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教育背景下职业本科教育的“合法性”审视

作者: 朱芝洲

类型教育背景下职业本科教育的“合法性”审视0

摘 要 发展职业本科教育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必然选择。近年来,职业本科教育在实践探索中前行,但也伴随着被社会“鄙视”“质疑”甚至“抵制”的困境。根据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观点,作为“新进入者”的职业本科教育面临的困境实质上是“合法性不足”困境,即其“合法性”在多个维度上尚缺乏充分且稳固的基础,这是“合法性机制”作用的结果。“合法性”既是一种重要的资源,更是一种结构化的信念机制和观念力量,其是职业本科教育生存和发展的逻辑基础。因此,推进“合法性”整体性形塑,并转化为结构性制度力量,是从根本上保证职业本科教育行稳致远的基本立场和路径。

关键词 类型教育;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合法性;职业本科教育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3)13-0059-07

为契合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的客观要求,高职教育系统的功能分化、结构调整成为必然选择。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施行的《职业教育法》确立了高职教育“同等重要类型”地位,实现了职业教育从“层次”到“类型”的历史性跨越;2019年5月开始实施的职业本科教育试点,打破了“层次壁垒”,职业教育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然而,近年来,职业本科教育发展之路颇为曲折,在从“转型”到“合作办学”再到“转设”的探索过程中,社会上“鄙视”“质疑”之声不断。职业本科教育作为一种“不同类型同等重要”的教育制度①,如何才能被人们所理解并广为接受,已成为学界必须直面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本文基于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合法性”理论视角分析,以期有所启示。

一、理论之基:“合法性”与“合法性机制”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学新制度主义作为“新制度主义”的分析范式之一,因其在制度理论方面的独特贡献而备受学界关注。

(一)“合法性”界定

“合法性(legitimacy)”是社会学新制度主义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有着特定的内涵,不可望文生义。尽管不同学者对“合法性”的界定有所差异,但学界普遍接受萨奇曼(Suchman)关于“合法性”的综合性定义作为共同的基础性概念,即“合法性”指的是“一种普遍化理解或假定,即由某个实体所进行的行动,在社会建构的规范、价值、信念和身份系统中,是有价值的、适当的”[1]。这一定义拓展了“合法性”的内涵与外延,揭示了“合法性”所具有的多重面相:第一,“合法性”定义中的“法”指的是“制度性框架”,即它并不限于我们平常所理解的“法”——法律法规等“规制”,还包含了“规范”(标准、惯例等)、“文化—认知”(共同信念、行动逻辑等)等方面的要素;第二,“合法性”并非是就某件具体事件作出的评价,而是一种普遍性评价,是“被客观地拥有但被主观地创造的”,即社会建构的;第三,“合法性”并非一种被占有或交换的日常用品,而是一种反映被感知到的,与相关规则、规范、文化—认知性框架相一致、相亲和的状态;第四,“合法性”并不是一种为了生产某些新的、不同的产出而投入的物质资源或技术信息,而是一种以外部可见的方式来展示的符号性价值[2]。

(二)“合法性”维度

关于“合法性”维度(或来源)的研究是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研究的基础和重点之一。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研究情境对“合法性”维度的区分有所差异,如奥德里奇(Aldrich)和费奥(Fiol)、辛格(Singh)等提出的“二维度合法性”,斯科特(Scott)、萨奇曼(Suchman)等提出的“三维度合法性”,以及达钦(Dacin)等提出的“五维度合法性”,其中,斯科特、萨奇曼提出的“三维度合法性”在学界具有较大影响,得到普遍承认,成为相关研究的基础。见表1。

(三)“合法性”机制

“合法性机制”是社会学新制度主义最为强调的重要机制。该理论认为,“合法性”是制度得以存续的一个重要条件,“合法性机制”在制度“合法性”建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即“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观念制度等成为被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具有强大的约束力量,规范着人们的行为”[3]。换言之,制度只有在规制、规范、认知等维度上均取得“合法性”,并以相互强化的方式转化成为一种结构性力量,才能被社会所悦纳。

二、职业本科教育之困:“合法性”不足

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关于“三维度合法性”以及“合法性机制”的分析框架,对当前我国正处于实践探索中的职业本科教育制度的设计、运行、变革以及创新实践具有相当强的适应性和解释力。

根据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观点,职业本科教育得以存续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它必需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之上,受制于“合法性机制”,即职业本科教育要“实现顺利转变、达成成功变迁,便须让制度适应社会、法律、文化、环境等的观念、图示、框架、行为,让制度为人们所接受、为环境所悦纳,取得‘合法性’地位、结构性融合。否则,制度注定是不成功的”[4]。从制度安排的价值导向而言,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回应了产业转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顺应和满足了受教育者就业和职业发展的需求,有助于增加社会异质性元素、优化社会结构、转化弱势群体、促进社会流动和维护社会公平,完全符合社会的道德规范和共同的价值期待,有利于增进社会福利,体现了“做正解的事”——“规范(道德)合法性”,那么,为什么社会上还是“质疑”“鄙视”甚至“抵制”职业本科教育?问题的根源在于,当前职业本科教育还是一个“新进入者”,尚缺乏充分且稳固的“规制合法性”“实效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基础。

(一)“规制合法性”基础不足

“规制合法性”建立在“规制”的强制性奖惩基础之上。近年来,《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43号)、《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发[2021]1号)、《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21]1号)、《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学位办[2021]30号)等文件的出台,尤其是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实施,为发展职业本科教育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持,确立了职业本科教育的法律地位,但目前仍面临以下几方面较为突出的问题:第一,规制性体系尚不健全和完善,即推进职业本科教育稳步有序发展所需的自洽、体系和结构完整、逻辑统一的国家规制性体系(包括支持和规范职业本科教育的核心法律法规体系、内部管理制度体系、质量保障制度体系、与外部衔接融通的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缺乏系统性的规制保障。第二,“互耦性”不足,职业本科教育的“跨界”特征决定了诸多相关制度之间需要协调一致、功能互补,即“互耦”,但由于“交叉地带”的模糊性以及“政出多门”且各有侧重等原因,往往导致相关制度之间缺乏相互支撑和适配的“互耦性”,削弱了制度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第三,以政策代替法律,目前关于职业本科教育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政策文件之中,而政策的属性相对偏“软”,缺乏法律法规所特有的强制和惩戒“刚性”。这些问题致使支撑职业本科教育发展的“规制合法性”基础不足。

(二)“实效合法性”基础不实

“实效合法性”(又称“交换合法性”)建立在组织的个体或群体利益相关者自利算计基础之上,源于组织与利益相关者的直接交换,也可能涉及“由直接交换引申的更为广泛的政治、经济或社会利益的交换”[5]。简言之,个体或群体利益相关者是基于对交换利益的自利算计(包括物质利益、精神价值的满足程度,以及社会福利的促进程度)来认可组织的“实效合法性”的。近年来,高职教育快速发展,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服务社会的贡献度不断提升,其已成为高等教育普及化、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载体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这些都在客观上为职业本科教育打下了一定的“实效合法性”基础。但问题在于,第一,职业本科院校作为实施职业本科教育的主体,目前主要来源于高职院校独立升格、高职院校与独立学院合并转设、独立学院转设,自2019年5月开始试点至今已分批设立了32所,其中,公办院校10所,民办院校22所。总体而言,这些院校的办学基础比较薄弱,师资队伍能力和水平尚不匹配,在人才培养、应用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引领方面的办学成效、社会效益——“实效性”还面临着巨大考验。第二,由于职业本科教育的办学时间较短,还存在一些基础性、关键性要素不足的问题,如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规格与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区分比较模糊,发展路径尚不明晰,一些基础性标准如专业教学、课程标准、学位标准、评价标准等建设滞后,质量保障机制缺位等,尤其是“民办高职院校升格举办职业本科教育,作为职业教育体系的‘牵引’并不‘服众’”[6],这些问题影响着社会对职业本科教育“实效性”的预期。因此,目前社会层面对职业本科教育的“实效性”尚存疑虑、缺乏信任,致使其“实效合法性”基础不实。

(三)“认知合法性”基础不稳

“认知合法性”建立在共同理解基础之上,强调以社会为中介的信念体系和共同认知框架下的内生性动力。得益于国家制度推进,2019年5月职业本科教育开始试点,期间出台了诸多政策文件。与此同时,国家各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社会公共媒体的大量宣传,使社会对职业本科教育已有一定的认知。然而,第一,人存在于文化之中,人的认识是人与文化相互作用的产物。我国文化传统中“重道轻器”“重学轻术”等价值差序文化基因高度嵌入于社会的文化和认知结构之中,这种文化传统观念偏见潜移默化地“映射”到当代社会对职业本科教育的文化认知上。第二,职业教育自产生之日起即面向社会普通人群,这种天然弱势特征影响着社会对职业本科教育的认知;而多年来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上遭受就业歧视、工资待遇低、工作环境差、职业发展空间有限等现实境况,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社会“恐职”的负面认知。第三,长期以来,招生“末位批次”录取等制度配置为高职教育设立了一种“低人一等”教育的制度性身份;同时,一直以来由于高职教育没有形成自觉的研究态势,缺乏对自身规律包括学科、学术和学理体系等系统化构建,造成自我建构性“专业身份”不足。以上“身份解释机制”深刻影响着社会对职业本科教育的身份认同。因此,在这样的“认知框架”下,社会对职业本科教育的理解和认同相当有限,认知偏见、认知模糊、认知缺位甚至认知错误等都不同程度存在,致使支撑职业本科教育最为“深层”的“文化—认知合法性”基础不稳。

三、应对之策:整体性形塑职业本科教育“合法性”之基

根据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观点,“合法性”既是一种重要的资源,更是一种结构化的信念机制和观念力量,因而是职业本教育行稳致远的逻辑基础。职业本科教育作为“新进入者”,在近几年的实践探索中已经拥有了一定的“合法性”基础,但依然存在多个维度的“合法性”不足困境,成为制约其持续稳步发展的瓶颈之一。因此,推进职业本科教育“合法性”的整体性形塑成为破解困境的根本任务和基本途径。

(一)完善规制性要素体系,补足职业本科教育“规制合法性”基础

规制具有既制约又能社会运行的功能,“规制合法性”建立在规制的强制性奖惩基础之上,因而是职业本科教育“合法性”之“硬基”。鉴于目前支撑职业本科教育发展的“规制合法性”基础不足之现实,加快推进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规制性要素体系,赋予职业本科教育独立性、平等性和发展性,成为补足职业本科教育“规制合法性”基础的当务之急。

1.完善规制性要素体系,为职业本科教育“规制合法性”奠基

规制性要素体系是“规制合法性”的“硬核”,对职业本科教育稳步有序发展至关重要。当然,这一体系并非是各种相关规制的简单堆砌,而是一个功能完善、有机联系的规制系统。

第一,加快完善四大规制性要素。一是完善在支持和规范职业本科教育运行中起价值指引和核心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完善涉及职业本科教育组织管理、经费投入、责任分担的管理制度体系;三是完善职业本科教育办学、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制度体系;四是完善确保职业本科教育与外部相互衔接、融通的制度体系。作为规制性体系的四大要素,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协同,共同为职业本科教育的稳步有序发展提供“合法性”依据和保障。

第二,在规制性要素体系中,法律法规体系是核心。虽然2022年修订实施的《职业教育法》内容大为拓展和丰富,体系结构更加完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体现了新发展理念和制度创新,但职业本科教育的跨界特征意味着仅有“一法”恐难“擎天”,因而需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就业、分配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配套,逐步形成一个纵向自上而下逐层细化、横向有机“互耦”协同运行的“金字塔式”法律法规体系,为职业本科教育“规制合法性”奠定最根本和最坚实的法律基础。

2.以“制度同形”消除制度性差异,提升职业本科教育“规制合法性”

“不同类型、同等重要”地位的确立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职业本科教育与普通本科教育之间的“价值差距”,但两者之间的制度性差异依然明显存在。“制度同形”是消除制度性差异,提升“同等重要”地位,赋予职业本科教育独立性、平等性和发展性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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