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教育法》背景下中国特色学徒制未来指向与发展路径
作者: 李博 姜乐军摘 要 新《职业教育法》明确了校企联合培养是中国特色学徒制人才培养的主模式,促进教育培训并举是中国特色学徒制扩容增量的主渠道,构建职业教育体系是中国特色学徒制提质增效的主动力,指明了中国特色学徒制未来发展方向。针对中国特色学徒制推进中存在的企业育人主体作用不突出、学徒培养体系不完善、制度覆盖不全面等现实问题,提出了以新《职业教育法》为引领,坚持市场导向、强化顶层设计,深化产教融合、构筑多元办学格局,完善学徒培养体系、提升学徒培养质量等措施,培育培训并举、扩大学徒培养范围,推进高层次高质量中国特色学徒制发展。
关键词 职业教育法;中国特色学徒制;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3)21-0033-05
中国特色学徒制是对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高度概括和创新超越,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发展,是深化产教融合,增强职业技术教育适应性的关键举措,更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战略之举。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国家制度文件中均对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作出了要求。在2022年5月新修订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业教育法》)中,更是将中国特色学徒制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明确提出“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为推动中国特色学徒制发展奠定了坚实导向[1]。描绘法律赋权下中国特色学徒制发展新方向,不断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发展新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职业教育法》背景下中国特色学徒制的未来指向
新《职业教育法》围绕职业教育类型定位、体制机制改革、职业教育发展方向等对中国特色学徒制进行了法律制度设计,对企业办学主体地位、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等法律规范予以明确,指明了未来发展方向。
(一)融合:明确校企联合培养是中国特色学徒制人才培养的主模式
综合统筹平衡社会各方利益是《职业教育法》修订的重要意义。新《职业教育法》总则中,开宗明义地强调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法律全文对企业利益诉求作了诸多关照,从办学形式、建设内容、社会责任、政策激励等多方面着力构建多元办学格局,大力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推动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职业教育。新《职业教育法》第三十条提出“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企业依法参与中国特色学徒制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更加凸显。新《职业教育法》在鼓励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同时,也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的企业给予奖励、税收优惠等政策激励,“对参与学徒培养的有关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补贴”,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参与学徒制建设,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办学主体法律地位的确定,决定了中国特色学徒制的运行基础和基本模式。
(二)贯通:构建职业教育体系是中国特色学徒制提质增效的主动力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高职院校教育包括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新《职业教育法》作出的以上要求不仅明确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框架,同时也为本科及更高层次的职业教育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促进不同层次职业教育实现内部贯通,构建一个完整的学历职业教育体系生态链条。新《职业教育法》同时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提出了“德技并修”的核心内涵,即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技术技能。这些都对中国特色学徒制人才培养的层次和质量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中国特色学徒制必须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路径稳步推进,方能支撑高质量职业教育的发展。
(三)并重:施行教育培训并举是中国特色学徒制扩容增量的主渠道
新《职业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建设“技能型社会”的蓝图,推行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明确加快构建面向全体人民、贯穿全生命周期、服务全产业链的职业教育体系。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鼓励与支持企业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促进学校现代学徒制与企业员工职业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有效结合。同时,新《职业教育法》明确了职业培训取得的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其他学习成果的认定和转化途径,推动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成果融通互认。目前,我国已建成世界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新《职业教育法》下中国特色学徒制人才培养也已被纳入到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中国特色学徒制不能局限于学校教育,在企业学徒培训等职业培训中也将发挥出重要作用。
二、新《职业教育法》背景下中国特色学徒制发展的现存问题
中国特色学徒制在政策制度的支持和引领下,积极探索新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覆盖1000多个专业点,惠及10万余学生(学徒),有力推动了校企协同育人、合作办学、共同发展。但随着我国产业经济发展提档增速,职业教育改革逐步深入,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
(一)企业育人主体作用不突出
中国特色学徒制是基于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理念而进行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制度设计的创新实践。但在实施过程中,校企合作“两张皮”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企业育人主体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企业参与学徒制动力不足。中国特色学徒制是企业劳动用工制度与职业教育制度相结合的制度,其推广实施不仅是校企双主体核心作用发挥的结果,也是学徒个体、学校、企业以及政府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合作的结果,涉及人力资本投资、利益分配等多方面的博弈。只有当博弈趋于平衡,才能实现合作共赢。学徒参与动力在于自身知识、素养、技能的提升,企业是出于对人力资源开发成本的节约等经济目标的追求,政府则寄希望通过学徒培养而获得专用性人力资本优势以解决民生就业问题,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在新《职业教育法》中,企业被同时赋予了权力和责任,可以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其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在投资利益的冲突以及利己主义倾向下,相关利益主体难以形成发展合力,企业利益难以保障,降低了企业参与学徒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是企业资本投入不够。从南通市15个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建设经费投入情况来看,政府、企业、学校投入占比分别为49.28%、28.99%、21.73%。作为投入和成本分担主体的企业还未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且由于项目投资能力、投入风险的不确定性、校企关系的紧密程度等原因,企业对项目投入的差别较大,最高与最低占比相差达到53.6%,不同规模企业主体全面参与现代学徒制的投入不能充分保障,基于成本共担、利益共享的校企共投共建共管机制还未有效形成。
三是校企合作协同机制不建全。首先是学徒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中国特色学徒制由两个制度组成,其一是以学校为主导的现代学徒制,采用校企联合招收的形式,学徒以职业院校在校生为主,与企业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其二是以企业为主导的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企业员工的学徒与企业间存在全日制劳动雇佣关系[2]。新《职业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对企业、学校、学徒签订培养协议作出了要求。学徒作为在组织化生产中的劳动者,其获取的却是实习报酬而非劳动报酬,不享有与其他企业员工同等的员工待遇。只有将学徒“学生”和“企业员工”双重身份相融合,权利义务相统一,才能实现紧密的校企合作。其次是多元主体合作需求匹配的问题。由于缺少对人才需求的市场调研,不同学徒制项目的实施方案未实现差异化设计,导致学徒培养不能满足企业岗位个性化用工需求。最后是校企联合招生考核的问题。在现代学徒制中,由于企业缺少对招生标准、要求制订的参与,造成学生专业招生对口率低下,从全国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城市南通市现代学徒制专业招生就业对口率来看,15个试点专业中仅有7个超过50%。
(二)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体系尚未建立
新《职业教育法》从法律层面畅通了学徒发展的通道,解决了学徒培养层次提升,内涵质量提高这一核心问题。但从制度内外部建设情况来看,高质量学徒培养仍然是未来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发展的主要任务,也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长期任务。
从制度外部来看,无论是现代学徒制还是企业新型学徒制都是以试点项目为引领,基于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动作为和政策支持牵引,通过不断反复总结、督查、审核、验收,得以持续推进[3]。随着试点工作结束,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协调和管理监督的作用,以及地方教育学会等中间性委托监管组织的服务、督查、评价等平台作用逐步减弱。由于缺乏制度约束和落实的刚性要求,中国特色学徒制的推广范围和实施质量难以持续保障。
从制度内部来看,首先,学徒制质量标准体系框架还未建立。迄今为止,有关学徒制项目企业、学校、学徒遴选标准,学徒培养通用标准,项目设计、实施、评估等全过程质量保障参考指标等指导性文件还未出台。由于缺少质量保障体系框架的指导,学徒培养质量无法充分保障。其次,学徒培养层次有待提高。与“中—高—本”衔接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相比,现代学徒制分级分类培养机制还未构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徒培养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学徒制项目相对聚集在低端产业和产业低端,学徒就业主要集中在生产一线的技术岗位,缺少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数字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紧缺岗位的布局。再次,专业课程建设不能满足学徒培养的需要。在课程体系构建上,学校本位课程与工作本位课程横向脱节,缺少校企双导师在培养方案制订、教学组织实施等方面的共同参与和体系化设计,不能及时融入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学徒实践力、创新力、知识技能复合能力、解决复杂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不足。
(三)中国特色学徒制覆盖不全面
新《职业教育法》中指出“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对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扩大职业教育规模有着重要意义。但受制于学徒制参与主体和培养对象等局限性,能够适应不同需求的教育培训体系和规模化的制度优势尚未形成。
一是学徒制参与主体的局限性。中小微企业是数量最大、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但由于用工分散、资源有限、缺乏参与学徒制的有效途径等原因,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在中国特色学徒制全面推广过程中参与度不深甚至缺位,制度优势难以在中小微企业体现。
二是学徒制培养对象的局限性。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对象以职校生、正规经济中企业学徒为主,而对于非正规经济中的民间学徒还未给予充分重视,中国特色学徒制在民间学徒权益保障和学徒技术技能持续提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还未充分体现[4]。例如,新型职业农民的提出对于解决劳动力资源供给持续下降问题,促进劳动力资源在更广范围内得到优化配置,有着重要意义。2022年7月,人社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乡村建设工匠”作为新职业名列其中。其他包括退伍军人、未就业青年等技术技能提升和转岗再就业意愿强烈的人群也应纳入培养对象范围中[5]。
三、新《职业教育法》引领下中国特色学徒制的发展路径
新《职业教育法》引领下,中国特色学徒制需要以劳动力市场为导向、以校企合作为关键、以服务人的终身教育为主线,深度融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回应社会各方利益诉求,不断推进高层次高质量制度发展。
(一)坚持市场导向,强化顶层设计
中国特色学徒制高质量发展,需要依法建立以区域劳动力市场需求为主导的发展模式,依靠政策、资金等要素投入,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要加强统筹保障。加强《职业教育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衔接,保障学徒权益。同时建立跨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的中国特色学徒制统筹协调管理部门,理顺协同工作推进机制。二要加强制度吸引。推动“学历型社会”全面向“技能型社会”转变,促进劳动力市场由学历导向转向职业导向,在营造社会氛围、设计补贴项目、加强政策引导、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等方面发挥“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的服务和监督作用,激发行业企业等市场经济主体的建设活力[6]。三要加强机制创新。通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增设小规模企业参加现代学徒制经费补贴,对符合条件又不提供学徒岗位培训的企业以开征学徒培训税等方式代替资金等要素的直接投入,从而减少对市场的干涉行为,加快推进行业、企业、学校逐步摆脱对政府支持的高度依赖,以自觉自发的市场行为,主动承担建设成本分担主体责任,投入到中国特色学徒制的全面建设中[7]。四要加强质量把控。基于劳动力市场岗位需求和共性职业能力要求的大数据分析,科学合理布局学徒制项目,建立跨企业的、具有行业共性的学徒质量通用标准和包括评价标准、评价主体、评价指标、评价内容等方面的质量评价体系。在质量标准评价体系框架下,再结合各项目企业的个性需求,根据学徒特点,建立“职业能力标准、专业教学标准、课程建设标准、综合考评标准”等多维度的个性化标准体系、评价反馈和奖惩机制,高标准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发展。