作企业治理程度低。职业院校与合作企业的合作关系实质上是一场基于双方利益平衡的博弈,而实现共赢是二者合作的必要条件。其中合作企业作为市场方,最终目的是在校企合作中获取最大化的利益。不同于企业内部培训周期短、见效快、收益可内化等特点,校企合作资金投入周期长、见效慢、预期收益不确定等[7],因此校企合作很难被置于企业发展战略中。同时在合作企业眼中,职业院校作为公益性组织所产出的社会效益更为显著。要真正让企业知道获得了什么利益,必须保证其充分参与到校企合作中人财物管理和利益分配的治理过程。HJ学院瞄准行业领军企业转型升级需求,携手多家知名企业,共建“联想IT学院”“宁云商学院”“鹏鼎学院”等特色产业学院的校企合作模式。校企双方在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师资力量、培养过程等方面看似开展了深度合作,但实际上校企合作的治理还是以院校为主。例如,从当前的内部组织架构来看,作为校企合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校企合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委员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校企合作发展规划的审议、校企重大合作项目的审议等,而其主任、副主任甚至其他重要职位多由学校方面担任,企业仅以名誉主任和高级顾问的身份参与管理。

第三,阶段性成果价值小,学生能力考核手段存在漏洞。就院校间协同的阶段性成果来看,学生在校成果以期末成绩、期末论文等形式为主,专业性的技术技能优势不明显。除此之外,HJ学院采用闭卷考试、学分赋予等形式检查学生专业理论掌握情况,这种考核方式应试教育特点明显。以期末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综合素质的主要标准,考核内容以教师命题和教材为主,企业管理和技能员工参与命题较少,考试内容与市场需求易存在偏差,继而会影响学生下一轮的实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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